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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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20**修正)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

 ?。?0**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8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條。

  二、第三條修改為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收費,包括經營性收費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p>

  三、第十條修改為第九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胤?、法規和有關規定;

 ?。ǘ﹫绦幸婪ㄖ贫ǖ恼笇r、政府定價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ㄈ╀N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產地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ㄋ模┙邮軆r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計算機存儲數據、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ㄎ澹┙炔績r格管理制度?!?/p>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條:“禁止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ㄒ唬┎扇∫源纬浜?、短斤少兩、降低質量、虛假標價等手段,進行價格欺詐和變相漲價的;

 ?。ǘ┻M行價格壟斷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ㄈ┙洜I者蓄意串通,抬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他人權益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調價政策的;

 ?。ㄎ澹┻`反公平、自愿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的;

 ?。┓?、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本條第(五)項所稱高價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高于同期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市場平均價格的30%以上。

  市場平均價格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測定,并予以公布?!?/p>

  五、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三條:“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社會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市場公平競爭。

  制定、調整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務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考慮低收入群體利益,必要時可以采取價格補貼或者價格優惠等措施對低收入群體予以扶助?!?/p>

  六、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成本監審?!?/p>

  七、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八、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應當進行價格跟蹤調查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價格:

 ?。ㄒ唬┥鐣骄杀?、市場供求狀況等定價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

 ?。ǘ┌匆幎S價格附加收取的專用款項等定價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唐饭δ?、服務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九、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收費登記和年度審驗制度。

  收費登記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發,載明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執行期限等內容。

  收費登記證未記載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對象有權拒繳,并向價格部門舉報”。

  十、第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十一、第十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省級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十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收費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經年審符合規定的單位方可繼續收費”。

  十三、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哂诨蛘叩陀趪乙幎藴适召M;

 ?。ǘ┨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ㄈ┳粤⑹召M項目、自定標準收費;

 ?。ㄋ模σ衙髁钊∠蛘咄V箞绦械氖召M,不停止執行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費;

 ?。ㄎ澹┎粓绦惺召M減免優惠政策收費;

 ?。┎扇U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頻次、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改變收費環節、延長收費期限等方式收費;

 ?。ㄆ撸┻`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滯納金、儲蓄金、集資、贊助以及其他形式變相收費;

 ?。ò耍┪绰男泄芾砺氊?、不提供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收費;

 ?。ň牛o合法依據,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參加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排序評比、公告等活動,或者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加入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并收取費用;

 ?。ㄊo合法依據,利用職權為他人代收費用;

 ?。ㄊ唬┓?、法規禁止的其他亂收費行為”。

  十四、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收費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者定期審核,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調整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

  十五、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

  十六、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制度,完善價格監測機構和網絡,依照國家規定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確定價格監測點,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市場價格情況,為價格調控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提供價格監測資料”。

  十七、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在重要的農副產品或者與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時,可采取下列干預措施:

 ?。ㄒ唬┨醿r申報制度;

 ?。ǘ┱{價備案制度;

 ?。ㄈ┫薅ú顑r率、利潤率;

 ?。ㄋ模┮幎ㄏ迌r、保護價。

  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十八、刪除第二十六條。

  十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修改為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登記制度和年審制度”。

  第(六)項修改為:“監測、分析商品和服務的市場供求狀況及價格變動趨勢,組織成本調查,開展成本監審、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信息及價格研究工作”。

  第(七)項修改為:“指導價格咨詢、價格評估等價格事務和服務工作”。

  二十、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能時,應當佩著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十一、刪除第三十四條。

  二十二、刪除第三十五條。

  二十三、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四、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第三十九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申領收費登記證、收費許可證或者參加年度審驗收費的,或者年審不合格繼續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止收費,暫扣或者吊銷收費登記證或者收費許可證”。

  二十五、刪除第三十八條。

  二十六、刪除第三十九條。

  二十七、新增一條,作為第四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亂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

