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4.9.30
實施日期:1994.10.1
廈府辦(1994)225號
第一條 為多渠道籌集資金,確?;A設施建設附加費的征收和管理,根據《福建省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管理規定》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轉發〈福建省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對象和征收范圍:凡在廈門地區(含同安縣)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均應繳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
第三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辦法:應以納費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海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地點為準。企業繳納的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列入“銷售稅金及附加(或營業稅金及附加)”。
第四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標準,按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總稅額的5%和消費稅總稅額的2.5%征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
第五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起征點: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6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增值稅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收入額50元。
第六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征收分工,分別由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及其分設機構和廈門海關負責代征代繳。代征的附加費收入(包括滯納金、罰款)填開稅務繳款書(自收部分填開完稅證匯總繳款)以222之七款“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科目統一繳入國庫市分金庫,市財政局于次月10日前辦理退庫手續,并轉入市財政“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專戶,其收入由市級統籌安排。
第七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繳款書,由廈門市財政局統一印制,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和廈門海關領發。
第八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與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同征,對因特殊困難提出申請臨時減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部門匯總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給予減免。
第九條 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每遲交一天處以應繳額2‰的滯納金,對于少繳、不繳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除令其補交應征額外,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滯納金、罰款由單位自有資金列支。
第十條 市財政局按征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總額的2%計提代征手續費,按季回撥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和廈門海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代征手續費應??顚S?主要用于代征協征單位的業務經費補助以及獎勵、勞務等費用支出。代征手續費列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支出。
第十一條 征收的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扣除代征手續費、省分成部分和票據印刷等必要費用外的實收額,專項用于我市基礎設施建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和動支基礎設施附加費。
第十二條 基礎設施附加費安排使用原則:量入為出,??顚S?撥款有計劃,使用有監督。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須報經市政府審定,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的審定意見和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實現并入庫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須同時繳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篇2:廈門市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實施辦法(1994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4.9.30
實施日期:1994.10.1
廈府辦(1994)225號
第一條 為多渠道籌集資金,確?;A設施建設附加費的征收和管理,根據《福建省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管理規定》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轉發〈福建省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對象和征收范圍:凡在廈門地區(含同安縣)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均應繳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
第三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辦法:應以納費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海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地點為準。企業繳納的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列入“銷售稅金及附加(或營業稅金及附加)”。
第四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征收標準,按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總稅額的5%和消費稅總稅額的2.5%征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
第五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起征點: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6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增值稅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收入額50元。
第六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征收分工,分別由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及其分設機構和廈門海關負責代征代繳。代征的附加費收入(包括滯納金、罰款)填開稅務繳款書(自收部分填開完稅證匯總繳款)以222之七款“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科目統一繳入國庫市分金庫,市財政局于次月10日前辦理退庫手續,并轉入市財政“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專戶,其收入由市級統籌安排。
第七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繳款書,由廈門市財政局統一印制,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和廈門海關領發。
第八條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與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同征,對因特殊困難提出申請臨時減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部門匯總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給予減免。
第九條 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每遲交一天處以應繳額2‰的滯納金,對于少繳、不繳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除令其補交應征額外,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滯納金、罰款由單位自有資金列支。
第十條 市財政局按征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總額的2%計提代征手續費,按季回撥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和廈門海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代征手續費應??顚S?主要用于代征協征單位的業務經費補助以及獎勵、勞務等費用支出。代征手續費列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支出。
第十一條 征收的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扣除代征手續費、省分成部分和票據印刷等必要費用外的實收額,專項用于我市基礎設施建設。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和動支基礎設施附加費。
第十二條 基礎設施附加費安排使用原則:量入為出,??顚S?撥款有計劃,使用有監督。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須報經市政府審定,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的審定意見和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實現并入庫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須同時繳納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篇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試行辦法(2008年)
京建法〔20**〕138號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市場行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的訂立、備案、履行以及對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施工合同包括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承包合同。 本辦法所稱專業承包是指具備專業工程施工資質的承包人直接從建設單位承包專業工程。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 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建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依法訂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施工合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強化服務、依法監督。
第五條 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引導發包人和承包人規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業內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標準,收集施工合同訂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評價和查詢系統,探索信用風險防范機制,引導發包人和承包人減少制訂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條款。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工程項目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具備訂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訂立施工合同。 發包人應當是發包工程項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發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承包人應當是具有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應當與招標人相一致m.airporthotelslisboa.com,承包人應當與中標人相一致。
第七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施工合同。 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依法訂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八條 施工合同應當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
第九條 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者預算書等。 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下列內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
(一)承包范圍、質量標準、合同價款;
(二)工期調整的要求;
(三)合同價款支付、調整要求;
(四)材料、設備的供應與標準;
(五)工程洽商、變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七)竣工驗收與結算;
(八)其他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十一條 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 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 非政府投資項目,承包人帶資建設的,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帶資數額、期限、利息計算方式等內容,并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后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
第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二)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相應價款調整的計算辦法;
