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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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發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三屆九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包括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涉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各項事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四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實現市級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局面??茖W確定各級各有關部門管理職責與職權,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落實到基層,拓展到社區,整合管理資源,充分發揮管理效能。建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體制,即市、區兩級政府,市、區、街道(鎮)三級管理,市、區、街道(鎮)、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四級組織網絡。

  第五條 市城管局是市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區城管(環衛)部門在區政府和市城管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衛生、城鄉規劃、園林、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監察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職能。

  第七條 由市政府統籌、市城管局具體負責,制定科學、合理、全面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發展計劃,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劃,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同步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區政府及市城管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積極組織市民群眾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的治理和管理,提高社會公德意識和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公眾市容環境衛生意識教育的宣傳報道,通過開辟專欄、專版等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效果。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等現象;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四害"(老鼠、蚊、蠅和蟑螂)孳生地,無違法飼養禽畜;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滅殺老鼠、蚊子、蒼蠅、蟑螂。

  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確定:

  (一)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區由受委托的物業管理者負責,沒有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區由屬地居委會和環衛部門共同負責,屬地居委會負責督促管理;

  (二)旅游景區(點)、商業網點、技術工業園區、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和廣場等場所,由管理或經營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范圍內及其圍墻等附屬建(構)筑由本單位負責;

  (四)市場、個體商鋪、攤檔等經營性單位由經營者負責;

  (五)建筑工地、未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移交的住宅小區及其附屬道路、市政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范圍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城市道路、橋梁、公路及其附屬區域,由相關設施管理部門負責;

  (七)城市綠地及綠化配套設施由有關規定確定的管理主體負責。

  前款各項責任區的界限:以用地紅線為界(不包括紅線內的城市主次干道)。街道(巷)兩側的責任單位(含住戶),有圍墻的,從臨街圍墻外墻根至人行道側石以內;無圍墻的以左右相鄰交接中心線為界,門前墻根至人行道側石以內。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具體責任,由區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并采取通知、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責任人履行責任。有關責任人應按要求做好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市區范圍內所有建筑物及公用設施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城市主、次干

  道兩側臨街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對建(構)筑物的外部進行清污或粉刷。   第十四條 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外墻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

  第十五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臨街陽臺、公共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及其護欄、電力通訊輸送線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臨街建筑物外墻安裝空調外機冷卻水不得凌空排放或向外滴水影響他人。

  第十六條 陽臺不宜安置防盜網,確需安全防護的,需采用不銹材料的防盜網,設置時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窗戶防盜網應安裝在室內側;同一樓宇應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樣式。對已安裝的不符合要求的防盜網,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工程建設或舉辦慶典、文化、體育等公益或商業活動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按規定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批準后實施。

  主辦單位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恢復場地原貌。

  第十八條 禁止經營者擅自超出經營場地的范圍占道經營:

  (一)街道兩旁的商店必須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場所為界,在規定的營業面積內依法經營(不含違章建筑),門、窗、外墻以外不準擺設商品、桌椅和各種招牌等物品。企業在單位前舉行促銷、經營活動的,需按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

  (二)各類農副產品必須在農貿市場或經批準的經營場所中擺賣,不得在馬路、街(巷)等公共場地擺賣;

  (三)經批準經營的機動車維修、車輛清洗美容、五金建材加工和飲食行業,不得占用道路,不得污染、損壞人行道等公共設施進行作業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營;

  (四)經批準設置的燈光夜市和臨時攤檔,必須在指定地點按要求進行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面積、超時經營。

  第十九條 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挖掘道路。

  城市道路路面及井蓋、溝蓋等附屬設施出現損壞、缺失的,管理單位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及時修復。

  第二十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場地及樓宇之間設置架空管線,各類管線的安裝必須符合規范要求,入地鋪設;已設置的架空管線設施產權單位應按要求入地鋪設。

  第二十一條 在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施工現場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臨街建筑施工工地設置不低于2m的遮擋墻,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墻高度不低于1.8m,圍欄高度不低于1.6m;

  (二)施工現場必須保持整潔,無散在生活垃圾和"四害"孳生地;材料、機具堆放整齊,圍墻以外不準堆放物料,及時清理余泥、渣土等固體廢棄物,運送到指定地點處理;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硬底化,設置沖洗裝置,駛離工地的車輛必須清洗干凈,防止污染道路;

  (四)施工排水應當經沉沙池沉淀處理后方可排入城市雨、污水管網,不得外泄污染周邊環境;

  (五)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六)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并修復因施工損壞的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必須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必須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泄露、遺撒。

