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渠道價格管理技巧
企業的渠道價格政策
價格是影響廠家、經銷商、顧客和產品市場前途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正確的價格政策,是維護廠家利益、調動經銷商積極性、吸引顧客購買、戰勝竟爭對手、開發和鞏固市場的關鍵。
企業通常所運用的價格政策有以下幾種:
1.可變價格政策。即價格是根據交易雙方的談判結果來決定的。這種政策多在不同牌子競爭激烈而賣方又難以滲入市場的情況下使用。在這種情況下,買方處于有利地位并能夠迫使賣方給予較優惠的價格。
2.非可變價格政策。采取這種價格政策,那就沒有談判的余地了。價格的差異是固定的。如大量購買給予較低的價格,對批發商、零售商或不同的地點給予不同的價格。
3.其它價格政策。
(l)單一價格政策。這是一種不變通的價格政策。定價不顧及購買數量、不論什么人購買、也不管貨物送到什么地方,價格都是相同的。
(2)累計數量折扣。即價格根據一次購買的數量多少而變化。
(3)累計數量折扣。允許由一定時期內(如1~12月份)的總定貨量打折扣。許多食品企業采取這種方法銷售。
(4)商業折扣。對履行不同職能的經銷商給予不同的折扣。如:一批、二批、三批商和零售商因履行不同的經銷職能而給予不同的折扣。
(5)統一送貨價格。對不同地方制定價格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統一送貨價格。即最終價格是固定的,不考慮買者與賣者的距離,運費完全由賣者承擔。另一種是可變送貨價格。
(6)可變送貨價格。即產品的基本價格是相同的,運輸費用在基本價格之上另外相加。因此,對于不同地方的顧客來說,產品的最終價格要依他們距離賣方的遠近而定。
如果基本價格是確定的,運輸費用是后來加上的,這叫離岸價格(自提價)。如果最終價格是確定的,其中包括運輸費用,這叫到岸價格(到貨價)。
在離岸價格和到岸價格這兩種方法之間還有許多折衷方法,如:
●基點定價。貨物以某個基點城鎮為準。以鄭州市為基點城市,然后向開封、洛陽、新鄉、漯河送貨,則追加從這個基點城市運往各個城市的運輸費用。如果選定的基點城市不止一個,那么這種方法就叫“多基點定價方法”
●地區定價。即在一個地區性的市場上制定統一的價格。這種方法簡單易行,在一個區域市場內宣傳價格方便,而且實施也簡單。
●對消費者的統一零售價。如果制造商制定了零售商出售產品給消費者時必須執行的最終價格,而且零售商不得以高于或低于該價格出售,即叫統一零售價。這種價格通常印在價格單上或包裝上。制造商對該產品在市場上的價格嚴加控制,除制造商外,不允許有人使價格出現任何波動。
控制產品零售價格的水平有以下幾個好處:
A.如果沒有固定的零售價格,經銷商不會積極地進貨,其經銷范圍也不會開闊,最終使制造商和消費者都受到損失。
B.同一種產品在同一市場上有多種價格,會損害產品的聲譽,消費者會懷疑以較低價格出售的產品是否是真貨。
C.多種零售價格增加了零售商之間沖突的可能性--那些不能以低價出售產品的零售商與能夠這樣做的零售商會發生爭吵,最終產品的經銷系統會受到嚴重的破壞。
D.如果價格訂得有利于消費者和制造商雙方,那么統一的零售價(即零售商不得以低于此價銷售),將對大家有利。
企業銷售價格結構體系設計
企業銷售價格結構體系設計的首要任務是決定差別化價格結構。
差別化的價格結構體系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依據銷售渠道成員所在階層確定價格折扣。企業必須設計好銷售通路各環節的價格體系,即處理好出廠價、一批價、二批價、三批價、零售價之間的關系。由于銷售通路各環節的價格設計直接影響到中間商的利益,從而影響中間商的積極性,決定著產品在市場上的前途,因此,企業必須重視。
二是按照客戶的重要程度來確定價格。按照現有客戶實績或潛在實力而將客戶分為A、B、C三個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價格折扣率。如A級大客戶價格折扣率是*%,B級客戶價格折扣率是Y%,C級客戶(小量進貨者)依訂價出貨。銷售價格體系設計解決的是讓利如何分配。讓利就是出廠價和最終零售價之間的差額。誰得到這些差額以及得多少,就是價格體系設計所要解決的問題。
一級批發商是靠加價和返利來賺錢,零售商是靠批零差價來賺錢,二者的利益都能夠得到保證,而二批、三批處于中間環節,往上由一批決定著他不可能得到更多的利潤空間,往下由于消費者的作用,零售商要以最優惠的價格拿到產品,這樣,二級、三級批發商的利益如何維護,就成了價格設計的一個重要方面。
企業必須給二級、三級批發商一個利潤空間,并能讓他們以銷售量來賺錢。
維護價格穩定
銷售過程中價格體系混亂,這是目前我國企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價格作為營銷組合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競爭的重要手段。如果價格體系混亂,就可能擾亂整個市場秩序,影響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造成企業價格體系混亂的原因有的來自企業,有的來自經銷商。由企業造成的價格混亂的原因在于:
l.企業在不同的目標市場上采取了不同的價格政策。不少企業在制定價格政策時,考慮到不同目標市場消費者購買力的差異、競爭程度的差異、企業投入的促銷費用的差異、運輸費用等方面的差異,因而在不同的目標市場上采取不同的價格策略。這種價格策略如果得當,就會增強產品在各個目標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但如果使用不當,則可能對市場秩序產生重大影響。有些經銷商可能利用這些不同地區的價格差,將產品從低價格地區轉移到高價格地區銷售,進行“竄貨”。如一家酒類生產廠,為了開拓某一地區市場,在市場開拓期,將價格定得比其它地區低,期望以低價進入新市場,經過一段時間發現,進入該市場的產品轉了一圈之后又回流至原有市場了,很快就沖擊原有市場的產品價格,造成價格混亂。并且,當存在多種價格時,經銷商和消費者可能提出要求平等享受最低價格的權利,對這項要求,廠家很難提出強有力的理由加以拒絕。
針對不同的目標市場制定不同的價格是必要的,但必須要掌握的一個原則是,不同地區的價格差異不足以對市場價格體系造成混亂。價格差異的幅度應該控制在不能讓經銷商利用這種價格差在不同地區市場上竄貨的范圍內。
2.企業對不同經銷商的價格政策混亂。一個完善的價格體系應包括對不同的經銷商--如代理商、批發商、零售商,制定不同價格政策,使每一個經銷商都愿意經營本企業的產品。對任何一個經銷商的差別對待,都可能引起其它經銷商的不滿。某一家電企業,公司所在地的商業機構都不愿意經銷其產品,原因是該公司經常以批發價甚至以出廠價向最終消費者出售商品、使得經銷商的價格根本就沒有競爭力,最終
不得不放棄經營該產品。另如某公司經常以優惠價格向本廠職工出售產品,結果大量產品流向市場,嚴重影響了經銷商的利益,導致經銷商不愿意再銷售其產品。
3.企業對經銷商的獎勵政策?,F在許多企業不是以利潤來調動經銷商的積極性,而是對經銷商施以重獎和年終返利。廠家這樣做的目的是鼓勵經銷商多銷售其產品。由于槳勵和返利多少是根據銷售量多少而定,因此經銷商為多得返利和獎勵,就千方百計地多銷售產品。為此,他們不惜以低價將產品銷售出去。甚至把獎勵和年終返利中的一部分拿出來讓給下游經銷商。這樣你讓我讓大家讓,其結果必定要導致價格體系混亂。
由經銷商造成價格混亂的原因是:
l.經銷商將本廠產品用作帶貨。有經驗的經銷商不是從每一個產品(個)上去賺錢,而是從每一批產品(量)上去賺錢,因此,他將產品分為m.airporthotelslisboa.com兩類:一類是賺錢的,另一類是走量的。即用好銷的產品或是將一部分產品的價格定得很低、不賺錢來吸引批發商進貨,以帶動其它產品的銷售。
2.另一種情況是,企業在某一個市場上有幾個批發商,大家為了爭奪客戶,紛紛降價,最后降得無利可圖,都不愿再銷售這一產品,把市場做死了。
3.維持客戶。一些經銷商把價格降得很低,無利經營,甚至將廠家給予的扣點給客戶,目的是為了維持客戶,吸引客戶繼續從他手中進貨。
企業要穩定價格體系,保證不亂價,就必須做到:
l.企業不能急功近利,為眼前的利益而自亂陣腳,要徹底杜絕各種不良現象。生產“金龍魚”食用油的南海油脂工業(赤灣)有限公司在全國有400多個一級經銷商,為了保證網絡的任何一環都是“一口價”,公司實行全國統一報價制,距離遠的由公司補貼運費,防止產品在區域間竄貨。為了保證經銷商的利益不受損害,公司規定非經銷商客戶到公司拿貨的價格比在當地向經銷商直接拿貨的價格還要高。
