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平涼市中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08年)

5722

  平政發〔20**〕122號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平涼市中心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內(規劃建設區域70平方公里)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平涼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為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機構。

  市容環境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專業管理和公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崆峒區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西郊開發區管委會、柳湖鄉政府、崆峒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監督檢查中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和本辦法的執行。

  第四條 規劃、建設、環保、交通、衛生、公安、水務、工商、市政、園林等部門均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部門要根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要切實加強規劃日常巡查管理,及時查處違章違規建筑,并對城區戶外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部門要依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督促有關單位修建便民市場、公共廁所、停車場、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等設施;要加強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促建筑施工單位按照規定設置圍欄、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并做好施工場地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噪聲、工業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指文化娛樂場所產生的噪聲)污染管理,預防和減少噪聲擾民。

  交通運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區出租車、修車門店(攤點)的管理,確??瓦\市場秩序和修車門店(攤點)的規范經營。

  衛生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區餐飲業的食品衛生和公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對不具備排放污水、油煙條件的飲食門店進行整治取締。

  公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交通秩序和公共治安秩序的整頓管理,切實加強對社會生活噪聲(指使用高音喇叭產生的噪聲、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活動產生的噪聲、家庭室內發生的噪聲、商業經營活動產生的噪聲)污染管理及破壞市政公用設施、阻撓行政執法行為的查處。

  水務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區河洪溝道垃圾和建筑廢料的依法管理工作,及時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清理整治涇河流域城區段、南干渠城區段及鴨兒溝、甘溝、紙坊溝、水橋溝、大岔河等兩河四溝內的垃圾和建筑廢料。

  工商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區各集貿市場的日常管理(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強化市場內及市場周邊50米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加強對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批,協助建設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不規范的各類廣告進行清理整治;加強對各經營門店的證照管理;配合市區愛衛辦、開發區、有關鄉(鎮)、各街道辦事處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洗車門店進行整治。

  市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保證各類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對在市政公用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進行管理監督。

  園林綠化部門要切實加強園林設施的管理,并對破損丟失的設施及時進行維修更換,及時清理綠化帶、花壇、樹穴內的雜物和垃圾。

  環衛部門要切實加強環衛設施的管理,及時維修更換破損丟失的設施;及時清掃保潔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合理設置垃圾斗點、果皮箱等環衛設施,加強對主次道路兩側的公廁管理工作。

  第五條 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應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伴T前三包”責任制由崆峒區政府牽頭組織,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開發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愛衛、工商、園林、環衛、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愛護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對損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及設施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崆峒區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給予一定的項目支持和經費保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不斷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九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崆峒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協調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條 城市的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沿路、臨街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應當保持平整,路牙及無障礙設施完好,城市道路和橋梁上設置的隔離、防護、照明、排水等設施應當整潔完好。窨井蓋等設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的,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護欄,并及時維修。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通訊、交通、電力、郵政、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十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地范圍內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清洗機動車輛、進行屠宰加工和擺攤設點。確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第十四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面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和窗外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設攤經營。

  禁止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第十五條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六條 禁止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桿、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中張貼。

  公共廣告欄由崆峒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部門統一規劃設計,由崆峒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管理。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標語以及組裝宣傳車輛在城區進行各類宣傳活動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懸掛、宣傳,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并停止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城市設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出現污損、破舊的,應當及時清洗和修飾。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紅燈、標語牌、宣傳欄、燈箱、畫廊、櫥窗、招牌、電子顯示牌、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管理,定期維修、油飾,保持其整潔、美觀、牢固。

  第十九條 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并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舉辦大型群眾*和文化經營活動由公安、文化部門審批管理;舉辦大型商務宣傳活動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批管理,主辦單位負責做好環境衛生保潔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各類文字用語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內容健康,用語準確,書寫規范,用字正確。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車容明顯不潔的,不得在市區行駛。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公共停車場或指定地點范圍以外停放車輛,禁止車輛在城市主干道交叉路口、主要出入口隨意停留。城市主要街區車輛臨時停放點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市、區交警部門規劃、設置、管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范圍以及管理范圍內的所有區域。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含道路兩側的邊坡、邊溝)和公共場所(人民廣場、火車站廣場等)環境衛生由崆峒區環衛部門負責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

