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亳政辦〔20**〕56號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處置國有閑置土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3號)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5號令)、《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17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規劃區內國有閑置土地(以下簡稱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第四條 市規劃區內的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由市政府負責(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承辦閑置土地的核查、認定和處置方案的擬定工作,閑置土地的核查結果和處置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發改、建設、房產、財政、監察、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閑置土地認定
第五條 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認定和處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未約定動工開發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生效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1/4,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是指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約定和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總投資額”是指直接投入用于土地開發建設的資金總額,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及其他相關稅費。
第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分期開發建設的,認定閑置土地時,按照分期開發建設的范圍核定。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認定閑置土地時,土地使用權人應就宗地的利用情況作出說明,并按要求提供土地審批、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他項權利等相關材料。
第八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不能開發建設的,不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九條 因政府及政府部門行為造成動工條件不具備(不含土地使用權人應承擔的工作)而不能動工開發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在規定時間(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時間的,以合同約定時間為準;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未約定時間的,按1年計算)內向規劃建設部門提出報建申請,因規劃調整等原因暫停受理或受理后未及時審批造成動工延遲的;
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規劃建設部門申報規劃手續,同時又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或雖提出申請但未被批準,且無其他正當理由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除外。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由政府修建基礎設施,政府未按約定完成,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
(三)因農民拒交土地致使無法開工建設的;
(四)在規定時間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完成地上附著物拆遷造成無法動工開發建設的;
(五)因涉案查封等司法行為造成不能動工開發建設的(司法查封前已構成閑置的除外);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向土地使用權人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條 閑置土地被認定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相關部門,不得為閑置土地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手續,其他相關部門不得為閑置土地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章 閑置土地處置
第十一條 土地被依法認定為閑置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土地使用權人,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土地使用權人或抵押權人可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置要求。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節約集約、盤活存量、以用為先、依法處置的原則,結合土地使用權人的處置要求,擬訂處置方案,經發改、建設、監察、房產等部門會簽后上報市政府審批。
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土地閑置超過2年的,可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限期開發建設;
(二)政府協議收購;
(三)政府依法無償收回;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限期開發建設進行處置:
(一)符合城市規劃和現行產業政策;
(二)具備相應的經濟實力,有開發建設的資金保障;
(三)已按時足額繳納土地閑置費;
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是指已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房屋建設項目單體已實施基礎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已完成通水、通電、通路及場地平整工程。
第十四條 土地閑置超過2年,因項目單位主觀原因不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的,可選擇政府協議收購。
政府協議收購的處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使用權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與市土地儲備機構簽訂收購協議,并按照簽訂收購協議全額繳納土地閑置費后,由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收購成本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未繳清土地出讓金或劃撥土地價款的;
(二)未按時足額繳納土地閑置費的;
(三)限期開發建設的,限期期滿仍未動工建設或雖已動工建設,但符合第五條第三款規定閑置土地認定條件的;
(四)政府已決定協議收購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與市土地儲備機構簽訂收購協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無償收回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書面告知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抵押權人,并書面通知發改、建設、房產等部門。市發改、建設、房產等部門應及時撤銷相關批準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土地閑置不滿1年的,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追究土地使用權人的違約責任;閑置滿1年但不滿2年的,按出讓土地總價款或劃撥價款20%征收土地閑置費,同時責成土地使用權人限期動工開發建設。
限期動工的期限自處置方案批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動工的,累計超過2年的,將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執行。
第十八條 對因規劃手續未完成審批造成項目不能動工開發建設的,分兩種情形處置:
(一)對因城市總體規劃改變造成項目用地性質已發生根本性改變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項目建設嚴重影響規劃書面說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報請市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
(二)對因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部分改變項目用地使用條件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用地部分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書面說明,報請市政府批準,作延期建設處置。
1.對因規劃調整需修改或調整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市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在3個月內完成項目規劃建設方案審批;涉及部分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調整土地出讓金的,市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在方案審批后應及時出具新的規劃設計條件,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自接到新的規劃設計條件起2個月內完成調整土地出讓金手續。項目單位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簽訂后60日內,繳清土地出讓金;
2. 對因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部分改變項目用地使用條件的項目,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與土地使用權人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
3.未按新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進行建設的,將按照協議約定追究土地使用權人的違約責任;對無力繼續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完成全部開發建設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對因路、水、電等土地開發建設必需具備的前期條件不完善,造成項目不能動工開發建設的,市政府將按照《亳州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建設責任追究辦法》要求,責成相關部門限期履行職責,完善土地開發建設必需具備的前期條件。
動工開發建設前期必需條件具備后,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新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應明確約定開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的期限進行建設的,將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近期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前期開發條件的,市政府將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原土地使用權人確需使用土地時,市政府將按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的約定在其他區域供應等值或等面積的土地。
第二十條 對因農民不交地造成項目不能動工開發建設的,市政府將責成譙城區政府或亳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限期做好交地工作。項目單位應在交地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開工建設;逾期仍未動工開發建設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追究相關責任。
確因特殊原因近期無法完成交地的,市政府將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3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對原采用現狀方式供地因拆遷等客觀因素,造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市政府將責成譙城區政府或亳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限期做好拆遷等相關工作;項目單位應在拆遷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開工建設;逾期仍未動工開發建設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追究相關責任。
