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漯河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2008年)

3736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遵循“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二)托兒所、幼兒園;

  (三)中、小學校;

  (四)除前項以外的各類學校的教學區域;

  (五)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六)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體育館、健身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室)、科技館、檔案館、少年活動中心等科教、文化、體育、藝術場所;

  (七)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

  (八)商店(場)、書店、金融業、郵政業、電信業的營業廳;

  (九)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廳;

  (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和第(九)項規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可以設置有明顯標志的吸煙室或劃定吸煙區(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依其規定執行。

  第四條 鼓勵創建無煙單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集中辦公場所、會議室、辦事服務大廳等禁止吸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內部的禁止吸煙場所,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標志;

  (三)與非吸煙室、非吸煙區隔離。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教育、文化、衛生、新聞、宣傳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第七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明顯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不得擺放煙具;

  (三)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設立禁止吸煙檢查員,負責對該場所吸煙者予以勸阻、制止。

  第九條 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并有權向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督促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衛生先進單位、文明單位和無煙單位的評比資格。

  第十二條 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職責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本溪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1997)

  本溪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1997)

 ?。?997年3月26日遼寧省本溪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4月11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1997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減輕公共場所吸煙危害,保障人體健康,保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預防火災,根據《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公共場所是指下列場所:

 ?。ㄒ唬┯皠≡海ň銟凡浚┑挠^眾廳,錄像廳(室)、游藝廳(室)、歌舞廳(室)、音樂茶座(室);

 ?。ǘ┦覂润w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ㄈ﹫D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ㄋ模h室(廳);

 ?。ㄎ澹┐?、中、小學校的教室、宿舍及其它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場所;

 ?。┯變簣@、托兒所園區;

 ?。ㄆ撸┽t療單位的候診室、診療室、病房區;

 ?。ò耍┸囌镜暮蜍噺d(室)、售票廳(室)及公共汽(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

 ?。ň牛┥痰辏▓觯?、書店、郵電局和銀行的營業場所;

 ?。ㄊ┓?、法規規定不準吸煙的其它公共場所。

  第三條 市、自治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禁止吸煙實行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禁煙公共場所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聘任禁煙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公民對違反本規定者有權勸止和舉報。

  第五條 各級宣傳、新聞、文化、教育、衛生、環保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大力普及吸煙危害健康的科學知識。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積極開展群眾性戒煙活動,鼓勵創建各種無煙場所。

  第六條 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世界無煙日,禁止售煙,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宣傳活動。

  第七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龊媒刮鼰熜麄鹘逃ぷ?;

 ?。ǘ┰诮刮鼰煹膱鏊鶅龋ㄍ猓┰O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ㄈ┰诮刮鼰焾鏊鶅炔坏迷O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或物品;

 ?。ㄋ模﹦褡?、制止吸煙行為。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诒疽幎ǖ诙l所列公共場所吸煙的,由禁煙監督員現場處以5元罰款;

 ?。ǘ┻`反第六條規定售煙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處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ㄋ模┻`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自治縣(區)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第九條 禁煙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標志。對當事人實施處罰須出示執法證件,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條 對拒絕、阻礙禁煙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對公民勸止、舉報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7年5月31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2008修正)

  大連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20**修正)

 ?。?995年8月1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5〕71號文件公布;1997年12月31日大政發〔1997〕111號文件《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二十六個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年3月3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1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大連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控制吸煙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預防火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的部門為本市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機關。

  各縣(市)區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的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和管理。

  教育、商業、體育、交通、文化、城建、公安等部門和民航、鐵路、海港等單位應對本系統或管理范圍內公共場所的禁止吸煙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ㄒ唬┯皠≡汉鸵魳窂d的觀眾廳、俱樂部、會場、禮堂、錄像廳(室)、游藝廳(室)、網吧、歌(舞)廳、音樂茶座(室);

 ?。ǘ┦覂润w育館(場)、游泳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ㄈ﹫D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等的展示廳;

 ?。ㄋ模?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書店;

 ?。ㄎ澹┕步煌üぞ叩拇?、機艙和車廂內及車站、碼頭、民航站的候車(船、機)廳、售票廳等;

 ?。┬l生、醫療單位的候診室、診療室、病房等;

 ?。ㄆ撸└骷壐黝悓W校的教室、走廊等室內活動場所,托幼機構的幼兒活動場所;

 ?。ò耍﹪曳?、法規規定不準吸煙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四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ū締挝唤刮鼰煹闹贫?/a>和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者進行監督的相應措施;

 ?。ǘ┙Y合本單位具體實際,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ㄈ┰诮刮鼰煹母黝悎鏊鶅仍O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ㄋ模┰诮刮鼰焾鏊鶅炔坏迷O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或物品;

 ?。ㄎ澹┓灿袟l件的禁止吸煙場所,要為吸煙者提供有通風裝置的吸煙室(區),并設有明顯標志。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組織,可以對其內部的會議室、圖書館、車間、餐廳等集體活動場所,設定為禁止吸煙的場所,并參照本規定的要求,自訂制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等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經常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社會宣傳。

  每年5月31日為世界無煙日,除停止售煙一天外,凡具有宣傳能力和宣傳工具的單位,要積極地宣傳控制吸煙工作。

  工商等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煙草廣告加強監督管理,查處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第四條的第(三)、(四)、(五)項的職責;有權對執行不力的單位向所在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舉報其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規定第三條,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吸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ǘ`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ㄈ`反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之一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ㄋ模`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世界無煙日”售煙者,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日常工作的部門實施。對處以二十元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收繳罰款。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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