  (二)小街巷、居民住宅區的環境衛生由崆峒區政府負責督促開發區、柳湖鄉、崆峒鎮、各街道辦事處進行清掃保潔,并將垃圾就近集中到垃圾轉運點,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由區環衛部門負責清運。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環境衛生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并將垃圾就近轉運到垃圾斗、點,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由區環衛部門負責清運。

  (四)城區村社環境衛生(包括城鄉結合部)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有關鄉鎮、開發區負責清掃保潔,設置垃圾臺站,垃圾可自行拉運到垃圾場處理,也可委托區環衛部門拉運,實行有償服務。

  (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各單位自建的住宅小區、住宅樓的環境衛生,由各單位負責清掃保潔,產生的垃圾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由區環衛部門清運。

  以上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同時負責本單位責任區內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立面噴涂、張貼的各類非法小廣告的及時清除工作。

  (六)各類市場的環境衛生,由市場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垃圾就近轉運到垃圾斗點,由區環衛部門有償拉運。

  (七)建筑、拆遷工地及周圍環境衛生,由各施工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垃圾清運按建設部《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置。

  (八)城區公廁衛生管理按產權歸屬,由各產權單位及其承包人負責維修管護。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公廁由區環衛部門負責清掃保潔,居民區內的 公廁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清掃保潔;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的公廁由物業管理單位管護保潔。

  (九)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共交通站(點)、停車場、體育館(場)、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公共場所,鐵路、公路沿線,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十)公園、街心花園、綠地、綠化帶、樹穴、花壇、分別由各自管理經營單位和市、區園林部門負責清掃保潔。

  (十一)涇河城區段河道環境衛生,由市水務部門負責清理保潔;城區南干渠、鴨兒溝、甘溝、紙坊溝、水橋溝、大岔河的河(溝)道環境衛生,由崆峒區政府所屬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鄉鎮負責清理保潔。

  (十二)按照前款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單位、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并予告知。

  (十三)冬季若遇降雪,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應當按照“門前三包”責任區,及時清除責任區范圍內的冰雪。冰雪清掃工作由崆峒區政府負責安排并組織實施,區環衛部門組織清運。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及時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在批準的用地范圍以外堆放物料或施工作業。

  建筑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于2.5米的遮擋圍欄、護墻等。沿路、臨街工地應當實行封閉式施工。

  施工作業時,應當有防止塵土飛揚、泥漿灑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防止車輛帶泥行駛。

  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當同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和應當拆除的建筑,并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因施工損壞路面場地等公共設施,應由施工單位及時修復,申請建設部門驗收。

  第二十八條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清理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道路清掃保潔作業產生的垃圾、廢棄物不得掃入排水管道、溝渠。

  城市行道樹、綠籬、花壇、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完好。栽培、整修和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或作業者應當及時清理,不得亂堆亂放。

  第二十九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保持完好潔凈,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定時清掃,及時保潔。城區主干道、廣場和繁華地區應定期進行水洗除塵,清掃作業和垃圾清運應在夜間進行。

  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當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

  第三十二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向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場所自行或委托環衛作業單位清運。

  第三十三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遺撒、飛揚。

  對在道路上泄漏、拋撒物品的,當事人應負責及時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由市綜合執法部門查處并委托環衛作業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經營者應當配置密閉的垃圾收集容器。市場管理單位應根據垃圾日生產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作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第三十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地點、時間和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不得向路面、綠地、窨井和水域傾倒垃圾和糞便等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 公廁應標志明顯,專人管理,保持整潔,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化糞池。對化糞池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疏通,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第三十七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攜帶寵物進入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公交車輛等公共場所。

  (五)其他影響市容環境

  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居民飼養寵物和家禽家畜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三十九條 對單位、學校、部隊、賓館、飯店、居民、個體經營戶產生的垃圾、糞便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實行有償服務。