確因特殊原因近期無法完成拆遷的,市政府將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3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涉案查封等司法行為造成項目不能動工開發建設的,市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將積極協助司法機關做好調處工作,爭取盡快解封;對無力開發建設的,將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由市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第二十三條 開工建設的土地面積已超過應建土地面積的1/3,或已投資額已超過應投資額的1/4,但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城市規劃建設部門認定其利用效率低下影響城市規劃的宗地,市政府將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協議,重新約定開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等。未按新約定的期限進行建設的,將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土地退出機制。對于不愿按上述條件完善用地手續,或無力繼續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完成全部開發建設任務的,按照平等、有償的原則,鼓勵土地使用權人退出。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代表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土地補償按照土地取得成本加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由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核算,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前期投入等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兩項核算結果報市審計部門審計確認。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動工開發建設的,經市政府同意,可以延長開發建設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未按約定的期限進行建設的,將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過程中,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要求聽證,并在收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預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當事人對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經市政府批準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拒不交出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閑置土地位置、面積等狀況,建立閑置土地宗地檔案,繪制閑置土地分布現狀圖,跟蹤監督其利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集體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縣、區政府處置閑置土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20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近年來,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加強土地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業特別是房地產開發領域土地閑置問題突出,處置不力,直接影響了土地調控的效果。為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加大處置力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有關閑置土地處置的規定,加快處置利用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于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在20**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二、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三、合理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土地使用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切實加強本地區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嚴格落實閑置土地處置的有關規定,注意推廣借鑒廣東省東莞市處置盤活閑置土地經驗,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堅決維護土地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力量,集中開展閑置土地專項清理處置,并于20**年6月底前,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報部。
國土資源部
二00七年九月八日更多內容源自 綠化
篇3:常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試行辦法(2008年)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發〔20**〕145號
二○○八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或者雖已動工開發建設但投資額或者開發建設建筑面積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用地。
第四條 市、轄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處置工作。
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認定及處置工作。發改、經貿、財政、規劃、建設、房管、城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
各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開發園區按照市、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做好所轄區域內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處置閑置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堅持依法處理、實事求是、分類處置、促進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地全程跟蹤管理制度,每年定期聯合相關部門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閑置土地進行清查、登記。
對閑置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章 閑置土地的認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未經市、轄市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未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建筑面積不足應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述動工開發建設是指已辦理完畢所有的法定開工手續,并進場連續施工。
第八條 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范圍核定閑置土地面積。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期或已開發建設但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開發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30日內書面提出延期開發申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延期開發建設。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宗地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屬材料;
(四)要求被調查的土地使用者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章 閑置土地的處置
第十一條 閑置土地的處置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依法進行:
(一)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
(二)延長開發建設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同時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
(三)協議收回閑置土地;
(四)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對閑置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按月征收,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年征收標準為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
第十三條 土地閑置滿1年未滿2年,采取延長開發建設期限或者協議收回方式處置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調查認定后,向被確認為閑置土地的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處置告知書》,并充分聽取土地使用者的意見;
(二)擬定該宗閑置土地的處置方案并報市、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涉及抵押權人利益的,還應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定工作;
(三)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土地閑置時間滿2年, 依法應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處置:
(一)立案調查,認定事實;
(二)向當事人送達《閑置土地處置告知書》,說明認定事實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進行聽證;
(三)擬定該宗閑置土地的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的,還應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對閑置土地的擬處置情況;
(四)處置方案經市、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向當事人送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 協議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用,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解決,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時享受相關政策優惠的,其優惠部分在補償時予以扣除。
第十六條 依法無償收回閑置土地的,對其地上建筑物或附著物,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所有權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評估后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市、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被收回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協議收回之日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交回土地使用權證書。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不交回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向社會公告后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并書面抄告發改、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注銷相關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被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應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者依法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條 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自下發《閑置土地處置告知書》之日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出租,不得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對認定為閑置土地后應當處置而未處置的,按未處置面積的30%扣減該地區以后年度用地指標。
第二十一條 認定有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實施完畢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其新建項目用地申請。
第二十二條 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1‰的滯納金。拒繳土地閑置費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閑置土地處置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總投資額,以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所核定的總投資額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