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20**)
?。?0**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閑娛樂和參加其他社會活動時,能夠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設的物質環境。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組織建設、改造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旅游、園林、國土房管、商務、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依法對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無障礙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管理進行監督,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辦理并答復。
第六條 本市對在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無障礙設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無障礙相關產品的研發應用。
第八條 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
?。ㄒ唬┢碌?、緣石坡道、盲道;
?。ǘo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
?。ㄈ┚拘盘?、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ㄋ模┑臀谎b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ㄎ澹o障礙廁所、廁位;
?。o障礙標志;
?。ㄆ撸┢渌阌跉埣踩?、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九條 本市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設計規范》)的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
本市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有關無障礙設施的規范和地方標準。
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可達、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诵胁降?、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ǘ╀佋O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等障礙物,并與周邊的公共交通??空?、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ㄈ┤诵胁降?、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設置緣石坡道或者坡道。
?。ㄋ模┕步煌ㄍ?空驹O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顏色、形式和內容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
?。ㄎ澹楣娞峁┓盏膮^域或者場所設置服務臺、電話的,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
?。┕步ㄖ牟AчT、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置警示性標志或者提示性設施。
?。ㄆ撸o障礙設施顏色鮮明,與周圍環境有明顯區別。
?。ò耍┯袩o障礙設施的,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范和標準的無障礙標志。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設計規范》和本市有關規定設計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設計總說明書中應當包括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
第十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件。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及本市有關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未按規定進行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對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沒有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建設不符合《設計規范》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設計規范》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務、旅游、園林、國土房管、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編制本市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本市國家機關的對外辦公場所、醫院、郵局、銀行、空港航站、火車站、公共交通??空?、公共廁所、公園和規模較大的商業、服務業單位的營業、服務場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應當優先進行改造。
第十七條 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務、旅游、園林、國土房管、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改造計劃組織改造責任人制定改造項目的實施方案。
前款所稱改造責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改造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十八條 改造責任人應當根據實施方案依法組織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
改造責任人完成無障礙設施改造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被列入改造計劃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的改造責任人未完成改造任務的,該責任人就同一項目申請擴建或者改建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無障礙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
前款所稱維護管理責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運營線路上逐步配置無障礙車輛。
本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上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運營標志、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于識別。
第二十二條 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者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對破壞無障礙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的規范、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及本市有關施工規范、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對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的或者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η终?、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區內的無障礙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ǘp毀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執法組織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ㄈ┰诔鞘械缆飞线`反規定停放機動車占用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他違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依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ㄋ模p毀無障礙交通標志和信號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6日起施行。2000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2:陜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2015)
陜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號
《陜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20**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年3月18日
陜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公共場所、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符合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的實際需要,與社會基本需求相協調,與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區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引領社會信息化無障礙發展,推進信息化無障礙技術應用與示范,指導、監督信息服務無障礙平臺建設,促進信息無障礙服務。
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并推動電視臺開辦聾人手語新聞或者殘疾人專題欄目、廣播電臺開辦殘疾人專題節目、新聞媒體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指導、監督供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使用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婦女聯合會應當定期收集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配合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和監督;做好殘疾人、老年人綜合服務設施無障礙建設和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旅游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和老年人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無障礙建設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提高公眾無障礙意識,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學習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開展相關技能培訓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就無障礙環境建設向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問題的,可以向相關單位投訴;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第八條 鼓勵、支持采用無障礙通用設計的技術和產品,推進殘疾人專用的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開發、應用和推廣。
倡導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
第九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
鄉村建設和發展應當考慮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的具體需求,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無障礙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下列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可以告知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殘疾人、老年人代表試用,聽取其意見:
?。ㄒ唬﹪覚C關、事業單位的服務場所;
?。ǘ┙煌ㄟ\輸、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旅游等公共場所;
?。ㄈ┙鹑?、郵政、電信等營業場所;
?。ㄋ模┐笮蜕虉?/a>、餐飲、住宿等商業服務場所;
?。ㄎ澹┕B、托養機構等與殘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時,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ㄒ唬┛祻?、社會福利等機構;
?。ǘ﹪覚C關、殘疾人和老年人組織的對外服務場所;
?。ㄈ┪幕?、體育、教育、醫療衛生服務場所;
?。ㄋ模┙煌ㄟ\輸、金融、郵政、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ㄎ澹┐笮途幼^周邊配套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 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根據其實際需要對住房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在不影響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況下,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允許其進行改造,物業服務者應當為其改造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貧困家庭予以資助。
第十四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環境知識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在為聽力、視力、言語殘疾人辦理相關事務時,應當提供便于溝通的服務,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提供盲文、手語翻譯。
舉辦有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公共活動時,舉辦單位應當提供字幕或者手語服務。
第十五條 社區公共服務機構、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十六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樞紐場所、旅游景區應當設置無障礙通道,有條件的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為殘疾人、老年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服務。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無障礙設施應當適合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使用。
主要干道、主要商業區的人行道紅綠燈應當加裝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公共汽車應當提供語音報站服務,逐步實現字幕報站服務和無障礙乘坐。公共汽車??空荆c)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逐步設置供候車的視力殘疾人識別車輛、線路的提醒裝置。
城市人民政府配置出租汽車資源時,應當根據當地情況給予適量的無障礙出租汽車指標,并予以優惠。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應當設立在方便殘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設置顯著標識。
下列場所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的無障礙停車位,應當向肢體殘疾人免費提供:
?。ㄒ唬﹪覚C關、企業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ǘC場、火車站、汽車站、城市軌道、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運輸樞紐;
?。ㄈ┽t療衛生、教育、文化、金融、郵政、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ㄋ模┚用裥^地面。
第十九條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車輛,應當在顯著位置放置專用標志或者殘疾人證,方便管理人員核查。不符合使用條件的車輛不得占用無障礙停車位。
第二十條 肢體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車輛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機動車輛尾號限行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視力殘疾人可以攜帶采取防護措施的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條 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無障礙標識應當規范、清晰、明顯。
第二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日常維護,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因城市建設等需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設置護欄和殘疾人易識別的警示標志,同時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改建、擴建道路不得破壞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的連續性。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享有無障礙信息交流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積極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獲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相關信息制作成盲文、大字體印刷或者有聲讀物,供視力殘疾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舉辦的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應當為殘疾人參加考試提供適合其生理特點的便利或者幫助,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根據需要為其提供盲文或者大字體印刷版的試卷、電子試卷,必要時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至少1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
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新聞和殘疾人專題節目時,同時加配字幕。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制品應當配備字幕。
第三十條 殘疾人組織的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老年人組織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設立視力殘疾人閱覽室,為視力殘疾人閱讀書籍、使用互聯網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的建設,使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方便聽力和言語殘疾人報警、呼救。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等組織選舉的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并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或協助。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2012)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22號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已經20**年6月13日國務院第2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并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采用無障礙通用設計的技術和產品,推進殘疾人專用的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開發、應用和推廣。
第七條 國家倡導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九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一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ㄒ唬┨厥饨逃?、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
?。ǘ﹪覚C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ㄈ┪幕?/a>、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ㄋ模┙煌ㄟ\輸、金融、郵政、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適應殘疾人等社會成員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條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第十五條 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無障礙技術標準并確定達標期限。
第十六條 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十七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有損毀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并采取措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條 國家舉辦的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制品應當配備字幕。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其他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組織的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并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第二十五條 舉辦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提供字幕或者手語服務。
第二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殘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務,為有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語音信息服務。
電信終端設備制造者應當提供能夠與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相銜接的技術、產品。
第四章 無障礙社區服務
第二十七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方便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貧困家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