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鶴壁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2003試行)

6191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合理利用國有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除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企業改革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及特殊用途用地可以協議出讓外,下列用途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一)商業用地;

  (二)金融用地;

  (三)旅游用地;

  (四)娛樂用地;

  (五)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

  (六)其他用途用地,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報名參加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管轄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作。負責編制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年度供地

  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發布。

  第六條 市、縣城市建設規劃部門負責擬招標、拍賣或掛牌地塊的詳細規劃方案:包括地塊位置、規劃用途、用地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化率、日照系數、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等規劃參數,并提供相關圖件資料。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由開發區管委提供詳細規劃方案。

  第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托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進行地價評估,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確定出讓地塊的底價、起叫價或起始價。

  第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年度供地計劃和城市規劃部門的規劃方案及所確定的底價、起叫價或起始價,擬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出讓人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出讓文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競買報名表、標書或競買申請書、投標須知或競買須知、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宗地圖。

  第十條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媒體及互聯網上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十一條 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有形土地市場進行。出讓人應為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在交付保證金后,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第十二條 招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投標人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將密封的標書投入指定標箱。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標書方為有效。

  (二)開標。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時間、

  地點,邀請所有投標人和公證人員及有關人員參加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眾開啟標箱,宣讀標書,進行驗標并宣布標底。

  投標人少于三人的,出讓人應重新招標。

  (三)評標。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小組應由出讓人、有關專家等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四)確定中標人。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三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二)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

  (三)競買人按規定的方式舉牌應價或加價,主持人可根據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四)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最后應價者的報價而沒有再應價的,落槌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五)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終止拍賣。

  第十四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開掛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掛牌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受理。接受競買人填寫的報名表、競買申請書和報價單;

  (三)更新價格。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四)調整增幅。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五)確定競得人。

  (1)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者為競得人。

  (2)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3)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報價均低于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4)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應在成交日當天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后,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在成交確認書簽訂后五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招商引資的成交者可享受市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

  、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媒介公布,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合同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由出讓人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解除土地出讓合同,中標人或競得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標人或競得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九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2)投標人、競得人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3)中標人、競得人不按規定時間簽訂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

  第二十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市、縣招標拍賣掛牌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4月30日印發

篇2:北京市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31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 京政辦發〔20**〕4號

  是否有效: 有效

  正文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和市監察局等部門制訂的《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

  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建委 市監察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33號,以下簡稱《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年1月9日起,對《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下列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項目用地;

  (二)小城鎮建設項目用地;

  (三)開發帶危改項目用地;

  (四)國家級開發區和科技園區外非生產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項目用地。

  對在20**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上述四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下列情況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二)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三)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

  (四)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申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用地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均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國務院辦公廳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通知(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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