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20**修正)
?。?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年6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公布 根據2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公布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違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除鄉、村莊規劃區外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筑的拆除。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負責所轄區域內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違法建筑工作機制,完善、落實拆除違法建筑責任制,對拆除違法建筑實施部門進行考核。
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綜合協調。
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拆違實施部門”)按照規劃管理、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分別負責違法建筑的拆除,其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拆違實施部門做好違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拆除違法建筑的相關工作。上海律師
第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發現違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拆違實施部門、各區縣承擔城市管理巡查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采取措施,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違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處。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開展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搭建違法建筑的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現搭建違法建筑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區、縣的房屋管理部門。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本市違法建筑的統一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法建筑,可以向統一舉報電話舉報,也可以向拆違實施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轉告所在區、縣的拆違實施部門。
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將查處違法建筑的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六條 區、縣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違法建筑及其查處等情況進行記錄,經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匯總后,納入市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建立的信息系統,作為違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據。法律咨詢
第七條 拆違實施部門發現違法建筑、接到相關舉報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報告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對正在搭建的,應當在兩小時內到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違法建筑,應當立即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八條 拆違實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后,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采納;拆違實施部門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上海律師
第十條 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依法將事先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難以確定或者難以送達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第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當事人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代為拆除。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違法建筑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報告,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拆違實施部門等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罰款。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第十二條 對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拆違實施部門應當當場責令當事人暫停施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取證后,以書面形式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暫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依法立即強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法律咨詢
第十三條 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時,拆違實施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取走違法建筑內的財物,當事人未取走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并通知當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后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違法建筑強制拆除后,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對當事人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違法建筑拆除后,當事人應當在清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違實施部門可以予以清理。
第十五條 拆違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建筑查處工作中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
在拆違實施部門查處違法建筑過程中,承攬違法建筑施工作業的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處。上海律師
第十七條 屬于違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違法建筑不得辦理房地產權利登記。
利用違法建筑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經費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各有關部門的年度預算。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拆違實施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筑查處工作的考核制度,對在拆違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拆違實施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和查處違法建筑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咨詢
?。ㄒ唬┪窗匆幎男醒膊槁氊?,或者發現違法建筑不報告、不制止,情節嚴重的;
?。ǘ┮婪☉斪鞒霾鸪`法建筑決定而未作出的;
?。ㄈ儆诒静块T的職責推諉的;
?。ㄋ模φ诖罱ǖ倪`法建筑應當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ㄎ澹┻`法辦理房地產權利登記、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條 阻礙拆違實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搭建違法建筑的,應當主動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礙違法建筑查處工作的,由拆違實施部門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并建議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鄉、村莊規劃區的違法建筑拆除,由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2013)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20**)
?。?0**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年7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
第一條 為了推進、規范違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處置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筑,適用本規定。
違反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由有關部門依照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包括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城鎮違法建筑)和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鄉村違法建筑)。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鎮規劃或者鄉、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制定違法建筑的具體認定標準;具體認定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統籌兼顧、依法處置、屬地為主、綜合整治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筑處置工作,建立健全違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并將違法建筑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違法建筑處置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違法建筑處置工作,并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違法建筑處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違法建筑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承擔違法建筑處置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和違法建筑處置工作的宣傳,提高公眾遵守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的意識。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規劃許可的實施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落實建設工程驗線、施工現場跟蹤檢查、竣工規劃核實等管理措施,防止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實巡查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城鎮違法建筑正在建設中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措施。
對于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置的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城鎮違法建筑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 城鎮違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處以罰款:
?。ㄒ唬┪匆婪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且不符合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
?。ㄈ┰谝芽⒐を炇?/a>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ㄋ模┐嬖诮ㄖ踩[患、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ㄎ澹┣终汲擎偟缆?、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渌麘斦J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十二條 拆除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六項所列違法建筑,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建筑或者違法收入,依法處以罰款。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建筑不能實施拆除的認定向社會公示,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其委托的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的鑒定結論作出認定。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對實施沒收處罰違法建筑的規劃、用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手續辦理的具體條件、程序,及其使用、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鄉村違法建筑應當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成立而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違法建筑處置決定應當載明相關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等,并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十五條 違法建筑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后,應當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決定載明的期限內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以下簡稱申請拆除)。
第十六條 城鎮違法建筑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鄉村違法建筑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當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代履行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
第十七條 違法建筑依法應當予以強制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布載明強制拆除實施時間、相關依據、違法建筑內財物搬離期限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強制拆除公告可以在違法建筑及其周圍張貼,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發布。
第十八條 違法建筑當事人未在強制拆除公告載明的期限內搬離違法建筑內財物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并運送他處存放,通知當事人領取。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應當制作筆錄,并拍照和錄音、錄像。
第二十條 具有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違法建筑當事人,其違法建筑拆除后無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積低于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應當將其納入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范圍予以保障;在未獲保障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前,對其違法建筑暫緩拆除。