2.制定政策。企業在和經銷商簽訂合同時就要明確規定穩定價格的條款。對不履行價格義務的,要取消經銷資格。
3.監督。要及時掌握價格狀況,發現經銷商違犯價格行為就要立即處理。亞洲啤酒(蘇州)有限公司啤酒零售價為每瓶2.5元,要求經銷商不能降低一分錢,誰違犯了規則,就取消誰的經銷資格。為此,他們在下崗職工中招聘了45名“價格監察員”,每天的任務就是在商店內轉,監督經銷商是否遵守公司的價格政策。這樣,全市大小商店價格一個樣。
篇2: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2012修正)
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20**修正)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
?。?0**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8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條。
二、第三條修改為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收費,包括經營性收費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p>
三、第十條修改為第九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胤?、法規和有關規定;
?。ǘ﹫绦幸婪ㄖ贫ǖ恼笇r、政府定價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ㄈ╀N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產地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ㄋ模┙邮軆r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計算機存儲數據、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ㄎ澹┙炔績r格管理制度?!?/p>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條:“禁止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ㄒ唬┎扇∫源纬浜?、短斤少兩、降低質量、虛假標價等手段,進行價格欺詐和變相漲價的;
?。ǘ┻M行價格壟斷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ㄈ┙洜I者蓄意串通,抬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他人權益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調價政策的;
?。ㄎ澹┻`反公平、自愿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的;
?。┓?、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本條第(五)項所稱高價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高于同期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市場平均價格的30%以上。
市場平均價格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測定,并予以公布?!?/p>
五、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三條:“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社會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市場公平競爭。
制定、調整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務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考慮低收入群體利益,必要時可以采取價格補貼或者價格優惠等措施對低收入群體予以扶助?!?/p>
六、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成本監審?!?/p>
七、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八、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應當進行價格跟蹤調查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價格:
?。ㄒ唬┥鐣骄杀?、市場供求狀況等定價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
?。ǘ┌匆幎S價格附加收取的專用款項等定價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唐饭δ?、服務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九、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收費登記和年度審驗制度。
收費登記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發,載明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執行期限等內容。
收費登記證未記載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對象有權拒繳,并向價格部門舉報”。
十、第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十一、第十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省級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十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收費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經年審符合規定的單位方可繼續收費”。
十三、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哂诨蛘叩陀趪乙幎藴适召M;
?。ǘ┨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ㄈ┳粤⑹召M項目、自定標準收費;
?。ㄋ模σ衙髁钊∠蛘咄V箞绦械氖召M,不停止執行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費;
?。ㄎ澹┎粓绦惺召M減免優惠政策收費;
?。┎扇U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頻次、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改變收費環節、延長收費期限等方式收費;
?。ㄆ撸┻`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滯納金、儲蓄金、集資、贊助以及其他形式變相收費;
?。ò耍┪绰男泄芾砺氊?、不提供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收費;
?。ň牛o合法依據,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參加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排序評比、公告等活動,或者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加入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并收取費用;