  第二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及相關規定,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定期修飾、維護,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及其公共設施上張貼、涂寫廣告。

  各責任區的責任人有義務協助城管執法部門做好對亂張貼、亂涂畫的調查取證工作,并負責清理責任區內的亂張貼、亂涂畫。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未經批準不得在路燈桿上架設廣告。

  夜景照明和裝飾性燈光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并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維護市區的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破壞城市綠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二)在城市綠地上堆放物品、擅自設置廣告(指示)招牌擺攤設點、銷售商品;拋撒雜物,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焚燒物料;

  (三)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果,踐踏城市綠地;

  (四)穿行城市道路綠化帶;

  (五)任何車輛在城市綠地上行駛、停放。

  城市綠地應保持整潔、美觀,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在城市綠地進行施工或者管理作業產生的垃圾和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未能及時清理造成二次污染的,由作業單位負責即時清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達到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做到文明作業,及時清潔,方便群眾。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工作的責任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天早上7時前完成清掃工作;

  (二)嚴格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規定做好保潔工作,做到路(地)面無垃圾、污物和廢棄物;加強重點地區、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

  (三)清掃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廢棄物,不得投入道路及下水道或河道、水域;

  (四)果皮箱、垃圾

  箱必須及時清理,防止垃圾滿溢,保持箱體和箱體周圍整潔。   第二十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時定點收集、清運垃圾。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實行袋裝化、容器化、密閉化。

  各區政府及市城管局應當科學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辦法,逐步推行垃圾分類收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居民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清運,或者按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委會商環衛部門指定的臨時堆放點集中堆放,并委托清運服務單位清運,清運費用由產生垃圾的業主承擔。

  建筑垃圾必須運至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場所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

  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三十條 科研機構、醫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由有資質的單位使用專用容器和設施運輸專門處理,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傾倒或運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覺維護市區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從高空、建(構)筑物、交通工具向外擲物、潑水;

  (三)翻撿垃圾容器內的垃圾造成環境污染;

  (四)將油煙、廢氣、雜物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向江河、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六)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二條 從事廢品收購行業的,要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三條 居民住宅化糞池的維護由受益居民戶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也可委托屬地環衛部門有償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區中心城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戶外產生的糞便應當由飼養人自行清除。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愛護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提出拆遷方案,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并應在工程建設完成后對有關環境衛生設施進行修復或重建,修復、重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新(擴)建大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和大型公用建筑等大型項目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有關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中。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設、使用。新建住宅小區在竣工時,開發商應向屬地環衛部門完成該小區生活垃圾處理相關工作的一次性移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凌空排放空調器冷卻水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按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規定,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或傾倒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m.airporthotelslisboa.com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或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拋棄、傾倒廢棄物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八)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市區范圍內違規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按禽類每只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只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督T市區門前三包管理辦法》(江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和《江門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主題詞:環保衛生管理通知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20**年2月10日印發

篇2: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12修正)

  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修正)

  《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經1997年4月30日長沙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通過,1997年6月4日湖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批準;根據20**年4月26日長沙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40次會議通過、20**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準的《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沙市關于***的規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該《條例》分總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7章51條。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月6月26日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沙市關于***的規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0**年4月26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40次會議通過,20**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準)

  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

  ............。

  二、對《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文進行修改

  1.將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暫扣其經營工具和物品,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毙薷臑椤斑`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p>

  2.將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毙薷臑椤斑`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p>

  3.將第四十六條“違反本市城市容貌規定且本辦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體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毙薷臑椤斑`反本市城市容貌規定且本辦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體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p>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修改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文明整潔的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實行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制,逐步實行環境衛生社會化服務,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素質和服務質量,改善其勞動條件和待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

  新聞、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宣傳,增強公民環境衛生文明意識,提高公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的責任,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七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八條 建(構)筑物、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責任人一般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缆?、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等專業單位負責;

 ?。ǘ┙窒?、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ㄈ┥虉?/a>、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C場、車站、停車場、公交站點設施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枪?、橋梁、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及電力、電信、郵政、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惺褂脝挝坏乃蚣鞍毒€由使用單位負責,其他公共水域及岸線由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ㄆ撸┙ㄔO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

 ?。ò耍┕珗@、景區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ň牛┕I園區、開發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ㄊC關、團體、部隊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予書面告知。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ㄒ唬┍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ǘ┍3汁h境衛生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ㄈ┍3重熑螀^內的設施、設備和綠地的整潔。

  責任人不能及時履行上述責任的,應當委托他人或者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履行。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對責任區內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進行日常檢查,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規定。