  二十八、第四十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超越管理權限定價、調價、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銷越權文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九、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第四十二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依據越權文件制定價格,增加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或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其他經營者或者服務對象多付價款的,責令限期退還;拒不退還或者期限屆滿沒有退還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的,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十、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第四十三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拒絕價格檢查和反壟斷調查、拒不提供檢查調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價格檢查中,經營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新增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后繼續收費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相關違法所得或者財物價值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刪除第四十五條。

  三十三、刪除第四十八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20**年修正本)(1997年11月25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3月30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價格秩序,規范價格管理和價格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收費,包括經營性收費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條 價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經營者定價、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經營者定價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它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據以制定的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以市場調節價為主,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價格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價格調控體系,促進公開、公平、合法、正當的價格競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職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定價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開、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據正常生產經營成本,適應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

  第八條 經營者享有以下價格權利:

 ?。ㄒ唬┲贫?、調整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ǘ┰谡笇r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價格;

 ?。ㄈφ▋r和政府指導價提出調整建議;

 ?。ㄋ模┑种?、檢舉、控告侵犯合法價格權益的行為;

 ?。ㄎ澹┓?、法規賦予的其他價格權利。

  第九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斪袷胤?、法規和有關規定;

 ?。ǘ﹫绦幸婪ㄖ贫ǖ恼笇r、政府定價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ㄈ╀N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產地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ㄋ模┙邮軆r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計算機存儲數據、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ㄎ澹┙炔績r格管理制度。

  第十條 禁止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ㄒ唬┎扇∫源纬浜?、短斤少兩、降低質量、虛假標價等手段,進行價格欺詐和變相漲價的;

 ?。ǘ┻M行價格壟斷或者強行服務收費的;

 ?。ㄈ┙洜I者蓄意串通,抬高價格或者壓低價格,損害他人權益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調價政策的;

 ?。ㄎ澹┻`反公平、自愿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的;

 ?。┓?、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本條第(五)項所稱高價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高于同期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市場平均價格的30%以上。

  市場平均價格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測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第十一條 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其范圍是:

 ?。ㄒ唬┡c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ǘ┵Y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ㄈ┳匀粔艛嘟洜I的商品價格;

 ?。ㄋ模┲匾墓檬聵I價格;

 ?。ㄎ澹┲匾墓嫘苑諆r格;

 ?。┬姓聵I性收費。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收費及其定價權限和范圍,以定價目錄為依據。

  定價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綜合考慮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社會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市場公平競爭。

  制定、調整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務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考慮低收入群體利益,必要時可以采取價格補貼或者價格優惠等措施對低收入群體予以扶助。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成本監審。

  第十五條 政府制定價格,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辦理。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六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應當進行價格跟蹤調查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價格:

 ?。ㄒ唬┥鐣骄杀?、市場供求狀況等定價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

 ?。ǘ┌匆幎S價格附加收取的專用款項等定價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的;

 ?。ㄈ┥唐饭δ?、服務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四章 服務價格

  第十七條 服務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依照本條例第二章規定辦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按價格管理權限和程序,依照本條例第三章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收費登記和年度審驗制度。

  收費登記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發,載明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執行期限等內容。

  收費登記證未記載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對象有權拒繳,并向價格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省級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立項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設立收費專項帳冊,加強收費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收費收入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收費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經年審符合規定的單位方可繼續收費。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哂诨蛘叩陀趪乙幎藴适召M;

 ?。ǘ┨崆盎蛘咄七t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ㄈ┳粤⑹召M項目、自定標準收費;

 ?。ㄋ模σ衙髁钊∠蛘咄V箞绦械氖召M,不停止執行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費;

 ?。ㄎ澹┎粓绦惺召M減免優惠政策收費;

 ?。┎扇U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頻次、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改變收費環節、延長收費期限等方式收費;

 ?。ㄆ撸┻`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滯納金、儲蓄金、集資、贊助以及其他形式變相收費;

 ?。ò耍┪绰男泄芾砺氊?、不提供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收費;

 ?。ň牛o合法依據,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參加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排序評比、公告等活動,或者強制要求管理對象加入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并收取費用;

