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20**)
?。?0**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年7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
第一條 為了推進、規范違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處置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適用本規定。
違反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由有關部門依照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包括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城鎮違法建筑)和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鄉村違法建筑)。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鎮規劃或者鄉、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制定違法建筑的具體認定標準;具體認定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統籌兼顧、依法處置、屬地為主、綜合整治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筑處置工作,建立健全違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并將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違法建筑處置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違法建筑處置工作,并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違法建筑處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違法建筑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承擔違法建筑處置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和違法建筑處置工作的宣傳,提高公眾遵守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的意識。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規劃許可的實施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落實建設工程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檢查、竣工規劃核實等管理措施,防止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實巡查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城鎮違法建筑正在建設中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措施。
對于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置的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城鎮違法建筑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 城鎮違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處以罰款:
?。ㄒ唬┪匆婪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且不符合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
?。ㄈ┰谝芽⒐を炇?/a>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ㄋ模┐嬖诮ㄖ踩[患、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ㄎ澹┣终汲擎偟缆?、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渌麘斦J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十二條 拆除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六項所列違法建筑,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建筑或者違法收入,依法處以罰款。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建筑不能實施拆除的認定向社會公示,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其委托的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的鑒定結論作出認定。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對實施沒收處罰違法建筑的規劃、用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手續辦理的具體條件、程序,及其使用、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鄉村違法建筑應當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成立而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違法建筑處置決定應當載明相關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等,并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違法建筑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后,應當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以下簡稱申請拆除)。
第十六條 城鎮違法建筑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鄉村違法建筑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當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代履行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
第十七條 違法建筑依法應當予以強制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布載明強制拆除實施時間、相關依據、違法建筑內財物搬離期限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強制拆除公告可以在違法建筑及其周圍張貼,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第十八條 違法建筑當事人未在強制拆除公告載明的期限內搬離違法建筑內財物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并運送他處存放,通知當事人領取。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應當制作筆錄,并拍照和錄音、錄像。
第二十條 具有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違法建筑當事人,其違法建筑拆除后無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積低于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應當將其納入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范圍予以保障;在未獲保障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前,對其違法建筑暫緩拆除。
鄉村違法建筑可以暫緩拆除的情形,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鄉環境整治、土地功能更新、景觀提升等要求,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違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綜合利用和城鄉環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機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筑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
單位或者個人就違法建筑申請辦理供電、供水、供氣等手續的,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不得辦理。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匆勒辗?、法規和本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建筑未依法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
?。ǘ┻`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筑作為生產、經營場所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以及阻礙拆除違法建筑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外,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法建筑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并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外,應當提請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就違法建筑辦理供電、供水、供氣等手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違法建筑提供的設計文件違反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阻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經法定程序被賦予城鎮規劃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責的,由其具體負責城鎮違法建筑處置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經20**年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p>
二、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p>
四、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p>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將其中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第八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p>
九、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將其中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根據20**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年1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年12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婪ń祪r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ǘ┨峁┫嗤唐坊蛘叻?,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笤?、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ǘ┏a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ㄈ├闷渌侄魏逄r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ǘ└哂诨蛘叩陀谡▋r制定價格的;
?。ㄈ┥米灾贫▽儆谡笇r、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ㄎ澹┳粤⑹召M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ㄆ撸φ髁钊∠氖召M項目繼續收費的;
?。ò耍┻`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ň牛娭苹蛘咦兿鄰娭品詹⑹召M的;
?。ㄊ┎话凑找幎ㄌ峁┓斩杖≠M用的;
?。ㄊ唬┎粓绦姓笇r、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粓绦刑醿r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ǘ┏^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ㄈ┎粓绦幸幎ǖ南迌r、最低保護價的;
?。ㄋ模┎粓绦屑卸▋r權限措施的;
?。ㄎ澹┎粓绦袃鼋Y價格措施的;
?。┎粓绦蟹ǘǖ膬r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粯嗣鲀r格的;
?。ǘ┎话凑找幎ǖ膬热莺头绞矫鞔a標價的;
?。ㄈ┰跇藘r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ㄋ模┻`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ㄒ唬┻`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ǘ┎粫和O嚓P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ㄈ┎粫和O嚓P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ㄒ唬﹥r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ǘ也閷曳傅?;
?。ㄈ﹤卧?、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ㄋ模┺D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ㄎ澹┙洜I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鑿闹靥幜P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有關法律對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價格執法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2013)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20**)
?。?0**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年7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
第一條 為了推進、規范違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處置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適用本規定。
違反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由有關部門依照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包括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城鎮違法建筑)和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鄉村違法建筑)。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鎮規劃或者鄉、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制定違法建筑的具體認定標準;具體認定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統籌兼顧、依法處置、屬地為主、綜合整治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筑處置工作,建立健全違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并將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違法建筑處置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違法建筑處置工作,并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違法建筑處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違法建筑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承擔違法建筑處置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和違法建筑處置工作的宣傳,提高公眾遵守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的意識。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規劃許可的實施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落實建設工程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檢查、竣工規劃核實等管理措施,防止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實巡查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城鎮違法建筑正在建設中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措施。
對于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置的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城鎮違法建筑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 城鎮違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處以罰款:
?。ㄒ唬┪匆婪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且不符合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
?。ㄈ┰谝芽⒐を炇?/a>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ㄋ模┐嬖诮ㄖ踩[患、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ㄎ澹┣终汲擎偟缆?、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渌麘斦J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十二條 拆除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六項所列違法建筑,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建筑或者違法收入,依法處以罰款。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建筑不能實施拆除的認定向社會公示,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其委托的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的鑒定結論作出認定。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對實施沒收處罰違法建筑的規劃、用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手續辦理的具體條件、程序,及其使用、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鄉村違法建筑應當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成立而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違法建筑處置決定應當載明相關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等,并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違法建筑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后,應當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以下簡稱申請拆除)。
第十六條 城鎮違法建筑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鄉村違法建筑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當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代履行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
第十七條 違法建筑依法應當予以強制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布載明強制拆除實施時間、相關依據、違法建筑內財物搬離期限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強制拆除公告可以在違法建筑及其周圍張貼,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第十八條 違法建筑當事人未在強制拆除公告載明的期限內搬離違法建筑內財物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并運送他處存放,通知當事人領取。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應當制作筆錄,并拍照和錄音、錄像。
第二十條 具有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違法建筑當事人,其違法建筑拆除后無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積低于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應當將其納入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范圍予以保障;在未獲保障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前,對其違法建筑暫緩拆除。
鄉村違法建筑可以暫緩拆除的情形,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鄉環境整治、土地功能更新、景觀提升等要求,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違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綜合利用和城鄉環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機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筑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
單位或者個人就違法建筑申請辦理供電、供水、供氣等手續的,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不得辦理。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匆勒辗?、法規和本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建筑未依法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
?。ǘ┻`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筑作為生產、經營場所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以及阻礙拆除違法建筑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外,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法建筑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并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外,應當提請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就違法建筑辦理供電、供水、供氣等手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違法建筑提供的設計文件違反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阻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經法定程序被賦予城鎮規劃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責的,由其具體負責城鎮違法建筑處置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