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所轄區內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民政、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廉租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后,納入全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市)廉租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后,納入縣(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二章 申請和核準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并同居一處;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難標準;
(四)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分別由市民政部門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發展和住房價格水平等情況確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中已獲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申請或者參與申請。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第十條 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報。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通過組織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
規定條件進行初審(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初審合格的,在申請家庭所在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按戶建立檔案,并將檔案及申請材料一同上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對初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三)復審。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區、縣(市)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按照本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復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四)登記。復審合格后,申請家庭戶口在市區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上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由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家庭戶口在縣(市)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直接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第十一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已登記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通過聯評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主要通過實行租賃住房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準發放補貼款,由其自行到房屋租賃市場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三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獲得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已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請選擇實物配租;已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請選擇租賃住房補貼。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款或者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采取租賃住房補貼方式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貼:
(一)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給予全額補貼;
(二)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補貼額度。
市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h(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五條 按照輪候順序給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自行到房屋租賃市場租賃住房,并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約定月租金金額和租賃期限。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發放《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發放通知書》和《廉租戶證》。
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持身份證、《廉租戶證》、《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發放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到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辦理租賃住房補貼款領取手續后,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組織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
第十六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可根據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將租賃住房補貼款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月租金金額高于租賃補貼額的,按租賃補貼額計發,超出部分由廉租戶自行承擔;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月租金金額低于租賃補貼額的,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月租金金額計發。
第十七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按照輪候順序給予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發放《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和《廉租戶證》。
申請家庭持《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廉租戶證》及相關手續參加公開選號、確定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并與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簽訂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后,到房屋管理單位辦理
入住手續。
第十九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委托房屋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廉租住房進行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按年度進行結算,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廉租住房,未經批準不得對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或者改動設施設備。
第四章 保障資金和廉租住房來源
第二十條 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計劃,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房產、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根據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計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縣(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計劃,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制定。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
(四)國家和省撥付的資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款的發放和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建設、收購、維修及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每年按時向市、縣(市)財政部門報送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財務決算,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
(一)政府建設、收購的住房;
(二)在新建住宅項目中配建的住房;
(三)騰退、改建的公有住房;
(四)罰沒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二十四條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新建住宅項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
市區新建住宅建設項目,應當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項目總建筑規模2%的比例規劃配建廉租住房。具體配建管理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縣(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由縣(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供應計劃中應當優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
第二十六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條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及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實行動態管理,調整后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對已獲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輪候的家庭進行年度復核。
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面積、租金;對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取消其登記,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款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并結清有關費用;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的,由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督促其退回,仍未退回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處理,或者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違反合同約定應當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隱瞞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對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記但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給予警告,取消其登記;對已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款,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對涉及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對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或者改動設施設備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哈爾濱市物業管理規定》和《哈爾濱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監督權的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資格審查把關不嚴,造成不具備資格家庭違法獲得廉租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的;
(二)對經輪候已取得廉租住房或者租賃住房補貼資格的家庭拖延給予保障的;
(三)違法實施收費或者行政處罰的;
(四)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棚戶區改造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工程中涉及的廉租戶安置和廉租住房配建,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應配套文件。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哈政發法字[20**]18號)同時廢止。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