鄉村違法建筑可以暫緩拆除的情形,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鄉環境整治、土地功能更新、景觀提升等要求,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違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綜合利用和城鄉環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機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筑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
單位或者個人就違法建筑申請辦理供電、供水、供氣等手續的,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不得辦理。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匆勒辗?、法規和本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建筑未依法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
?。ǘ┻`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筑作為生產、經營場所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載明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以及阻礙拆除違法建筑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外,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法建筑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并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除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外,應當提請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就違法建筑辦理供電、供水、供氣等手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承攬明知是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違法建筑提供的設計文件違反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阻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經法定程序被賦予城鎮規劃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責的,由其具體負責城鎮違法建筑處置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2013)
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20**)
?。?0**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5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查處違法建筑,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查處違法建筑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違法建筑,包括城鎮違法建筑和鄉村違法建筑。
城鎮違法建筑是指城市、鎮、特定地區規劃區范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鄉村違法建筑是指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違法建筑工作。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查處違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查處違法建筑工作責任制和行政問責制。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統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查處城鎮違法建筑。
國土、公安、建設、住房、水務、文體、園林綠化、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工商、消防以及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查處違法建筑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鄉村違法建筑。
第五條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覆蓋率,建立健全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的實施機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鄉規劃的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規定,服從城鄉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并就發現的城鎮違法建筑向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舉報。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在受理舉報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并在處理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鎮違法建筑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電子郵箱和統一的舉報電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查處違法建筑地段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調查處理違法建筑。
第八條 對正在建設的城鎮違法建筑,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立即書面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并通知供水、供電企業停止提供服務。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查封施工現場。
第九條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筑,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后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鎮違法建筑,能夠拆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城鎮違法建筑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逾期未拆除的情況報告城鎮違法建筑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責成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
對城鎮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前,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并確定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的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建設或者已經建成的鄉村違法建筑后,應當立即書面責令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停止建設,并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慈〉靡巹澰S可但符合鄉、村莊規劃的,責令補辦有關規劃手續;不符合鄉、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ǘ┮呀浫〉靡巹澰S可,但違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鄉村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國土、公安等部門協助,當地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本規定實施前,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已經建成鄉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以及農民個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經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規定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臨時鄉村規劃許可而未取得的,但符合鄉、村莊規劃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可以責令限期改正,完善有關行政管理手續。
查處鄉村違法建筑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查封施工現場應當在現場公告查封決定。
實施查封施工現場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工具、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并查封,并制作財物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以及供水、供電企業應當對查封施工現場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三條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應當制作財物清單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依法辦理提存。
實施強制拆除應當制作筆錄并攝制錄像。
第十四條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處理正在建設的城鎮違法建筑,應當自發現或者受理舉報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處理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筑,應當自發現或者受理舉報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防止和查處城鎮違法建筑:
?。ㄒ唬┙ㄔO主管部門對未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ǘ┓康禺a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對無法提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件的,不得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ㄈ┕ど?、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文體、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核發有關證照時,對無法提供有關建筑物、構筑物合法證明的,不得核發有關證照;
?。ㄋ模┙值擂k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區域內發現城鎮違法建筑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報告并予以配;
?。ㄎ澹┕矙C關負責依法查處城鎮違法建筑執法現場出現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六條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查處城鎮違法建筑的信息共享機制,利用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監測、電子政務網絡、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建立查處違法建筑信息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七條 省和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查處違法建筑工作的績效考評,對下級人民政府不履行查處違法建筑屬地管理職責或者組織查處違法建筑不力的進行督辦督察,并對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問責。
對經督辦督察后未能及時組織整改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政府分管領導、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未履行查處城鎮違法建筑相關職責情形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撚胁樘幝氊煹臋C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到舉報后不受理、登記、處理,或者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的;
?。ǘ┬孤杜e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ㄈ┴撚胁樘幝氊煹臋C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責任地段內,不履行日常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筑,或者發現后不報告、不制止的;
?。ㄋ模┴撚胁樘幝氊煹臋C關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應當依法處理而不處理的;
?。ㄎ澹┴撚胁樘幝氊煹臋C關對應當依法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違法建筑不予拆除、沒收,或者以罰款代替拆除、沒收的;
?。┼l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過程中不履行配合義務,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ㄆ撸┴撚胁樘幝氊煹臋C關未按照規定的時限處理違法建筑的。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依照本規定負有協助查處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不支持、不配合,導致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無法或者難以查處違法建筑的,負有查處職責機關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減輕或者免于處分。
第十九條 公安、建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文體、房管、消防等負有協助查處違法建筑職責的部門不履行協助查處職責或者協助查處不力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供水、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對違法建筑提供服務的,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責令停止服務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務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阻礙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的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鎮違法建筑,包括:
?。ㄒ唬┪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ǘ┪窗凑战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但是可以通過改建或者部分拆除達到與許可證要求一致的。
第二十三條 違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規定第九條所稱不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筑:
?。ㄒ唬┎糠植鸪绊懡ㄖ?、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整體拆除影響相鄰建筑物、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ǘ┈F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ㄈ┎鸪龑怖嬖斐芍卮髶p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在認定不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筑時,應當會同土地、住房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案情重大、復雜的,還應當征求該城鎮違法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單體造價。
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筑,建設工程造價應當以竣工結算價計算;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筑,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價計算;未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收入,按照違法建筑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商品房價格確定,商品房價格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不能以商品房價格計算的,按照違法建筑工程造價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