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管理條例(1997)

521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7.02.20
【實施日期】1997.02.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價格管理體制,規范價格行為,保持市場價格的正常運行和基本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與價格行為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價格是指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除工資、利率、匯價、證券價格以外的各種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經營性服務收費、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標準。
第三條 價格管理實行間接管理為主、直接管理為輔的原則。對絕大多數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少數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實行國家和自治區兩級審批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做好價格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價格調控體系,依法規范不同定價主體的定價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和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誠實信用、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價格競爭。
第七條 各類行業價格協會在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參與對本行業價格的引導、監督和協調工作。

第二章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八條 政府定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制定和調整。
政府指導價由縣級

篇2: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2012修正)

  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20**修正)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

 ?。?0**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8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條。

  二、第三條修改為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收費,包括經營性收費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p>

  三、第十條修改為第九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胤?、法規和有關規定;

 ?。ǘ﹫绦幸婪ㄖ贫ǖ恼笇r、政府定價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ㄈ╀N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產地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ㄋ模┙邮軆r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計算機存儲數據、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ㄎ澹┙炔績r格管理制度?!?/p>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條:“禁止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ㄒ唬┎扇∫源纬浜?、短斤少兩、降低質量、虛假標價等手段,進行價格欺詐和變相漲價的;

 ?。ǘ┻M行價格壟斷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ㄈ┙洜I者蓄意串通,抬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他人權益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調價政策的;

 ?。ㄎ澹┻`反公平、自愿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的;

 ?。┓?、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本條第(五)項所稱高價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高于同期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市場平均價格的30%以上。

  市場平均價格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測定,并予以公布?!?/p>

  五、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三條:“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社會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市場公平競爭。

  制定、調整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務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考慮低收入群體利益,必要時可以采取價格補貼或者價格優惠等措施對低收入群體予以扶助?!?/p>

  六、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成本監審?!?/p>

  七、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八、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應當進行價格跟蹤調查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價格:

 ?。ㄒ唬┥鐣骄杀?、市場供求狀況等定價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

 ?。ǘ┌匆幎S價格附加收取的專用款項等定價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唐饭δ?、服務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九、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收費登記和年度審驗制度。

  收費登記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發,載明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執行期限等內容。

  收費登記證未記載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對象有權拒繳,并向價格部門舉報”。

  十、第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十一、第十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省級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十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收費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經年審符合規定的單位方可繼續收費”。

  十三、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哂诨蛘叩陀趪乙幎藴适召M;

 ?。ǘ┨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ㄈ┳粤⑹召M項目、自定標準收費;

 ?。ㄋ模σ衙髁钊∠蛘咄V箞绦械氖召M,不停止執行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費;

 ?。ㄎ澹┎粓绦惺召M減免優惠政策收費;

 ?。┎扇U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頻次、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改變收費環節、延長收費期限等方式收費;

 ?。ㄆ撸┻`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滯納金、儲蓄金、集資、贊助以及其他形式變相收費;

 ?。ò耍┪绰男泄芾砺氊?、不提供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收費;

 ?。ň牛o合法依據,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參加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排序評比、公告等活動,或者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加入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并收取費用;

 ?。ㄊo合法依據,利用職權為他人代收費用;

 ?。ㄊ唬┓?、法規禁止的其他亂收費行為”。

  十四、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收費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者定期審核,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調整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

  十五、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

  十六、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制度,完善價格監測機構和網絡,依照國家規定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確定價格監測點,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市場價格情況,為價格調控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提供價格監測資料”。

  十七、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在重要的農副產品或者與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時,可采取下列干預措施:

 ?。ㄒ唬┨醿r申報制度;

 ?。ǘ┱{價備案制度;

 ?。ㄈ┫薅ú顑r率、利潤率;

 ?。ㄋ模┮幎ㄏ迌r、保護價。

  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十八、刪除第二十六條。

  十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修改為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登記制度和年審制度”。

  第(六)項修改為:“監測、分析商品和服務的市場供求狀況及價格變動趨勢,組織成本調查,開展成本監審、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信息及價格研究工作”。

  第(七)項修改為:“指導價格咨詢、價格評估等價格事務和服務工作”。

  二十、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能時,應當佩著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十一、刪除第三十四條。

  二十二、刪除第三十五條。

  二十三、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四、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第三十九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申領收費登記證、收費許可證或者參加年度審驗收費的,或者年審不合格繼續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止收費,暫扣或者吊銷收費登記證或者收費許可證”。

  二十五、刪除第三十八條。

  二十六、刪除第三十九條。

  二十七、新增一條,作為第四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亂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

