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04.22
【實施日期】1999.04.22
固原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央擴大內需、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的戰略決策,實施好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確保國家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為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落實建設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
(一)建立工程質量行政領導責任制。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實行行業主管部門、主管地區行政領導責任人制度。中央項目的工程質量,由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人負責;自治區內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按照項目所屬關系,分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市、縣(區)行政領導人負責。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除追究當事單位和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相關行政領導人的領導責任。
(二)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凡寧夏區域內國有單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大中型建設項目,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明確其責、權、利,規范項目法人行為,建立項目投資責任約束機制。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凡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而沒有實行的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審批部門不批可研報告,不批開工報告,不予安排年度投資計劃。凡沒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在建項目,要限期進行整改。
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其責任范圍是負責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項目的建設進行全過程管理。項目法人必須具備
篇2:M大學校園環境和基礎設施管理規定
M大學校園環境和基礎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校園環境和基礎設施的有效管理,創建文明、和諧、整潔、有序的校園環境,確保證學?;A設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校園環境和基礎設施包括校園土地、校園道路、校園建筑物、校園綠化設施、校園供電設施、校園供水排水設施和供暖設施、校園路燈路牌和建筑物標識牌、校園空氣、聲音以及公共環境等。
第二章 校園土地
第三條 校園土地屬國有資產,未經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賃、轉讓或抵押所使用的學校土地。
第四條 經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授權使用學校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有責任保護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過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單位或個人須及時追回。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校園土地堆放雜物,嚴禁在校園內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經校園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在校園內隨意栽立電桿、牌碑或其它標識物,不得隨意架空拉線。
第三章 校園道路
第六條 未經校園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校園道路進行占道、改道、設障或封道,如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設障或封道,須事先向校園管理部門履行審批手續,申明持續時間、恢復日期和責任人,以確保校園道路暢通。
第七條 未經校園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各類建筑或維修項目在施工時隨意開挖道路,確因施工需要開挖道路,須事先向校園管理部門履行審批手續,且須在事后10日內恢復道路原貌;對于因自然原因破損的道路,物業管理部門有責任主動、及時向校園管理部門報告,校園管理部門須及時予以修補,以確保校園道路完整。
第八條 全校師生、家屬和住戶人人都有責任維護校園道路的整潔衛生。禁止行人隨地吐痰、隨意丟棄煙頭和其它雜物;禁止通行車輛拋灑垃圾和其它雜物;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時隨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須對路面采取保護措施;校園管理部門應加大對道路的美化凈化力度,對因非主觀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須立即自行清理,以確保校園道路整潔衛生。
第九條 行駛在校園的各類車輛都要按校園交通標志行車,載重車輛須按校園道路設計可承載重量通行,不得超負荷碾壓。
第四章 校園建筑物
第十條 校園建筑物包括辦公用房、住宅樓、學生公寓、教室、實驗室、經營性用房、園林景點建筑等。
第十一條 辦公用房的管理
1.辦公用房屬于學校的公共資產,校內各單位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2. 各單位使用的公房只能按規定用于教學、科研和辦公,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將公用房出租或將非經營用房用于經營和投資聯營;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設置值班室以外,不得將辦公用房改作宿舍。
3.用房單位對公房的拆除、改建或維修裝飾,須事先向房產管理部門書面申報事由、資金來源和裝修方案,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并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立項后,方可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招投標、遴選工隊、簽定合同并監督施工。
第十二條 住宅樓的管理
1.住宅樓是校園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獲得個人住房產權證之前,住戶只有居住權而沒有所有權。
