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市 長
二○○七年九月十日
漯河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本市實行由市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有關組織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統稱所出資企業。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按照政企分開及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不得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第八條 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企業經營自主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
益。 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 漯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代表漯河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漯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縣區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制定本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制度、規定和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負責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股權的管理。審批或審核市級國有企業及重要子企業的改革改制、資產重組、增資擴股等方案;
(三)依照有關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或者監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年度和任期考核結果對其實行薪酬管理和獎懲;
(五)負責對參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中介機構的選聘,做好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的核準或備案工作。依法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活動;
(六)負責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授權經營;
(七)核定市級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監管國有資本變動事宜;
(八)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負責對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核定、監繳工作;
(九)依法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核;
(十)指導、監督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十一)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
(一)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三)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企業產權制度;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改革、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七)
做好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人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教育,為國有資產的監管提供人才支持;
(八)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選任制度,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社會公開選聘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考核結果與兌現獎懲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對經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辦法。
第四章 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八條 所出
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二)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母公司、重要子公司企業改制的資產處置(含改制成本的核定、改制資產損
失的核銷、改制企業股權設置);
(三)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資產劃轉或者發行公司債券;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計劃,母公司內部子企業之間的重要資產或債務重組;
(五)國有股權轉讓或質押;
(六)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棄國有股配股權或者采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
(八)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額及企業內部重大工資分配改革方案;
(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子企業的重大事項,依照國家和省、本市有關規定審核批準。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時,應當自接到所出資企業提交的全部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決定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所出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解散;
(二)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一)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超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限額的資產托管、承包、租賃、買賣或者置換活動;
(二)對外提供的單項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20%或在5000萬元以上,向本企業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非對等擔保、以及董事會做出事項決議的擔保;
(三)單項投資額達到凈資產的5%或者3000萬元、境外投資、在二級市場上進行證券或期
貨類投資、非銀行金融企業代客理財、與經營管理人員有關聯的投資;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業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五)重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
(六)捐贈企業資產;
(七)涉及企業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企業資產被有關機關和單位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
(八)產品被外國或者地區列入反傾銷調查目錄;
(九)企業負責人因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前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在股東會、董事會閉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附有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指導所監管企業穩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資產規模較大、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和省、本市有關規定,加強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及變動、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和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產應當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
(一)國家和省、本市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金;
(二)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
(三)國有企業用于投資的減免稅金;
(四)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五)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
(六)用國有資產兼并、購買其他企業或者其他企
業資產所形成的產權;
(七)應當依法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市有關規定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進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定期分析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狀況。
第二十八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在進行改制、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產權轉讓、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資產轉讓、拍賣、收購、置換時,由出資人采用公開選聘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資產評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依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進行核準或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市有關規定,組織、指導所出資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并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認定和批復。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存量、分布、結構及其變動和運營效益等基本情況進行統計,掌握企業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和運營狀況。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國有參股企業應當依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交國有資產的統計報表和國有資產經營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指標評價體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財務效益、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作出準確評價。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必須通過依法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轉讓
方式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采取協議轉讓的應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私下交易。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工商法規,受理企業工商變更登記時,凡涉及企業國有資產產(股)權轉讓的,除要求企業提交工商登記所必需的材料外,還應要求企業提交產權轉讓合同、產權交易憑證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產權變動登記證明或核準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審核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年度投融資計劃和重大投融資項目,對企業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總量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對企業的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時,應在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調解和裁定。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工作方式、行為規范等,依照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監事會依法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以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等進行監督,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檢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 派駐監事會的企業應當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及時向監事會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定期如實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派駐監事會的企業召開董事會和研究企業改革發展、年度財務預決算、重要產權變動和重要人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會議,必須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
第三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對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效益進行監督。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三十八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和本省、市有關規定,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依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及《河南省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有權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影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或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映。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管理。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對企業重大投融資事項和重大經濟合同,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相關的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企業負責人在履行
職責時,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給企業國有資產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違法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二)侵犯所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三)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
第四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或者未按時提交履行職責有關情況的報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按規定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非經營性的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的國有資產,以及由企業開發、經營的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本市有關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后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例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是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學校合法權益,理順產權關系,優化學校各項資產的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
