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71號
二○○七年七月一日
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除依照《條例》規定免征車船稅的納稅人外,都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具有車船管理職能的公安、交通、農機、漁業、軍事等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分別按本辦法所附的《江蘇省車船稅車輛稅額表》和《江蘇省車船稅船舶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農村公共交通車輛、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暫免征車船稅。
農村公共交通車輛是指在本縣(市)境內,鄉鎮、鄉村之間(含市郊)按照規定線路行駛的公共汽車。
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規定線路行駛的公共汽車、電車。
農村公共交通車輛、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五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六條 機動車車船稅應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機動車強制保險)所在地繳納。
未按規定購買、停駛未購買和不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車輛,納稅地點為車輛的登記地。
船舶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船舶的登記地。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含臨時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納稅人的應稅車船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車船購置發票所載的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未辦理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八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
機動車車船稅應于辦理機動車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未按規定購買、停駛未購買和不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車輛,由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中,新購置(包括未使用)的車輛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次月起15日內繳納;非新購置(包括停駛)的車輛,應自上一年度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繳納。
船舶車船稅的納稅期限:自上一年度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繳納。對自開票企業,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貨物運輸發票領購簿中注明船舶繳納車船稅完稅信息;對非自開票企業,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車船稅納稅期滿后,于納稅人申請或委托開具貨物運輸發票時查驗其船舶繳納車船稅完稅信息。
第九條 從事機動車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向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單位支付手續費。
第十一條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應向納稅人開具含有完稅信息的保險單,作為納稅人已繳納車船稅的憑證。
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 已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時應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完稅憑證。無法提供完稅憑證的,應當在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時一并繳納車船稅。
第十四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憑公安部門或者保險公司的證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報廢、滅失的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自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交通、漁業等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十六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條例》、《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八條 20**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江蘇省車船稅車輛稅額表
稅 目 |
計稅單位 |
年稅額幅度 |
備注 |
大型客車 |
每輛 |
600元 |
大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 |
中型客車 |
每輛 |
480元 |
中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載客汽車 |
小型客車 |
每輛 |
360元 |
小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 |
微型客車 |
每輛 |
180元 |
微型汽車是指發動機汽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 |
載貨汽車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包括掛車、牽引車 |
三輪汽車 低速貨車 |
按自重每噸 |
24元 |
|
摩托車 |
每輛 |
60元 |
包括輕騎 |
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專項作業車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用于專項作業的機動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是指具有裝卸、挖掘、平整設備的輪式自行機械。 |
附件2:江蘇省車船稅船舶稅額表
稅目 |
計稅標準 |
計稅單位 |
年稅額 |
備注 |
機 動 船 舶 |
凈噸位小于或等于200噸 |
每噸 |
3元 |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征,其中拖船按發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凈噸位1噸計算。 |
凈噸位201噸至2000噸 |
每噸 |
4元 |
||
凈噸位20**噸至10000噸 |
每噸 |
5元 |
||
凈噸位10001噸以上 |
每噸 |
6元 |
篇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2007)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文號】市政府令[20**]192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三條 本市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本市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暫免征收車船稅。
第五條 車船稅納稅地點與申報納稅期限由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六條 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管理信息,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七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八條 20**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65號文件發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第一次修改,20**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同時廢止。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條例(年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已經20**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1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本條例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二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目范圍和稅額幅度內,劃分子稅目,(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明確車輛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第五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六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第八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十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稅務機關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手續費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