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鄭州市開設大型商業網點聽證辦法(2004)

5045

  鄭政文〔20**〕第29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開設大型商業網點聽證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鄭州市開設大型商業網點聽證辦法

  第一條 為了優化大型商業網點布局,促進鄭州商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鄭州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所稱開設大型商業網點聽證,是指在本市市區內新建(含新設)、改建、擴建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購物中心、百貨店、大型綜合超市、倉儲式商場、大型專業店和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等大型商業網點,在立項或申請工商注冊登記前,組織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消費者代表等對新開大型商業網點布局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和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四條 開設大型商業網點聽證,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會同計劃、規劃、建設、土地、工商等部門組織。

  第五條 聽證會主持人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前了解和掌握本次聽證的內容和有關情況;

  (二)負責主持聽證會;

  (三)按照議程要求,做好聽證工作,維持聽證秩序;

  (四)審閱聽證記錄,審核聽證意見。

  第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社區組織、相關企業和消費者代表及專家組成。聽證會應當根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聽證會代表的構成及人數。

  第七條 聽證會代表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聘請。聽證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申請人的企業概況、發展規劃及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有關情況;

  (二)要求申請人回答有關問題;

  (三)對擬開設的大型商業網點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查閱聽證會記錄和聽證意見;

  (五)聽證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聽證會代表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聽證紀律、維護聽證秩序;

  (二)保守商業秘密,對聽證會內容不隨便外傳;

  (三)公正反映情況和提出意見;

  (四)聽證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公民要求旁聽聽證會的,可以向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參加旁聽。

  第十條 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企業,應按規定向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建筑平面圖及周邊環境示意圖;

  (三)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收到聽證申請及有關材料后,應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聽證條件的應受理申請,并在20個工作日內舉行聽證會,聽證會應當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時方可舉行。

  第十二條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應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將會議通知和聽證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三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代表;

  (二)申請人說明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有關情況;

  (三)聽證會代表對申請人進行提問,發表意見,陳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四)申請人作最后陳述;

  (五)聽證會主持人作總結;

  (六)聽證會代表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四條

  聽證會因特殊原因不能作出結論性意見的,可休會,擇日舉行第二次聽證會。

  第十五條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應在聽證會結束后5日內依據聽證會筆錄形成聽證結論意見,并送達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作為審批決策依據。

  第十六條 聽證會費用由市財政承擔,聽證會組織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聽證申請人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校商業網點管理員崗位職責

  校區商業網點管理員崗位職責

  1、在校區食堂經理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二、三樓各商業網點的日常管理工作。

  2、教育各商業網點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和飲食服務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全心全意為校區教職工服務。

  3、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衛生五四”制,禁止各商業網點出售腐爛變質食品,超期和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家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保持店內清潔衛生,注意柜臺、地面、物品、爐灶、冰箱內外的衛生。

  4、教育各商業網點要使用文明用語,主動、耐心、周到地為顧客服務。

  5、負責各商業網點嚴格按照所屬經營項目經營,對哄抬物價、無序競爭、欺詐顧客、擾亂校區食堂正常經營秩序和超出所屬經營范圍的商業網點有權進行罰款。

  6、負責電梯的管理工作,教育各商業網點嚴格按照電梯的使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使用電梯,不得違規操作,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篇3:鄭州市開設大型商業網點聽證辦法(2004)

  鄭政文〔20**〕第29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開設大型商業網點聽證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鄭州市開設大型商業網點聽證辦法

  第一條 為了優化大型商業網點布局,促進鄭州商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鄭州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所稱開設大型商業網點聽證,是指在本市市區內新建(含新設)、改建、擴建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購物中心、百貨店、大型綜合超市、倉儲式商場、大型專業店和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等大型商業網點,在立項或申請工商注冊登記前,組織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消費者代表等對新開大型商業網點布局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和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四條 開設大型商業網點聽證,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會同計劃、規劃、建設、土地、工商等部門組織。

  第五條 聽證會主持人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前了解和掌握本次聽證的內容和有關情況;

  (二)負責主持聽證會;

  (三)按照議程要求,做好聽證工作,維持聽證秩序;

  (四)審閱聽證記錄,審核聽證意見。

  第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社區組織、相關企業和消費者代表及專家組成。聽證會應當根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聽證會代表的構成及人數。

  第七條 聽證會代表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聘請。聽證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申請人的企業概況、發展規劃及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有關情況;

  (二)要求申請人回答有關問題;

  (三)對擬開設的大型商業網點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查閱聽證會記錄和聽證意見;

  (五)聽證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聽證會代表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聽證紀律、維護聽證秩序;

  (二)保守商業秘密,對聽證會內容不隨便外傳;

  (三)公正反映情況和提出意見;

  (四)聽證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公民要求旁聽聽證會的,可以向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參加旁聽。

  第十條 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企業,應按規定向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建筑平面圖及周邊環境示意圖;

  (三)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收到聽證申請及有關材料后,應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聽證條件的應受理申請,并在20個工作日內舉行聽證會,聽證會應當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時方可舉行。

  第十二條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應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將會議通知和聽證材料送達聽證會代表。

  第十三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代表;

  (二)申請人說明擬開設大型商業網點的有關情況;

  (三)聽證會代表對申請人進行提問,發表意見,陳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四)申請人作最后陳述;

  (五)聽證會主持人作總結;

  (六)聽證會代表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四條

  聽證會因特殊原因不能作出結論性意見的,可休會,擇日舉行第二次聽證會。

  第十五條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門應在聽證會結束后5日內依據聽證會筆錄形成聽證結論意見,并送達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作為審批決策依據。

  第十六條 聽證會費用由市財政承擔,聽證會組織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聽證申請人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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