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在檔案管理活動中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檔案室,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檔案管理,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基礎設施、國家檔案資源、檔案信息化等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檔案事業的發展。
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館庫應當符合國家規范要求,未達到要求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設規劃,限期達到要求。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施,加強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檔案信息資源的研究與開發利用。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充分開發館藏檔案信息資源,采取多種方式為社會服務,增強檔案服務的實效性。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重大利益以及必需保密的以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核準后實施。
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字、圖表、聲像等材料,由本單位的業務或者文書機構負責收集、整理,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國家規定,按期向有關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依法接收檔案。對重要的或者具有較大現實利用價值的檔案(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地方國家檔案館與檔案形成單位協商,可以提前接收。
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不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單位和個
人,對其檔案可以優先和無償利用。向國家捐贈有保存價值檔案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接受捐贈的檔案館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實行檔案登記制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檔案工作的機構、人員、庫房設備、館(室)藏量、檔案管理的基本情況以及應當予以登記的其他事項進行登記。檔案登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行的重大政治、經貿、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等活動以及跨地區、跨行業和全國性、國際性的重要會議,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檔案,并在活動、會議結束后六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辦理檔案登記。
機構改革、行政區劃調整、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辦理檔案登記,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檔案處置工作。
第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建立檔案,加強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在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重大科研項目成果鑒定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者承擔單位應當將檔案的整理、保管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備案,并按照國家規定將檔案移交有關國家檔案館保存。
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檔案資料,應當按照規定送省級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檔案信息化建設的數據標準,規范檔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推廣使用全省通用的符合國家和本省規范標準的檔案管理軟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的管理制度,加強對電子文件形成、歸檔和電子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向省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報送館藏檔案資料的計算機目錄信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報送本單位保存的檔案資料的計算機目錄信息。
省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與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相互聯通、信息共享的全省性的檔案資料目錄信息中心,向利用者提供檢索服務,實現檔案信息資源的社會化服務。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設立檔案服務機構,并在核定的范圍內開展檔案整理、保管、修裱、鑒定、評估、咨詢等服務。
檔案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五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檔案專業知識;管理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崗位
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建立檔案或者檔案管理不符合國家規范要求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檔案登記的;
(三)不按規定確定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的;
(四)不依法接收檔案的;
(五)不按規定報送檔案資料的計算機目錄信息的;
(六)管理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可能危及檔案完整與安全的。
第十七條 在利用機關、
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管的檔案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第十八條 檔案工作人員在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14)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
?。?0**年10月30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13日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7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其檔案業務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下列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ㄒ唬┙邮蘸捅9軕斢谰煤烷L期保存的城建檔案;
?。ǘ┦占驼骷匾某墙n案;
?。ㄈ┎捎矛F代科技手段修補、完善、管理城建檔案;
?。ㄋ模┚幹聘鞣N檢索工具,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工作;
?。ㄎ澹┍O督和指導城建檔案業務工作,培訓業務人員;
?。﹨⒓咏ㄔO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ㄆ撸┙M織和參與城建檔案學術研究活動;
?。ò耍┬麄髫瀼爻墙n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ň牛┢渌婕俺墙n案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第六條 對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獎勵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報送、移交、接收
第七條 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或者移交:
?。ㄒ唬┕I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機密級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建設工程檔案;
?。ǘ┏鞘械叵陆ǎ嫞┲镆约肮┧?、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工程檔案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ㄈ┙ㄔO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ㄋ模┯嘘P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登記,并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相關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第九條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檔案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因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檔案,給利用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由檔案提供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報送工程檔案的具體要求,并及時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條 報送城建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n案資料應當是原件。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報送副本或者復制件的,復制件上應當注明原件的保存處,并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
