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青島市價格條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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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價格條例(20**)

 ?。?0**年11月1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1月29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價格調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價格監管措施,健全價格應急機制,增強價格調控能力。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價格工作。

  第二章 價格制定

  第五條 商品和服務價格,除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自主制定。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自主定價需要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的,應當按照程序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定價范圍,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社會承受能力、資源稀缺程度和生態價值等因素制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根據民生保障、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等的需要,可以實行差別價格政策。

  第七條 制定、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制定、調整依法納入成本監審目錄管理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進行定價成本監審。

  第九條 制定、調整依法納入價格聽證目錄管理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進行價格聽證。

  價格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聽證方案、定價成本監審結論、聽證會參加人名單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的采納情況以及理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不得通過授意、暗示等方式影響聽證會參加人的發言。

  聽證會的具體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價格跟蹤調查和評估。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單位和個人的申請,對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價格認定。

  第三章 經營者價格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绦姓笇r、政府定價;

 ?。ǘ﹫绦姓膬r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以及其他價格措施;

 ?。ㄈ﹫绦蟹?、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特殊群體的優惠價格;

 ?。ㄋ模┡浜蟽r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資料;

 ?。ㄎ澹蚀_記錄并分類核算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對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按照規定標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做到標示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貨簽對位。

  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應當分別標示。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商品和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前,如實告知對方價格,并在結算時出具列有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的單據。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在餐飲價格外收取房間費、空調費、餐位費、餐具使用(消毒)費等各類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

  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下列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他人與其交易:

 ?。ㄒ唬┰跇藘r簽、價目表中標示與實際不符的內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的;

 ?。ǘν簧唐坊蛘叻?,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ㄈ┦褂闷垓_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ㄋ模耸镜氖袌鲎畹蛢r、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ㄎ澹╀N售的商品為處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扇r外饋贈方式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的;

 ?。ㄆ撸в袃r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模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ò耍┨摌嬙瓋r,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的;

 ?。ň牛┲e稱收購、銷售價格優惠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的;

 ?。ㄊ嵭惺袌稣{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

 ?。ㄊ唬┓?、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經營者提供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服務價格登記證,并在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明示。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應當遵循合法、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不得依托國家機關或者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強制服務并收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暗示單位和個人接受特定中介機構的服務。

  第四章 價格調節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ㄒ唬槠揭只旧畋匦杵穬r格異常波動而實施的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

 ?。ǘ┮蛘畠r格管制而給予公用事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政策性補貼;

 ?。ㄈ┮蚧旧畋匦杵穬r格上漲而給予低收入群體的臨時價格補貼;

 ?。ㄋ模Z食、蔬菜、畜禽等農副產品生產流通環節的價格補貼;

 ?。ㄎ澹┦?、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價格調節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保障市場供應,調控市場價格。

  第二十條 在糧食、生豬等重要農副產品的市場收購價持續降低且降幅較大時,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擴大收儲、臨時性價格補貼、制定保護性價格政策等措施,穩定市場價格。

  第二十一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市人民政府實施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干預措施時,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實施范圍、商品或者服務品種、具體措施等。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價格監測工作,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進行監測、報告,對價格的異常波動及時預警。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價格監督檢查職責,具體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承擔。

  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入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進行勘驗、檢查;

 ?。ǘ┰儐柈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監督檢查有關的其他資料;

 ?。ㄈ┎樵?、復制、核對與價格監督檢查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電子數據、文件及其他資料;

 ?。ㄋ模z查與價格監督檢查有關的財物;

 ?。ㄎ澹┎扇′浺?、錄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關證據資料;

 ?。┮婪ㄏ刃械怯洷4婵赡軠缡Щ蛘咭院箅y以取得的證據。

  第二十四條 價格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谭ㄈ藛T不得少于兩人;

 ?。ǘ┮幏吨b,佩戴執法標志,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ㄈ┎坏眯孤秶颐孛?、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ㄋ模┓?、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公告、會議、書面通知、約談等方式,提醒告誡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價格義務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ㄒ唬┲匾唐泛头諆r格顯著上漲或者可能顯著上漲的;

 ?。ǘ┦袌鰞r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的;

 ?。ㄈ﹥r格舉報問題集中或者呈上升趨勢的;

 ?。ㄋ模┏霈F社會反映強烈的價格、收費問題的;

