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淮政辦〔20**〕55號
二○○八年五月十日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進程,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發改、民政、財政、國土、建設、價格、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五條 嚴格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條件審核,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力度,逐步擴大覆蓋面,實現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銜接。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采取集中成片建設和分散聯動建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新規劃建設的商品房小區,在土地掛牌出讓時,由政府確定同步捆綁建設比例為20%左右的經濟適用住房,并相應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銷售。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變相開發普通商品房。禁止任何單位借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名義(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變相進行實物分房或普通商品房開發。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劃紅線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第十條 經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同意,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需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切實加強
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
第十二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戶口,其中一名家庭成員取得本市市區戶口必須在3年以上;單身家庭男性年齡必須在35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必須在32周歲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700元;
(三)無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中未購買過房改房、安居房、集資建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未享受過一次性住房貨幣化補貼。
已在淮北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不受上述第(一)、(二)條款限制。
符合上述條件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優先安置。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后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補交款項后,該房產性質視為完全產權商品住房。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如購買其它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原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確實需要轉讓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回購。
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繼續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其出售收入應當按照規定全額繳入地方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核準后,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后,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在經濟適用房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繼 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關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需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法律文書,可提前辦理過戶手續,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經濟適用住房作為營業或辦公場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執照;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收回其住房。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08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25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銷售,享受政府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遷家庭的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分散平房拆遷建設的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遷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等。
第三條 市國土房管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門,市建委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市規劃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規劃主管部門,市物價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主管部門,市民政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條 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六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建設和價格管理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八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套型建筑面積、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
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GB50386-20**)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及最高銷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因建筑安裝造價、稅收標準和我市規定的收費標準變化而引起成本變化的,經市物價局、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和市規劃局審核批準后,開發單位可以對銷售價格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六條 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帶規劃條件和戶型標準、帶開工竣工和入住時間、帶銷售對象、帶銷售平均價格和最高價格條件招標選址建設,向符合條件的拆遷居民定向銷售。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和分散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向對應拆遷項目中的拆遷居民銷售。
其他面向非拆遷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相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銷售。
第十七條 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中標后,應按規定盡快辦理相關手續,并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時中標的平均銷售價格和最高銷售價格,合理安排各門棟平均銷售價格及樓層、朝向差價,并報市物價局、市建委審核。
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應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地塊整理完畢且規劃總平圖審核通過后,根據土地整理情況、配套情況和規劃條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測算平均銷售價格和最高銷售價格,合理安排各門棟平均銷售價格及樓層、朝向差價,并報市物價局、市建委審核。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由市物價局制發銷售價格通知。銷售價格一經公布,銷售單位
不得提高售價。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在取得銷售許可證后,方可按規定進行銷售。
開發單位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時,須提供項目建設投資計劃、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銷售價格通知、銷售方案、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證明等要件。要件齊全的,由市國土房管局為其核發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并在相關政務公開網站上發布。
第十九條 面向非拆遷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辦理銷售許可證時,除提供上述要件外,還應提供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主管部門審批的銷售方案。
第二十條 開發單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投資計劃后應盡快按規定辦理后續銷售許可要件,不得無故拖延。取得銷售許可證后應開始組織銷售。銷售可實行輪候或配售制度。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政策、銷售價格和房源信息。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做好銷售宣傳工作。
第二十二條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每戶只允許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已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同時申請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已申請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同時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后自行放棄購買資格或變換住房保障方式的,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程序
第二十三條 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區(外環線以內)非農業常住戶籍;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單位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2倍的(具體收入線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定期向社會發布);
(三)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原則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中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于25萬元,他處住房合計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積30平方米以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金額以《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為依據。符合以上條件的家庭需在簽訂《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請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手續。
第二十四條 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申請購買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向拆遷房屋坐落區房管局提出申請:
1.本人身份證;
2.家庭戶口簿;
3.申請人與拆遷單位簽訂的《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類)?!短旖蚴蟹课莶疬w補償安置協議書》已交回房屋拆遷單位的,拆遷單位應向申請人提供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加蓋拆遷單位公章,注明經辦人。
區房管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要件原件進行審驗,與相關復印件核對,并核查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審核無誤的,留存復印件,由申請人填寫《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收入核查。區房管局對初審合格的申請人開具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單,由申請人到拆遷房屋坐落區民政局進行收入核查。申請人向區民政局提供核查收入所需的證明材料,區民政局在15日內根據證明材料,結合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等專業數據信息庫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并在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單上注明核查結果和經辦人,加蓋專用公章,由申請人轉回區房管局。
(三
)公示。區房管局根據區民政局轉回的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核查單,補充填寫《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并將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四)發證。經公示,對申請人相關情況無異議的,由區房管局在《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以下簡稱《購房證明》)。同時,在《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中注明“已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由區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5日內進行核實。對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房管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購房證明》只限申請人本人使用。申請人須在《購房證明》有效期內,持該證明、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顿彿孔C明》有效期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情況另行規定。銷售單位應查驗購買人相關證件,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姓名須與本人所持《購房證明》中申請人姓名相一致,對不一致的,應拒絕向其出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與購房人簽訂《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在與其簽訂合同時收回購房人所持《購房證明》并留存備查。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區房管局辦理買賣合同備案。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網上銷售,并進行注記,以備核查。
第六章 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程序
第二十七條 分散平房拆遷各管理部門應落實好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與拆遷項目的對接工作,規范定向安置房源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落實項目規劃方案后,應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確認定向安置房項目及對接分散平房拆遷項目。市國土
房管局對該項目戶型比例、拆遷項目情況等進行審核,向符合規定的開發單位出具確認單,并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區房管局。
第二十八條 分散平房拆遷項目的被拆遷人明細,由拆遷單位在取得拆遷許可證后上報區拆遷辦,經區拆遷辦核實后,報區房管局備案,作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查檔案。
第二十九條 各區房管局負責本區分散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工作。
第三十條 分散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人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向拆遷房屋坐落區房管局提出申請:
(一)本人身份證;
(二)家庭戶口簿;
(三)申請人與拆遷單位簽訂的《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房屋產權調換類)。
區房管局根據被拆遷人明細和市國土房管局告知的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與拆遷項目對接內容,審核申請要件,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天津市住宅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以下簡稱“資格證明”)。
第三十一條 各區房管局要嚴格對“資格證明”的管理,明確經辦責任人,做到專人領取、專人發放、專人核銷,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條 分散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項目銷售許可證后,方可與被拆遷人簽訂《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之前須核對“資格證明”,將“資格證明”原件收回存檔,以備核查?!百Y格證明”只限申請人本人使用,與“資格證明”姓名不符的,不得簽訂合同。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網上銷售,并進行注記,以備核查。
第三十三條 市政基礎設施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面向非拆遷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購買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權屬
登記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經濟適用住房出賣、買受雙方簽訂的《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應明示經濟適用住房的性質、權屬登記、轉讓和上市的有關規定?!短旖蚴薪洕m用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制訂。
第三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在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標注“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字樣和準許上市交易轉讓日期,即購買人交納契稅滿5年的日期。
本辦法頒布前,已繳納契稅的面向拆遷家庭銷售的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分散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在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標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準許上市交易轉讓日期,即購買人交納契稅滿5年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可以直接補繳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并進行變更登記。購買人按上述方法核定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后,將補繳資金存入專戶,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在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標注“已補繳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字樣。
第八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三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購房價格回購。
第三十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回購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回購資金的籌集、撥付及資金使用的監督。經濟適用住房回購資金由市財政根據回購住房數量安排。
第四十條 政府按照以下程序對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回購:
(一)回購申請人持房地產所有權證等要件到政府指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回購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
(二)回購管理部門查驗回購申請人相關證件注明的允許交易期限,并在7日內完成審核;
(三)完成審核后,回購管理部門在5日內代政府與回購申
請人簽訂買賣協議并支付購房款。
第四十一條 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銷售。
第四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綜合價款按照屆時轉讓該經濟適用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與原購房價格差額的一定比例確定,并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十三條 面向拆遷家庭銷售的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分散平房拆遷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免交土地收益綜合價款。購買滿5年后經申請可直接取得全部產權。
其他面向非拆遷中低收入家庭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須按規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綜合價款。
第四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按以下程序轉讓經濟適用住房:
(一)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持房地產所有權證等要件到房屋所在區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部門進行交易。
(二)區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部門在10日內查驗允許交易的期限后,核定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并在買賣協議中注明。
(三)交易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和交易資金代收代付協議。
(四)買方按照協議約定將交易房款存入專戶,政府從中提取土地收益綜合價款,賣方繳納的政府土地收益綜合價款納入專戶集中管理,交易資金由專門機構進行監管。
(五)交易雙方憑代收代付憑證和相關要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六)相關資金交易和權屬登記程序參照我市二手房交易有關規
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購房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或由政府回購經濟適用住房后,該家庭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用地性質進行建設,對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對不執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和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單位,由市國土房管局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銷售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住房價格差價,并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補繳款項納入專戶集中管理。
