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物業管理公司勞動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員工的切身利益,盡可能解決員工的后顧之憂,根據《勞動法》及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社會保險
第二條: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大險種,是在勞動者因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失去生活來源時,由社會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的基本保障形式。
第三條:公司為正式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公司員工保險手續在集團人事部指導下,由公司人事部自行辦理。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為參保員工建立社會保險繳費臺帳,準確掌握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社保編碼、保險費扣繳情況及其它相關信息。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員工共同繳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六條:公司根據員工任職級別不同申報繳費工資,標準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七條:公司和員工分別按繳費工資的20%和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公司按0.6%的標準一并繳納生育保險費,公司繳費從管理費用中列支,員工個人繳費由公司在發給本人月薪時代扣。
第八條:社會保險機構為員工建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用于員工本人退休以后支付基本養老金。員工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后死亡、出國定居,個人帳戶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繳納部分,屬于死亡的由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發給員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屬于出國定居的由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退給本人。
第九條: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社會保險卡,作為參保憑據和歷年繳費情況記載。員工可以持社會保險卡到社會保險機構查詢,符合退休條件時憑卡辦理退休手續和計算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險卡應妥善保存,遺失或破損須重新申領。
第十條: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可在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從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具體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公司辭退員工或員工申請辭職獲準后的第二個月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中止。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根據《成都市城鎮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企業和員工共同繳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
第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員工本人申報繳費工資。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分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7.5%和2%繳納醫療保險費,公司繳費在員工福利費中列支,員工個人繳費由公司在發給月薪時代扣。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機構為員工建立個人醫療帳戶,用于員工在定點醫院就醫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的費用結算。員工離開本市時,個人醫療帳戶的基金余額退還本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時,其余額轉移到遷入地區社會保險機構。
第十六條:公司和員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扣除記入個人醫療帳戶基金后,記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員工符合報銷范圍的住院醫療費可按規定在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中報銷,具體報銷辦法按社會保險機構有關規定執行,此外公司不再報銷任何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員工患病需住院治療的,入院前應通知人力資源部,核定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并在人力資源部指導下辦理入院手續。
員工由于本人原因未及時通知人力公司人事部,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的,若社會保險機構因此不予報銷費用或降低報銷比例,造成的損失由員工本人承擔。
第十八條:員工在出差期間突患疾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到縣級以上醫院治療。
第十九條:公司辭退員工或員工申請辭職獲準后的第二個月,醫療保險繳費中止。
第二十條:員工進公司前必須到指定醫院作體檢,凡未作體檢或體檢不合格安排上崗的,在公司工作期間患病住院治療費用若因不符合社會保險機構報銷規定不能報銷,由招聘單位(招聘責任人)承擔。
第五章工傷保險
第二十一條: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成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工傷保險費由企業繳納。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直接支付的工傷待遇,在企業管理費用的勞動保險費項下列支。
第二十二條:工傷保險費征繳基數: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
第二十三條:工傷保險費征繳比例按企業所屬行業的工傷風險等因素確定征繳比例,征繳比例分五個檔次:
(一)礦山、井下、開采、生產及儲備裝卸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企業為2%;
(二)冶煉、鋼鐵、建筑、安裝、建材、交通、運輸、化工、鐵路企業為1.3%;
(三)機械、電力、農林、水利、地質、勘探、石油、旅游企業為1.1%;
(四)輕工、紡織、電子、儀表、醫藥、郵電、通訊、糧油(加工)企業為0.9%;
(五)商業、貿易、服務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為0.6%。
第二十四條:員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致殘或死亡的,屬于工傷保險范圍:
(一)從事本公司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公司負責人臨時指定與生產、工作有直接關系的任務的;
(二)經本公司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公司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因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搶險、救災、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爭,造成傷、亡的;
(四)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職業病種類、名稱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確定;
(五)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公司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六)因公出差期間,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傷害的,因公出差期間失蹤或突發疾病造成死亡的;
(七)在本公司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傷害的,因在生產、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致殘程度達到一級至四級的;
(八)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內和必要路線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致殘程度達到一級至四級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下列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不屬于工傷保險范圍:
(一)自殺;
(二)參與斗毆;
(三)酗酒;
(四)無證或酒后駕駛機動車輛;
(五)犯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所在部門應及時、就近救治并立即向上級和人力資源部報告,脫離危險期后轉送工傷保險指定醫院醫治。人力資源部須按下列時限(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向社會保險機構報告:
1、死亡的三日內;
2、重傷的七日內;
3、職業病和輕傷的十五日內。
在規定時限內報送“事故快報”有困難的,可事先用電話報告。
第二十七條:工傷員工醫療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特別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最長不超過36個月。
第二十八條:工傷員工醫療期間公司停發工資,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員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第二十九條:工傷員工醫療期滿評定傷殘等級后或因工死亡后,停發工傷津貼,享受《工傷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傷殘死亡待遇。
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的評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標準。
第三十條:員工首次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醫療終結后的醫療費用報銷辦法:
致殘程度達到1-10級的工傷員工,其醫療期內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相當于因公出差補貼三分之二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公司負擔。
未達到致殘等級的,其醫療期內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0.5個月的部分,由工傷基金報銷70%,公司報銷30%。
第六章失業保險
第三十一條:根據《成都市職工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和員工共同繳納。