 ?。ㄎ澹﹥r格、收費政策出臺或者變動的。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行政性收費單位收費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下列行為:

 ?。ㄒ唬φ髁钊∠蛘咄V箞绦械氖召M項目繼續收費的;

 ?。ǘ┎粓绦惺召M減免優惠政策的;

 ?。ㄈ┻`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ㄋ模┥米詫⑿姓允召M轉為服務價格并收費的;

 ?。ㄎ澹┥米詫⒙氊煼秶鷥鹊氖召M工作委托其他單位辦理的;

 ?。┎话凑找幎ㄌ峁┓斩召M的;

 ?。ㄆ撸┢渌`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信息平臺,及時公布定價目錄、聽證目錄、成本監審目錄等重要價格管理依據,公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項目、標準、依據等,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按照規定公開價格監督檢查情況。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記錄經營者價格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舉報及時處理、反饋,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行業組織應當規范本行業價格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窗凑找幎ㄞk理價格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ǘ┎粓绦蟹?、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特殊群體的優惠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ㄈ┚芙^按照規定提供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窗凑找幎ㄏ騼r格主管部門申領服務價格登記證或者未將服務價格登記證在經營場所、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明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中介機構依托國家機關或者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強制服務并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指定或者暗示單位和個人接受特定中介機構的有償服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價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經20**年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p>

  二、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p>

  四、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p>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將其中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第八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p>

  九、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將其中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根據20**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年1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年12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婪ń祪r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ǘ┨峁┫嗤唐坊蛘叻?,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笤?、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ǘ┏a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ㄈ├闷渌侄魏逄r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ǘ└哂诨蛘叩陀谡▋r制定價格的;

 ?。ㄈ┥米灾贫▽儆谡笇r、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ㄎ澹┳粤⑹召M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ㄆ撸φ髁钊∠氖召M項目繼續收費的;

 ?。ò耍┻`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ň牛娭苹蛘咦兿鄰娭品詹⑹召M的;

 ?。ㄊ┎话凑找幎ㄌ峁┓斩杖≠M用的;

 ?。ㄊ唬┎粓绦姓笇r、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粓绦刑醿r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ǘ┏^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ㄈ┎粓绦幸幎ǖ南迌r、最低保護價的;

 ?。ㄋ模┎粓绦屑卸▋r權限措施的;

 ?。ㄎ澹┎粓绦袃鼋Y價格措施的;

 ?。┎粓绦蟹ǘǖ膬r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粯嗣鲀r格的;

 ?。ǘ┎话凑找幎ǖ膬热莺头绞矫鞔a標價的;

 ?。ㄈ┰跇藘r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ㄋ模┻`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ㄒ唬┻`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ǘ┎粫和O嚓P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ㄈ┎粫和O嚓P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ㄒ唬﹥r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ǘ也閷曳傅?;

 ?。ㄈ﹤卧?、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ㄋ模┺D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ㄎ澹┙洜I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鑿闹靥幜P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有關法律對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價格執法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青島市價格條例(2014)

  青島市價格條例(20**)

 ?。?0**年11月1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1月29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價格調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價格監管措施,健全價格應急機制,增強價格調控能力。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價格工作。

  第二章 價格制定

  第五條 商品和服務價格,除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自主制定。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自主定價需要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的,應當按照程序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定價范圍,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社會承受能力、資源稀缺程度和生態價值等因素制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根據民生保障、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等的需要,可以實行差別價格政策。

  第七條 制定、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制定、調整依法納入成本監審目錄管理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進行定價成本監審。

  第九條 制定、調整依法納入價格聽證目錄管理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進行價格聽證。

  價格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聽證方案、定價成本監審結論、聽證會參加人名單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的采納情況以及理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不得通過授意、暗示等方式影響聽證會參加人的發言。

  聽證會的具體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價格跟蹤調查和評估。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單位和個人的申請,對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價格認定。

  第三章 經營者價格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绦姓笇r、政府定價;

 ?。ǘ﹫绦姓膬r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以及其他價格措施;

 ?。ㄈ﹫绦蟹?、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特殊群體的優惠價格;

 ?。ㄋ模┡浜蟽r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資料;

 ?。ㄎ澹蚀_記錄并分類核算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對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按照規定標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做到標示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貨簽對位。