  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綠地、城市道路系統、城市照明及戶外廣告、招牌等的容貌,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規定。

  第十二條 臨街建(構)筑物和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油飾,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

  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在城市主、次干道兩旁設立的棚架、遮陽(雨)布、檐篷等應當美觀、整潔、牢固,破損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維修。

  第十三條 張貼欄、廣告欄(牌)、宣傳欄(畫)、畫廊、標語牌、招牌、路牌、櫥窗、霓虹燈等,應當定期清洗、油飾、更換,殘破或者內容過時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和樹干、電桿上刻畫、涂寫。

  在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道路、路緣石和路面上各類井蓋應當保持平整、完好,塌陷或者破損的,由責任單位及時維修更新。

  崗亭、標線、信號燈、護欄、路燈等公共設施,責任單位應當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設施破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行道樹、公共綠地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禁止踐踏、攀摘、毀損樹木、花草。

  第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各類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

  運輸流體、散裝貨物以及垃圾、糞便的車輛裝運設備應當完好,裝載適度,運輸時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撒漏飛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劃定位置,非機動車應當有序停放在空坪隙地上。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廣場、綠地等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攬工等活動。

  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劃定位置營業的各類攤點應當自備清掃工具和垃圾容器,保持場地整潔,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 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晖饨洜I、作業;

 ?。ǘ⒗鴹壷玫晖?;

 ?。ㄈ┰诘晖舛逊?、吊掛、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ㄋ模┰诘缆仿肪壥O置踏步;

 ?。ㄎ澹p毀門前花草樹木、公用設施。

  第二十條 經批準在公共場地舉辦公益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在場地內臨時設置垃圾容器,安排專人負責環境衛生?;顒咏Y束后,舉辦單位應當立即清理現場,清運垃圾,拆除設置的臨時設施和宣傳品等。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和運輸,實行無害化處置和綜合利用。

  醫療衛生、教學科研、生物化學制品及屠宰等單位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居民生活垃圾應當倒入垃圾站。實行垃圾袋裝收集的區域,應當將垃圾裝入袋內,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點或者由專人收集。

  第二十三條 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到垃圾處置場。公共垃圾站(點)的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清運。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的垃圾,自行負責清運;公共場所的垃圾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運。無清運能力的,可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運。

  凡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架設電桿、維修道路、修整樹木花草、疏浚溝渠、維修或者鋪設管網等,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保持清潔;需要恢復原狀的,必須恢復原狀。禁止將疏浚溝渠的垃圾直接放置在路面上。

  第二十五條 市區臨街拆、建施工工地應當按照標準圍擋作業,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禁止在圍擋外堆放材料、機具和建筑渣土;車輛出入工地不得污染道路;泥漿水不得向路面排放。

  第二十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處置建筑垃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⒔ㄖ烊肷罾蛘邔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ǘ┥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ㄈ┙ㄖ{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ㄋ模┩扛?、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ㄎ澹┦┕挝晃醇皶r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

 ?。┰谶\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建筑垃圾;

 ?。ㄆ撸╇S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ò耍⒔ㄖ唤o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

 ?。ň牛┪唇浐藴驶蛘叱龊藴史秶幹媒ㄖ?。

  第二十八條 公共(用)廁所,應為水沖式或者環保型廁所,并設專人管理,做到無臭、無蠅、無澎溢。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化糞池,再進入城市污水系統。不能進入城市污水系統的糞便,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到指定的糞便處置場。

  第二十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S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檳榔渣等食物殘渣;

 ?。ǘ╇S地便溺;

 ?。ㄈ﹣y扔果皮、煙頭、紙屑、食品飲料包裝等廢棄物;

 ?。ㄋ模﹣y倒垃圾、糞便、廢油和污水;

 ?。ㄎ澹﹣y扔動物尸體;

 ?。┧蜌洉r沿途鳴放鞭炮或者丟撒冥紙。

  第三十條 在本市市區內設置的機動車輛清洗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窜噲鏊仨氂熊囕v專用進出通道;

 ?。ǘ┳鳂I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露天洗車場所應當有圍墻遮擋;

 ?。ㄈ﹫鰞扔形鬯恋硖幚碓O施。清洗機動車輛時不得占用市政道路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向下水道和路面排放。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實行圈養,并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

