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2003)

7433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20**)

 ?。?0**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ㄒ唬┬竽莲F醫行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ǘ┏鞘泄芾砭C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ㄈ┕ど绦姓芾聿块T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ㄋ模┬l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縣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廣場以及東、西長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地區劃定范圍禁止養犬、禁止遛犬。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泻戏ㄉ矸葑C明;

 ?。ǘ┯型耆袷滦袨槟芰?;

 ?。ㄈ┯泄潭ㄗ∷要殤艟幼?;

 ?。ㄋ模┳∷诮桂B犬區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后,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健康免疫證。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內每只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后每年度為500元。

  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務費。

  一般管理區內的收費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養犬繳納的費用集中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養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發生服務的費用納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并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補繳管理服務費差額。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應當將犬送交犬類留檢所,并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脭y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ǘ┎坏脭y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ㄈy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ㄋ模y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ㄎ澹α倚匀?、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y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ㄆ撸B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ò耍┒ㄆ跒槿⑸漕A防狂犬病疫苗;

 ?。ň牛┎坏门按?、遺棄所養犬;

 ?。ㄊ﹪栏衤男叙B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等疫病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區、縣畜牧獸醫、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采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機關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并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B殖的犬應當進行犬類狂犬病的預防接種,經預防接種后,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動物健康免疫證;

 ?。ǘ╀N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

 ?。ㄈ┎坏脤B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者處罰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

  養犬人因違反本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的,在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本居住地區的養犬登記、年檢情況等事項向居民、村民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在禁養區內養犬的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登記、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或者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逾期不辦理養犬變更登記的或者丟失養犬登記證逾期不補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ㄒ唬┻`反本規定第八條,在禁遛區遛犬的;

 ?。ǘ┻`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車的;

 ?。ㄈ┻`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乘坐電梯的;

 ?。ㄋ模┻`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攜犬出戶的;

 ?。ㄎ澹┻`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養殖的犬帶出飼養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項,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二十二條,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畜牧獸醫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Ψ媳疽幎l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ǘ谭z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ㄈ┢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

  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對病死犬,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本規定的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嚴格限制養犬規定》同時廢止。

篇2:寧波市限制養犬規定(2012修正)

  寧波市限制養犬規定(20**修正)

 ?。?997年5月29日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5月29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限制養犬規定〉的決定》修正)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年3月31日批準修訂內容:將《寧波市限制養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員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寧波市限制養犬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本市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為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江北區甬江街道以外的農村地區和限養區內農民聚居的自然村暫不列入限制養犬范圍,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各縣(市)、鄞州區、鎮海區、北侖區的限制養犬地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各級公安部門是限制養犬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限養區內養犬的登記和年檢,違章養犬的處理,狂犬、野犬的捕殺。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防疫、檢疫,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以及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

  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狂犬病人的診治,疫情的監測和預防狂犬病的宣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組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限制養犬工作。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應予保密,并可給予獎勵。

  第六條 限養區內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限養區內個人飼養小型觀賞犬,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斜臼谐W』蛘邥鹤艨?;

 ?。ǘ┚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ㄈ┯歇殤艟邮?。

  許可飼養的小型觀賞犬的體形標準,由市公安局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 限養區內個人飼養小型觀賞犬,應當征得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的同意,每戶限養一只。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

  養犬者應當自取得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養犬登記。

  公安機關在接到養犬登記申請后,對符合養犬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發給《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養犬條件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限養區內的醫療科研單位、專業演出團體、重點安全保衛單位確需養犬的,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署意見,報區公安分局審核后予以登記。

  限養區內的種植、養殖專業大戶因生產需要養犬的,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署意見,報區公安分局審核后予以登記。

  軍犬、警犬和動物園飼養的犬只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經登記養犬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攜犬到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對犬進行檢疫,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

  第十條 經登記養犬的個人和單位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每只犬第一年為六百元,以后每年度為三百元。

  第十一條 經登記養犬的個人和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念i部須掛公安機關和畜牧獸醫部門核發的犬牌和免疫牌;

 ?。ǘ┝倚匀?、大型犬必須栓養或者圈養;

 ?。ㄈ┬⌒陀^賞犬出戶時必須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不得縱犬在樓道、公共陽臺、公共綠地排泄糞便;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ㄋ模┎粶蕯y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學校、醫院、車站、碼頭、機場、體育場(館)、公園、文化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ㄎ澹┎粶蕯y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B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ㄆ撸┤毁浰?、宰殺或者死亡、走失,養犬者應當在七日內向原發證、發牌部門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交回證件、犬牌;