  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應當分別標示。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商品和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前,如實告知對方價格,并在結算時出具列有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的單據。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在餐飲價格外收取房間費、空調費、餐位費、餐具使用(消毒)費等各類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

  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下列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他人與其交易:

 ?。ㄒ唬┰跇藘r簽、價目表中標示與實際不符的內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的;

 ?。ǘν簧唐坊蛘叻?,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ㄈ┦褂闷垓_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ㄋ模耸镜氖袌鲎畹蛢r、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ㄎ澹╀N售的商品為處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扇r外饋贈方式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的;

 ?。ㄆ撸в袃r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模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ò耍┨摌嬙瓋r,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的;

 ?。ň牛┲e稱收購、銷售價格優惠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的;

 ?。ㄊ嵭惺袌稣{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

 ?。ㄊ唬┓?、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經營者提供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服務價格登記證,并在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明示。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應當遵循合法、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不得依托國家機關或者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強制服務并收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暗示單位和個人接受特定中介機構的服務。

  第四章 價格調節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ㄒ唬槠揭只旧畋匦杵穬r格異常波動而實施的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

 ?。ǘ┮蛘畠r格管制而給予公用事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政策性補貼;

 ?。ㄈ┮蚧旧畋匦杵穬r格上漲而給予低收入群體的臨時價格補貼;

 ?。ㄋ模Z食、蔬菜、畜禽等農副產品生產流通環節的價格補貼;

 ?。ㄎ澹┦?、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價格調節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保障市場供應,調控市場價格。

  第二十條 在糧食、生豬等重要農副產品的市場收購價持續降低且降幅較大時,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擴大收儲、臨時性價格補貼、制定保護性價格政策等措施,穩定市場價格。

  第二十一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市人民政府實施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干預措施時,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實施范圍、商品或者服務品種、具體措施等。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價格監測工作,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進行監測、報告,對價格的異常波動及時預警。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價格監督檢查職責,具體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承擔。

  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入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進行勘驗、檢查;

 ?。ǘ┰儐柈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監督檢查有關的其他資料;

 ?。ㄈ┎樵?、復制、核對與價格監督檢查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電子數據、文件及其他資料;

 ?。ㄋ模z查與價格監督檢查有關的財物;

 ?。ㄎ澹┎扇′浺?、錄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關證據資料;

 ?。┮婪ㄏ刃械怯洷4婵赡軠缡Щ蛘咭院箅y以取得的證據。

  第二十四條 價格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谭ㄈ藛T不得少于兩人;

 ?。ǘ┮幏吨b,佩戴執法標志,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ㄈ┎坏眯孤秶颐孛?、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ㄋ模┓?、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公告、會議、書面通知、約談等方式,提醒告誡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價格義務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ㄒ唬┲匾唐泛头諆r格顯著上漲或者可能顯著上漲的;

 ?。ǘ┦袌鰞r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的;

 ?。ㄈ﹥r格舉報問題集中或者呈上升趨勢的;

 ?。ㄋ模┏霈F社會反映強烈的價格、收費問題的;

 ?。ㄎ澹﹥r格、收費政策出臺或者變動的。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行政性收費單位收費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下列行為:

 ?。ㄒ唬φ髁钊∠蛘咄V箞绦械氖召M項目繼續收費的;

 ?。ǘ┎粓绦惺召M減免優惠政策的;

 ?。ㄈ┻`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ㄋ模┥米詫⑿姓允召M轉為服務價格并收費的;

 ?。ㄎ澹┥米詫⒙氊煼秶鷥鹊氖召M工作委托其他單位辦理的;

 ?。┎话凑找幎ㄌ峁┓斩召M的;

 ?。ㄆ撸┢渌`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信息平臺,及時公布定價目錄、聽證目錄、成本監審目錄等重要價格管理依據,公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項目、標準、依據等,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按照規定公開價格監督檢查情況。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記錄經營者價格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舉報及時處理、反饋,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行業組織應當規范本行業價格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窗凑找幎ㄞk理價格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ǘ┎粓绦蟹?、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特殊群體的優惠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ㄈ┚芙^按照規定提供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窗凑找幎ㄏ騼r格主管部門申領服務價格登記證或者未將服務價格登記證在經營場所、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明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中介機構依托國家機關或者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強制服務并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指定或者暗示單位和個人接受特定中介機構的有償服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價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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