  犬和寵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公共廁所、公共垃圾站、清掃工班房、垃圾處置場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設,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集貿市場、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體育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對外開放的公用廁所和垃圾容器,并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亂吐、亂扔廢棄物的警示牌。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舊區改建、新區開發和新建、擴建城市道路中,市、縣(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置公共廁所、垃圾站、清掃工班房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三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因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由建設單位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移動、占用、關閉、拆除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由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ㄒ唬┦腥莪h境衛生工作成績突出的;

 ?。ǘ┙ㄔO、維護和管理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效果顯著的;

 ?。ㄈ┲浦箵p害市容和環境衛生或者破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功的;

 ?。ㄋ模┰谑腥莺铜h境衛生科研、教育、宣傳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履行清掃、保潔責任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清除干凈等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影響市容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國家有關建筑垃圾的管理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清除干凈等補救措施;其中有第(一)、(二)、(三)項行為的,可以并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清除、態度惡劣等情節嚴重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數量超過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第(五)、(六)項行為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市城市容貌規定且本辦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體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1991年1月3日公布的《長沙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12修正)

  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修正)

  (1992年6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訂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2月20日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8月25日福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環境優美、文明整潔的城市,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范圍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所)是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機構,對環境衛生進行日常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園林、衛生、民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協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逐步實行產業化,資金實行財政撥款和多渠道籌集相結合的辦法。

  第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條 各種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有礙市容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及時清理、清洗、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條 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及其建筑物、構筑物臨街的門前、窗外、陽臺、外廊、屋頂等不得懸掛、堆放、晾曬有礙市容的物品。

  搭建、封閉陽臺或者裝修、改造建筑物外墻、門面應當符合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臨街飲食單位和其他單位、居民的爐口、煙囪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九條 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不得占用商場(店)門前場地、通道進行經營活動,確需臨時搭建或者占用的,須經市、縣(市)有關部門批準。禁止占用人行道、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道路和橋涵設施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者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必須做到: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作業;

  (二)按規定設置臨時圍墻,建筑物應當封閉施工;

  (三)破路施工應當圍遮,設置安全標志,并按規定時間修復路面,清運渣土;

  (四)工地內應當設置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建筑廢水須經處理后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應當按規定的運輸線路、時間、裝卸地點處置;

  (五)工地出口處內側應當鋪設硬化路面,并在運輸車輛出口處設置沖洗車輛的設備,車輛經沖洗后方可上路;

  (六)工程竣工時必須及時拆除臨時設施和清理平整場地。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經常保持園林綠化設施的整潔美觀。栽培、整修行道樹木、綠籬、花壇、草坪時遺留的枝葉和渣土應當在當日清理完畢。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不含招貼廣告)、牌匾、畫廊、報欄、公共廣告欄、櫥窗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破損陳舊的,設置單位必須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燈光廣告、公共廣告欄必須征得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除公共廣告欄外,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標語、啟事、招貼廣告。

  第十三條 除節慶日或者其他重大活動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標語條幅等宣傳品,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懸掛的標語條幅,設置或者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后五天內撤除完畢。

  第十四條 路牌、門牌、汽車站牌、交通標志、交通崗亭、路燈電桿、消防栓、交通護欄、電話亭、果皮箱、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設置完備,并保持其整潔。破損陳舊的,設置或者管理單位必須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占用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市政公用設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亂涂寫、亂刻畫。

  第十五條 在城市市區行駛的各種車輛應當保持車體完好,車容整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運輸散裝砂、石子、渣土的車輛應當具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

  摩托車、自行車、三輪車等應當在劃定的停車點停放。

  在城市市區設立機動車輛清洗站(場)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要求。

  第十六條 禁止在城市市區飼養雞、鴨、鵝、肉鴿、兔、羊、豬等家禽家畜,但教學、科研單位的實驗動物除外;飼養信鴿須經體育主管部門批準,設置鴿舍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要求,不得有礙市容。禁止在陽臺外和窗外搭建鴿舍。

  城市市區限制養犬,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核、煙蒂、紙屑等廢棄物;

  (二)不得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得任意拋棄動物尸體;

  (三)不得將路面清掃的塵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綠化帶和下水道;

  (四)不得在道路沖洗各種機動車;

  (五)不得在出殯途中丟撒冥紙;

  (六)清掏的下水道淤泥置于路面的,應當于當天清理完畢,河道淤泥置于路面的,應當在三日內清理完畢。

  第十八條 清掃、保潔實行劃片包干、分工負責的制度:

  (一)城市市區主次干道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二)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區、住宅小區分別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商場、醫院、公園風景區及小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專用道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院落、宿舍區和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劃定的衛生責任區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五)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批發市場、超市由業主單位組織清掃、保潔,攤點經營者負責各自占地范圍內的清掃、保潔;