  經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單位和個人可以按規定從事環境衛生業務經營活動。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并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包括一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便民市場、公共廁所、公共停車場、三輪車、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棚、垃圾中轉臺站等配套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配套設施建成后,應當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項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經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單位或個人可以按照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實施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或改造,按“誰投資、誰受益、誰保潔”的原則經營收費。

  因城市改造、工程建設拆除城市原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報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先建后拆”原則重建或者補建。

  第四十二條 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街道兩側按規定標準設置果皮箱和密閉式垃圾容器。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標準自行設置符合規范的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并開放使用。

  城市臨街商店、攤點應當按規定設置符合規范的廢物箱。

  建筑工地應當設置符合規范的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

  第四十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有效。不能滿足使用需要和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更新、改造和添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行政處罰,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城市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標準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二)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三款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一、三款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一、二項規定的,依據《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四、五項規定的,依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凡本辦法未涉及,但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及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嚴格管理,秉公執法,接受群眾投訴,及時制止和查處有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平涼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12修正)

  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修正)

  《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經1997年4月30日長沙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通過,1997年6月4日湖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批準;根據20**年4月26日長沙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40次會議通過、20**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準的《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沙市關于***的規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該《條例》分總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7章51條。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月6月26日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沙市關于***的規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0**年4月26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40次會議通過,20**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準)

  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

  ............。

  二、對《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文進行修改

  1.將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暫扣其經營工具和物品,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毙薷臑椤斑`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p>

  2.將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毙薷臑椤斑`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p>

  3.將第四十六條“違反本市城市容貌規定且本辦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體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毙薷臑椤斑`反本市城市容貌規定且本辦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體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p>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修改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文明整潔的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實行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制,逐步實行環境衛生社會化服務,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素質和服務質量,改善其勞動條件和待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

  新聞、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宣傳,增強公民環境衛生文明意識,提高公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的責任,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七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八條 建(構)筑物、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責任人一般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缆?、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等專業單位負責;

 ?。ǘ┙窒?、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ㄈ┥虉?/a>、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C場、車站、停車場、公交站點設施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枪?、橋梁、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及電力、電信、郵政、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惺褂脝挝坏乃蚣鞍毒€由使用單位負責,其他公共水域及岸線由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ㄆ撸┙ㄔO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

 ?。ò耍┕珗@、景區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ň牛┕I園區、開發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ㄊC關、團體、部隊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予書面告知。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ㄒ唬┍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ǘ┍3汁h境衛生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ㄈ┍3重熑螀^內的設施、設備和綠地的整潔。

  責任人不能及時履行上述責任的,應當委托他人或者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履行。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對責任區內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進行日常檢查,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規定。

  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綠地、城市道路系統、城市照明及戶外廣告、招牌等的容貌,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規定。

  第十二條 臨街建(構)筑物和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油飾,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

  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在城市主、次干道兩旁設立的棚架、遮陽(雨)布、檐篷等應當美觀、整潔、牢固,破損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維修。

  第十三條 張貼欄、廣告欄(牌)、宣傳欄(畫)、畫廊、標語牌、招牌、路牌、櫥窗、霓虹燈等,應當定期清洗、油飾、更換,殘破或者內容過時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和樹干、電桿上刻畫、涂寫。

  在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道路、路緣石和路面上各類井蓋應當保持平整、完好,塌陷或者破損的,由責任單位及時維修更新。

  崗亭、標線、信號燈、護欄、路燈等公共設施,責任單位應當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設施破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行道樹、公共綠地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禁止踐踏、攀摘、毀損樹木、花草。

  第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各類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

  運輸流體、散裝貨物以及垃圾、糞便的車輛裝運設備應當完好,裝載適度,運輸時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撒漏飛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劃定位置,非機動車應當有序停放在空坪隙地上。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廣場、綠地等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攬工等活動。

  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劃定位置營業的各類攤點應當自備清掃工具和垃圾容器,保持場地整潔,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 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晖饨洜I、作業;

 ?。ǘ⒗鴹壷玫晖?;

