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政府
信政〔20**〕56號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依法處置閑置土地,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閑置土?地確認及處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及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縣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閑置土地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布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書約定分期開發建設的,按批準的分期開發范圍核定出閑置土地面積。
第三條 對閑置土地的處理:
(一)以劃撥方式或使用集體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的,應當恢復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照閑置土地所在縣(市、區)耕地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計收閑置費;連續滿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工業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讓金總價款的15%計征土地閑置費;經營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讓金總價款的20%計征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同時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終止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注銷土地登記。
(三)土地閑置費自市、縣國土部門認定為土地閑置之日起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由市、縣國土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土地使用者無力開發建設,且主動向市、縣人民政府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與其簽訂收回《閑置土地處置協議》,并按規定給予補償后,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2: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20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近年來,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加強土地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業特別是房地產開發領域土地閑置問題突出,處置不力,直接影響了土地調控的效果。為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加大處置力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有關閑置土地處置的規定,加快處置利用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于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在20**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二、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三、合理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土地使用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切實加強本地區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嚴格落實閑置土地處置的有關規定,注意推廣借鑒廣東省東莞市處置盤活閑置土地經驗,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堅決維護土地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力量,集中開展閑置土地專項清理處置,并于20**年6月底前,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報部。
國土資源部
二00七年九月八日更多內容源自 綠化
篇3:常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試行辦法(2008年)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發〔20**〕145號
二○○八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或者雖已動工開發建設但投資額或者開發建設建筑面積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用地。
第四條 市、轄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處置工作。
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認定及處置工作。發改、經貿、財政、規劃、建設、房管、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
各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開發園區按照市、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做好所轄區域內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處置閑置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堅持依法處理、實事求是、分類處置、促進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地全程跟蹤管理制度,每年定期聯合相關部門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閑置土地進行清查、登記。
對閑置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章 閑置土地的認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未經市、轄市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未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建筑面積不足應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述動工開發建設是指已辦理完畢所有的法定開工手續,并進場連續施工。
第八條 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范圍核定閑置土地面積。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期或已開發建設但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開發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30日內書面提出延期開發申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延期開發建設。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宗地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屬材料;
(四)要求被調查的土地使用者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章 閑置土地的處置
第十一條 閑置土地的處置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依法進行:
(一)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
(二)延長開發建設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同時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
(三)協議收回閑置土地;
(四)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對閑置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按月征收,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年征收標準為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
第十三條 土地閑置滿1年未滿2年,采取延長開發建設期限或者協議收回方式處置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調查認定后,向被確認為閑置土地的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處置告知書》,并充分聽取土地使用者的意見;
(二)擬定該宗閑置土地的處置方案并報市、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涉及抵押權人利益的,還應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定工作;
(三)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土地閑置時間滿2年, 依法應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處置:
(一)立案調查,認定事實;
(二)向當事人送達《閑置土地處置告知書》,說明認定事實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進行聽證;
(三)擬定該宗閑置土地的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的,還應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對閑置土地的擬處置情況;
(四)處置方案經市、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向當事人送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 協議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用,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解決,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時享受相關政策優惠的,其優惠部分在補償時予以扣除。
第十六條 依法無償收回閑置土地的,對其地上建筑物或附著物,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所有權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評估后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市、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被收回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協議收回之日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交回土地使用權證書。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不交回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向社會公告后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并書面抄告發改、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注銷相關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被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應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者依法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條 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自下發《閑置土地處置告知書》之日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出租,不得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對認定為閑置土地后應當處置而未處置的,按未處置面積的30%扣減該地區以后年度用地指標。
第二十一條 認定有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實施完畢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其新建項目用地申請。
第二十二條 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1‰的滯納金。拒繳土地閑置費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閑置土地處置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總投資額,以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所核定的總投資額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