物業經理人

徐州市城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2007)

7160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窨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窨井設施完好,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窨井設施的設置、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窨井設施是指電力、通訊、燃氣、熱力、給水、排水、消防、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各類檢查井、閥門井、污水井、雨水井及其井框、井蓋等設施。

  第三條 市、區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政主管部門)依據市政府確定的職能權限對窨井設施實施監管。

  規劃、公安、園林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窨井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窨井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井框、井蓋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井蓋、井壁上的標識應當清晰、可辨。

  第五條 窨井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市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窨井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未經辦理交接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養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窨井設施維護和管理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

  制度;

  (二)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保持窨井設施完好。發現窨井設施丟失、移位、損毀的,應當及時維修、補裝;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在二小時之內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

  (四)對井蓋與周圍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鎮道路養護規范的窨井及時修整。

  第八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可以將巡視、維護、管理等工作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護單位,并與受委托的養護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養護單位應當在市市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共同設立統一的服務熱線及信息服務平臺。

  服務熱線、信息服務平臺的權利、義務、責任,由市市政主管部門組織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養護單位共同確定。

  第十條 市政主管部門、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窨井設施檔案資料。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窨井設施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及委托的養護單位等資料向市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管線單位共同使用的窨井設施,其維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管線單位共同確定;或者委托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護單位維護、管理,所需費用由管線單位共同承擔。

  無主、廢棄的窨井設施,由市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 碎裂、廢舊窨井井蓋、井框,由產權單位統一回收、處理。

  單位或者個人在收購、承運碎裂、廢舊井蓋、井框時,應當查驗出售、托運單位出具的相關產權單位的證明和清單;無產權單位證明的,不得收購、承運。

  收購人、承運人應當如實登記出售、托運單位的名稱,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收購、承運的時間。登記資料應當每月向公安機關備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窨井井蓋。

  巡查、維修人員打開井蓋進行檢查、維護作業時,應當設置圍欄和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丟失、損毀和盜賣、違法收購、承運窨井設施的現象或者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

  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窨井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二)窨井設施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交通荷載標準或者設計、施工技術規范的;

  (三)窨井井蓋、井壁標識不清的;

  (四)未建立窨井設施檔案資料或者未向市市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巡視、檢查職責,造成窨井設施缺損未及時發現的;

  (六)窨井設施維修作業時,未設置圍欄和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施工結束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

  (七)窨井設施缺損、移位或者井蓋與周圍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鎮道路養護規范,未及時維修、補裝的;

  (八)接到報修電話或者市政主管部門、信息服務平臺的通知,未按規定時間對缺失、損毀的窨井設施進行維修、補裝的。

  第十六條 收購、承運窨井井蓋、井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承運無產權單位證明的窨井設施的;

  (二)無登記資料的;

  (三)登記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四)登記資料未按規定備案的。

  收購無產權單位證明的窨井井蓋、井框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故意損毀、擅自移動窨井設施,除依法賠償損失外,市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盜竊、損毀、移動窨井井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窨井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縣(市)、賈汪區城市窨井設施管理可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徐州市城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2007)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窨井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窨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窨井設施完好,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窨井設施的設置、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窨井設施是指電力、通訊、燃氣、熱力、給水、排水、消防、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各類檢查井、閥門井、污水井、雨水井及其井框、井蓋等設施。

  第三條 市、區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政主管部門)依據市政府確定的職能權限對窨井設施實施監管。

  規劃、公安、園林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窨井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窨井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井框、井蓋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井蓋、井壁上的標識應當清晰、可辨。

  第五條 窨井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市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窨井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未經辦理交接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養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窨井設施維護和管理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

  制度;

  (二)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保持窨井設施完好。發現窨井設施丟失、移位、損毀的,應當及時維修、補裝;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在二小時之內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

  (四)對井蓋與周圍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鎮道路養護規范的窨井及時修整。

  第八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可以將巡視、維護、管理等工作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護單位,并與受委托的養護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養護單位應當在市市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共同設立統一的服務熱線及信息服務平臺。

  服務熱線、信息服務平臺的權利、義務、責任,由市市政主管部門組織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養護單位共同確定。

  第十條 市政主管部門、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窨井設施檔案資料。

  窨井設施產權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窨井設施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及委托的養護單位等資料向市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管線單位共同使用的窨井設施,其維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管線單位共同確定;或者委托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護單位維護、管理,所需費用由管線單位共同承擔。

  無主、廢棄的窨井設施,由市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 碎裂、廢舊窨井井蓋、井框,由產權單位統一回收、處理。

  單位或者個人在收購、承運碎裂、廢舊井蓋、井框時,應當查驗出售、托運單位出具的相關產權單位的證明和清單;無產權單位證明的,不得收購、承運。

  收購人、承運人應當如實登記出售、托運單位的名稱,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收購、承運的時間。登記資料應當每月向公安機關備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窨井井蓋。

  巡查、維修人員打開井蓋進行檢查、維護作業時,應當設置圍欄和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丟失、損毀和盜賣、違法收購、承運窨井設施的現象或者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

  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窨井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二)窨井設施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交通荷載標準或者設計、施工技術規范的;

  (三)窨井井蓋、井壁標識不清的;

  (四)未建立窨井設施檔案資料或者未向市市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巡視、檢查職責,造成窨井設施缺損未及時發現的;

  (六)窨井設施維修作業時,未設置圍欄和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施工結束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

  (七)窨井設施缺損、移位或者井蓋與周圍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鎮道路養護規范,未及時維修、補裝的;

  (八)接到報修電話或者市政主管部門、信息服務平臺的通知,未按規定時間對缺失、損毀的窨井設施進行維修、補裝的。

  第十六條 收購、承運窨井井蓋、井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承運無產權單位證明的窨井設施的;

  (二)無登記資料的;

  (三)登記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四)登記資料未按規定備案的。

  收購無產權單位證明的窨井井蓋、井框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故意損毀、擅自移動窨井設施,除依法賠償損失外,市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盜竊、損毀、移動窨井井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窨井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縣(市)、賈汪區城市窨井設施管理可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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