 ?。ㄊo合法依據,利用職權為他人代收費用;

 ?。ㄊ唬┓?、法規禁止的其他亂收費行為。

  第二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收費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者定期審核,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調整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收費管理檔案,向社會公布重要收費規定和目錄。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價格調控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政府、經營者、消費者的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實現。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保持本行政區域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ㄒ唬┌凑諊液褪∪嗣裾囊幎ㄊ褂脙r格調節基金;

 ?。ǘ┙∪Z食、棉花、食油、肉類、食糖及主要農業生產資料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制度;

 ?。ㄈ┙ㄔO與居民消費相適應的農副產品生產基地和批發零售市場網絡;

 ?。ㄋ模┘訌妰r格監督檢查;

 ?。ㄎ澹﹪乙幎ǖ钠渌胧?。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制度,完善價格監測機構和網絡,依照國家規定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確定價格監測點,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市場價格情況,為價格調控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提供價格監測資料。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在重要的農副產品或者與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時,可采取下列干預措施:

 ?。ㄒ唬┨醿r申報制度;

 ?。ǘ┱{價備案制度;

 ?。ㄈ┫薅ú顑r率、利潤率;

 ?。ㄋ模┮幎ㄏ迌r、保護價。

  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事態時,省人民政府經國務院同意,可在全省范圍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第六章 價格監管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瀼貓绦袃r格法律、法規;

 ?。ǘ┴撠焹r格調控、管理的綜合平衡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行業組織的價格工作;

 ?。ㄈ┌凑斩▋r權限制定價格,規定作價原則、作價辦法;

 ?。ㄋ模┙M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登記制度和年審制度;

 ?。ㄎ澹嵤﹥r格監督檢查,糾正價格違法行為;

 ?。┍O測、分析商品和服務的市場供求狀況及價格變動趨勢,組織成本調查,開展成本監審、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信息及價格研究工作;

 ?。ㄆ撸┲笇r格咨詢、價格評估等價格事務和服務工作;

 ?。ò耍┓?、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能時,應當佩著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四條 價格監督檢查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職權,對被檢查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進行調查、詢問,并檢查、復制有關的帳冊、單據和其他資料。

  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時,對被檢查者的商業秘密應予保密。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監察、公安、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協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工會、消費者協會、居民(村民)委員會、新聞輿論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應當積極開展價格社會監督活動。

  第三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及時辦理舉報案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申領收費登記證、收費許可證或者參加年度審驗收費的,或者年審不合格繼續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責令停止收費,暫扣或者吊銷收費登記證或者收費許可證。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亂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超越管理權限定價、調價、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撤銷越權文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依據越權文件制定價格,增加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或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其他經營者或者服務對象多付價款的,責令限期退還;拒不退還或者期限界滿沒有退還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的,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拒絕價格檢查和反壟斷調查、拒不提供檢查調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價格檢查中,經營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暫扣或者吊銷收費許可證后繼續收費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相關違法所得或者財物價值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價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價格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妨礙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青島市價格條例(2014)

  青島市價格條例(20**)

 ?。?0**年11月1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1月29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價格調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價格監管措施,健全價格應急機制,增強價格調控能力。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價格工作。

  第二章 價格制定

  第五條 商品和服務價格,除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自主制定。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自主定價需要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的,應當按照程序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定價范圍,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社會承受能力、資源稀缺程度和生態價值等因素制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根據民生保障、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等的需要,可以實行差別價格政策。

  第七條 制定、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制定、調整依法納入成本監審目錄管理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進行定價成本監審。

  第九條 制定、調整依法納入價格聽證目錄管理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進行價格聽證。

  價格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聽證方案、定價成本監審結論、聽證會參加人名單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的采納情況以及理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不得通過授意、暗示等方式影響聽證會參加人的發言。

  聽證會的具體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價格跟蹤調查和評估。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單位和個人的申請,對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價格認定。

  第三章 經營者價格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绦姓笇r、政府定價;

 ?。ǘ﹫绦姓膬r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以及其他價格措施;

