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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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修正)

  《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經1997年4月30日長沙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通過,1997年6月4日湖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批準;根據20**年4月26日長沙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40次會議通過、20**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準的《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沙市關于***的規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該《條例》分總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獎勵與處罰、附則7章51條。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月6月26日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長沙市關于***的規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0**年4月26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40次會議通過,20**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準)

  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

  ............。

  二、對《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文進行修改

  1.將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暫扣其經營工具和物品,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毙薷臑椤斑`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p>

  2.將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毙薷臑椤斑`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p>

  3.將第四十六條“違反本市城市容貌規定且本辦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體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毙薷臑椤斑`反本市城市容貌規定且本辦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體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p>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修改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文明整潔的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實行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制,逐步實行環境衛生社會化服務,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素質和服務質量,改善其勞動條件和待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

  新聞、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宣傳,增強公民環境衛生文明意識,提高公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的責任,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七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八條 建(構)筑物、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責任人一般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缆?、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等專業單位負責;

 ?。ǘ┙窒?、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ㄈ┥虉?/a>、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C場、車站、停車場、公交站點設施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枪?、橋梁、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及電力、電信、郵政、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惺褂脝挝坏乃蚣鞍毒€由使用單位負責,其他公共水域及岸線由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ㄆ撸┙ㄔO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

 ?。ò耍┕珗@、景區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ň牛┕I園區、開發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ㄊC關、團體、部隊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予書面告知。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ㄒ唬┍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點、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ǘ┍3汁h境衛生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ㄈ┍3重熑螀^內的設施、設備和綠地的整潔。

  責任人不能及時履行上述責任的,應當委托他人或者市容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履行。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對責任區內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進行日常檢查,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規定。

  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綠地、城市道路系統、城市照明及戶外廣告、招牌等的容貌,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規定。

  第十二條 臨街建(構)筑物和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油飾,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

  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在城市主、次干道兩旁設立的棚架、遮陽(雨)布、檐篷等應當美觀、整潔、牢固,破損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維修。

  第十三條 張貼欄、廣告欄(牌)、宣傳欄(畫)、畫廊、標語牌、招牌、路牌、櫥窗、霓虹燈等,應當定期清洗、油飾、更換,殘破或者內容過時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和樹干、電桿上刻畫、涂寫。

  在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道路、路緣石和路面上各類井蓋應當保持平整、完好,塌陷或者破損的,由責任單位及時維修更新。

  崗亭、標線、信號燈、護欄、路燈等公共設施,責任單位應當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設施破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行道樹、公共綠地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禁止踐踏、攀摘、毀損樹木、花草。

  第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各類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

  運輸流體、散裝貨物以及垃圾、糞便的車輛裝運設備應當完好,裝載適度,運輸時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撒漏飛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劃定位置,非機動車應當有序停放在空坪隙地上。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廣場、綠地等場所從事設攤經營、兜售、攬工等活動。

  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劃定位置營業的各類攤點應當自備清掃工具和垃圾容器,保持場地整潔,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 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晖饨洜I、作業;

 ?。ǘ⒗鴹壷玫晖?;

 ?。ㄈ┰诘晖舛逊?、吊掛、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ㄋ模┰诘缆仿肪壥O置踏步;

 ?。ㄎ澹p毀門前花草樹木、公用設施。

  第二十條 經批準在公共場地舉辦公益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在場地內臨時設置垃圾容器,安排專人負責環境衛生?;顒咏Y束后,舉辦單位應當立即清理現場,清運垃圾,拆除設置的臨時設施和宣傳品等。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和運輸,實行無害化處置和綜合利用。

  醫療衛生、教學科研、生物化學制品及屠宰等單位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居民生活垃圾應當倒入垃圾站。實行垃圾袋裝收集的區域,應當將垃圾裝入袋內,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點或者由專人收集。

  第二十三條 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到垃圾處置場。公共垃圾站(點)的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清運。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的垃圾,自行負責清運;公共場所的垃圾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運。無清運能力的,可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運。

  凡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架設電桿、維修道路、修整樹木花草、疏浚溝渠、維修或者鋪設管網等,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保持清潔;需要恢復原狀的,必須恢復原狀。禁止將疏浚溝渠的垃圾直接放置在路面上。