2. 所有住戶均有責任保證住宅樓的整體安全和美觀。住宅樓的外墻、散水、樓道和樓頂等空間均屬公共空間,未經學校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任何住戶不得在公共空間改建、增建任何設施,不得搭建私房和圈建圍墻,不得侵占私用樓內過道、樓頂屋面,不得隨意擴大或改動門窗位置;封閉陽臺時不得向外延伸,三層及以上住戶一般不允許加裝防護網;安裝空調、電話、太陽能等室外設施時,凡可能影響樓體美觀和住戶安全,均須事先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辦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3. 住戶對房屋及附屬管線等公共設施有維護其完好、確保其安全的責任。住戶的個人權益僅限本套房屋的內空間和非公用設施設備,裝修房屋時,不得改變室內建筑結構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改變廚房、衛生間的結構和功能以及上下水主管道;不得破壞或拆改廚房、衛生間的地面防水層,不得鑿除客廳、居室地面水泥面層,二層以上的住戶不得使用大理石、花崗石等超重材料鋪裝地面;不得打鉆打鑿樓頂板、橫梁和樓柱,在承重墻上鑿溝埋線深度不得超過2公分;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裝飾材料。
4. 住戶必須遵守學校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尊重物業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在獲得個人產權證以前,住戶不得私自轉讓、出借、調換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住房。
第十三條 學生公寓的管理
1.學生公寓是學生生活學習的公共場所,學校授權物業管理機構對學生公寓實施管理和服務,所有學生必須遵守公寓管理的相關制度或規定,尊重物業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2. 學生公寓必須保證
計劃內學生住宿,未經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安排非計劃內學生居住;物業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得出借、出租宿舍,凡臨時使用宿舍獲得的收入必須歸入學生公寓主管部門專用賬戶。
3. 學生和公寓管理人員有責任維護公寓的安全和整潔,禁止在公寓樓頂板、橫梁和墻面上打鉆打鑿,禁止在樓體墻壁上涂寫亂畫,禁止隨意污染宿舍、樓道、樓梯、衛生間等公共區域。
4. 學生公寓內的床、書桌、衣柜、椅凳、燈具、風扇、門鎖等各種設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損外,使用人有責任維護其完好無損,如因主觀原因損壞或丟失,須由責任人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教室的管理
1.教室是教師授課和學生學習的公共場所,學校授權物業管理機構對教室實施管理和服務,全校師生必須遵守教室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規定,尊重物業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2.教室必須按計劃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使用,未經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物業管理機構不得私自安排非計劃性教學活動,不得出借、出租教室,凡臨時使用教室獲得的收入必須歸入教室主管部門專用賬戶。
3. 師生和教室管理人員有責任維護教室的有序和整潔,禁止在樓體墻壁上涂寫亂畫,禁止隨意污染教室、樓道、衛生間等公共區域,禁止在課桌或其它教學器械上涂寫亂畫或刻痕。
4. 教室的桌、椅、書寫板、電腦、投影儀、燈具、開關、風扇、地板等所有設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損外,物業管理機構有責任予以保管保護,如因主觀原因損壞或丟失,物業管理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實驗室的管理
1.實驗室是進行教學和科研實驗的場所,未經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使用單位不得將實驗室挪作它用,不得在實驗室內居住、做飯或放置非本實驗項目需要的其它物品。
2.各使用單位是實驗室安全的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須嚴格要求并經常檢查實驗室的各項安全注意事項,實驗室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須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的相關規定,確保實驗室的防火、防水、防盜、防輻射、防中毒、防爆炸等措施落到實處。
3.各使用單位必須保證實驗室及其儀器設備始終處于可使用狀態,對需要維修的儀器設備須及時報告主管部門,落實維修責任并及時維修。
4.各使用單位須充分有效地利用實驗室和實驗儀器設備,對于長時間閑置的實驗室或實驗儀器設備,學校實驗室管理部門有責任和權利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經營性用房的管理
1.經營性用房是指產業部門、后勤集團、外事服務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等單位用于開發經營的學校公房,有關單位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2. 經營性用房的使用單位無權出借、轉讓、轉租所使用的公房,不得把從學校低租或免租金獲得的服務性資源轉租而獲利。
3. 經營性用房的使用單位有責任保護房屋及其設施的完好無損和外觀的整潔美觀,在對經營性房屋進行美化裝修時,要與校園整體環境相協調;同時,要按學校房產管理部門對房屋外觀風格和顏色的統一要求,定期進行清掃和刷新。
4. 經營性用房的維修、清洗、刷新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園林景點建筑的管理
1. 校園園林景點在美化環境、增強環境育人功能、提升校園文化品位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校園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對園林景點進行管理和維護,全校師生員工都有責任愛護園林景點。
2. 校園環境管理部門要定期對校園石刻、古亭、小屋、圍欄、石桌石凳、水景、噴水池以及景觀廣場進行清洗刷新和清理維修,保證石刻刻痕清晰、器物潔凈、字跡保持原有色度,保證古亭、小屋、圍欄、石桌石凳等形狀完好、常新潔凈,保證水景、噴水池水體潔凈、無異味,保證景觀廣場地面、道路、道沿、樓梯、臺階及景點小道的破損之處能及時得到修補復原。
3. 禁止利用校園水道或水池洗滌車輛或其他物件,禁止在水池、水景垂釣和損害、移走水體內養殖的動植物。
第五章 校園綠化設施
第十八條 校園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對校園綠化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定期對樹木、綠地、綠籬施肥澆水和修整清理,入冬前用生石灰水涂白樹干,使樹干無雜枝、亂枝、枯枝,懸掛在樹木上的標牌規范、潔凈,綠地和綠籬內無雜草垃圾、整潔有序,確保校園綠化植物健康生長。
第十九條 全校師生員工都有責任愛護校園綠化設施。禁止毀壞、焚燒樹木、綠籬和綠地,禁止在樹干或樹枝上刻寫亂畫、攀折樹枝,禁止在樹身拉繩、釘釘和張貼,禁止在樹木、綠籬和綠地上懸掛、晾曬衣被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砍伐、遷移校園內的綠化設施,如因學校建設等因素確需遷移,須事先到學校綠化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切實管護好校園各類花卉、果樹和果實,維持其自然開花、結果和衰落過程,不得人為采摘、攀折和毀壞,使其充分發揮校園風景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章 校園供電設施