 ?。ㄈ┰诘晖舛逊?、吊掛、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ㄋ模┰诘缆仿肪壥O置踏步;

 ?。ㄎ澹p毀門前花草樹木、公用設施。

  第二十條 經批準在公共場地舉辦公益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在場地內臨時設置垃圾容器,安排專人負責環境衛生?;顒咏Y束后,舉辦單位應當立即清理現場,清運垃圾,拆除設置的臨時設施和宣傳品等。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和運輸,實行無害化處置和綜合利用。

  醫療衛生、教學科研、生物化學制品及屠宰等單位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居民生活垃圾應當倒入垃圾站。實行垃圾袋裝收集的區域,應當將垃圾裝入袋內,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點或者由專人收集。

  第二十三條 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到垃圾處置場。公共垃圾站(點)的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清運。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的垃圾,自行負責清運;公共場所的垃圾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運。無清運能力的,可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運。

  凡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架設電桿、維修道路、修整樹木花草、疏浚溝渠、維修或者鋪設管網等,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保持清潔;需要恢復原狀的,必須恢復原狀。禁止將疏浚溝渠的垃圾直接放置在路面上。

  第二十五條 市區臨街拆、建施工工地應當按照標準圍擋作業,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禁止在圍擋外堆放材料、機具和建筑渣土;車輛出入工地不得污染道路;泥漿水不得向路面排放。

  第二十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處置建筑垃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⒔ㄖ烊肷罾蛘邔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ǘ┥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ㄈ┙ㄖ{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ㄋ模┩扛?、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ㄎ澹┦┕挝晃醇皶r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

 ?。┰谶\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建筑垃圾;

 ?。ㄆ撸╇S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ò耍⒔ㄖ唤o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

 ?。ň牛┪唇浐藴驶蛘叱龊藴史秶幹媒ㄖ?。

  第二十八條 公共(用)廁所,應為水沖式或者環保型廁所,并設專人管理,做到無臭、無蠅、無澎溢。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化糞池,再進入城市污水系統。不能進入城市污水系統的糞便,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到指定的糞便處置場。

  第二十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S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檳榔渣等食物殘渣;

 ?。ǘ╇S地便溺;

 ?。ㄈ﹣y扔果皮、煙頭、紙屑、食品飲料包裝等廢棄物;

 ?。ㄋ模﹣y倒垃圾、糞便、廢油和污水;

 ?。ㄎ澹﹣y扔動物尸體;

 ?。┧蜌洉r沿途鳴放鞭炮或者丟撒冥紙。

  第三十條 在本市市區內設置的機動車輛清洗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窜噲鏊仨氂熊囕v專用進出通道;

 ?。ǘ┳鳂I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露天洗車場所應當有圍墻遮擋;

 ?。ㄈ﹫鰞扔形鬯恋硖幚碓O施。清洗機動車輛時不得占用市政道路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向下水道和路面排放。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實行圈養,并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

  犬和寵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公共廁所、公共垃圾站、清掃工班房、垃圾處置場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設,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集貿市場、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體育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對外開放的公用廁所和垃圾容器,并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亂吐、亂扔廢棄物的警示牌。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舊區改建、新區開發和新建、擴建城市道路中,市、縣(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置公共廁所、垃圾站、清掃工班房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三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因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由建設單位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移動、占用、關閉、拆除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由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ㄒ唬┦腥莪h境衛生工作成績突出的;

 ?。ǘ┙ㄔO、維護和管理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效果顯著的;

 ?。ㄈ┲浦箵p害市容和環境衛生或者破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功的;

 ?。ㄋ模┰谑腥莺铜h境衛生科研、教育、宣傳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履行清掃、保潔責任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清除干凈等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影響市容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國家有關建筑垃圾的管理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清除干凈等補救措施;其中有第(一)、(二)、(三)項行為的,可以并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清除、態度惡劣等情節嚴重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數量超過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第(五)、(六)項行為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市城市容貌規定且本辦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體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1991年1月3日公布的《長沙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12修正)

  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修正)

