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統一管理辦法

2193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04.15
【實施日期】1999.01.01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統一管理試行辦法
一、總則
(一)為切實解決建筑施工企業勞動保險基金來源,加強對勞動保險基金的管理,促進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二)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分資質等級、隸屬關系和經濟類別,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也不分資金來源、隸屬關系,均按照本辦法實行勞動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三)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是指建筑工程預算定額中所列勞動保險基金。
(四)根據各類所有制建筑施工企業并存的現狀和建筑工程計價實行預算制的特點,統一勞動保險基金計取標準,不再按企業資質等級和經濟類別制定費率標準。
(五)建筑施工企業應參加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勞動保險基金實行分級收取,分級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建設單位從工程投資中收取。

二、收取管理
(一)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計取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全區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后,計取標準本著“以支定收”的原則,統一核定,暫按建筑工程總造價的3%計算。如有調整,須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二)勞動保險基金應在工程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中單獨列項計算,不作為競爭性費用。
(三)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時必須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勞動保險基金按建筑工程總造價中所含勞動保險基金總額的100%一次性預交。工程竣工結算后,按審定的結算金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對沒有預交勞動保險基金的工程項目,各地、市、縣建設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程報建及開工手續,建筑施工企業也不得施工。(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勞動保險基金或工程竣工后不進行清算,拖欠勞動保險基金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產籍登記。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分工,收取勞動保險基

篇2: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制度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制度

  第1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2條 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4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5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6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7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8條 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9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10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m.airporthotelslisboa.com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11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12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13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1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15條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16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務院發布,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務院修正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工人職員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困難,特依據目前經濟條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采取逐步推廣辦法,目前的實施范圍暫定如下:

甲:有工人職員一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工廠、礦場及其附屬單位;

乙:鐵路、航運、郵電的各企業單位及附屬單位;

丙:工、礦、交通事業的基本建設單位;

丁:國家建筑公司。

關于本條例的實施范圍繼續推廣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提出意見,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之。

第三條 不實行本條例的企業及季節性的企業,其有關勞動保險事項,得由各該企業或其所屬產業或行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組織,根據本條例原則及本企業、本產業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協商,訂立集體合同規定之。

第四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但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

第五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臨時工、季節工與試用人員,其勞動保險待遇在本條例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 ,因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 ,或尚未正式開工營業者,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協商同意,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后,可暫緩實行本條例。

第二章勞動保險金的征集與保管
第七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勞動保險的各項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中一部分由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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