第二十二條 校園供電設施是保證全校教學、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務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行和師生員工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礎設施,學校供電管理部門須確保供電設施和線路安全,開閉所須有專人24小時值班,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隨意拉閘停電。
第二十三條 未經學校供電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接入學校電網。學校各類基本建設或設備安裝施工前,須事先向供電管理部門進行用電申報,提前做好電力配套安排,保證電力供應到位;用戶增加用電容量,要考慮原布線承載能力,如一次性增容在10KW以上,須經供電管理部門批準;校園電力線路須地下埋設,不允許架空穿行。
第二十四條 校內供電計量一律采用低壓計量方式,未安裝計量表,原則上不予供電。住宅樓一戶一表,不得套接;學生公寓樓一舍一表,按舍計量,走廊燈、公用水房燈、公用廁所燈等公共用電另行裝表計量;各類公房使用單位按單位裝表計量,公共場所的走廊燈、電梯、生活用水加壓、消防用水加壓、采暖加壓等相對集中裝表,分類計量;如有動力裝置,單獨計量。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類場所安裝照明燈須執行不同標準。教學用房安裝不大于40W的雙管日光燈,其它公用房安裝不大于40W的單管日光燈,學生宿舍安裝不大于30W的單管日光燈;安裝日光燈原則上采用單燈控制,安裝燈套數多的大廳應不少于3路控制,公共場所提倡采用紅外線或聲控開關;校園主要路段安裝路燈單頭燈不大于250W,雙頭燈主燈不大于250W、輔燈不大于125W,生活區非主要路段安裝不大于
100W庭院燈,且路燈應分前夜、后夜自動控制并安裝計量裝置。
第二十六條 凡安裝有集中采暖設施的辦公和其它公共場所,不得再安裝雙制空調機,如確需安裝雙制空調,須報后勤管理部門批準;辦公和其它公共場所夏季使用空調,溫度最低不得低于26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供電管理部門須加強對全校供電設施的有效管理。經批準開挖的施工項目如損壞供電設施,須由施工單位出資恢復,未經批準開挖損壞供電設施,須由施工單位出資恢復并承擔同等數額的罰金,由此造成的其它經濟損失亦須由施工單位承擔;嚴禁非專業供電人員動用供電設施,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配電室,不得在配電室住宿、堆放雜物,不得將食物帶進配電室。
第七章 校園供水排水設施和供暖設施
第二十八條 校園供水排水設施和供暖設施是保證全校教學、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務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行和師生員工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礎設施,學校供水排水和供暖管理部門須確保設施安全通暢運行。
第二十九條 切實加強水庫的安全管理,加壓泵房24小時須有專人不間斷值班,水庫井口蓋須做到封口嚴實、安全帶鎖,確保無法投入異物。
第三十條 校園內所有下水井蓋須完整蓋嚴,對于破損、上翹或下陷的井蓋須及時修補或更換,以免造成人身傷害;除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或人員不得隨意開挖供水排水管道,不得隨意開口、接口。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人員不得在校園及樓內消防管網設施上加接日用水接口,安全管理部門須經常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可以隨時啟用。
第三十二條 未經供暖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裝改裝供暖管道或在供暖管道上接口,不得隨意變動供暖設施;采暖用戶不得在采暖管道或采暖設備上加裝取水裝置;供暖管理部門須加強巡查,保證暖氣管溝蓋板齊全蓋嚴,管溝不長時間外露。
第八章 校園路燈、路牌和建筑物標識牌
第三十三條 校園路燈、路牌和建筑物標識牌是校園環境和校園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置位置和方案須經主管部門論證并報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條 新建筑物投入使用前,房產管理部門須提前做好建筑物標識牌的設計安裝工作。
第三十五條 校園路牌、建筑物標識牌和其它指示標識牌須隨時保持完整、潔凈、端正,校園管理部門須定期對其清潔和刷新,保持其原有彩色和風格;校園路燈須按學校規定時間開放,保持路燈設施完好無損,燈泡、燈罩、燈桿整潔美觀。
第三十六條 學校相關部門因工作需要在校園內栽立的桿、牌等,原則上應按要求定期進行維護和刷新,否則校園管理部門有權予以拆除。
第九章 校園空氣、聲音等公共環境
第三十七條 校內各單位、全校師生員工和社區住戶都有責任保護校園的空氣環境、聲音環境等公共環境,使校園空氣清新,安靜無噪音。
第三十八條 嚴禁在校園內焚燒樹枝枯葉滋生煙霧,嚴禁揚塵施工,嚴禁大范圍噴灑農藥,嚴禁露天堆放散發臭味和異味的物品;校園內各類施工須盡力保持安靜、減少噪音污染,家屬區和學生生活區晚上11時至次日零晨6時禁止噪音,辦公區和教學區在上班、上課時間禁止噪音。
第三十九條 除學校愛衛會設定的垃圾接收點和垃圾集中壓縮站以外,禁止私自亂倒或隨意堆放垃圾;除用于教學科研實驗養殖的動物外,禁止在校園內飼養狗、貓、雞、鴨、鴿子等動物和禽類。
第十章 學校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領導和后勤管理處、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基建處、公安處、后勤第一集團、后勤第二集團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的“陜西師范大學校園環境和基礎設施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后勤管理處,負責履行相關職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授權后勤管理處管理校園環境、校園景觀、校園道路、路燈路牌、供電設施、供水排水設施、供暖設施、綠化設施以及受理以上基礎設施臨建審批等事宜,授權資產管理處管理校園土地、圍墻、房屋建筑和各類其它建筑以及受理資產性臨建審批等事宜,授權公安處管理校園安全設施、消防設備、車輛通行與停放、犬類動物飼養等事宜,授權愛衛會管理校園衛生、除犬類外的各類動物飼養等事宜。上述部門分別獨立承擔其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校園內進行施工前,必須先向后勤管理處申報,辦理相應手續,并按規定交納押金,(工程總價10萬元以下,需交納3000元押金;工程總價10-100萬元,需交納5000元押金;100萬元以上,需交納押金為工程總價的0.5%,押金直接交予財務處),施工過程中對校園環境未造成影響,無損壞情況時,將全額退還押金。建設單位憑后勤管理處書面批示與所在區域物業管理單位協商建筑垃圾堆放位置,并在規定時間到期前將建筑垃圾清理出校園。
第四十三條 凡學校主要領導批示必須辦理的涉及上述相關規定的特殊事項,當事部門可不必履行申報和批準程序,直接執行,但須主動向主管部門書面說明情況,并辦理備案手續;凡學校主要領導批辦的涉及上述相關規定的緊急事項,當事部門可不經主管部門批準立即辦理,但須在事中或事后一周內補辦相關備案手續;當事部門或個人如不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主管部門有權按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所有涉及建筑結構、電力布線、供水排水管網、供暖管網、網絡通信線路、安全消防等有關管線設施的新建或維修工程,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須將完整準確的建筑結構圖和管網布線圖交由主管部門和使用部門的領導和技術人員核對驗收、簽字認可,并由主管部門交存學校檔案館歸檔備查。