  第二十五條 市區臨街拆、建施工工地應當按照標準圍擋作業,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禁止在圍擋外堆放材料、機具和建筑渣土;車輛出入工地不得污染道路;泥漿水不得向路面排放。

  第二十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處置建筑垃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⒔ㄖ烊肷罾蛘邔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ǘ┥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ㄈ┙ㄖ{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ㄋ模┩扛?、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ㄎ澹┦┕挝晃醇皶r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

 ?。┰谶\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建筑垃圾;

 ?。ㄆ撸╇S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ò耍⒔ㄖ唤o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

 ?。ň牛┪唇浐藴驶蛘叱龊藴史秶幹媒ㄖ?。

  第二十八條 公共(用)廁所,應為水沖式或者環保型廁所,并設專人管理,做到無臭、無蠅、無澎溢。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化糞池,再進入城市污水系統。不能進入城市污水系統的糞便,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到指定的糞便處置場。

  第二十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S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檳榔渣等食物殘渣;

 ?。ǘ╇S地便溺;

 ?。ㄈ﹣y扔果皮、煙頭、紙屑、食品飲料包裝等廢棄物;

 ?。ㄋ模﹣y倒垃圾、糞便、廢油和污水;

 ?。ㄎ澹﹣y扔動物尸體;

 ?。┧蜌洉r沿途鳴放鞭炮或者丟撒冥紙。

  第三十條 在本市市區內設置的機動車輛清洗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窜噲鏊仨氂熊囕v專用進出通道;

 ?。ǘ┳鳂I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露天洗車場所應當有圍墻遮擋;

 ?。ㄈ﹫鰞扔形鬯恋硖幚碓O施。清洗機動車輛時不得占用市政道路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向下水道和路面排放。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實行圈養,并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

  犬和寵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公共廁所、公共垃圾站、清掃工班房、垃圾處置場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設,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集貿市場、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體育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對外開放的公用廁所和垃圾容器,并在醒目位置設置禁止亂吐、亂扔廢棄物的警示牌。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舊區改建、新區開發和新建、擴建城市道路中,市、縣(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置公共廁所、垃圾站、清掃工班房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三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因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由建設單位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移動、占用、關閉、拆除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由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ㄒ唬┦腥莪h境衛生工作成績突出的;

 ?。ǘ┙ㄔO、維護和管理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效果顯著的;

 ?。ㄈ┲浦箵p害市容和環境衛生或者破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功的;

 ?。ㄋ模┰谑腥莺铜h境衛生科研、教育、宣傳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履行清掃、保潔責任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清除干凈等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影響市容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國家有關建筑垃圾的管理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清除干凈等補救措施;其中有第(一)、(二)、(三)項行為的,可以并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清除、態度惡劣等情節嚴重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數量超過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第(五)、(六)項行為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市城市容貌規定且本辦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體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1991年1月3日公布的《長沙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谑谐鞘腥菝补芾砣舾梢幎?2013)

  ??谑谐鞘腥菝补芾?/a>若干規定(20**)

 ?。?0**年6月28日??谑械谑鍖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13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2日??谑械谑鍖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公告第16號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谑谐鞘腥菝补芾砣舾梢幎?/p>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創造整潔、美觀的城市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城市容貌的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容貌,是指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志、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體景觀。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容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城市容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城市容貌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全面負責。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容貌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容貌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城市容貌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

  規劃、住建、工商、交通、公安、環保、民政、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城市容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城市容貌的村規民約,積極組織居(村)民參加城市容貌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維護城市容貌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設立投訴電話,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并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答復投訴人。

  第七條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改、住建、公安、水務、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景觀照明、專業洗車場、臨時停車場等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城市規劃以及國家和本省的現行有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類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在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主干路、次干路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設置、安裝門窗、空調外機和遮陽篷以及其他改變外立面行為的,應當保證安全、美觀,不得違反有關城市設計的要求。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主干路、次干路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并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主干路、次干路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的窗外、陽臺外和屋頂,不得晾曬、吊掛和堆放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違法行為人的物品、工具實施扣押。

