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954

  連政辦發〔20**〕151號

  二○○七年八月七日

  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市政府印發的《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連政發〔20**〕99號),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指經市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為參保城鎮居民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首診定點醫療機構,指從定點醫療機構中遴選的直接為參保人員提供首診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確定的原則:合理布局,控制總量,注重發揮不同等級醫療機構的作用;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除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二、三級醫院中選擇。

  第四條 首診定點醫療機構確定的原則:注重發揮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的基層醫療機構的作用,方便就診;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五條 首診定點醫療機構準入條件:

  (一)市衛生部門審批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能力不足的區域內可暫選相應規模的具備提供首診服務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過渡);

  (二)提供正常醫療服務時間不少于12個月;

  (三)業務用房使用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功能分區合理,流程科學;設置以常見病治療和護理康復為主要功能的病床不少于20張;配備250mA以上*光機、B超、生化分析儀、血球計數儀、心電監護儀、簡易呼吸機、快速血糖自動測定儀、心電圖機、全科醫療診斷系統和必要的交通和通訊設備(24小時值班電話);根據城鎮居民的醫療需求,適量配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急救和常用藥品,并達到規范藥房管理的標準要求;

  (四)至少配備10-15名臨床類別執業醫師、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專業技術資格中級以上人員達35%;至少配備10-15名以上注冊護士。根據實際需要配備適量的醫技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五)設置內科、外科、婦科、兒科、中醫科及其他輔助科室(檢驗、放射、心電、B超、治療室、觀察室、搶救室、手術室、中西藥房、收費處);

  (六)開展常見病、多發病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疾病的診療及護理;做好急救工作;提供家庭出診和雙向轉診服務;開設家庭病床和提供臨終關懷服務;建立居民健康檔案;開展簡易的康復治療。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

  法規和標準,有健全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二) 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立健全醫療收費、藥品價格管理制度;

  (三)嚴格執行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七條 愿意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執業許可證副本;

  (二)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三)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量(包括門診診療人次、平均每一診療人次醫療費、住院人數、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醫療費、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醫療費等);

  (四)醫療機構評審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市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對醫療機構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醫療機構由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標牌,并向社會公布,供參保城鎮居民選擇就醫。

  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按物價、衛生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常用藥品的價格,執行物價部門相關規定。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必須使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專用的病歷、卡、表格。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屬于參保城鎮居民自付的醫療、生活用品等費用,不得計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之內。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不得推諉病人;認真執行《連云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連云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服務項目目錄》,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收治患者時,應認真核對人、卡,準確記錄門診病歷,嚴格掌握住院標準,杜絕掛床住院與冒名住院。應尊重患者或其家屬的知情權。在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時,應事先書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親屬的同意,主動向患者或其親屬提供每天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三條 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和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轉診指導原則建立雙向轉診制度,簽定雙向轉診協議。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

  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對參保城鎮居民的醫療費用要單獨建帳,并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保城鎮居民醫療費用的發生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省、市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及定點服務協議,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自覺接受監督,及時提供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要的診治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六條 建立定點醫療機構醫師處方權備案制度,各定點醫療機構每年12月20日前應將本單位有處方權醫師的名單報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凡違反醫療保險規定,推諉病人、超量開藥、不及時或不規范書寫病歷和填寫表格等行為查實一次的,對相關責任醫生予以警告,查實二次的,暫停6個月以上醫保服務資格,并由衛生部門暫停其處方權;對掛床住院、冒名住院等嚴重違規行為,由衛生部門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處方權;同時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連云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管理機制。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采取隱瞞、偽造等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基金的,由衛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追回所違規的資金,責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定點資格;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呼政辦發〔20**〕111號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醫療保險運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統一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確定的原則是: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并便于管理;兼顧??婆c綜合、中醫與西醫,注重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 ;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率,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和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五條下列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定點資格: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漆t院,以及疾病防治院(所、站);
(二)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置且驗收達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建筑面積分別不少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三)參保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企業內部醫療機構。
凡具分設機構或協作醫院應獨立申請定點資格。
第六條申請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已正式營業在一年以上;
(二)具備與本醫療機構等級相應的技術設備和醫護人員;
(三)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
(四)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五)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六)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醫療保險管理組織和分管醫療保險工作的領導(來自:www.pmce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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