?。ǘ┙ㄔO工程文件、圖紙簽字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等不具耐久性的書寫工具;
?。ㄈn案資料應當真實、齊全、完整、字跡清楚、規格統一;
?。ㄋ模┙ㄔO工程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ㄎ澹└鞣N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工程項目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將工程聲像、電子檔案一并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現狀資料;沒有現狀資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補測、補繪,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預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預驗收完畢。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補充、完善,并重新提請預驗收。
未進行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或者預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組織工程檔案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測繪,形成竣工測繪成果,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 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報送或者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十八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以及其他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應當在三年內全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九條 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城建檔案目錄。
第二十條 開發區的建設工程檔案由所在地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跨市、縣(市)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有計劃地收集、征集、恢復、完善缺失的以及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城建檔案。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建檔案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建立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
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信息及時導入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信息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n案館館庫選址、設計、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ǘ┡渲眠m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恒溫、恒濕、防盜、防火、防蟲、防磁、防塵、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設施;
?。ㄈ┬枰谰帽4娴臋n案,采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ㄋ模╇娮訖n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備載體存放環境。同時進行異地備份;
?。ㄎ澹┙n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檔案綜合信息。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檔案管理人員,做好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報送、移交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館藏檔案結構、案卷目錄信息,方便社會公眾利用。
第二十八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毀、涂改等行為。
第三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梢允杖〕墙n案服務費。其服務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馄谌齻€月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馄谌齻€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馄诹鶄€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馄诰艂€月以上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o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記入建設行為不良信用記錄:
?。ㄒ唬┪磁c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的;
?。ǘ┪窗凑展こ踢M度編制、收集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
?。ㄈ﹫笏偷慕ㄔO工程檔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ㄋ模┪丛谝幎〞r間內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p毀、丟失城建檔案的;
?。ǘ┥米蕴峁?、抄錄、公布、銷?城建檔案的;
?。ㄈ┩扛?、偽造城建檔案的;
?。ㄋ模┟髦4娴臋n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城建檔案損失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檔案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檔案管理條例(6)
> 酒店檔案管理條例(六)1、為加強酒店檔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特制定本條例。
2、總經理室主管酒店檔案工作,對酒店檔案實行統籌管理,組織協調,統一高度,監督指導,并對檔案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3、酒店檔案各部室及個人從事酒店公務活動直接形成的,對酒店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象、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4、酒店各部室和全體員工均有保存檔案的義務,各部室須指定專人保管本部室的檔案,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并具備專業知識。
5、各部室應按照酒店文書檔案、管轄和保管期限表中的有關規定,收集、整理、保管歸屬本部門管理的檔案,并向有管轄權的部室轉交有關資料。有關組織和個人因工作需要須查閱各類檔案時,各部門應提供方便并按規定辦理借閱手續。
6、任何個人都不得將屬于酒店所有的檔案據為已有或者拒絕歸檔,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將給予必要的處罰、處分,并根據檔案的價值和數量,責令賠償損失。
A、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部室應保存的檔案,
B、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已有,拒絕向組織和檔案工作人員轉交。
C、擅自 提供 、抄錄、公布屬于酒店檔案以及應當保密的檔案。
D、涂改,偽造檔案。
E、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 。
7、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酒店保密委員會和總經理室給予獎勵。
8、本條例由總經理室負責解釋 。
附:酒店文書立卷歸檔的幾點說明
1、會議及酒店、部門召開的專業會、研討會,單獨立卷歸檔。其內容包括:會議的籌備、時間、地點、會議文件資料、參加人員、領導人員講話、簡報、總結等。
2、各部的專題報告、集體和個人的調研資料亦須歸檔。
3、各種基建施工圖紙在工程結束后應專門立卷歸檔。
4、以酒店名義的發文,包括與有關部門的聯合發文,由主管部門或會簽部門歸檔。
5、上級單位、各地方旅游部門發給酒店的文件,由有相關的業務部門歸檔。綜合性的總結、計劃,由總經理室歸檔。
6、關于原稿,如有修改,以領導最后批簽字稿歸檔。
7、重要的照片和底版、錄音帶、題字、題詞等,亦應立卷歸檔。
8、立卷歸檔的資料每卷不超過150面,超過者可立分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