  主干路、次干路、廣場周邊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臨街商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其經營店的門、窗進行店外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散發各類廣告和宣傳品,不得影響城市容貌。禁止在機動車道散發廣告和宣傳品。散發各類廣告和宣傳品影響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散發行為,及時清理被丟棄的廣告和宣傳品,并可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在機動車道散發廣告和宣傳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的地點設置廣告宣傳欄,方便市民依法有序張貼小廣告。

  禁止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并對違法行為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指使他人張貼、刻畫、涂寫的,按照對違法行為人罰款數額的五倍予以罰款。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工程等特殊情形,需要臨時堆放物料的,應當經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批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在批準前還應當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及時清除留存的物料,恢復原狀。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舉辦商業、公益性宣傳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段及規格等的要求設置。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場所搭建用于商業、公益性宣傳活動的臨時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舉辦人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未自行拆除、恢復原狀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對臨時搭建的構筑物予以強制拆除,對其他設施予以暫扣。

  第十六條 戶外設置物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設置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戶外設置物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形美觀、安全牢固。設置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對戶外設置物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外型美觀、安全牢固,對破損、污濁、腐蝕、陳舊或者圖案、文字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臺風或者暴雨期間,應當加強對戶外設置物的安全檢查。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所稱的戶外設置物,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等設置的廣告設施、單位指示牌、門面招牌、電子顯示牌(屏)及書報亭、保安亭、收費亭,宣傳欄、公告欄、閱報欄、畫廊等設置物。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門面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制定的設置技術規范。未按照技術規范設置門面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設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候車亭應當保持完整、美觀,頂棚內外無污跡;座位保持完好、清潔,亭內無垃圾雜物;廣告燈箱表面保持明亮,燈光效果均勻;站臺及周邊環境保持整潔。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設置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不得污染環境。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和更新,保證運轉正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設置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利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以及公共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方式出讓經營權。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認定標準,按照城市容貌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蠎敉鈴V告設施專項規劃;

 ?。ǘ┓洗笮蛻敉鈴V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

 ?。ㄈ┓系缆方煌ò踩囊?,不遮擋道路交通設施,不影響交通視線;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申請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暾埍?;

 ?。ǘI業執照復印件或者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委托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

 ?。ㄈ敉鈴V告設置場地的現狀圖、戶外廣告正立面設計圖、彩色效果圖、夜景效果圖及其電子文檔;

 ?。ㄋ模┚邆湎鄳O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技術安全保證資料等;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利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以及公共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通過投標、競拍等方式取得經營權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決定予以批準,向申請人頒發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在批準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前,應當征求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限最高不得超過八年。除利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以及公共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許可期限屆滿應當重新通過投標、競拍等方式取得經營權外,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二十四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未按照許可的規定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未重新取得經營權或者未經批準延期的,設置人應當自行拆除所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并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拆除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自行拆除,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依法對設置人給予補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保持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整潔、完好,廣告畫面、圖案、文字、燈光有污損、殘缺、嚴重褪色或者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進行維護、更新;

 ?。ǘ┒ㄆ趯Υ笮蛻敉鈴V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在臺風、暴雨等惡劣天氣多發期,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ㄈ┟磕陸斘芯哂袡z測資質的單位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測,并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立即進行整修或者拆除;

 ?。ㄋ模┎坏每罩冒婷?,新廣告未能及時發布的,應當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測和報送檢測報告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進行安全檢測,報送檢測報告,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進行安全檢測和報送檢測報告的,吊銷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未進行整修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并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六條 本市城市景觀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道路、公共場所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根據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的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設置景觀照明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四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的城市景觀照明,是指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建筑物、構筑物等處設置的美化城市夜間景觀的裝飾性照明。

  景觀照明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根據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啟閉景觀照明設施,保持景觀照明效果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市人民政府對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應當給予適當的經費補貼。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建、拆除景觀照明設施。投入使用的景觀照明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功能完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開設專業洗車場應當符合專業洗車場專項規劃??拷鞘兴w或者容易造成城市水體污染的地段、交通要道口及轉彎處不得開設專業洗車場。

  違反前款規定的,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未及時調整或者停止經營活動的,由市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開設專業洗車場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3窒窜噲稣麧?,在作業范圍外四周設置截水溝,防止洗車廢水、廢油等流入洗車場之外的路面,污染周邊環境;