第十一章 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事件或行為,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予以糾正,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接通知后仍繼續違規或自行糾正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有權利進行制止,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學校財務處予以配合處理。同時,由主管部門根據事件類別和性質,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對于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校園環境造成的影響,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校園內的花、草皮、樹木、道路、基礎設施等造成損壞的,經查實后,扣除相應押金,一切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由后勤管理處開據處罰通知交學校財務處,由財務處直接從施工項目經費中扣除。接到通知逾期未處理的,再次處罰。對于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清理的建筑垃圾,物業將予以清理,清理費用從押金中扣除。
第四十七條 若主管部門在管理過程中借故推卸職責或不作為,學校將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并結合年度工作業績考評,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予以批評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校務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若與此前相關規定沖突,均依此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篇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試行辦法(2008年)
京建法〔20**〕138號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市場行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的訂立、備案、履行以及對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施工合同包括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承包合同。 本辦法所稱專業承包是指具備專業工程施工資質的承包人直接從建設單位承包專業工程。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 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建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依法訂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施工合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強化服務、依法監督。
第五條 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引導發包人和承包人規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業內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標準,收集施工合同訂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評價和查詢系統,探索信用風險防范機制,引導發包人和承包人減少制訂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條款。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工程項目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具備訂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訂立施工合同。 發包人應當是發包工程項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發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承包人應當是具有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應當與招標人相一致m.airporthotelslisboa.com,承包人應當與中標人相一致。
第七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施工合同。 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依法訂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八條 施工合同應當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
第九條 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者預算書等。 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下列內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
(一)承包范圍、質量標準、合同價款;
(二)工期調整的要求;
(三)合同價款支付、調整要求;
(四)材料、設備的供應與標準;
(五)工程洽商、變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七)竣工驗收與結算;
(八)其他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十一條 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 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 非政府投資項目,承包人帶資建設的,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帶資數額、期限、利息計算方式等內容,并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后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
第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二)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相應價款調整的計算辦法;
(三)人工、材料、設備價格變化等風險承擔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四)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五)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險費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獎懲辦法;
(八)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九)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招標發包時或者直接發包工程簽訂合同時已經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其他工程,應當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