第五條 學校對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監管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學校統一監管,職能部門分類歸口管理的辦法。
第二章 資產的分類及內容
第六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一)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家具、課桌椅、圖書等)也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等。
(二)流動資產是指一年內可以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
(三)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較高利益的資產,包括校名使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四)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或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體制。學校資產管理實行三級管理,資產管理處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一級管理部門,它統一對學校資產綜合管理和監督;各職能部門為各類資產的歸口管理單位,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二級管理部門;各使用單位為資產的具體責任單位,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三級管理部門。
第八條 資產管理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校資產的產權管理,負責擬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相關的規定和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各類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對學校國有資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報學校研究;
(三)負責組織學校資產清查、評估、產權登記、界定、變動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配合計劃財務處對債權債務、對外投資的管理及對資產呆帳及對外投資的核銷。負責全校教學、科研、行政、產業、后勤等固定資產的統一領導管理。
(四)負責學校各類設備、家具、材料的采購、驗收、建帳建卡;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出租、出借、報損、報廢等日常工作。根據學校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負責采購的組織工作。
(五)負責全校國有資產數據的收集和統計上報工作,協助財務部門作好年初預算和年終決算報表工作。
(六)參與學校對校內外投資項目進行的可行性論證,組織非經營資產轉為經營資產的論證、評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組織資產評估,并對各類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七)負責組織協調或解決學校有關產權糾紛。
(八)負責學校??匚镔Y、進口設備的報批和標準計量、特種設備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按資產的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同形式,分別由校長辦公室、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計劃財務處、資產管理處、后勤與產業管理處、知識與產權管理辦公室、校園規劃與基建辦公室、教務處、體育教學部、圖書館、網絡中心、保衛處、檔案館、宣傳部等職能部門實施歸口管理。(詳見附件1)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根據歸口資產的性質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學校各資產使用單位為三級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國家和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維護、保養、妥善管好本單位所使用的各類資產,做好帳卡和技術資料的管理。
(二)配備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員,積極配合學校資產歸口職
能部門以及學校資產管理處的工作,做好資產的計劃、統計、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四章 資產驗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新增加資產必須到學校的主管部門辦理驗收手續。對大型項目的資產驗收,須請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參加;對于十萬元及以上大型設備或特殊資產的使用,須確定專管責任人并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資產宏觀管理,各資產使用責任單位承擔資產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須確定一位領導具體負責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和損毀。盤盈、盤虧的各項資產,要如實填報盤盈、盤虧明細表并附分析說明,報送資產管理處匯總,由資產管理處按審批權限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校內單位因機構變動或撤銷、合并等,原單位必須到資產管理處辦資產轉移手續,防止資產流失。學校所屬各單位要確定資產管理人員,資產量較大的單位應設立專職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調動;各單位負責人調動至另一單位,須將原負責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核對報資產管理處核查后方能去新單位任職;各單位資產管理人員調動時要辦理交接手續,提交資產帳目,由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才能辦理調動手續。交接手續不清,移交人員不得離崗。人員調動和交接情況必須及時在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五條 對外出租、出借學校國有資產必須履行申報批準制度,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由資產占有單位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并上報資產管理處。五萬元以下資產出租、出借由資產管理處審批;五萬元以上報經分管校長審批,并簽訂相應的協議、合同,同時報計劃財務處備案。所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必須全額上交學校財務,校計劃財務處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收益分配。未經資產管理處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資產不得二次轉租。學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和作為貸款抵押。未經資產管理處批準,各占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國有資產的結構及使用性質。
第十六條 根據資產優化配置原則,為做到物盡其用,對于長期閑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資產,資產管理處有權調劑處理。拒絕調劑處理的,資產管理處有權建議學校對其緩撥和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 資產的處置
第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是指學校對其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應由資產使用部門向資產管理處提出處置報告,由資產管理處根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權限履行資產處置的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無權直接處置國有資產。需要報廢、報損的資產,必須按隸屬關系逐級申報到資產管理處,并有兩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簽署鑒定意見。五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由各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資產管理處審核處理;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由資產管理處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再報教育廳批準后處理;二十萬元以上資產處置報財政廳批準后處理。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及所屬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時,應提交有關報告、證明及資料。
第二十條 對在規定標準以內的國有資產轉讓、拍賣,對校辦產業的投入、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企業清算等資產處置,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由資產管理處聘請或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學校及所屬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處置收入均屬學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學校計劃財務處,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確保教學、科研等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資基礎,學校非經營性固定資產一律不得用于貸款抵押或擔保;在用的教學科研資產不得用于經營性投資。
第六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三條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為完成國家計劃和教學任務,開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在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礎。
第二十六條 非經營性資產m.airporthotelslisboa.com轉經營性資產,由單位申請,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經資產管理處審批。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合資或聯營由經營單位申請,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處,經資產管理處審批并報校長辦公會通過后,方可對外訂立合同、協議。合同或協議抄送資產管理處。其占用費(收益)必須如期上繳學校財務。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處有權對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企業資產運作、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七章 資產的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各資產實物使用部門,每年應就本部門所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報告及表冊。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每年應將本部門管轄的資產向資產管理處提出報告及表冊。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資產,由資產管理處按照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告的報
表格式及內容作出定期報告,要求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第三十二條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對各使用單位資產進行年度稽查,學校資產管理處對全校各類資產每年進行資產保全的稽查和監督,發現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及時提出意見并處理。
第八章 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完成學校事業計劃,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的主要物資保障,資產管理處、各資產實物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具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都應維護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條 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資產閑置、浪費的,學校將對閑置資產予以調處,拒絕調處的,按本辦法第四章第十六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監察以及審計部門的監督。對不能盡職盡責,放松管理,濫用職權的部門及其領導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學校國有資產的校內各單位、團體、個人。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篇3:公司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公司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涉外合作經營;
(三)企業清算;
(四)資產抵押;
(五)依照國資委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必須建立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必須委托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六條 公司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同時,在資產評估前,應取得受托中介機構對有關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況作出承諾。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七條 公司本級及子公司發生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向××市國資委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資產清查;對所需評估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三)評定估算;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四)驗證確認;公司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必須及時上報××市國資委審查,經其同意方可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八條 公司收到××國資委資產評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將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 評估項目的查處
第九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團總經理室責令改正:
1、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2、未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的;
3、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評估結果不實的。
第十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在國有資產評估中故意隱瞞事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49號令)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國有資產評估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提請××國資委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