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阜陽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

3229

  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政府

  阜政發(20**)31號

  第一條 為加強犬類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飼養、養殖、銷售和管理犬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監管、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公民監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認真做好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畜牧獸醫、衛生、工商、市容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登記,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縱犬傷人、犬吠擾民等違法行為,組織捕殺狂犬、野犬;

  (二)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供應與管理,犬類的預防接種、登記,犬類免疫證、免疫牌的發放;

  (三)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預防接種、登記和狂犬病疫情監測、狂犬病人的診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對養犬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捕殺野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依法養犬、科學養犬、文明養犬和衛生防疫的宣傳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村)民委員會、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規定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居(村)民、小區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阜城城區、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成區、各縣(市)的城區列為重點管理區,禁止違規養犬和進行犬類交易。

  重點管理區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區,以及車站、機場、廣場、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體育館、游泳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禁止養犬。

  重點管理區內的國家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因警衛、科研工作需要養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須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同意,進行犬類免疫注射后實行圈(拴)養。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列為犬類限養區。對于狂犬病流行的鄉村禁止養犬。

  限養區內的居民確需養犬的,必須向所在地的鄉鎮畜牧獸醫管理機構申請養犬登記,由鄉鎮畜牧獸醫管理機構按規定進行犬類免疫注射;領取《犬類免疫證》,系掛免疫標牌。

  限養區內的居民,每戶可以飼養1只犬,但必須實行圈(栓)養,不得攜犬進入重點管理區。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內的居民,符合下列條件的,每戶可以飼養1只成年體高不超過40厘米高的小型犬、觀賞犬: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在本市長期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第十條 重點管理區內的居民在養犬前,應當征得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養犬人應當與居民委員會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并到所在縣(市、區)公安派出所申請養犬登記。

  養犬人憑《養犬登記證》,攜犬到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批準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犬類免疫證》和免疫標牌。

  重點管理區內的犬只,必須實行圈(栓)養,不得散放。

  第十一條 犬只免疫注射每年進行1次。養犬人不按規定進行免疫的,由畜牧獸

  醫管理部門進行強制免疫。新生幼犬滿60日必須進行免疫注射。免疫注射、領牌證和注冊登記所需費用,由犬主負擔。具體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養犬登記證》、《犬類免疫證》和免疫標牌損壞或遺失的,應當在3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核發或補發。

  第十三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畜牧管理機構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犬只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在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在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的犬只,應當對犬只進行妥善處理,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不得隨意遺棄。

  第十五條 重點管理區內的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賓館、飯店、公園、公共綠地、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歌舞廳、體育場館、老年(少年)活動中心、社區健身場所、游樂場、車站、候車(機)室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四)攜犬外出限定在每日19時至次日7時,必須束犬鏈、掛免疫標牌,由成年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對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戶遛犬;因登記、免疫、診療等出戶的,必須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六)攜犬外出時,對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即時清除;

  (七)養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九)為犬只提供必要的飲食條件、活動空間和生活環境,不得虐待、遺棄;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養犬人未盡到管理義務,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者送至專門醫療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被傷害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和其他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須按規定程序對傷者進行傷口處理和免疫接種。

  對傷人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捕殺措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剝皮、食用、出售。被病犬分泌物污染的場所和物品,養犬人須及時有效消毒。

  發現狂犬病等疫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縣(市、區)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有關部門報告后,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發生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緊急組織捕殺犬類的決定。

  第十八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或者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在取得縣級以上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核發的《動物防疫合格證》3日內,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同時向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畜牧管理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十九條 經營犬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后,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犬類免疫證》;

  (二)銷售犬應當有《犬類免疫證》、免疫標牌和檢疫合格證明,并在批準的地點銷售,不得流動銷售;

  (三)不得將養殖的犬只帶出飼養場地。

  除公園外,城區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

  第二十條 禁止轉借、冒用、涂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對違反規定養犬的,可以張榜公布。

  第二十二條 實行有獎舉報制度。對違反規定養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公安機關或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重點管理區內由公安機關給予舉報人50元的獎勵;限養區內由畜牧獸

  醫管理部門給予舉報人10元的獎勵。

  公安機關或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養犬違規記錄檔案,對被舉報的養犬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養犬管理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 外來無證的犬只、未領取犬類免疫證的犬只、養犬人放棄的犬只,一律視為野犬,予以捕殺。重點管理區內由公安機關負責,畜牧獸醫、衛生、市容管理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積極配合;限養區內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安機關、畜牧獸醫管理等部門積極參與。

  對病死犬、公安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捕殺的犬,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食用、出售。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養犬干預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準養犬散放上市、農村居民攜犬進入重點管理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對犬主每條犬每次罰款20元。犬只傷人的,由犬主承擔傷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處以1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養犬人對犬只在公共場所排泄糞便不即時清除,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依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養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因違規養犬,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對養犬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養犬管理,不得拒絕、妨礙養犬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凡是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妨礙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烈性犬、大型犬,是指所有種類的獒犬、牧羊犬、狼犬、獵犬等犬只。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25日起執行。20**年11月1日市政府頒布的《阜陽市犬類管理暫行辦法》(阜政發〔20**〕89號)同時廢止

篇2:文明養犬,規范小區寵物管理的通知

  文明養犬,規范小區寵物管理的通知

  ZJ04客通[20**]0013D

  尊敬各位業主/住戶:

  大家好!