第三十二條: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員工申報的繳費工資,標準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第三十三條:公司和員工分別按繳費工資的2%和1%繳納失業保險費,員工個人繳費由公司在發給月薪時代扣。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機構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用于支付:
(一)失業職工的失業救濟金及代發手續費;
(二)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門診醫藥費和醫藥補助費、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救濟費;
(三)為促進再就業的職業介紹、轉業訓練、生產自救費用;
(四)失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金;
(五)失業保險管理費;
(六)銀行辦理失業保險基金的手續費;
(七)國務院、省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
(二)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單位的職工;
(四)依法關閉、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
(五)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
(六)被公司辭退、除名或開除的職工;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享受失業保險的職工。
第三十六條: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列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在公司連續工作不足12個月的;
(二)被勞改、勞教人員;
(三)經公司同意自愿辭職的;
(四)自動離職的。
第七章生育保險
第三十七條: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員工繳費工資的0.6%繳納,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一并繳納。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險機構為女員工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用于支付女員工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持有生育證的女員工生育后十天內,須將下列文件交公司人事部在六十天內送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撥付手續,若由于員工本人原因未及時交付申請文件以致于不能享受待遇撥付的,責任自負。
1、生育證(準生證、生育指標);
2、生育保險醫院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
第四十條:生育保險待遇撥付標準為:
(一)生育一胎(包括懷孕期滿六個月流產,下同)的,為六個月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生育一胎多胞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一個月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懷孕期不足六個月流產的,為兩個月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四十一條:社會保險機構撥付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于支付女員工的生育費用,此外公司不再報銷任何生育費用。
第八章其它保險
第四十二條:其他類型的保險根據崗位性質報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組織辦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由總經理批準后,從頒布之日起執行。在本辦法實施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負責實施和解釋。
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
篇2: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2005)
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20**)
《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業經20**年6月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維護職工利益,提高健康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遼寧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為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利益所采取的強制性社會保險,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依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ㄒ唬﹪覚C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
?。ǘ﹪衅髽I、城鎮集體企業、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其它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ㄈ┲惺≈奔巴獾伛v本市的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ㄋ模┩馍掏顿Y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ㄎ澹┟褶k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罁巨k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職)人員。
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與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堅持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兩級統籌管理。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下負責承辦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參保單位以在職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7%繳納;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2%繳納,由參保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30年、女滿25年(參保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保單位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比例超過1:1.8時,參保單位應當繳納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
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退休人員人數-在職職工人數÷1.8}×月平均養老金×7%
第八條 職工本人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第九條 本年度參加工作或調入本市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實領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工資總額不明確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第十條 參保單位實行轉制后,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出售或因其它原因終止經營活動的,須為其在職職工一次性清繳兩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退休人員繳足平均預期壽命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停繳保險費的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90天內(含90天)繳清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后,參保人員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對停繳保險費期間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憑《醫療證》、IC卡、收據及相關病歷材料,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超過90天未繳清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的參保單位,按自動停保處理。自動停保以后再繳清保險費的,按續保辦理,停繳保險費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第三章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個人帳戶體現形式為醫療保險IC卡(以下簡稱IC卡)。
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本人繳費基數或養老金每月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帳戶:
?。ㄒ唬?5周歲(含45周歲)以下按2.5%劃入;
?。ǘ?6周歲至55周歲按3.0%劃入;
?。ㄈ?6周歲至69周歲按4.0%劃入;
?。ㄋ模?0周歲(含70周歲)以上按4.8%劃入。
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帳戶后,其余部分進入統籌基金。按本辦法收取的滯納金以及其它收入并入統籌基金。
第十六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設立醫療保險號碼,制發IC卡。IC卡是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和結算醫療費用的專用憑證。
第十七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員所有,用于本人醫療費支出(含個人負擔部分),可以結轉下年、轉移和繼承。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調離本市的,應按規定辦理個人帳戶轉移和IC卡注銷手續,其個人帳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本人。外地調入本市的人員,應辦理醫療保險手續并建立個人帳戶,同時將結余資金轉入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和IC卡應在30日內辦理注銷。個人帳戶結余資金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30日后,參保人員開始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及定點藥店購藥發生的醫藥費由個人帳戶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須負擔起付標準費用。參保人員首次住院治療所負擔的起付標準費用,依照三級甲等醫院、三級乙等醫院、市級??漆t院、二級醫院、社區醫院分別確定為700元/人次、6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200元/人次。年度內,每住院一次遞減100元,但最低不得少于200元/人次。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三級綜合醫院、市級??漆t院(含二級綜合醫院)、社區醫院(含一級綜合醫院)住院治療發生的費用,個人負擔的比例分別為:在職職工負擔15%、12%、10%,退休人員負擔10%、8%、6%。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經定點醫療機構同意,并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外市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負擔起付標準費用為1000元/人次,個人負擔比例為:在職職工負擔35%,退休人員負擔25%,并于治療終結后,持有效憑證到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審核結算。