?。ㄊo合法依據,利用職權為他人代收費用;
?。ㄊ唬┓?、法規禁止的其他亂收費行為”。
十四、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收費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者定期審核,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調整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
十五、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
十六、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制度,完善價格監測機構和網絡,依照國家規定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確定價格監測點,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市場價格情況,為價格調控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提供價格監測資料”。
十七、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在重要的農副產品或者與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時,可采取下列干預措施:
?。ㄒ唬┨醿r申報制度;
?。ǘ┱{價備案制度;
?。ㄈ┫薅ú顑r率、利潤率;
?。ㄋ模┮幎ㄏ迌r、保護價。
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十八、刪除第二十六條。
十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修改為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登記制度和年審制度”。
第(六)項修改為:“監測、分析商品和服務的市場供求狀況及價格變動趨勢,組織成本調查,開展成本監審、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信息及價格研究工作”。
第(七)項修改為:“指導價格咨詢、價格評估等價格事務和服務工作”。
二十、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能時,應當佩著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十一、刪除第三十四條。
二十二、刪除第三十五條。
二十三、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四、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第三十九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申領收費登記證、收費許可證或者參加年度審驗收費的,或者年審不合格繼續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止收費,暫扣或者吊銷收費登記證或者收費許可證”。
二十五、刪除第三十八條。
二十六、刪除第三十九條。
二十七、新增一條,作為第四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亂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
二十八、第四十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超越管理權限定價、調價、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銷越權文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九、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第四十二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依據越權文件制定價格,增加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或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其他經營者或者服務對象多付價款的,責令限期退還;拒不退還或者期限屆滿沒有退還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的,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十、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第四十三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拒絕價格檢查和反壟斷調查、拒不提供檢查調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價格檢查中,經營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新增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后繼續收費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相關違法所得或者財物價值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刪除第四十五條。
三十三、刪除第四十八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20**年修正本)(1997年11月25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3月30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價格秩序,規范價格管理和價格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收費,包括經營性收費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條 價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經營者定價、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經營者定價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它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據以制定的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以市場調節價為主,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價格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價格調控體系,促進公開、公平、合法、正當的價格競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職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定價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開、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據正常生產經營成本,適應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
