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20**)
?。?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20**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節約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約能源(以下簡稱建筑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建筑節能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市容、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將建筑節能納入全市節能目標考核,培育建筑節能市場,健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教育,推動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筑,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建筑節能示范工程。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等。
第六條 本市鼓勵建筑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鼓勵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采用建筑節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應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七條 本市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建筑節能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節能,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的節能管理,發展綠色建筑等內容。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節能目標評價責任考核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目標評價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可以組織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節能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等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在本市初次銷售建筑節能材料、設備或者技術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節能技術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指標體系。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機關辦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同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電力、燃氣等能源供應單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用能統計工作,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并將測評結果在明顯位置進行標識:
?。ㄒ唬┬陆?、改建、擴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ǘ┥暾垏液捅臼泄こ藤|量獎項的建筑;
?。ㄈ┥暾埦G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ㄋ模┥暾垏液捅臼惺痉豆こ痰慕ㄖ?。
第三章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四條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狀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在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照有關規定公示建筑節能信息。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等要求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審查的資料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部分的技術資料。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設置建筑節能設計專篇,并應當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民用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供熱系統調控、室內溫度調控和用熱計量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包括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熱源的熱力出口及熱力站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供熱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第十八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進行查驗,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記錄查驗、檢驗情況。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過程節能管理,采取措施降低建筑施工能耗,并定期向統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施工能耗情況。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筑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節能分項、分部工程,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文件。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節能檢測、檢驗,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二十二條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熱水和照明等,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稍偕茉蠢迷O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使用以粘土為原料制成的墻體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辦理產品保險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綠色建筑
第二十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特點,制定本市綠色建筑設計、施工、評價等標準和指標體系。
第二十七條本市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區,新建城鎮等民用建筑,推行綠色建筑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綠色建筑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本市綠色建筑的相關標準進行編制和審查。
第二十九條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應當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保證綠色建筑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對綠色建筑項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當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文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第三十二條綠色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綠色建筑專業評價機構對綠色建筑施工過程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評價結果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綠色建筑評審。
第三十三條綠色建筑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標識。
第三十四條被國家確定為綠色建筑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貼。
第五章既有建筑節能
第三十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既有建筑的能耗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統籌組織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并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公共機構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筑物的能耗現狀、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進行科學論證。實施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并考慮可再生能源的優先利用。
第三十七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內容,主要包括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通風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
實行集中供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用熱計量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第三十八條舊樓區綜合改造、房屋修繕、建筑結構改造以及外檐翻修等項目,應當同步進行相應的建筑節能改造。
第三十九條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權人、供熱單位等共同負擔。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共同負擔。
商場、酒店、寫字樓等既有商業性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負擔。
第四十條既有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達到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節能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四十二條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居住建筑的供熱單位還應當加強建筑用能系統的能耗監測,采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三條本市建立民用建筑運行能耗監管信息系統,對建筑用能進行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監測。
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電、用熱、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正常運行,并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節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系統的用能效率。
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四十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居住建筑供熱能耗指標和公共建筑用能定額。
建筑運行能耗高于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筑的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并采取相應措施提高運行能效。
第四十六條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額或者居住建筑供熱超指標的,實行超定額、超指標加價。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民用建筑運行能耗低于定額或者指標的,低于部分可以通過交易市場進行有償轉讓。具體交易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用能運行的科學研究,發布建筑用能指導信息,對建筑用能單位相關人員予以培訓和指導。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z查建筑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ǘz查民用建筑用能分項計量、數據采集傳輸和能源審計實施情況;
?。ㄈz查建設工程節能管理措施執行情況;
?。ㄋ模z查新建建筑節能工程和節能改造工程實施情況;
?。ㄎ澹┴撠熋裼媒ㄖ\行能耗的監督管理;
?。┴撠熋裼媒ㄖ媚芙y計和能耗調查,組織建筑節能技術培訓和指導;
?。ㄆ撸┦薪ㄔO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建筑節能監督管理事項。
第四十九條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時,有權進入建筑物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建筑節能有關的資料,對于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提出改進意見。
第五十條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運行能耗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筑節能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或者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建筑節能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組織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重新組織驗收;逾期不重新組織驗收的,處以建設項目節能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O計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ǘ┰谑┕D設計文件中不設置建筑節能設計專篇的;
?。ㄈ┬陆ü步ㄖ辉O計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
?。ㄋ模┬陆嵩吹臒崃Τ隹诩盁崃φ静辉O計供熱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