 ?。ò耍B犬者遷移住址,須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ň牛┒ㄆ诘剿诘匦竽莲F醫部門對犬作檢疫和免疫;

 ?。ㄊ┎坏棉D借、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犬類牌證。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養犬者在年檢時應當出示《養犬登記證》和《犬類免疫證》?!娥B犬登記證》年檢時間、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登記的犬生產幼犬的,養犬者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處理或者送當地公安派出所處理;需要換養幼犬的,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外地人員攜帶的犬只,須憑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有效狂犬病檢疫、免疫證明,方準進入本市。

  從境外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

  從外地或者境外攜入的犬只,在本市限養區飼養一個月以上的,須按本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從事犬類繁殖、銷售、展覽活動,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畜牧獸醫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犬類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畜牧獸醫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擅自養犬的,沒收其犬,并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

  對違反本規定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員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可沒收其犬,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進行犬類繁殖、銷售、診療、展覽等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畜牧獸醫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負擔受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和賠償其他損失;縱犬傷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傷人犬應當立即送交畜牧獸醫部門進行檢疫。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犬類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2015)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20**)

 ?。?0**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犬活動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寵物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公益性宣傳培訓活動,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市區 (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下同)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養犬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和時間,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訂立養犬公約,設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等其他養犬管理事項,并予以公示,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

  第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只養殖活動。禁養犬的目錄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第八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攜犬到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畜牧獸醫部門應當組織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發放免疫證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檔案。

  養犬人應當在免疫有效期滿前再次為犬只進行接種。

  第九條 個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人身份證明;

 ?。ǘ┤坏目袢∶庖咦C明;

 ?。ㄈ┤坏膬蓮埐噬掌?。

  第十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科研用犬、護衛用犬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挝回撠熑说纳矸葑C明;

 ?。ǘ﹩挝坏馁Y格和業務性質證明;

 ?。ㄈB犬安全管理制度;

 ?。ㄋ模B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ㄎ澹┤坏目袢∶庖咦C明;

 ?。┡c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只數目清單(含犬種名稱)。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犬只,準予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娥B犬登記證》和犬牌的樣式,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辦證條件的犬只植入電子標識。

  第十二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養犬管理費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和相關證件制作等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只承擔狂犬病疫苗及接種的費用。

  養犬人提供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登記犬只絕育手術證明的,可以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收取的養犬管理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并將收取和使用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動物保護組織確定犬只收容場所,由公安機關組織收容下列犬只:

 ?。ㄒ唬┳呤?;

 ?。ǘ┝骼巳?;

 ?。ㄈ﹩挝缓蛡€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ㄋ模┍灰婪◤娭剖杖莸娜?。

  對前款第(一)、(二)項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第十四條 犬只收容場所收容走失犬只的,應當予以登記,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或者公告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犬只收容場所認領。

  第十五條 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單位或者個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傷人外的原因被強制收容的犬只,經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領養。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場所會同動物保護組織等處理。

  第十六條 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y犬出戶應當掛犬牌、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并攜帶《養犬登記證》;

 ?。ǘy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ㄈy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裝入犬籠;

 ?。ㄋ模┤辉趹敉馀判沟募S便,應當即時清除;

 ?。ㄎ澹┎坏脭y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坏梅恋K、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ㄆ撸┎坏眠z棄、虐待犬只;

 ?。ò耍┎坏棉D借、涂改、偽造和倒賣《養犬登記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發;

 ?。ň牛┎坏脭y帶烈性犬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ㄊ┎坏梦:λ巳松戆踩?,發生犬只傷人的,應當立即將受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ㄊ唬┤凰劳龌蛘咿D讓后三十日內,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ㄊ┞男叙B犬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和居民區屠宰犬只。

  第十八條 銷售犬只應當到指定的場所。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本地區犬只銷售的場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從事犬只診療、養殖等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和工商登記后,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二十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經檢疫診斷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對未按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強制接種狂犬病疫苗,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對未經登記養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場所內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時間內遛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掛犬牌、不束犬鏈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陪伴牽領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的養犬行為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 《養犬登記證》,對個人或者單位處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遺棄、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罰款并吊銷 《養犬登記證》,該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八條 轉讓已登記犬只未辦理相應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處五百元罰款;對倒賣、涂改、轉借《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罰款,并吊銷其《養犬登記證》。

  第二十九條 所養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未立即將受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對個人處兩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不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一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兩側或者居民區屠宰犬只,或者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丟棄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未到指定場所銷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處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阻撓犬只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盲人自用導盲犬的,不受有關遛犬時間、地點、出入場所及交通工具的規定的限制,并免收養犬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 《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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