第二十五條 辦理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員應在所在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持有效憑證到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臨時外出患急性病時可就近就醫,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持有效憑證到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二十七條 在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費(含住院與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的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超過4倍的醫療費由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支付。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八條 參保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稅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修訂)》及《撫順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審核結算。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在被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參保單位的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參保人員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定點藥店購藥,處方藥須憑處方到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購藥。
第三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開業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均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承辦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業務,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部門聯合審查批準,頒發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資格證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醫并舉,基層、??坪途C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購藥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
第三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須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簽定的協議,按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結算費用。
第三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當加強醫務人員和服務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制度,保證醫療和藥品質量,堅持因病施治,科學診斷,合理用藥,有效治療。藥品價格必須執行國家、省、市物價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接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物價行政部門的檢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時,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參保人員病情需要進行檢查和治療。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參保人員的病情需要進行的檢查和治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拒付其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就醫時,定點醫療機構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發現有偽造、冒用或涂改醫療保險證的,應扣留醫療保險證,并及時報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⒎嵌c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和不按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ǘ┎缓蓑炨t療保險證、IC卡,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ㄈ┚芙^收治本醫療機構收治范圍內的病人或拒絕使用醫療保險IC卡結算醫療費用;
?。ㄋ模┎粓猿忠虿∈┲?,故意限制處方金額以及住院費用;
?。ㄎ澹┎扇齑?、分解住院和降低住院標準等不正當的辦法,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粓绦幸幎ǖ尼t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以及違反價格管理有關規定收費,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第三十九條 定點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话刺幏絼┝颗渌?;
?。ǘ┏鍪刍踞t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或其他物品;
?。ㄈ┻`反藥品價格管理規定收費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在就醫、購藥和結算醫療費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⒈救说尼t療保險證、IC卡轉借他人;
?。ǘ﹤卧?、涂改處方或醫療費用單據等憑證,虛報、冒領醫療費。
第四十一條 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發生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裁決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征繳、統一管理、統一支付。
第四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基金全部用于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預算。市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審計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有關報表。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辦公經費由同級財政全額撥付,不得占用或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十六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有權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及個人帳戶收支情況。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審核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有關帳目、報表,核實參保人數、繳費工資基數和養老金總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對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進行與醫療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參保單位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須指定專兼職人員做好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業務。參保單位定期向職工公布年度工資總額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監督。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 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規定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基金損失的,除追回損失,取消其定點資格外,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 參保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 規定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基金損失的,除追回損失外,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者及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有關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職工基本醫療費用計算年度。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稉犴樖谐擎偮毠せ踞t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第74號令)同時廢止。
篇3:企業保險庫管理辦法
企業(公司)保險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凡屬本企業的有價證券、權狀、執照、合同、營業資金、支票、機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統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險庫中。
第二條 總經理得指派專人負責經管保險庫。
第三條 經管人應審慎保管保險庫鑰匙,并嚴守密碼,離職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損失,將依情節輕重懲處或依法究辦。
第四條 經管人應備簽收簿,凡入庫保存的證件均需簽收;出庫、借出或移交時,亦應由接收人簽收,以明權責。
第五條 經管人應將入庫證件分公司或分類歸檔,并將公司、資料名稱、數量、移交日期等記入“檔案明細表”(附件3.9.7),以利查詢。
第六條 簽收簿及檔案明細表應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丟棄或銷毀。
第七條 保險庫內物品如有遺失或失竊,應即呈報上級處理。
第八條 零星物件應裝袋或裝訂,以免零亂。
第九條 盤點方式如下:
一)經管人得于盤點前將資料、清單備妥。
二)關系企業用保險庫(編號1):每年由總管理處人員盤點一次。
三)各公司財務部保險庫(編號2):每年由總經理室人員盤點一次。
四)總經理應不定期指派人員進行抽點。
五)盤點人應于五日內,將盤點報告呈報上級核閱。
第十條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