第五十五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建筑能效測評報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撤回虛假報告,停止其六個月內在本市從事建筑能效測評活動,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的資格認定。
第五十七條建筑運行能耗高于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筑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短旖蚴薪ㄖ澞芄芾硪幎ā罚?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同時廢止。
篇2: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15)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確定機構和人員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設置,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細則。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處置建筑垃圾前十五日內,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欄)、車輛沖洗設備、過水池等防污設施,并對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建筑垃圾運輸和堆放責任,并督促施工單位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加強運輸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建筑垃圾裝卸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現場監督建筑垃圾裝運、車輛沖洗,及時清理散落、拋撒的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安排垃圾運輸車輛集中停放,并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監控等裝置運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運輸途中揚散、拋撒、滴漏。
運輸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堆放場所進行運輸和傾倒,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施工地點位于或行使路線途經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運輸車輛還應取得并隨車攜帶禁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舉報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對查處建筑垃圾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予以50元獎勵。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和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浐藴噬米蕴幹媒ㄖ?;
?。ǘ┨幹贸龊藴史秶慕ㄖ?。
第十八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運輸車輛未取得禁區臨時通行證,在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揚散、拋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公共場所,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處理。代履行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15)
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0**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活動,以及對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開展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的工作。
市、縣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民用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民用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測評、審計、認證等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在民用建筑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編制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縣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根據本市民用建筑節能規劃編制,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對新建民用建筑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節能科技推廣、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廣應用、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體目標、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條 鼓勵采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熱水供應、空調、照明等方面。
重點鼓勵推廣應用適合本地氣候、地理地質條件,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技術、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熱泵技術、利用太陽能與熱泵復合技術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技術。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推廣應用工作,及時發布本市鼓勵推廣應用的建筑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目錄。
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選用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八條 民用建筑工程應當按照規范開展檢測工作。
民用建筑節能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檢測資質或者具備法定條件。
第九條 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公示測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ㄒ唬┬陆?、改建、擴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ǘ嵤┕澞芫C合改造并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ㄈ┥暾垏?、自治區或本市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ㄋ模┥暾埦G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ㄎ澹﹪?、自治區規定應當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和標識的其他建筑。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和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的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投資主管部門對下列民用建筑項目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工作時,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的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并依據國家及自治區合理用能標準、節能設計規范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意見,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審查意見:
?。ㄒ唬┐笮凸步ㄖ椖?;
?。ǘ┙ㄖ娣e在20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項目。
對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核準或備案。
第十二條 市、縣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作為規劃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應當從建筑物使用功能、規模、場地條件等方面,對可再生能源的應用進行研究論證,并至少選擇一種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規?;瘧茫?/p>
?。ㄒ唬┯屑泄獰崴蟮尼t院、賓館酒店建筑;
?。ǘ┯糜趯W生、教師集體宿舍及企業職工集體宿舍的建筑;
?。ㄈ┛偨ㄖ娣e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ㄋ模└鶕?、自治區、南寧市的有關規定,應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
第十四條 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遵守有關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民用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明確建筑節能措施及目標內容,有完整的建筑節能設計計算書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計,并在施工圖中作出建筑節能設計說明。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書。
第十九條 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施工圖審查備案。材料齊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意見。
未經審查備案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降低建筑節能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審查和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ㄒ唬┰诠澞芄こ淌┕で?,編制建筑節能工程施工技術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同意并簽字認可。
?。ǘ氖陆ㄖ澞芄こ淌┕ぷ鳂I的專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必要的實際操作培訓。
?。ㄈ┌凑諏彶楹细竦氖┕D設計文件和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責任和義務:
?。ㄒ唬┰诒O理規劃中明確建筑節能要求,并編制建筑節能監理細則,制定詳細的監理措施和要求。
?。ǘ┌l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ㄈΣ捎昧腥虢故褂媚夸浀募夹g、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ㄋ模┰趬w、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在房屋建筑施工、銷售(預售)現場公示民用建筑節能信息,明示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驗收規范進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形成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報工程所在地的市或縣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未進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并根據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為改造重點。
第二十五條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并經充分論證。節能改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Ω脑斓谋匾?、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
?。ǘ┙ㄖo結構改造應當與用能系統改造同步進行;
?。ㄈ┓辖ㄖ澞軓娭菩詷藴?;
?。ㄋ模┐_保結構安全,不影響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其他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籌。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約定分享建筑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民用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送建筑所有地的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調查統計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和統計分析,并將調查所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市、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物的類別、使用功能和規模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對用電超過限額標準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進行節能改造;逾期未改造的,應當向社會公布超限額用電單位或者個人的名單。
第三十條 對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或者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實心粘土磚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十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拒不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統計或者不如實提供統計數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作為不良記錄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六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節能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