  二十八、第四十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超越管理權限定價、調價、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銷越權文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九、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第四十二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依據越權文件制定價格,增加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或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其他經營者或者服務對象多付價款的,責令限期退還;拒不退還或者期限屆滿沒有退還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的,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十、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第四十三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拒絕價格檢查和反壟斷調查、拒不提供檢查調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價格檢查中,經營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新增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后繼續收費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相關違法所得或者財物價值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刪除第四十五條。

  三十三、刪除第四十八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20**年修正本)(1997年11月25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3月30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價格秩序,規范價格管理和價格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收費,包括經營性收費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條 價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經營者定價、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經營者定價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它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據以制定的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以市場調節價為主,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價格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價格調控體系,促進公開、公平、合法、正當的價格競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職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定價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開、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據正常生產經營成本,適應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

  第八條 經營者享有以下價格權利:

 ?。ㄒ唬┲贫?、調整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ǘ┰谡笇r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價格;

 ?。ㄈφ▋r和政府指導價提出調整建議;

 ?。ㄋ模┑种?、檢舉、控告侵犯合法價格權益的行為;

 ?。ㄎ澹┓?、法規賦予的其他價格權利。

  第九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斪袷胤?、法規和有關規定;

 ?。ǘ﹫绦幸婪ㄖ贫ǖ恼笇r、政府定價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ㄈ╀N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產地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ㄋ模┙邮軆r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計算機存儲數據、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ㄎ澹┙炔績r格管理制度。

  第十條 禁止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ㄒ唬┎扇∫源纬浜?、短斤少兩、降低質量、虛假標價等手段,進行價格欺詐和變相漲價的;

 ?。ǘ┻M行價格壟斷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ㄈ┙洜I者蓄意串通,抬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他人權益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調價政策的;

 ?。ㄎ澹┻`反公平、自愿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的;

 ?。┓?、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本條第(五)項所稱高價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高于同期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市場平均價格的30%以上。

  市場平均價格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測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第十一條 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其范圍是:

 ?。ㄒ唬┡c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ǘ┵Y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ㄈ┳匀粔艛嘟洜I的商品價格;

 ?。ㄋ模┲匾墓檬聵I價格;

 ?。ㄎ澹┲匾墓嫘苑諆r格;

 ?。┬姓聵I性收費。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收費及其定價權限和范圍,以定價目錄為依據。

  定價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社會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市場公平競爭。

  制定、調整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務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考慮低收入群體利益,必要時可以采取價格補貼或者價格優惠等措施對低收入群體予以扶助。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成本監審。

  第十五條 政府制定價格,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辦理。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六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應當進行價格跟蹤調查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價格:

 ?。ㄒ唬┥鐣骄杀?、市場供求狀況等定價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

 ?。ǘ┌匆幎S價格附加收取的專用款項等定價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唐饭δ?、服務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四章 服務價格

  第十七條 服務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依照本條例第二章規定辦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按價格管理權限和程序,依照本條例第三章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收費登記和年度審驗制度。

  收費登記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發,載明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執行期限等內容。

  收費登記證未記載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對象有權拒繳,并向價格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省級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設立收費專項帳冊,加強收費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收費收入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收費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經年審符合規定的單位方可繼續收費。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哂诨蛘叩陀趪乙幎藴适召M;

 ?。ǘ┨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ㄈ┳粤⑹召M項目、自定標準收費;

 ?。ㄋ模σ衙髁钊∠蛘咄V箞绦械氖召M,不停止執行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費;

 ?。ㄎ澹┎粓绦惺召M減免優惠政策收費;

 ?。┎扇U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頻次、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改變收費環節、延長收費期限等方式收費;

 ?。ㄆ撸┻`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滯納金、儲蓄金、集資、贊助以及其他形式變相收費;

 ?。ò耍┪绰男泄芾砺氊?、不提供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收費;

 ?。ň牛o合法依據,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參加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排序評比、公告等活動,或者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加入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并收取費用;

 ?。ㄊo合法依據,利用職權為他人代收費用;

 ?。ㄊ唬┓?、法規禁止的其他亂收費行為。

  第二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收費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者定期審核,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調整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收費管理檔案,向社會公布重要收費規定和目錄。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價格調控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政府、經營者、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實現。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保持本行政區域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ㄒ唬┌凑諊液褪∪嗣裾囊幎ㄊ褂脙r格調節基金;

 ?。ǘ┙∪Z食、棉花、食油、肉類、食糖及主要農業生產資料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制度;

 ?。ㄈ┙ㄔO與居民消費相適應的農副產品生產基地和批發零售市場網絡;

 ?。ㄋ模┘訌妰r格監督檢查;

 ?。ㄎ澹﹪乙幎ǖ钠渌胧?。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制度,完善價格監測機構和網絡,依照國家規定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確定價格監測點,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市場價格情況,為價格調控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提供價格監測資料。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在重要的農副產品或者與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時,可采取下列干預措施:

 ?。ㄒ唬┨醿r申報制度;

