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 20** ] 34號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周口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共事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 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 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 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 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 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 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所管轄區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 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房屋經現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 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 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建筑鑒定執行國家《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
第三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現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 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
條規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15)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邯鄲經濟開發區、馬頭生態工業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各縣(市)、峰峰礦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各縣(市)、峰峰礦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并將房屋的安全情況匯總后報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備查。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后,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通知房屋使用人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七條 危險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治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一)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超荷載使用、增加使用功能致使房屋損壞,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二)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形成危險房屋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代管房屋,由于維修不善形成危險房屋的,由房屋代管人負責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五)免租由使用單位自管的公房,形成的危險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治理;
(六)共同共有的危險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
第八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履行治理責任。
第九條 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并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赴現場調查,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第十條 經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鑒定屬危險房屋需要拆遷重建的,可納入舊城改造,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舊城改造項目,房屋拆遷單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將申請文件抄送計劃、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憑《房屋安全鑒定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使用時間四十年以上的鋼筋混疑土結構或鋼結構、三十年以上的磚混結構、二十年以上的磚木結構、十年以上簡易結構的;
(二)墻體及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腐蝕、裂縫、變形或因災害造成損壞的;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改變用途、增開門窗、增設陽臺、增加使用荷載、準備加層、擴建的;
(四)因毗連或毗鄰興建、擴建、裝飾裝修受到損壞的;
(五)因舊城改造需要拆除的;
(六)公共場所必須保證使用安全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處理房產糾紛需要安全鑒定的;
(八)進行房屋租賃需要安全鑒定的;
(九)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
(十)其他需要安全鑒定的。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申請鑒定時,應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有關證件和技術資料:
(一)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租賃契約;
(三)委托管理房屋的授權委托書;
(四)舊城改造項目的有關審批文件;
(五)進行房屋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方案;
(六)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查明房屋的歷史與現狀;
(二)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制定鑒定方案,選定鑒定設備,七日內進入現場,對房屋的主要承重構件、相鄰的建筑物及地形、地貌、給排水系統進行勘查、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F場勘查時,申請人應選派專人予以協助;
(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有二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的鑒定項目,可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四)對被鑒定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經分析論證后,二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并核發《房屋安全鑒定書》,鑒定書由參加鑒定人員簽字,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并按規定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危險房屋治理責任人承擔;屬于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對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時,可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八條 被鑒定的危險房屋面積以房屋有效證件載明的數據為準。
第十九條 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也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檢查的;
(二)房屋有險不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鑒定,或損壞不修的;
(三)鑒定屬危險房屋而未按要求治理的;
(四)阻礙異產毗連危險房屋所有人治理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未按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的通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進行安全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進行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用房的安全鑒定、管理,企業不申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不予管理;但企業提出申請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現發布《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鳳海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0**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8號發布
根據20**年6月24日市政府令第1號《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的管理、危險房屋治理的管理。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 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管、消防、安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科學鑒定、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產權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產權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異產毗連的房屋,異產毗連部位的產權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證房屋結構的整體性和安全性,對房屋進行經常性檢查,房屋出現險情或者安全隱患,及時申請安全鑒定并采取相應排險解危措施。
第七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宣傳教育,經常對房屋共有部位、公共部位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依法采取措施,妥善處置。
第二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八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具體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的房屋,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筑進行安全鑒定:
?。ㄒ唬┏^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ǘ┎鸶慕ㄖ黧w結構、抗震構件、隔震裝置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
?。ㄈ┮驍U建、加層或者使用條件改變引起荷載變化,使房屋結構受到破壞;
?。ㄋ模┮蚴┕ざ盐?、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ㄎ澹┬枰M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课莅踩b定申請書;
?。ǘ┓课菟袡嘧C或者房屋租賃證;
?。ㄈ┓课菟腥嘶蛘呤褂萌说姆ㄈ速Y格證或者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ㄋ模┓课莸南嚓P技術資料;
?。ㄎ澹┓课莅踩b定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芾砩暾?;
?。ǘ┏跏颊{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搜集相關技術資料;
?。ㄈ┈F場勘察、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繪制草圖及影像資料;
?。ㄋ模z查測算,整理技術資料;
?。ㄎ澹┤娣治?,論證定性,做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灠l鑒定報告。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b定人員簽字并注明報告編號;
?。ǘ┓课莅踩b定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
?。ㄈ┘由w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具備符合國家統一要求的條件和資質,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2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鑒定機構可以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安排人員參與鑒定。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依據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準進行。
房屋安全鑒定收費,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委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房屋安全鑒定,可以適當延長受理期限,但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放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現場錄像帶、照片等檔案資料,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存檔保管。
第三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及時治理或者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采取治理措施:
?。ㄒ唬┯^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ǘ┨幚硎褂?,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ㄈ┩V故褂?,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
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ㄋ模┱w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進行危險房屋治理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當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產權不清的危險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負責出資治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须U不查或者損壞不修;
?。ǘ┙涜b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褂萌松米愿淖兎课萁Y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ǘ┦褂萌俗璧K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ㄈ┬袨槿擞捎谑┕?、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蚬室獍逊俏kU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ǘ┮蜻^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ㄈ┮蛲涎予b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者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他方拒絕或者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者拖延方依法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