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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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2007)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省長 李成玉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和其他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

  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七條 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賬卡管理、維護保管、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第八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本級、本部門、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建立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做好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數量、規格、價值等方面的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及地方財

  力狀況等制定;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制定。

  第十一條 資產配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行政單位直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四)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劃,行政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進行資產購置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上級補助資金項目明確有設備購置的不再審批,由單位登記入賬后報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用項目經費購置同級財政部門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入賬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長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長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

  門審批。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應當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支出按履行職能需要由財政統籌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行政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事業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由主管部門在系統內調劑使用,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逐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審批權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省直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報省財政部門審批;省直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或者處置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部門審批。上述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國有資產的處置審批權限由省主管部門確定,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省轄市以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規定涉及土地處置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及置換土地、房屋、車輛以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并報財政部門核準或者備案后,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公開處置。在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前款規定的交易行為應當在經政府批準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其資產應當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者國庫,支出按照履行職能需要由財政統籌安排。各級

  財政部門應當逐步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處置。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主辦單位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擅自占有或者處置。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七)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規定的資產清查辦法執行。

  第七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條 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資產產權關系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產權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二條 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

  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長期出借資產情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辦理審批事項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屋、車輛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資產的財務及收益管理按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省駐外辦事機構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的《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2: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例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是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學校合法權益,理順產權關系,優化學校各項資產的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

  第五條 學校對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監管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學校統一監管,職能部門分類歸口管理的辦法。

  第二章 資產的分類及內容

  第六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一)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家具、課桌椅、圖書等)也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等。

  (二)流動資產是指一年內可以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

  (三)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較高利益的資產,包括校名使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四)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或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體制。學校資產管理實行三級管理,資產管理處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一級管理部門,它統一對學校資產綜合管理和監督;各職能部門為各類資產的歸口管理單位,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二級管理部門;各使用單位為資產的具體責任單位,是學校資產管理的三級管理部門。

  第八條 資產管理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校資產的產權管理,負責擬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相關的規定和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各類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對學校國有資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報學校研究;

  (三)負責組織學校資產清查、評估、產權登記、界定、變動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配合計劃財務處對債權債務、對外投資的管理及對資產呆帳及對外投資的核銷。負責全校教學、科研、行政、產業、后勤等固定資產的統一領導管理。

  (四)負責學校各類設備、家具、材料的采購、驗收、建帳建卡;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出租、出借、報損、報廢等日常工作。根據學校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負責采購的組織工作。

  (五)負責全校國有資產數據的收集和統計上報工作,協助財務部門作好年初預算和年終決算報表工作。

  (六)參與學校對校內外投資項目進行的可行性論證,組織非經營資產轉為經營資產的論證、評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組織資產評估,并對各類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七)負責組織協調或解決學校有關產權糾紛。

  (八)負責學校??匚镔Y、進口設備的報批和標準計量、特種設備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按資產的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同形式,分別由校長辦公室、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計劃財務處、資產管理處、后勤與產業管理處、知識與產權管理辦公室、校園規劃與基建辦公室、教務處、體育教學部、圖書館、網絡中心、保衛處、檔案館、宣傳部等職能部門實施歸口管理。(詳見附件1)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根據歸口資產的性質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學校各資產使用單位為三級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國家和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維護、保養、妥善管好本單位所使用的各類資產,做好帳卡和技術資料的管理。