 ?。ㄈ﹫绦蟹?、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特殊群體的優惠價格;

 ?。ㄋ模┡浜蟽r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資料;

 ?。ㄎ澹蚀_記錄并分類核算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對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按照規定標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做到標示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貨簽對位。

  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應當分別標示。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商品和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前,如實告知對方價格,并在結算時出具列有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的單據。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在餐飲價格外收取房間費、空調費、餐位費、餐具使用(消毒)費等各類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

  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下列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他人與其交易:

 ?。ㄒ唬┰跇藘r簽、價目表中標示與實際不符的內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的;

 ?。ǘν簧唐坊蛘叻?,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ㄈ┦褂闷垓_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ㄋ模耸镜氖袌鲎畹蛢r、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ㄎ澹╀N售的商品為處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扇r外饋贈方式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的;

 ?。ㄆ撸в袃r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模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ò耍┨摌嬙瓋r,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的;

 ?。ň牛┲e稱收購、銷售價格優惠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的;

 ?。ㄊ嵭惺袌稣{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

 ?。ㄊ唬┓?、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經營者提供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服務價格登記證,并在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明示。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應當遵循合法、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不得依托國家機關或者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強制服務并收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暗示單位和個人接受特定中介機構的服務。

  第四章 價格調節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ㄒ唬槠揭只旧畋匦杵穬r格異常波動而實施的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

 ?。ǘ┮蛘畠r格管制而給予公用事業生產經營單位的政策性補貼;

 ?。ㄈ┮蚧旧畋匦杵穬r格上漲而給予低收入群體的臨時價格補貼;

 ?。ㄋ模Z食、蔬菜、畜禽等農副產品生產流通環節的價格補貼;

 ?。ㄎ澹┦?、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價格調節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保障市場供應,調控市場價格。

  第二十條 在糧食、生豬等重要農副產品的市場收購價持續降低且降幅較大時,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擴大收儲、臨時性價格補貼、制定保護性價格政策等措施,穩定市場價格。

  第二十一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市人民政府實施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干預措施時,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實施范圍、商品或者服務品種、具體措施等。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價格監測工作,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進行監測、報告,對價格的異常波動及時預警。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價格監督檢查職責,具體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承擔。

  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入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進行勘驗、檢查;

 ?。ǘ┰儐柈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監督檢查有關的其他資料;

 ?。ㄈ┎樵?、復制、核對與價格監督檢查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電子數據、文件及其他資料;

 ?。ㄋ模z查與價格監督檢查有關的財物;

 ?。ㄎ澹┎扇′浺?、錄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關證據資料;

 ?。┮婪ㄏ刃械怯洷4婵赡軠缡Щ蛘咭院箅y以取得的證據。

  第二十四條 價格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谭ㄈ藛T不得少于兩人;

 ?。ǘ┮幏吨b,佩戴執法標志,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ㄈ┎坏眯孤秶颐孛?、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ㄋ模┓?、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公告、會議、書面通知、約談等方式,提醒告誡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價格義務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ㄒ唬┲匾唐泛头諆r格顯著上漲或者可能顯著上漲的;

 ?。ǘ┦袌鰞r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的;

 ?。ㄈ﹥r格舉報問題集中或者呈上升趨勢的;

 ?。ㄋ模┏霈F社會反映強烈的價格、收費問題的;

 ?。ㄎ澹﹥r格、收費政策出臺或者變動的。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行政性收費單位收費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下列行為:

 ?。ㄒ唬φ髁钊∠蛘咄V箞绦械氖召M項目繼續收費的;

 ?。ǘ┎粓绦惺召M減免優惠政策的;

 ?。ㄈ┻`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ㄋ模┥米詫⑿姓允召M轉為服務價格并收費的;

 ?。ㄎ澹┥米詫⒙氊煼秶鷥鹊氖召M工作委托其他單位辦理的;

 ?。┎话凑找幎ㄌ峁┓斩召M的;