第八條 經營者享有以下價格權利:
?。ㄒ唬┲贫?、調整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ǘ┰谡笇r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價格;
?。ㄈφ▋r和政府指導價提出調整建議;
?。ㄋ模┑种?、檢舉、控告侵犯合法價格權益的行為;
?。ㄎ澹┓?、法規賦予的其他價格權利。
第九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斪袷胤?、法規和有關規定;
?。ǘ﹫绦幸婪ㄖ贫ǖ恼笇r、政府定價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ㄈ╀N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產地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ㄋ模┙邮軆r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計算機存儲數據、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ㄎ澹┙炔績r格管理制度。
第十條 禁止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ㄒ唬┎扇∫源纬浜?、短斤少兩、降低質量、虛假標價等手段,進行價格欺詐和變相漲價的;
?。ǘ┻M行價格壟斷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ㄈ┙洜I者蓄意串通,抬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他人權益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調價政策的;
?。ㄎ澹┻`反公平、自愿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的;
?。┓?、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本條第(五)項所稱高價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高于同期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市場平均價格的30%以上。
市場平均價格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測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第十一條 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其范圍是:
?。ㄒ唬┡c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ǘ┵Y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ㄈ┳匀粔艛嘟洜I的商品價格;
?。ㄋ模┲匾墓檬聵I價格;
?。ㄎ澹┲匾墓嫘苑諆r格;
?。┬姓聵I性收費。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收費及其定價權限和范圍,以定價目錄為依據。
定價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社會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市場公平競爭。
制定、調整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務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考慮低收入群體利益,必要時可以采取價格補貼或者價格優惠等措施對低收入群體予以扶助。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成本監審。
第十五條 政府制定價格,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辦理。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六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應當進行價格跟蹤調查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價格:
?。ㄒ唬┥鐣骄杀?、市場供求狀況等定價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
?。ǘ┌匆幎S價格附加收取的專用款項等定價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唐饭δ?、服務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四章 服務價格
第十七條 服務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依照本條例第二章規定辦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按價格管理權限和程序,依照本條例第三章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收費登記和年度審驗制度。
收費登記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發,載明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執行期限等內容。
收費登記證未記載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對象有權拒繳,并向價格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省級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設立收費專項帳冊,加強收費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收費收入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收費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經年審符合規定的單位方可繼續收費。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哂诨蛘叩陀趪乙幎藴适召M;
?。ǘ┨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ㄈ┳粤⑹召M項目、自定標準收費;
?。ㄋ模σ衙髁钊∠蛘咄V箞绦械氖召M,不停止執行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費;
?。ㄎ澹┎粓绦惺召M減免優惠政策收費;
?。┎扇U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頻次、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改變收費環節、延長收費期限等方式收費;
?。ㄆ撸┻`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滯納金、儲蓄金、集資、贊助以及其他形式變相收費;
?。ò耍┪绰男泄芾砺氊?、不提供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收費;
