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合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修正)
?。?0**年2月2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公布 根據20**年11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修正)
鞍山市合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遼寧省合同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彼此訂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
建設、土地、科技、外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做好合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企業信用管理體系,指導企業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向社會提供企業合同信用征信服務,披露企業不良信用行為。
第五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提倡使用國家和省已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制訂、印制、發放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格式條款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ㄒ唬┟獬蛘呦拗聘袷綏l款提供方依法應承擔的合同義務;
?。ǘ┟獬蛘呦拗聘袷綏l款提供方因可能產生的違約行為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ㄈ┟獬蛘呦拗聘袷綏l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ㄋ模┟獬蛘呦拗聘袷綏l款提供方對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應負的保證或者保修責任;
?。ㄎ澹┛s短產品的法定保證期限;
?。┮幎ǜ袷綏l款提供方可以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延遲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
?。ㄆ撸┮幎▽Ψ疆斒氯诵杞浉袷綏l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權利;
?。ò耍┡懦蛘呦拗茖Ψ疆斒氯艘婪ㄗ兏蛘呓獬贤臋嗬?;
?。ň牛┮幎▽Ψ疆斒氯酥Ц痘蛘呷〉玫倪`約金、損害賠償金明顯超過或者低于合理數額的;
?。ㄊ┮幎ㄖ挥懈袷綏l款提供方有權對合同進行解釋;
?。ㄊ唬┢渌獬袷綏l款提供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內容。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格式條款,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下列合同為格式條款合同:
?。ㄒ唬┤織l款印刷于文本的合同;
?。ǘ┖胁糠指袷綏l款的合同。
符合格式條款特征且符合要約要求的商業廣告、公告、規則、須知、憑證、單據、通知、聲明、票證、購物券、優惠卡、店堂告示等,視為格式條款合同。
第八條 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采用醒目方式標明,并在合同訂立前提請對方注意,按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動產抵押合同,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在主債權滅失、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下,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拍賣等活動中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處理。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爭議進行行政調解,調解終結后,應當制作行政調解終結書。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ㄒ唬├檬У臓I業執照、資質證書、經營許可證等訂立合同;
?。ǘ﹤卧旌贤?;
?。ㄈ┭谏w財產抵押事實,虛構貨源、購銷渠道訂立合同;
?。ㄋ模├煤贤N售假冒偽劣、數量不足的商品;
?。ㄎ澹┯喠⒓俸贤蛘叻羌夹g合同,套取國家優惠政策;
?。├煤贤欠ㄞD移國有資產或者低價轉讓國有資產;
?。ㄆ撸├寐摻?、聯營、合作等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ò耍├米赓U合同造成國有資產收益流失;
?。ň牛阂獯?,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ㄊ┓?、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營業執照、印章、帳戶、憑證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Ξ斒氯说慕洜I場所或者涉嫌違法物品存放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時,根據情況可以先行登記、抽樣取證或者責令暫停銷售;
?。ǘ┎殚?、復制或者依法暫扣當事人與違法合同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ㄈz查中有根據認為當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根據情況可以對涉及違法的物品予以封存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取得的財產,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責令返還給相關當事人。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其規定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尚未作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所騙財物,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建設、土地、科技、外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合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大連市合同監督管理辦法(2011修正)
大連市合同監督管理辦法(20**修正)
?。?995年11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 [1995] 85號文件公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 [1997] 111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二十六個政府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00年6月3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 [2000] 7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大連市經濟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根據20**年12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3次修正;根據20**年12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6 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4次修正。)
大連市合同監督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監督管理,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大連市轄區內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簽訂和履行合同,應遵守本辦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合同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合同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所在行政區內的合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合同監督管理制度,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二)監督檢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三)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四)監督管理拍賣合同;
(五)辦理合同鑒證;
(六)辦理抵押合同中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物登記;
(七)組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八)指導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網絡;
(九)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十)調解合同糾紛。
關聯法規:
第四條 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管理機構,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合同簽訂、審批、履行、檢查、合同文本和印鑒使用、合同臺賬、統計報表、崗位責任等合同管理制度,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訂立書面合同,須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聯合制訂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他當事人可以參照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八條 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按規定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的,應使用合同專用章??讨坪贤瑢S谜马毥浌ど绦姓芾聿块T批準,并持有關批準證件到公安部門辦理刻印手續后,方可刻制。
第九條 當事人以企業的設備、原輔材料、產品或商品及其他企業動產作為抵押物簽訂抵押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當事人不得以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企業抵押物登記證》。
第十條 訂立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具《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代理人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簽發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證明書》,根據授權的范圍、權限和期限,以委托人名義簽訂合同。
《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代表授權委托證明書》,由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發放。
第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擔保的,必須由具有擔保能力的保證人擔保。無擔保能力的保證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視為欺詐,應當追究保證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合同當事人提供擔保。
第十二條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給第三人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轉讓合同義務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當事人一方將自己在合同中權利的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應取得對方的同意,并簽訂合同轉讓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經鑒證的合同,應當報原鑒證機關備案。
因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不得轉讓。
第十三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全面履行,單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爭議,當事人雙方可申請調解,合同監督管理部門應進行調解。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域內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如實提供合同、賬目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申報重合同守信用的單位,應進行考核認定并發布命名公告;對已獲得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稱號的,應進行年度審檢,符合條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條件的發布公告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進行鑒證。
下列重要合同應當辦理鑒證:
(一)國有、集體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含國有民營);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裝飾裝修合同;
(三)化肥、農藥、糧食和種子購銷合同;
(四)汽車、石油購銷合同;
(五)委托拍賣合同和拍賣成交確認書;
(六)財產租賃合同(含場地、柜臺出租);
(七)商品房銷售合同;
(八)國有產權交易合同;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鑒證的合同。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合同,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對已鑒證的合同,應進行跟蹤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一)偽造合同的。
(二)假冒他人名義或提供假地址、假銀行賬號簽訂合同的。
(三)無履約能力,采取下列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
1.以緊缺或暢銷商品為誘餌,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騙取信任,誘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預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賄、回扣、先付部分貨款等圈套騙取貨物的;
2.用戶已被吊銷執照的企業名義或盜用其他企業名義,偽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介紹信、委托書等證件簽訂合同的;
3.預先設置圈套,誘人簽訂無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以及所謂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合同擔保金、合同保證金、押料款、材料款等的。
(四)利用合同轉包漁利的。
(五)非法轉讓或倒賣合同的。
(六)非法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銀行賬號、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委托證件、業務介紹信等其他方便條件簽訂合同的。
(七)利用他人資質證書、許可證簽訂合同、謀取利益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查閱、復制被查處單位和個人與合同有關的發票、賬冊、憑證、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資料;
(二)違法合同財物用于投機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依法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保存價款。
第二十一條 各金融機構在辦理借貸等業務時,發現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有權拒絕辦理結算等有關手續,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違法合同案件時,需要從當事人賬戶中扣劃相關款項的,應申請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二款規定,注銷《企業抵押物登記證》,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責令補辦鑒證手續,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但最高額不得超過3萬元。
(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物品、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依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行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通知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票據;罰沒款上交財政。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有包庇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