  春暖花開之際,小區里的寵物寶寶們也開始活躍起來。近來個別小區出現了業主被狗咬傷的案例;不少業主也反映寵物擾鄰,小區里養狗人過早出來遛狗,犬吠聲嚴重影響他們的休息。寵物咬人、擾鄰不僅影響了鄰里之間的關系,也破壞了小區和諧氣氛。鑒于此,我司強烈呼吁各位養犬人士要養好犬、管好犬、文明養犬,鄰里之間要互相關愛,共同建造一個和諧美好的小區。我司特別提醒業主做好以下幾點:

  1.養犬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及犬牌;

  2.養犬必須根據犬類主管部門的通告或書面通知,按期攜帶牌證和犬只到指定地點接受驗審、免疫接種;

  3.養犬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應盡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5.寵物在小區內公共區域及綠化帶大小便,其牽領人應立即清除;

  6.不要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外出遛狗時間盡量控制在人員出入較少的時間,避免在人流較多的時間遛狗,特別是體型較大的寵物最好選擇在晚上,遛狗時間為19:00至次日凌晨6:00;

  7.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監護人應即時清除犬只在梯內的排泄物并確保犬只不會給其他乘坐人帶來干擾。由于犬只便溺造成電梯機件的損壞,導致電梯無法正常運行,由此產生的維修、更換等的一切責任由監護人全部承擔;

  對未按照以上幾點攜寵物出入的業主,我司秩序維護部人員及時給予提醒,如業主不予采納,今后發生的一切責任事故將由責任人自己全部承擔。文明和諧小區的建設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感謝廣大業主對我司工作的支持與配合!

  物業服務中心:z

  小區監控中心:z

  z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3:??谑谐鞘叙B犬管理條例(2012修正)

  ??谑谐鞘叙B犬管理條例(20**修正)

  (20**年2月19日??谑械谑膶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谑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修改〈??谑协h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谑谐鞘叙B犬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養犬管理,保護市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居民養犬的管理,適用本條例。城市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現狀在本條例施行前向社會公布。城市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發生變化,應當適時重新向社會公布。

  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單位因特殊需要養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實行限制養犬的原則。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負責與基層組織參與相結合,養犬人自律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公安部門是養犬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畜牧獸醫、動物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養犬的防疫監督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衛生、工商、財政、價格、交通、衛生、園林、規劃、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居民委員會、物業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起的糾紛。文明養犬公約可以約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

  在城市建成區內,尚未實行居民委員會改制的村民委員會,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其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積極協助和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第七條 養犬人應當加強自律管理,自覺遵守養犬管理的規定,文明養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養犬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并應視情形給予適當獎勵。

  第八條 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品種、體高、體長標準,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本條例施行前向社會公布。

  盲人、肢體重殘人需要飼養大型導盲犬、扶助犬的,可以向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經批準后飼養。

  第九條 下列區域禁止養犬,但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除外:

  (一)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的辦公服務區;

  (二)學校(含幼兒園)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

  (三)單位員工共同居住的集體宿舍。

  第二章 養犬的登記

  第十條 養犬實行檢疫、免疫和登記制度。未經檢疫、免疫和登記的犬只,不得飼養。

  第十一條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居民養犬的,應當經居住地公安部門登記,并取得養犬登記證和犬牌。登記前,應當取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犬只檢疫合格證明,并按規定注射疫苗,取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犬類免疫證。

  居民養犬,每戶限養1只。

  養犬登記遵循便民原則,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定期實行檢疫、免疫、登記的一站式便捷服務。

  來本市旅游、探親訪友攜帶犬只超過3天的,應當到養犬登記機關備案,提供養犬人的身份證明,居所證明,犬只檢疫、免疫證明等材料,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居民申請養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第十三條 養犬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攜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門確定的辦證機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向居住地辦證機構領取并如實填寫的《申請養犬登記表》;

  (二)有效的犬只檢疫合格證明和犬類免疫證;

  (三)犬只彩色數碼照片;

  (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五)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及其復印件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

  公安部門的辦證機構應當會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辦證場所的防疫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準予登記的,由公安部門辦證機構發放登記機關統一制作的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并將登記信息反饋給養犬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登記信息向本轄區居民公示;不予登記的,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養犬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申請養犬條件的;

  (二)申請飼養犬只的種類或標準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在禁養區域內養犬的;

  (四)申請飼養犬只未取得犬只檢疫合格證明或犬類免疫證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禁止假冒、偽造、涂改、買賣或者使用、買賣假冒、偽造、涂改的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以假冒、偽造、涂改的犬只檢疫合格證明、犬類免疫證或者其他方式騙取登記機關作出的養犬登記無效。