  (1992年6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訂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2月20日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8月25日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環境優美、文明整潔的城市,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范圍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所)是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機構,對環境衛生進行日常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園林、衛生、民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協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逐步實行產業化,資金實行財政撥款和多渠道籌集相結合的辦法。

  第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條 各種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有礙市容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及時清理、清洗、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條 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及其建筑物、構筑物臨街的門前、窗外、陽臺、外廊、屋頂等不得懸掛、堆放、晾曬有礙市容的物品。

  搭建、封閉陽臺或者裝修、改造建筑物外墻、門面應當符合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臨街飲食單位和其他單位、居民的爐口、煙囪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九條 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不得占用商場(店)門前場地、通道進行經營活動,確需臨時搭建或者占用的,須經市、縣(市)有關部門批準。禁止占用人行道、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道路和橋涵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者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必須做到: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作業;

  (二)按規定設置臨時圍墻,建筑物應當封閉施工;

  (三)破路施工應當圍遮,設置安全標志,并按規定時間修復路面,清運渣土;

  (四)工地內應當設置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建筑廢水須經處理后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應當按規定的運輸線路、時間、裝卸地點處置;

  (五)工地出口處內側應當鋪設硬化路面,并在運輸車輛出口處設置沖洗車輛的設備,車輛經沖洗后方可上路;

  (六)工程竣工時必須及時拆除臨時設施和清理平整場地。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經常保持園林綠化設施的整潔美觀。栽培、整修行道樹木、綠籬、花壇、草坪時遺留的枝葉和渣土應當在當日清理完畢。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不含招貼廣告)、牌匾、畫廊、報欄、公共廣告欄、櫥窗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破損陳舊的,設置單位必須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燈光廣告、公共廣告欄必須征得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除公共廣告欄外,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標語、啟事、招貼廣告。

  第十三條 除節慶日或者其他重大活動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標語條幅等宣傳品,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懸掛的標語條幅,設置或者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后五天內撤除完畢。

  第十四條 路牌、門牌、汽車站牌、交通標志、交通崗亭、路燈電桿、消防栓、交通護欄、電話亭、果皮箱、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設置完備,并保持其整潔。破損陳舊的,設置或者管理單位必須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占用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市政公用設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亂涂寫、亂刻畫。

  第十五條 在城市市區行駛的各種車輛應當保持車體完好,車容整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運輸散裝砂、石子、渣土的車輛應當具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

  摩托車、自行車、三輪車等應當在劃定的停車點停放。

  在城市市區設立機動車輛清洗站(場)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要求。

  第十六條 禁止在城市市區飼養雞、鴨、鵝、肉鴿、兔、羊、豬等家禽家畜,但教學、科研單位的實驗動物除外;飼養信鴿須經體育主管部門批準,設置鴿舍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要求,不得有礙市容。禁止在陽臺外和窗外搭建鴿舍。

  城市市區限制養犬,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核、煙蒂、紙屑等廢棄物;

  (二)不得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得任意拋棄動物尸體;

  (三)不得將路面清掃的塵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綠化帶和下水道;

  (四)不得在道路沖洗各種機動車;

  (五)不得在出殯途中丟撒冥紙;

  (六)清掏的下水道淤泥置于路面的,應當于當天清理完畢,河道淤泥置于路面的,應當在三日內清理完畢。

  第十八條 清掃、保潔實行劃片包干、分工負責的制度:

  (一)城市市區主次干道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二)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區、住宅小區分別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商場、醫院、公園風景區及小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專用道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院落、宿舍區和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劃定的衛生責任區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五)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批發市場、超市由業主單位組織清掃、保潔,攤點經營者負責各自占地范圍內的清掃、保潔;

  (六)臨街單位(含個體工商戶)負責臨街范圍人行道、通道的清掃、保潔;

  (七)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地的清掃、保潔。

  第十九條 各種垃圾收集清運實行統一管理、分類處理。居民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集清運;其他垃圾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并按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卸放;或者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清運。

  第二十條 道路兩側和居民區的公共廁所、倒桶點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管理、保潔,并負責定時清運糞便。