 ?。ǘ┰O置沉淀池沉淀、收集污泥等固體廢棄物,并及時清運;

 ?。ㄈ┫窜嚬ぞ吆驮O施按照規定擺放整齊,不沿街晾曬腳墊、擦布等洗車用品;

 ?。ㄋ模┎坏谜加贸鞘械缆返臋C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進行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導致污水、廢油外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專業洗車場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備案。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營業的專業洗車場,經營者應當在本規定施行后六十日內按照前款規定補辦備案手續。

  專業洗車場經營者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補辦備案;逾期未補辦備案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影響城市容貌。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 對建筑垃圾進行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的單位,應當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環保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相關措施,為核準處置建筑垃圾單位的車輛提供進入市區運輸時間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三條 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砂石、泥漿、生活垃圾和其他散體、流體物質,應當采取密閉和覆蓋等措施,不得丟棄、遺撒、泄漏運載物,污染城市道路。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理,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清理或者不能自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委托第三人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影響評估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統一劃設道路臨時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設道路臨時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應當征求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劃設道路臨時停車場、停車泊位,不得對城市容貌產生影響,并應當符合道路硬化條件。道路臨時停車場、停車泊位劃設條件發生變化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撤銷或者變更道路臨時停車場、停車泊位。

  第三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場所劃定臨時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拆除相關停車設施,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在道路人行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對臨時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進行日常經營維護,并簽訂相應的經營協議。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維護費用。

  第三十七條 市、區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城市容貌管理、行政執法網絡系統并實現聯網,加強城市容貌的信息共享和動態監管。

  市、區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權依法公開行政許可、違法行為查處以及監督檢查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赐ㄟ^招標、拍賣等公開方式出讓利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以及公共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經營權等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ǘ┻`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ㄈν对V、舉報不依法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ㄋ模┐蛄R或者以暴力方式對待當事人的;

 ?。ㄎ澹┬姓谭ㄖ泄室鈸p壞當事人物品,或者侵占、私分暫扣物品的;

 ?。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行為;

 ?。ㄆ撸┢渌匆婪男谐鞘腥菝脖O督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九條 阻攔、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趪腋咝录夹g產業開發區、??诰C合保稅區、桂林洋開發區的城鄉容貌,分別由其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區以外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的容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9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的《??谑谐鞘惺腥莨芾磙k法》同時廢止。

篇3: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3)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

 ?。?0**年12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4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化、規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相關地方性法規有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外,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

  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七條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道路、園林綠化、廣告標識、店名招牌、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宣傳牌(欄),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工作。

  第十一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下列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鞘械缆?、橋梁、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ǘ┸壍澜煌?、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鐵路,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ㄈ┪幕瘖蕵穲鏊?、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公園、綠地、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黝愂袌?、商業廣場、商店、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刚埼飿I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ㄆ撸┪雌刚埼飿I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負責;

 ?。ò耍┳≌^規劃紅線范圍外的背街小巷,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ň牛C關、部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ㄊ┙ㄔO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ㄊ唬﹫罂?、電話亭、候車亭、戶外廣告等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ㄊ┗S池、儲糞池,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清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人的責任要求如下:

 ?。ㄒ唬┍3质腥菡麧?,無違反規定實施停車、設攤、搭建、張貼、涂寫、刻畫、吊掛、堆放物品等行為;

 ?。ǘ┍3汁h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ㄈ┌凑找幎ㄔO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ㄋ模┌凑找幎⊕哐┏?。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專業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域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構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進行清洗、修飾,對破損、污損的外立面進行整修。

  第十八條 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在空中架設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訊等纜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不得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篷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及其他有關規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物、構筑物臨街一側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采用透景圍墻或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潔、美觀。

  閑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臨街一側應當設置圍擋。

  第二十一條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要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完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景觀燈光設施。

  第二節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出現污損、毀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園、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工程建設等情形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不得遮蓋路標、街牌。

  第二十四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廣場上的候車亭、崗亭、信息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有線電視端子箱等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臨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公益及商業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 從事車輛清洗或者修理、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廢棄物向外灑落,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

  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七條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

  裝載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和液體、垃圾、糞便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飛揚或者帶泥運行。