  (二)配備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員,積極配合學校資產歸口職

  能部門以及學校資產管理處的工作,做好資產的計劃、統計、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四章 資產驗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新增加資產必須到學校的主管部門辦理驗收手續。對大型項目的資產驗收,須請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參加;對于十萬元及以上大型設備或特殊資產的使用,須確定專管責任人并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資產宏觀管理,各資產使用責任單位承擔資產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須確定一位領導具體負責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和損毀。盤盈、盤虧的各項資產,要如實填報盤盈、盤虧明細表并附分析說明,報送資產管理處匯總,由資產管理處按審批權限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校內單位因機構變動或撤銷、合并等,原單位必須到資產管理處辦資產轉移手續,防止資產流失。學校所屬各單位要確定資產管理人員,資產量較大的單位應設立專職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調動;各單位負責人調動至另一單位,須將原負責單位的資產進行清查核對報資產管理處核查后方能去新單位任職;各單位資產管理人員調動時要辦理交接手續,提交資產帳目,由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才能辦理調動手續。交接手續不清,移交人員不得離崗。人員調動和交接情況必須及時在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五條 對外出租、出借學校國有資產必須履行申報批準制度,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由資產占有單位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并上報資產管理處。五萬元以下資產出租、出借由資產管理處審批;五萬元以上報經分管校長審批,并簽訂相應的協議、合同,同時報計劃財務處備案。所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必須全額上交學校財務,校計劃財務處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收益分配。未經資產管理處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資產不得二次轉租。學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和作為貸款抵押。未經資產管理處批準,各占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國有資產的結構及使用性質。

  第十六條 根據資產優化配置原則,為做到物盡其用,對于長期閑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資產,資產管理處有權調劑處理。拒絕調劑處理的,資產管理處有權建議學校對其緩撥和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 資產的處置

  第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處置(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是指學校對其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應由資產使用部門向資產管理處提出處置報告,由資產管理處根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權限履行資產處置的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無權直接處置國有資產。需要報廢、報損的資產,必須按隸屬關系逐級申報到資產管理處,并有兩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簽署鑒定意見。五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由各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資產管理處審核處理;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由資產管理處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再報教育廳批準后處理;二十萬元以上資產處置報財政廳批準后處理。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及所屬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時,應提交有關報告、證明及資料。

  第二十條 對在規定標準以內的國有資產轉讓、拍賣,對校辦產業的投入、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企業清算等資產處置,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由資產管理處聘請或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學校及所屬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處置收入均屬學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學校計劃財務處,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確保教學、科研等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資基礎,學校非經營性固定資產一律不得用于貸款抵押或擔保;在用的教學科研資產不得用于經營性投資。

  第六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三條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為完成國家計劃和教學任務,開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在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礎。

  第二十六條 非經營性資產m.airporthotelslisboa.com轉經營性資產,由單位申請,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經資產管理處審批。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合資或聯營由經營單位申請,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處,經資產管理處審批并報校長辦公會通過后,方可對外訂立合同、協議。合同或協議抄送資產管理處。其占用費(收益)必須如期上繳學校財務。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處有權對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企業資產運作、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七章 資產的報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各資產實物使用部門,每年應就本部門所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報告及表冊。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每年應將本部門管轄的資產向資產管理處提出報告及表冊。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資產,由資產管理處按照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告的報

  表格式及內容作出定期報告,要求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第三十二條 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對各使用單位資產進行年度稽查,學校資產管理處對全校各類資產每年進行資產保全的稽查和監督,發現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及時提出意見并處理。

  第八章 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完成學校事業計劃,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的主要物資保障,資產管理處、各資產實物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具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都應維護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條 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資產閑置、浪費的,學校將對閑置資產予以調處,拒絕調處的,按本辦法第四章第十六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監察以及審計部門的監督。對不能盡職盡責,放松管理,濫用職權的部門及其領導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學校國有資產的校內各單位、團體、個人。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篇3:公司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公司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涉外合作經營;

  (三)企業清算;

  (四)資產抵押;

  (五)依照國資委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必須建立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必須委托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六條 公司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同時,在資產評估前,應取得受托中介機構對有關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況作出承諾。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七條 公司本級及子公司發生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向××市國資委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資產清查;對所需評估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三)評定估算;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四)驗證確認;公司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必須及時上報××市國資委審查,經其同意方可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八條 公司收到××國資委資產評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將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 評估項目的查處

  第九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團總經理室責令改正:

  1、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2、未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的;

  3、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評估結果不實的。

  第十條 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在國有資產評估中故意隱瞞事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49號令)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國有資產評估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提請××國資委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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