 ?。ǘ┱{價備案制度;

 ?。ㄈ┫薅ú顑r率、利潤率;

 ?。ㄋ模┮幎ㄏ迌r、保護價。

  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事態時,省人民政府經國務院同意,可在全省范圍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第六章 價格監管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瀼貓绦袃r格法律、法規;

 ?。ǘ┴撠焹r格調控、管理的綜合平衡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行業組織的價格工作;

 ?。ㄈ┌凑斩▋r權限制定價格,規定作價原則、作價辦法;

 ?。ㄋ模┙M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登記制度和年審制度;

 ?。ㄎ澹嵤﹥r格監督檢查,糾正價格違法行為;

 ?。┍O測、分析商品和服務的市場供求狀況及價格變動趨勢,組織成本調查,開展成本監審、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信息及價格研究工作;

 ?。ㄆ撸┲笇r格咨詢、價格評估等價格事務和服務工作;

 ?。ò耍┓?、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能時,應當佩著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四條 價格監督檢查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職權,對被檢查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進行調查、詢問,并檢查、復制有關的帳冊、單據和其他資料。

  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時,對被檢查者的商業秘密應予保密。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監察、公安、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協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工會、消費者協會、居民(村民)委員會、新聞輿論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應當積極開展價格社會監督活動。

  第三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及時辦理舉報案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申領收費登記證、收費許可證或者參加年度審驗收費的,或者年審不合格繼續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止收費,暫扣或者吊銷收費登記證或者收費許可證。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亂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超越管理權限定價、調價、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銷越權文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依據越權文件制定價格,增加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或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其他經營者或者服務對象多付價款的,責令限期退還;拒不退還或者期限界滿沒有退還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的,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拒絕價格檢查和反壟斷調查、拒不提供檢查調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價格檢查中,經營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后繼續收費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相關違法所得或者財物價值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價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價格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妨礙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2012修正)

  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20**修正)

 ?。?994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

  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價格體制和價格運行機制,規范價格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和收費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物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管理、監督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價格管理、監督。

  第四條 價格管理按照間接管理為主、直接管理為輔的原則,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生產經營者定價。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由國家和省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價格調控體系,加強管理、監督,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保持價格總水平的相對穩定。

  第六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服從價格管理、監督,誠實信用,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價格競爭,不得進行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

  第二章 政府定價的管理

  第七條 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定價。

  政府定價包括制定、調整價格和規定作價辦法。

  第八條 政府定價的項目和權限,以國家和省頒布的價格分工管理目錄為依據。政府定價的主要項目有:

 ?。ㄒ唬┰?、成品油、天然氣、少數稀有金屬等重要工業生產資料;

 ?。ǘ﹪沂召徍凸募Z食、油料(脂)、棉花、蠶繭等農產品;

 ?。ㄈ┦雏}、自來水、民用燃料、部分常用藥品等生活資料;

 ?。ㄋ模┎糠只?、農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

 ?。ㄎ澹┙煌ㄟ\輸、郵政電信、電力和教育、醫療等公用事業;

 ?。┗鶞实貎r、居民商品房價格和公房租金;

 ?。ㄆ撸┢渌麘斢烧▋r的項目。

  第九條 省、市、縣的價格分工管理目錄,由省物價部門擬定,或者提出修訂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省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價格分工管理目錄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條 省、市、縣物價部門可以對分工管理的價格適時適度調整,但不得越權定價。調整價格,應當遵循價值規律,兼顧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市、縣物價部門調整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報省物價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者必須執行政府定價。

  對少數基本生活必需品因執行政府定價造成的政策性虧損,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或者采取政策性補償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實行申報審批、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年檢制度。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的收費管理規定,不得擅自立項收費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章 生產經營者定價的管理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者自主決定政府定價以外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享有下列價格權利:

 ?。ㄒ唬┻m時調整商品和服務價格;

 ?。ǘ┲贫ㄐ庐a品和新興服務的價格,可以對高新技術產品實行加價;

 ?。ㄈ┲贫ê侠淼馁忎N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

 ?。ㄋ模┲贫ê侠淼馁|量差價、牌譽差價、款式差價;

 ?。ㄎ澹┌磁績灮荻▋r;

 ?。竟澬陨唐泛头?,可以實行季節差價;

 ?。ㄆ撸╈`活制定、調整鮮活商品價格;

 ?。ò耍μ幚砩唐穼嵭薪祪r;

 ?。ň牛φ贫ǖ纳唐泛头諆r格提出調整意見;

 ?。ㄊ┓?、法規賦予的其他價格權利。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以正常生產經營成本為基礎,結合行業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定價。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者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陳列樣品或者公布質量標準,保證質量價格相符。