?。ň牛o合法依據,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參加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排序評比、公告等活動,或者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加入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并收取費用;
?。ㄊo合法依據,利用職權為他人代收費用;
?。ㄊ唬┓?、法規禁止的其他亂收費行為。
第二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收費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者定期審核,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調整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收費管理檔案,向社會公布重要收費規定和目錄。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價格調控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政府、經營者、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實現。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保持本行政區域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ㄒ唬┌凑諊液褪∪嗣裾囊幎ㄊ褂脙r格調節基金;
?。ǘ┙∪Z食、棉花、食油、肉類、食糖及主要農業生產資料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制度;
?。ㄈ┙ㄔO與居民消費相適應的農副產品生產基地和批發零售市場網絡;
?。ㄋ模┘訌妰r格監督檢查;
?。ㄎ澹﹪乙幎ǖ钠渌胧?。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制度,完善價格監測機構和網絡,依照國家規定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確定價格監測點,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市場價格情況,為價格調控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提供價格監測資料。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在重要的農副產品或者與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時,可采取下列干預措施:
?。ㄒ唬┨醿r申報制度;
?。ǘ┱{價備案制度;
?。ㄈ┫薅ú顑r率、利潤率;
?。ㄋ模┮幎ㄏ迌r、保護價。
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事態時,省人民政府經國務院同意,可在全省范圍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第六章 價格監管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瀼貓绦袃r格法律、法規;
?。ǘ┴撠焹r格調控、管理的綜合平衡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行業組織的價格工作;
?。ㄈ┌凑斩▋r權限制定價格,規定作價原則、作價辦法;
?。ㄋ模┙M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登記制度和年審制度;
?。ㄎ澹嵤﹥r格監督檢查,糾正價格違法行為;
?。┍O測、分析商品和服務的市場供求狀況及價格變動趨勢,組織成本調查,開展成本監審、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信息及價格研究工作;
?。ㄆ撸┲笇r格咨詢、價格評估等價格事務和服務工作;
?。ò耍┓?、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能時,應當佩著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四條 價格監督檢查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職權,對被檢查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進行調查、詢問,并檢查、復制有關的帳冊、單據和其他資料。
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時,對被檢查者的商業秘密應予保密。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監察、公安、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協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工會、消費者協會、居民(村民)委員會、新聞輿論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應當積極開展價格社會監督活動。
第三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及時辦理舉報案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申領收費登記證、收費許可證或者參加年度審驗收費的,或者年審不合格繼續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止收費,暫扣或者吊銷收費登記證或者收費許可證。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亂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超越管理權限定價、調價、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銷越權文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依據越權文件制定價格,增加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或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其他經營者或者服務對象多付價款的,責令限期退還;拒不退還或者期限界滿沒有退還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的,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拒絕價格檢查和反壟斷調查、拒不提供檢查調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價格檢查中,經營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后繼續收費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相關違法所得或者財物價值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價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價格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妨礙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2012修正)
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20**修正)
?。?994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