  第十七條 養犬登記實行年審制,年審工作由登記機關負責。養犬人應自登記的第二年起,每年在登記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持有效的犬類免疫證、養犬登記證以及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登記機關確定的辦證機構辦理年審手續。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認定年審不合格,撤銷其養犬登記,并注銷其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一)養犬人及其飼養犬只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養犬條件的;

  (二)犬類免疫證過期,沒有按規定重新注射疫苗補辦犬類免疫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養犬應當交納養犬年度管理費。

  養犬年度管理費由公安部門收取。管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犬類疫病防疫、養犬登記、犬只捕捉以及其他養犬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養犬人登記飼養犬只的,交納300元的年度管理費。

  飼養絕育犬的,減半收取年度管理費。

  盲人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年度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轉讓、轉贈犬只的,受讓人應持轉讓、轉贈協議,身份證明、居住證明、原養犬登記證等材料到其居住地公安部門辦證機構辦理過戶登記。轉讓(轉贈)人與受讓(受贈)人不在同一區級行政轄區居住的,辦理過戶登記的機關應當將原養犬登記證收回并交原登記機關注銷。

  養犬人居住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新的居住地公安部門辦證機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后的居住地與原居住地不在同一區級行政轄區的,辦理變更登記的機關應當將原養犬登記證收回并交原登記機關注銷。

  根據前兩款規定辦理過戶或變更登記,已交納當年養犬管理費的,登記機關不再收取。

  第二十二條 犬只檢疫合格證明、犬類免疫證、養犬登記證、犬牌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或登記機關申請補辦。逾期不補辦的,按無證無牌養犬處理。

  第二十三條 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走失的,養犬人應當將該犬只的犬類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犬牌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三章 犬只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運輸,開辦犬類診療機構,舉辦犬類表演、比賽、展覽、展銷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報所在地區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

  禁止在犬類養殖場和犬類交易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從事犬類交易。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虐待犬只。養犬人不得遺棄其所飼養的犬只。

  第二十七條 養犬人應加強對所飼養犬只的看護,不得使其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使其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使其破壞公共衛生環境。

  第二十八條 攜犬出戶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給犬只掛犬牌,并遵守以下規定(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

  (二)必須給犬只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

  (三)攜犬人應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四)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學校(含幼兒園)等單位的辦公區、服務區、教學區和飯店(餐廳)、商場、候車(機)室、歌舞廳、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洗浴場所、體育館等公共場所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管理需要劃定的禁止攜犬進入的其他區域;

  (五)不得攜犬乘坐公共汽車、渡輪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六)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采取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等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七)應當避讓他人,特別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條 飼養犬只傷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疾控機構處理傷口、搶救病人、注射疫苗,診治發生的費用由養犬人先行支付。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養犬人還應當立即將傷人的犬只送犬類收容機構進行檢疫后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登記的犬只產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45日內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類收容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公安部門負責流浪、遺棄等犬只的捕捉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等行政管理單位應當依職責協助公安部門開展流浪、遺棄等犬只的捕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門應當設立犬類收容機構,負責收養、留置、檢驗、處置依法捕捉的犬只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送來的棄養犬只。犬類收容機構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必要的設備設施。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職責做好犬類收容機構的檢疫、免疫和防疫工作。

  公安部門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委托有關的行業協會、社會團體或其他企事業單位開展犬類收容工作。

  第三十四條 犬類收容機構對其收容的流浪犬、遺棄犬、丟失犬,自收容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經公告無人認領的,按無主犬處理。養犬人丟失犬只的,應當自犬只丟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犬類收容機構查詢或認領。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犬尸。飼養犬只自然死亡的,應當將犬尸放入動物尸體收集容器,由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收集處理。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犬尸,必須按照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置。

  動物尸體收集容器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犬類或動物無害化處理站,對犬尸作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患有或疑似患有犬類疫病的,應當立即向轄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發現人員患有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立即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安部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檢疫、免疫、登記等管理職責的;

  (二)對違法行為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行使職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沒收犬只,并處每只犬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飼養的犬只未經檢疫、免疫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進行檢疫、免疫,每只犬處以500元的罰款;逾期不檢疫、免疫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其犬只。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取得養犬登記證擅自養犬的,由公安部門處以500元罰款,責令限期辦理登記;逾期未辦理登記的,沒收犬只,并處每只犬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超數量飼養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沒收犬只,并處每只犬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假冒、偽造、涂改、買賣或者使用、買賣假冒、偽造、涂改的養犬登記證和犬牌的,由公安部門收繳并注銷上述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或年審機關沒收其犬只,注銷其養犬登記證,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年審的;

  (二)未按規定交納養犬年度管理費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過戶、變更登記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虐待、遺棄犬只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警告或處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將養犬登記證、犬牌交回原發證機關注銷的,由公安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八第(三)項規定,未及時清除犬只糞便,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攜犬人立即清除犬只糞便,并可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交客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其他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只,并注銷其養犬登記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休息不予制止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制止犬吠,并處100元罰款;經采取措施不能有效制止犬吠,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休息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只,并注銷其養犬登記證。

  放任飼養的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隨意丟棄犬尸的,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動物防疫的規定處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犬尸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沒收犬只并注銷養犬登記證后,2年內提出養犬登記申請的,不予批準。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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