本文提要:
第十五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參照國家和本市頒發的工期定額,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確保工程質量的合理工期。沒有相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合理工期。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商定保證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確約定工期和相應的措施費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壓縮或者延長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因發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責任、費用計算。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和本市質量標準的要求。對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質量標準及相應的費用。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規范、標準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總費用,并約定該費用的預付和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合同的備案
第十八條 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備案。
第十九條 發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訂立之日起七日內按規定到市或者區縣建委辦理施工合同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合同備案采用網上數據申報與書面施工合同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數據申報應當通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和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條 書面施工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網上數據申報表三份(雙方簽字、蓋章);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實行工程擔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證文件原件; (四)施工總承包合同備案時,需提交擬發包的專業工程清單。 第二十二條 市或者區縣建委在收到書面施工合同備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對: (一)網上數據申報表與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關數據是否一致; (二)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與招標人是否一致,承包人與中標人是否一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發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直接發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施工合同條款是否包括本辦法第十條的內容;工程價款約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定價方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工期約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實行工程擔保的工程,是否實行工程擔保;發包人、承包人是否蓋章、簽字以及簽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區縣建委按上述內容核實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蓋施工合同備案專用章。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補齊和補正內容。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重大基礎處理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及變更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解除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簽訂解除協議。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發包人不得將該工程另行發包給其他承包人(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進行招標投標程序。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理更換的,所變更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不得低于被更換人員,經發包人同意后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書面變更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同時,持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蓋章的核銷單,到市或者區縣建委辦理備案施工合同的核銷手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負責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對發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備案之日起每隔三個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工程價款支付、專業和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及履行情況、合同變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數據。 發包人、監理單位對承包人填報的施工合同履行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市或者區縣建委提出。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發包人應當建立施工合同檔案、臺帳、報表等管理制度;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按時辦理竣工結算并及時支付工程價款;督促承包人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監督、檢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況,協商處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 承包人應當建立施工合同檔案、臺帳、報表等管理制度;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按時結算并支付分包工程價款及勞務費;組織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規定完成分包工程;監督、檢查發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商處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組織施工。