  單位院落、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廁所、化糞池由產權單位向當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登記,并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保潔、清運糞便。

  城鄉結合部的農村公共廁所,由當地村民委員會組織管理、保潔,或者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管理、保潔。

  遠離公共廁所或者倒桶點的居民的糞便,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統一清運。

  第二十一條 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清掃、保潔,清運垃圾、糞便,清掏化糞池的,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二條 對垃圾、糞便應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垃圾和未經化糞處理的糞便,不得倒入或者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當地愛國衛生組織的統一安排,定期消殺蚊子、蒼蠅、老鼠、蟑螂,清除蚊蠅孳生地。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城市公共衛生設施和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的作業專用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倒桶點、果皮箱、垃圾轉運站、糞便處理場、垃圾處理場和環境衛生專用標志、車輛、停車場及工作房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規劃部門應當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納入城市規劃,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

  新區建設和舊城成片改建,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其他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經批準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工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施工。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同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管理。

  未經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第二十六條 道路兩側和居民區的公共廁所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修建、管理。

  新建住宅小區規劃要求配建的廁所由開發單位負責建設。

  新建建筑物應當根據要求配建原被拆除的公共廁所。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或者重建。

  第二十七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人行道按環境衛生要求設置果皮箱等衛生設施,并定期組織清掏、保潔、維修。

  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商場、醫院、公園風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環境衛生的要求設置果皮箱等衛生設施,并定期組織清掏、保潔、維修。

  第二十八條 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并做好消毒、滅蠅工作,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經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地吐痰,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等廢棄物的,或者摩托車、自行車、三輪車等未在劃定的停車點停放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處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責令改正,并可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一)亂倒垃圾、污水、糞便,隨地便溺,任意拋棄動物尸體的;

  (二)將路面清掃的塵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綠化帶或者下水道的;

  (三)懸掛標語條幅等宣傳品未按時拆除的;

  (四)機動車輛車體破損、車容不整潔的;

  (五)設置鴿舍不符合環境衛生要求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一)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亂涂寫,亂刻畫的;

  (二)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臨街建筑物懸掛、堆放、晾曬物品的;

  (三)占用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者擅自在商場(店)門前場地進行經營活動的;

  (四)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淤泥未按時清理的;

  (五)在道路沖洗各種機動車的;

  (六)出殯沿途丟撒冥紙的;

  (七)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廣告牌、標語及其他設施未按規定及時清理、清洗、整修(更新),有礙市容的;

  (八)建設工地未設置臨時圍墻,建筑物未封閉施工或者不按規定范圍作業施工的;

  (九)擅自搭建、封閉陽臺或者裝修、改造建筑物外墻、門面的;

  (十)不按規定的運輸線路、時間、裝卸地點運輸、卸放垃圾、糞便、渣土,或者將未經化糞處理的糞便倒入或者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車輛運載物品發生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十二)建設施工、園林綠化作業,未按時清理場地和枝葉、渣土的;

  (十三)責任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未按規定組織清掃、保潔和清運垃圾、糞便的;

  (十四)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燈光廣告或者懸掛標語條幅等宣傳品的;在公共廣告欄外張貼標語、啟事、招貼廣告的;

  (十五)爐口、煙囪等排污口朝向街面設置的;

  (十六)破路施工不圍遮、不設安全標志的,或者未按規定時間修復路面,清運渣土的;

  (十七)在城市市區飼養家禽家畜、擅自飼養信鴿,或者在陽臺外、窗外搭建鴿舍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四)項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其違法物品、工具,并登記保存。違反前款第(十七)項規定,對飼養的動物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工地出口內側路面未硬化,未設置沖洗車輛設備或者車輛未經沖洗上路的;

  (二)無準運證件從事散裝砂、石子、渣土運輸的;

  (三)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污損、占用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擅自改變用途的,責令其清洗、退還,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前款規定的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其運輸工具,并登記保存。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

  (二)設立機動車輛清洗站(場)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環境衛生要求的。

  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按每立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建、修建或者拆除;逾期未改建、修建或者未拆除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拒絕、阻礙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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