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價格體制和價格運行機制,規范價格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和收費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物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管理、監督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價格管理、監督。
第四條 價格管理按照間接管理為主、直接管理為輔的原則,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生產經營者定價。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由國家和省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價格調控體系,加強管理、監督,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保持價格總水平的相對穩定。
第六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服從價格管理、監督,誠實信用,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價格競爭,不得進行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
第二章 政府定價的管理
第七條 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定價。
政府定價包括制定、調整價格和規定作價辦法。
第八條 政府定價的項目和權限,以國家和省頒布的價格分工管理目錄為依據。政府定價的主要項目有:
?。ㄒ唬┰?、成品油、天然氣、少數稀有金屬等重要工業生產資料;
?。ǘ﹪沂召徍凸募Z食、油料(脂)、棉花、蠶繭等農產品;
?。ㄈ┦雏}、自來水、民用燃料、部分常用藥品等生活資料;
?。ㄋ模┎糠只?、農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
?。ㄎ澹┙煌ㄟ\輸、郵政電信、電力和教育、醫療等公用事業;
?。┗鶞实貎r、居民商品房價格和公房租金;
?。ㄆ撸┢渌麘斢烧▋r的項目。
第九條 省、市、縣的價格分工管理目錄,由省物價部門擬定,或者提出修訂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省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價格分工管理目錄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條 省、市、縣物價部門可以對分工管理的價格適時適度調整,但不得越權定價。調整價格,應當遵循價值規律,兼顧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市、縣物價部門調整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報省物價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者必須執行政府定價。
對少數基本生活必需品因執行政府定價造成的政策性虧損,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或者采取政策性補償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實行申報審批、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年檢制度。
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的收費管理規定,不得擅自立項收費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章 生產經營者定價的管理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者自主決定政府定價以外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享有下列價格權利:
?。ㄒ唬┻m時調整商品和服務價格;
?。ǘ┲贫ㄐ庐a品和新興服務的價格,可以對高新技術產品實行加價;
?。ㄈ┲贫ê侠淼馁忎N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
?。ㄋ模┲贫ê侠淼馁|量差價、牌譽差價、款式差價;
?。ㄎ澹┌磁績灮荻▋r;
?。竟澬陨唐泛头?,可以實行季節差價;
?。ㄆ撸╈`活制定、調整鮮活商品價格;
?。ò耍μ幚砩唐穼嵭薪祪r;
?。ň牛φ贫ǖ纳唐泛头諆r格提出調整意見;
?。ㄊ┓?、法規賦予的其他價格權利。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以正常生產經營成本為基礎,結合行業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定價。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者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陳列樣品或者公布質量標準,保證質量價格相符。
第十六條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以及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者及其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內部價格管理,共同維護市場價格正常秩序,不得壟斷價格。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ㄒ唬┬钜獯?,聯合提價、壓價,以壟斷價格的;
?。ǘ{借自身有利條件,強行服務獲利的;
?。ㄈ┨摷傧鲀r或者標價過高的;
?。ㄋ模┕室馍⒉紳q價信息,誘騙對方交易的;
?。ㄎ澹┢坌邪允?、強買強賣、囤積居奇,以哄抬價格的;
?。┟俺涿?、混充規格、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和短尺少秤,以變相提價的。
第十九條 禁止牟取暴利。生產經營者在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經營同一品種與質量的商品和服務時,有下列所得之一的為暴利:
?。ㄒ唬┏^市場平均價格合理幅度的所得;
?。ǘ┏^平均差價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ㄈ┏^平均利潤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使其商品和服務的成本低于行業平均成本取得的超額利潤,為合理收入。
第二十條 具體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和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進行測定,適時予以公布。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及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物價部門進行測定。
第四章 價格調控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持經濟總量相對平衡和結構合理的原則,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嵭袃r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責任制度;
?。ǘ┙r格監測報告制度;
?。ㄈ┘訌妼Ω黜梼r格風險基金和市場物價調節基金的管理;
?。ㄋ模┙∪Z食、棉花、食油、豬肉、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制度;