  第三節 戶外廣告設施及非廣告戶外設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載體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和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和本條例的規定,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技術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報經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ㄒ唬├媒煌ò踩O施、交通標志的;

 ?。ǘ├眯械罉浠蛘邠p毀綠地的;

 ?。ㄈ┯绊懯姓苍O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ㄋ模┓恋K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筑物合法使用權益的;

 ?。ㄎ澹┰趪覚C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梦kU建(構)筑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ㄆ撸p害城市容貌的;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與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所有權人簽訂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依法取得設施載體使用權。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不得違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要求和本條例關于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情形的規定。

  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法規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建設需要向規劃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戶外廣告應當依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戶外廣告設置聯合審批和管理協作機制,由一個部門統一受理并經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后統一答復。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相關部門應當規范審批和管理流程,共享有關管理信息,促進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有序、高效,方便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設置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O置戶外廣告申請(備案)表,主要內容包括:設置地點、設置期限、廣告設施的形式和規格;

 ?。ǘI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ㄈ┰O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ㄋ模敉鈴V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等使用權證明文件;

 ?。ㄎ澹┳C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電子顯示裝置和其他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超過六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年。期滿后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本條例實施前經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設置許可期滿;期滿后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承擔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有關安全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牢固、整潔、美觀。

  第三十七條 店名招牌、指示牌等非廣告戶外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觀、安全牢固和亮化設施功能完好。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戶外設施出現外型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從事張貼、涂寫、刻畫活動。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

 ?。ǘ┎话匆幎▉G棄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ㄈ┎话匆幎▋A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

 ?。ㄋ模┰诼短靾鏊屠占萜鲀确贌龢淙~、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物主應當即時清除。

  第四十一條 商品交易市場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市場環境整潔,按照垃圾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規定處理垃圾。

  第四十二條 因水、電、通訊設施建設等開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等作業留下渣土、樹葉等雜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產生廢棄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并清洗作業場地,不得隨意堆放。

  第二節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應當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環境的方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場所并及時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并向社會公布后組織實施。

  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地點、時間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應當推行社會化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

  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承擔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應當按規定支付服務費。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實行社會化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決定。

  第四十八條 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處置,除按照規定可以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集、運輸的外,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處置許可的餐廚垃圾資源化處理場所或者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所等餐廚垃圾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進行處置。

  第四十九條 責任人應當負責化糞池、儲糞池的糞便清運、處理,防止阻塞、外溢。責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組織清運、疏通。

  第三節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筑垃圾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建筑垃圾應當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鼓勵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第五十一條 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遮擋圍墻,進出口的路面應當實行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臨時施工設施,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并與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分別收集,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

  第五十二條 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經營服務許可。

  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在許可期限內按照許可條件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

  第五十三條 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隨車攜帶清運卡,并按照清運卡記載的路線、時間將建筑垃圾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隨意傾倒。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建立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建設。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規定和技術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

  第五十七條 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住宅小區建設、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環境衛生設施竣工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城市道路的環境衛生責任人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干凈整潔和正常使用。

  第五十九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有效。

  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規范、統一的標志,并有專人負責保潔,按時開放。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相應方案,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其中,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還應當報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

  第六章 執法監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市容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任何人發現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并在十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加強行政指導,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和說理式行政處罰制度,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第六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規范、佩帶明顯標志,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建筑物、構筑物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反第十八條規定,建筑物外立面裝修和有關纜線架設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二十條規定,未設置有關隔離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道路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主要道路兩側和廣場上有關公用設施的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戶外廣告設施容貌管理規定,未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有關材料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敉鈴V告設施設置違反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

 ?。ǘ┪唇浥鷾噬米栽O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ㄈ敉鈴V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涉及規劃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規劃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ㄒ唬┻`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除,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集、運輸、處置的餐廚垃圾及其他相關非法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經營服務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經營單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建筑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資格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在許可期限內違反許可條件從事經營服務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建筑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ㄎ澹┻`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未隨車攜帶清運卡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漏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男泄芾砺氊?,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查處,對依法應當受理、處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處理的;

 ?。ǘE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ㄈ┌?、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ㄋ模├寐殭噌咚轿璞?、貪污受賄的;

 ?。ㄎ澹┻`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十二條 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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