(三)人工、材料、設備價格變化等風險承擔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四)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五)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險費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獎懲辦法;
(八)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九)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招標發包時或者直接發包工程簽訂合同時已經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其他工程,應當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
本文提要:
第十五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參照國家和本市頒發的工期定額,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確保工程質量的合理工期。沒有相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合理工期。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商定保證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確約定工期和相應的措施費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壓縮或者延長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因發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責任、費用計算。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和本市質量標準的要求。對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質量標準及相應的費用。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規范、標準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總費用,并約定該費用的預付和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合同的備案
第十八條 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備案。
第十九條 發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訂立之日起七日內按規定到市或者區縣建委辦理施工合同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合同備案采用網上數據申報與書面施工合同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數據申報應當通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和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條 書面施工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網上數據申報表三份(雙方簽字、蓋章);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實行工程擔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證文件原件; (四)施工總承包合同備案時,需提交擬發包的專業工程清單。 第二十二條 市或者區縣建委在收到書面施工合同備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對: (一)網上數據申報表與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關數據是否一致; (二)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與招標人是否一致,承包人與中標人是否一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發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直接發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施工合同條款是否包括本辦法第十條的內容;工程價款約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定價方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工期約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實行工程擔保的工程,是否實行工程擔保;發包人、承包人是否蓋章、簽字以及簽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區縣建委按上述內容核實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蓋施工合同備案專用章。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補齊和補正內容。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重大基礎處理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及變更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解除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簽訂解除協議。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發包人不得將該工程另行發包給其他承包人(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進行招標投標程序。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理更換的,所變更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不得低于被更換人員,經發包人同意后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書面變更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同時,持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蓋章的核銷單,到市或者區縣建委辦理備案施工合同的核銷手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負責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對發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備案之日起每隔三個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工程價款支付、專業和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及履行情況、合同變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數據。 發包人、監理單位對承包人填報的施工合同履行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市或者區縣建委提出。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發包人應當建立施工合同檔案、臺帳、報表等管理制度;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按時辦理竣工結算并及時支付工程價款;督促承包人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監督、檢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況,協商處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 承包人應當建立施工合同檔案、臺帳、報表等管理制度;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按時結算并支付分包工程價款及勞務費;組織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規定完成分包工程;監督、檢查發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商處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組織施工。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的,發包人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追究承包人責任。 發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對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及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對工程變更事項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確認手續。履行書面確認手續的人員,應當為發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員。 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相應的工程變更價款。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二條 發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者結算價款的,應當與承包人協商達成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
第三十三條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發包人、承
本文提要:
包人應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施工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五章 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施工合同備案、履行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市和區縣建委通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實施施工合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建委按照“誰許可、誰備案、誰監管”的原則,分別負責由其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的施工合同備案及施工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監督檢查制度和動態監督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檢查、巡查和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聯合檢查的方式進行。 市和區縣建委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當加強施工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 (一)履行施工合同主體,有無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等情況; (二)是否再行訂立背離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補充協議; (四)施工合同變更、項目經理變更、解除書面協議備案情況; (五)工程價款的變更、確認及支付情況; (六)進度(工期)的整體控制情況; (七)材料、設備的供應及采購情況; (八)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情況; (九)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職責履行及職務變更; (十)現場安全措施及措施的實施情況; (十一)施工合同履行數據報送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當制定施工合同的歸檔、調閱、保管、銷毀等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中的業績認定,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依據。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縣建委在監督檢查和表彰評優時,應當以備案施工合同及履行情況為依據。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縣建委可以責令改正,依據施工合同動態監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發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訂立書面施工合同的; (二)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備案的; (三)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變更、解除以及項目經理變更備案、施工合同核銷手續的; (四)發包人、承包人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和設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 (五)承包人未按規定報送施工合同履行數據或者報送虛假施工合同履行數據的; (六)對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履行書面確認手續的; (七)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未及時確認變更的工程價款,或者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未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的; (八)發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者結算價款,未與承包人協商達成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的; (九)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可以限制招標或者承攬新的工程。 (一)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 (二)因拖欠工程價款或者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限制招標或者承攬新工程的。
第四十五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企業資質動態監管。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施工合同備案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市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備案,或者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的,由市和區縣建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