  (六)臨街單位(含個體工商戶)負責臨街范圍人行道、通道的清掃、保潔;

  (七)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地的清掃、保潔。

  第十九條 各種垃圾收集清運實行統一管理、分類處理。居民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集清運;其他垃圾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并按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卸放;或者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清運。

  第二十條 道路兩側和居民區的公共廁所、倒桶點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管理、保潔,并負責定時清運糞便。

  單位院落、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廁所、化糞池由產權單位向當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登記,并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保潔、清運糞便。

  城鄉結合部的農村公共廁所,由當地村民委員會組織管理、保潔,或者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管理、保潔。

  遠離公共廁所或者倒桶點的居民的糞便,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統一清運。

  第二十一條 委托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清掃、保潔,清運垃圾、糞便,清掏化糞池的,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二條 對垃圾、糞便應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垃圾和未經化糞處理的糞便,不得倒入或者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當地愛國衛生組織的統一安排,定期消殺蚊子、蒼蠅、老鼠、蟑螂,清除蚊蠅孳生地。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城市公共衛生設施和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的作業專用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倒桶點、果皮箱、垃圾轉運站、糞便處理場、垃圾處理場和環境衛生專用標志、車輛、停車場及工作房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規劃部門應當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納入城市規劃,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

  新區建設和舊城成片改建,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其他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經批準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工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施工。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同級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管理。

  未經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第二十六條 道路兩側和居民區的公共廁所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修建、管理。

  新建住宅小區規劃要求配建的廁所由開發單位負責建設。

  新建建筑物應當根據要求配建原被拆除的公共廁所。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或者重建。

  第二十七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人行道按環境衛生要求設置果皮箱等衛生設施,并定期組織清掏、保潔、維修。

  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商場、醫院、公園風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環境衛生的要求設置果皮箱等衛生設施,并定期組織清掏、保潔、維修。

  第二十八條 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并做好消毒、滅蠅工作,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經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地吐痰,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等廢棄物的,或者摩托車、自行車、三輪車等未在劃定的停車點停放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處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責令改正,并可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一)亂倒垃圾、污水、糞便,隨地便溺,任意拋棄動物尸體的;

  (二)將路面清掃的塵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綠化帶或者下水道的;

  (三)懸掛標語條幅等宣傳品未按時拆除的;

  (四)機動車輛車體破損、車容不整潔的;

  (五)設置鴿舍不符合環境衛生要求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一)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亂涂寫,亂刻畫的;

  (二)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臨街建筑物懸掛、堆放、晾曬物品的;

  (三)占用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者擅自在商場(店)門前場地進行經營活動的;

  (四)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淤泥未按時清理的;

  (五)在道路沖洗各種機動車的;

  (六)出殯沿途丟撒冥紙的;

  (七)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廣告牌、標語及其他設施未按規定及時清理、清洗、整修(更新),有礙市容的;

  (八)建設工地未設置臨時圍墻,建筑物未封閉施工或者不按規定范圍作業施工的;

  (九)擅自搭建、封閉陽臺或者裝修、改造建筑物外墻、門面的;

  (十)不按規定的運輸線路、時間、裝卸地點運輸、卸放垃圾、糞便、渣土,或者將未經化糞處理的糞便倒入或者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車輛運載物品發生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十二)建設施工、園林綠化作業,未按時清理場地和枝葉、渣土的;

  (十三)責任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未按規定組織清掃、保潔和清運垃圾、糞便的;

  (十四)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燈光廣告或者懸掛標語條幅等宣傳品的;在公共廣告欄外張貼標語、啟事、招貼廣告的;

  (十五)爐口、煙囪等排污口朝向街面設置的;

  (十六)破路施工不圍遮、不設安全標志的,或者未按規定時間修復路面,清運渣土的;

  (十七)在城市市區飼養家禽家畜、擅自飼養信鴿,或者在陽臺外、窗外搭建鴿舍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四)項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其違法物品、工具,并登記保存。違反前款第(十七)項規定,對飼養的動物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工地出口內側路面未硬化,未設置沖洗車輛設備或者車輛未經沖洗上路的;

  (二)無準運證件從事散裝砂、石子、渣土運輸的;

  (三)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污損、占用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擅自改變用途的,責令其清洗、退還,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前款規定的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其運輸工具,并登記保存。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

  (二)設立機動車輛清洗站(場)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環境衛生要求的。

  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按每立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市、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建、修建或者拆除;逾期未改建、修建或者未拆除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拒絕、阻礙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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