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金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管理辦法(2008年)

5612

  甘肅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綜合配套服務水平,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甘價服務〔20**〕216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金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批復》(甘價服務〔20**〕332號)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不含農民自建住房)以基本建設、更新改造、房地產開發和零星建設形式進行擴建、改建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擴大建筑面積繳納的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費用。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于城市道路、供熱、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面積計收,收費標準按每平方米50元計收。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按規定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繳清的建設項目,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提供供水、供熱等設施。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實行銀行代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實行財政專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安排,??顚S?不得挪作他用。年終結余金額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用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敬老院、孤兒院、社會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

  (二)醫院門診、住院用房,大、中、小學教學用房;

  (三)為殘疾人就業興辦的建設項目及生活服務設施;

  (四)廉租住房;

  (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享受免征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關證明文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配套費收費標準審核權限報市物價、財政部門核準。其他需要免征、減征配套費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執行情況定期向市物價、財政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物價、財政要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市審計部門要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繳情況和收支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自覺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篇2:長沙市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通知(2007)

  (長政發〔20**〕2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近年來,我市各級政府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力度,使城市基礎設施不斷完善,城市功能和承載能力不斷增強,有力地促進了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開、公平、公正和規范的行政服務體系,提高城市建設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根據《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和調整長沙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批復》(湘價費〔20**〕51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規范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方式和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和對象

  凡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商業、住宅和工業類等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按湘價費〔20**〕51號文件規定的征收方式和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征收環節

  凡新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按湘價費〔20**〕5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但未辦理報建繳費手續的建設項目,由市聯合收費辦在辦理報建手續時按湘價費〔20**〕5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征收。

  三、征收方式及標準

  征收方式由原按住宅、非住宅兩類標準征收改為按土地級別和用途分類征收。土地用途分類按《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規定〉的通知》(長政發〔20**〕19號)文件執行。征收標準按湘價費〔20**〕51號文件執行。

  四、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一)市國土資源局要根據批準后的規劃容積率,認真核算建筑面積,準確計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數額,做到依法足額征收,并將征收情況反饋給市物價局和市非稅收入局。

  (二)市規劃管理局要加強規劃容積率的管理,原則上容積率一經批準,不予調整。特殊情況經依法批準調整容積率的,由建設用地單位到市國土資源局按湘價費〔20**〕5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繳結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市規劃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審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繳納情況,對未繳清費用的建設單位,應在督促其交清有關費用后,依法發放《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市建委在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要嚴格審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繳納情況,對未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單位,應在督促其交清有關費用后,依法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市非稅收入局和市聯合收費辦要加大收費資金的稽查力度,在辦理建設項目報建時,認真核對報建面積與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地時計算的建筑面積,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足額征收。

  (五)市房產局在核發房屋產權證時,對建筑工程實際建筑面積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不一致的,應通知建設單位到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補辦相關手續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再核發房屋產權證。

  (六)市物價局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嚴格監管,對擅自以各種名義收取配套費的亂收費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對涉及壟斷行業,如供水、供電、供氣以及通信、有線電視等后續配套工程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物價局另行發文執行。

  (七)市監察局加強對各部門工作的監督檢查,嚴格紀律,對違規擅自發放建設項目權證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責任追究和嚴肅查處。

  五、相關規定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先繳費后發證的原則,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產等相關部門要在本部門環節嚴格把關,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到位。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收入由市財政分年度按5∶3∶2的比例分解,其中土地成本占50%,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占30%,土地出讓金占20%。

  (三)市各開發區以及工業園按新標準征收的工業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與原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市財政返還給開發區和園區統籌安排。

  (四)各區及鄉、鎮、街道以各種名義自行收取的拆遷配套費、綜合開發建設配套費及管理費等,必須立即停止和取消,否則一律按亂收費嚴肅查處。

  (五)20**年5月7日以前沒有取得市物價局價格審批文件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其配套費征收標準為:按住宅地段類別減半征收, 原包干報建費由51.6元/m2下調為30元/m2進行結算。

  (六)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對在20**年 5月7日以后辦理報建手續的,按湘價費〔20**〕5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但對在20**年5月7日以前已辦理《長沙市基本建設項目收費一覽表》核費手續的,其繳費有效時間可至20**年5月31日。

  (七)本文規范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方式和標準按湘價費〔20**〕51號文件規定,自20**年5月8日起執行?!堕L沙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和統一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建筑面積計費的通知》(長政發〔20**〕10號)文件中配套費標準同時停止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日

篇3:福建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暫行規定(1989年)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89.9.1

  實施日期:1989.9.1

  閩政(1989)34號

  現將《福建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暫行規定》頒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可徑向省建委反映。

  為了既要體現“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精神,又要防止城市建設中出現的亂收費、亂攤派現象的發生,在總結幾年來我省主要城市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省城市建設的實際情況,現對原頒發的《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辦法》進行了修訂,并重新規定如下:

  第一條 凡在我省城市(含市、縣城和建制鎮)總體規劃控制區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含新建、擴建用地)和舊城改造增加面積的改建工程,無論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照辦法交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簡稱“配套費”)。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基礎配套設施指的是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市政公用設施,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及給水、排水、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

  第三條 配套費列入市、縣、鎮財政預算外收入,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按照??顚S玫脑瓌t,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年度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建設計劃,經同級計委,財政部門綜合平衡,報當地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城建主管部門應根據有權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設地點和用地面積(或改建擴大的建筑面積),按劃定的土地類區計費標準計算出要收取的配套費,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如數向收費單位一次性繳納。

  第五條 配套費由市、縣、鎮人民政府指定所屬有關部門負責收取(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城建規劃部門憑繳納配套費的收據給建設單位、個人核發建設許可證。配套費由收費單位單獨立帳存入建設銀行。建設銀行根據批準的市政配套建設年度計劃,負責監督使用。

  第六條 文教、衛生、科研、軍事、行政機關等單位的非經營性項目的建設用地和改建工程,可向當地城建主管部門申請減免配套費,市政公用建設工程免收配套費。

  第七條 城市土地類區劃分。

  一類區為城市建成區內比較繁華的地段;

  二類區為城市建成區內的一般市區;

  三類區為城市建成區的外緣地區或屬城市總體規劃遠期控制區范圍內的近郊地區。

  各市、縣、鎮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類區的劃分原則,結合本市、縣、鎮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劃分類區界限范圍。

  第八條 配套費計收標準。

  1.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市:一類區每畝不超過三萬五千元;二類區不超過三萬元;三類區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石獅市是改革的超前試驗區,收費標準可高于此規定。

  2.南平、龍巖、邵武、永安、寧德市:一類區每畝不超過三萬元;二類區每畝不超過二萬五千元;三類區每畝不超過二萬元。

  3.各縣城:一類區每畝不超過二萬五千元;一類區以外每畝不超過二萬元。

  4.建制鎮:每畝不超過二萬元。

  5.在舊城改造時,對原地改建工程,凡擴大建筑面積的,應計征配套費。

  6.外商直接投資興建企業中的產品出口企業,高額利潤企業以及“三資”企業的收費可高于上述標準。

  第九條 福州市配套費的征收辦法可根據本規定精神適當補充修訂;廈門市可比照本暫行辦法自定計費標準;各地的具體征收標準,由市、縣城建主管部門會同物價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建設項目隨意作出增減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決定。除本規定屬于可申請減免的項目外,確有困難要求減征或緩繳配套費的建設工程須經當地城建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上級城建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生效。原省人民政府閩政〔1986〕綜413號頒發的《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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