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的,發包人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追究承包人責任。 發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對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及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對工程變更事項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確認手續。履行書面確認手續的人員,應當為發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員。 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相應的工程變更價款。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二條 發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者結算價款的,應當與承包人協商達成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
第三十三條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發包人、承
本文提要:
包人應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施工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五章 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施工合同備案、履行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市和區縣建委通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實施施工合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建委按照“誰許可、誰備案、誰監管”的原則,分別負責由其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的施工合同備案及施工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監督檢查制度和動態監督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檢查、巡查和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聯合檢查的方式進行。 市和區縣建委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當加強施工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 (一)履行施工合同主體,有無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等情況; (二)是否再行訂立背離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補充協議; (四)施工合同變更、項目經理變更、解除書面協議備案情況; (五)工程價款的變更、確認及支付情況; (六)進度(工期)的整體控制情況; (七)材料、設備的供應及采購情況; (八)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情況; (九)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職責履行及職務變更; (十)現場安全措施及措施的實施情況; (十一)施工合同履行數據報送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當制定施工合同的歸檔、調閱、保管、銷毀等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中的業績認定,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依據。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縣建委在監督檢查和表彰評優時,應當以備案施工合同及履行情況為依據。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縣建委可以責令改正,依據施工合同動態監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發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訂立書面施工合同的; (二)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備案的; (三)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變更、解除以及項目經理變更備案、施工合同核銷手續的; (四)發包人、承包人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和設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 (五)承包人未按規定報送施工合同履行數據或者報送虛假施工合同履行數據的; (六)對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履行書面確認手續的; (七)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未及時確認變更的工程價款,或者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未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的; (八)發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者結算價款,未與承包人協商達成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的; (九)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可以限制招標或者承攬新的工程。 (一)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 (二)因拖欠工程價款或者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限制招標或者承攬新工程的。
第四十五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企業資質動態監管。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施工合同備案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市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備案,或者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的,由市和區縣建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