?。ㄎ澹┙ㄔO和發展副食品生產基地;
?。┘訌娹r副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完善市場網絡,發揮國有、集體企業平抑物價的作用;
?。ㄆ撸﹪乙幎ǖ钠渌胧?。
第二十二條 省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的統一指令或者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贫ㄖ匾r產品收購保護價格;
?。ǘ┍O審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提價申報和價格變動備案制度;
?。ㄈδ承┲匾唐泛头瞻l布合理的差價率、利潤率或者實行臨時性的最高限價;
?。ㄋ模┯鲋卮笞匀粸暮Φ韧话l性事件,對部分商品價格實行臨時凍結;
?。ㄎ澹┢渌仨毑扇〉拇胧?。
第二十三條 市、縣物價部門依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實行監審,并可以對部分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實行差價率、利潤率和限價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必須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執行價格調控措施,加強對本行業的生產經營者的價格管理、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價格管理工作的指導;培訓價格管理人員,督促生產經營者和收費單位健全價格管理制度;定期發布價格信息,引導生產、經營和消費。
第二十六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價格爭議,做好價格咨詢、價格鑒證和有關價值評估等價格事務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健全價格監督檢查制度,保障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的價格調控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各級物價部門及其物價檢查機構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和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的職權。按照檢查權限,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以及生產經營者和收費單位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監察、公安、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和銀行,應當協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工會、消費者協會、居民(村民)委員會等,可以開展價格社會監督活動。新聞單位可以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抵制、舉報價格違法行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物價檢查機構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時,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對被檢查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進行調查、詢問;并查詢、復制有關的賬冊、單據和其他資料。
第三十三條 被檢查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在接受物價檢查或者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物價檢查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及時辦理舉報,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物價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有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同行,并出示檢查證件。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者認為物價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侵犯其價格權利時,有權要求該部門上級機關予以處理。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物價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ㄒ唬┠7秷绦袃r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積極落實價格調控措施的;
?。ǘ┑种?、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或者協助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有功的;
?。ㄈ┓e極參加價格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出顯著成績的;
?。ㄋ模┍珗谭?,認真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價檢查機構應當予以查處:
?。ㄒ唬┰綑喽▋r的;
?。ǘ┏^政府定價水平的;
?。ㄈ┻`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
?。ㄋ模┯胁徽攦r格行為的;
?。ㄎ澹┠踩”├?;
?。┻`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ㄆ撸┦召忁r產品抬級抬價、壓級壓價、不執行保護價的;
?。ò耍┎粓绦幸幎ǖ牟顑r率、利潤率和最高限價的;
?。ň牛┎粓绦刑醿r申報、價格變動備案規定的;
?。ㄊ┢渌`反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對有第三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物價檢查機構應當責令其糾正,并可以給予下列處罰:
?。ㄒ唬┩▓笈u;
?。ǘ┴熈顚⑦`法所得退還消費者,不能退還或者不宜退還的予以沒收;
?。ㄈτ羞`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對無違法所得的,按照國家規定處以罰款;
?。ㄋ模┨嵴埞ど绦姓芾聿块T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報請物價部門吊銷收費許可證;
?。ㄎ澹`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三十九條 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罰沒款上交同級財政。
第四十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申請復議;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訴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拒絕、阻撓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截留生產經營者定價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