  第十六條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以及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者及其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內部價格管理,共同維護市場價格正常秩序,不得壟斷價格。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ㄒ唬┬钜獯?,聯合提價、壓價,以壟斷價格的;

 ?。ǘ{借自身有利條件,強行服務獲利的;

 ?。ㄈ┨摷傧鲀r或者標價過高的;

 ?。ㄋ模┕室馍⒉紳q價信息,誘騙對方交易的;

 ?。ㄎ澹┢坌邪允?、強買強賣、囤積居奇,以哄抬價格的;

 ?。┟俺涿?、混充規格、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和短尺少秤,以變相提價的。

  第十九條 禁止牟取暴利。生產經營者在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經營同一品種與質量的商品和服務時,有下列所得之一的為暴利:

 ?。ㄒ唬┏^市場平均價格合理幅度的所得;

 ?。ǘ┏^平均差價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ㄈ┏^平均利潤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使其商品和服務的成本低于行業平均成本取得的超額利潤,為合理收入。

  第二十條 具體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和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進行測定,適時予以公布。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及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物價部門進行測定。

  第四章 價格調控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持經濟總量相對平衡和結構合理的原則,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嵭袃r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責任制度;

 ?。ǘ┙r格監測報告制度;

 ?。ㄈ┘訌妼Ω黜梼r格風險基金和市場物價調節基金的管理;

 ?。ㄋ模┙∪Z食、棉花、食油、豬肉、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制度;

 ?。ㄎ澹┙ㄔO和發展副食品生產基地;

 ?。┘訌娹r副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完善市場網絡,發揮國有、集體企業平抑物價的作用;

 ?。ㄆ撸﹪乙幎ǖ钠渌胧?。

  第二十二條 省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的統一指令或者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贫ㄖ匾r產品收購保護價格;

 ?。ǘ┍O審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提價申報和價格變動備案制度;

 ?。ㄈδ承┲匾唐泛头瞻l布合理的差價率、利潤率或者實行臨時性的最高限價;

 ?。ㄋ模┯鲋卮笞匀粸暮Φ韧话l性事件,對部分商品價格實行臨時凍結;

 ?。ㄎ澹┢渌仨毑扇〉拇胧?。

  第二十三條 市、縣物價部門依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實行監審,并可以對部分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實行差價率、利潤率和限價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必須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執行價格調控措施,加強對本行業的生產經營者的價格管理、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價格管理工作的指導;培訓價格管理人員,督促生產經營者和收費單位健全價格管理制度;定期發布價格信息,引導生產、經營和消費。

  第二十六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價格爭議,做好價格咨詢、價格鑒證和有關價值評估等價格事務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健全價格監督檢查制度,保障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的價格調控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各級物價部門及其物價檢查機構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和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的職權。按照檢查權限,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以及生產經營者和收費單位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監察、公安、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和銀行,應當協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工會、消費者協會、居民(村民)委員會等,可以開展價格社會監督活動。新聞單位可以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抵制、舉報價格違法行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物價檢查機構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時,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對被檢查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進行調查、詢問;并查詢、復制有關的賬冊、單據和其他資料。

  第三十三條 被檢查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在接受物價檢查或者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物價檢查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及時辦理舉報,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物價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有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同行,并出示檢查證件。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者認為物價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侵犯其價格權利時,有權要求該部門上級機關予以處理。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物價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ㄒ唬┠7秷绦袃r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積極落實價格調控措施的;

 ?。ǘ┑种?、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或者協助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有功的;

 ?。ㄈ┓e極參加價格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出顯著成績的;

 ?。ㄋ模┍珗谭?,認真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價檢查機構應當予以查處:

 ?。ㄒ唬┰綑喽▋r的;

 ?。ǘ┏^政府定價水平的;

 ?。ㄈ┻`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

 ?。ㄋ模┯胁徽攦r格行為的;

 ?。ㄎ澹┠踩”├?;

 ?。┻`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ㄆ撸┦召忁r產品抬級抬價、壓級壓價、不執行保護價的;

 ?。ò耍┎粓绦幸幎ǖ牟顑r率、利潤率和最高限價的;

 ?。ň牛┎粓绦刑醿r申報、價格變動備案規定的;

 ?。ㄊ┢渌`反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對有第三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物價檢查機構應當責令其糾正,并可以給予下列處罰:

 ?。ㄒ唬┩▓笈u;

 ?。ǘ┴熈顚⑦`法所得退還消費者,不能退還或者不宜退還的予以沒收;

 ?。ㄈτ羞`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對無違法所得的,按照國家規定處以罰款;

 ?。ㄋ模┨嵴埞ど绦姓芾聿块T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報請物價部門吊銷收費許可證;

 ?。ㄎ澹`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三十九條 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罰沒款上交同級財政。

  第四十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申請復議;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訴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拒絕、阻撓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截留生產經營者定價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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