第四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部門、單位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由市國土房管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購買資格或逃避應繳政府收益的個人,由其按市場價格補足應繳款項,并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補繳款項納入專戶集中管理。對拒不補繳的,管理部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對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擅自銷售或變相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無故拖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辦理銷售許可證時間以及取得銷售許可證后無故拖延開盤時間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由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市內六區范圍內依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實施歷史風貌建筑保護騰遷的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和本辦法實施后簽訂拆遷協議并申請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的家庭,可在退出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后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受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期限限制。
第五十三條 為示范小城鎮建設和舊村改造村民家庭建設的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企業和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政策,按國家和我市相關規定,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市各有關職能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至20**年4月30日實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物價局擬定的天津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3號)同時廢止。
篇3: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09年)
桂政發〔20**〕2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我區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改善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258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4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逐步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市、縣在國家、自治區統一政策指導下,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因地制宜發展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要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各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八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協調和制定相關政策,擬訂全區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實施方案,對全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等進行具體指導和協調、監督。各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本市、縣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做好本市、縣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區發展改革(價格)、財政、國土、監察、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
分工,負責全區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市、縣發展改革(價格)、建設、規劃、房產、財政、國土、監察、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數量應不少于當地商品住房建設用地數量的20%。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政策的規定前提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共同購買人的配偶及直系親屬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償還其住房貸款。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五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滿足住戶的居住需求,又考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降低成本。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
資質、良好誠信、社會責任感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良好誠信、社會責任感強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住房建設項目竣工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采取一戶一驗方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發給建設質量合格證書;對驗收不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各種配套設施建設,要按照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與項目建設同步進行;凡配套設施達不到規劃設計要求的,不能通過驗收。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以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 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由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給經濟適用住房收費登記卡。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在交納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時,向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出示。收費部門和單位必須在收費登記卡上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標準、收費總額、收費依據、執收單位等內容,并加蓋執收單位公章。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拒交,并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規定支付的劃撥土地價款,列入開發成本。
第二
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公布的限定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或在當地城鎮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四)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宜不小于25周歲。具體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應當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一個不大于0.9的系數確定。住房困難面積標準應當參考當地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工作單位、社區居委會(鎮人民政府)、縣、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縣、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準購證》,注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控制職工住宅標準的通知》(桂政辦發〔1995〕39號)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持《準購證》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基準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按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款。
第三十三條 已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并已達到住房享受面積標準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未達到住房享受面積標準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將原購住房退回產權單位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收購,用作廉租住房。原產權單位同意不退回、當地人民政府不收購的,所購經濟適用住房面積與原購住房面積之和超過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桂政辦發〔1995〕39號文件規定的住房享受面積標準部分,按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款。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差價款由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繳存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同級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準,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并接受當地財政、審計和上一級經濟適用住房主管
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準購證》等有關資料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嚴格審核《準購證》上的購房人是否與登記所有權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記;辦理權屬登記應分別在權屬證書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房人辦理了房屋權屬登記后,應當到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理《個人住房檔案》。
第三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三十八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六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九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四十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利用單位原有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收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為本單位無房戶及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十二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無房戶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三條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四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四十五條 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罟芾?、專項使用,并接受當地財政、審計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
第四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
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未取得資格或不符合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發后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稄V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桂政發〔20**〕23號)同時廢止。此前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國稅局、地稅局、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