 ?。ㄆ撸┢渌`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信息平臺,及時公布定價目錄、聽證目錄、成本監審目錄等重要價格管理依據,公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項目、標準、依據等,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按照規定公開價格監督檢查情況。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記錄經營者價格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舉報及時處理、反饋,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行業組織應當規范本行業價格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窗凑找幎ㄞk理價格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ǘ┎粓绦蟹?、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特殊群體的優惠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ㄈ┚芙^按照規定提供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窗凑找幎ㄏ騼r格主管部門申領服務價格登記證或者未將服務價格登記證在經營場所、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明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中介機構依托國家機關或者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強制服務并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指定或者暗示單位和個人接受特定中介機構的有償服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價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浙江省價格條例(2014)

  浙江省價格條例(20**)

 ?。?0**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經營者價格行為

  第三章 政府定價行為

  第四章 價格調控

  第五章 價格檢查和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浙江省價格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價格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第三條 堅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除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外,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價格調控機制,落實價格監管責任,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二章 經營者價格行為

  第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規格、等級、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內容真實明確、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標價應當及時調整。

  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兩個以上服務項目的,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及其收費標準,供消費者選擇。

  經營者以網絡、電視等方式銷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明確標示或者說明商品的運費和配送方式、價款支付形式等信息;給予優惠的,應當同時明確標示或者說明優惠方式。

  第八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價格欺詐行為:

 ?。ㄒ唬藘r簽、價目表等所標示的商品價格、計價單位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誘導他人購買的;

 ?。ǘ┩唤灰讏鏊耐簧唐坊蛘叻?,同時使用兩種以上標價簽、價目表,以低價格招徠顧客、高價格結算的;

 ?。ㄈ┦褂闷垓_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ㄋ模耸镜某鰪S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清倉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ㄎ澹┎扇r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冒偽劣商品的;

 ?。┦召?、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而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ㄆ撸┨摌嬙瓋r、虛假優惠折價,誘導他人購買的;

 ?。ò耍┎宦男谢蛘卟煌耆男惺召?、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前的價格承諾的;

 ?。ň牛嵭惺袌稣{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是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

 ?。ㄊ┨搱蠓枕椖?、服務時間收取費用的;

 ?。ㄊ唬┓?、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第九條 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不得就商品和服務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

 ?。ㄒ唬┕潭ɑ蛘咦兏鼉r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以及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ǘ┘s定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固定、變更價格;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第十條 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不得就商品和服務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

 ?。ㄒ唬┕潭ㄏ虻谌宿D售的價格;

 ?。ǘ┫薅ㄏ虻谌宿D售的最低價格;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第十一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豁免情形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就商品和服務使用下列價格手段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ㄒ唬┮圆还降母邇r銷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

 ?。ǘo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

 ?。ㄈo正當理由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ㄋ模o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ㄎ澹┙灰讜r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使用價格手段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前款所稱市場支配地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 行業組織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贫ㄅ懦蛘呦拗苾r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等;

 ?。ǘ┙M織經營者達成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

  第十四條 機場、高速公路的服務區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島景區等相對封閉區域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規范相對封閉區域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將有關價格信息向社會發布。

  前款規定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利于市場競爭的原則確定相對封閉區域內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

  第三章 政府定價行為

  第十五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十六條 網絡型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業、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和法律規定的其他重要商品、服務的價格,必要時納入本省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本省定價目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行政審批時需提交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報告,所涉專業服務具有行業、技術壟斷性質或者市場競爭不充分的,其收費應當納入本省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申請行政審批時需提交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報告的,行政機關不得要求行政審批申請人提交該報告。

  第十八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技術創新,并依據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或者行業合理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合理估算經營者的經營收益。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調查;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調查工作。

  第十九條 制定依法實行定價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其他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前,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定價成本監審。有關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弄虛作假。

  定價成本監審實行制定價格前監審和定期監審相結合。定期監審的間隔時限不得少于一年。對同一經營者的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交叉或者重復實施定價成本監審。

  定價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省定價目錄制定本省定價成本監審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定價成本監審時,定價成本應當依據經營者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合理費用進行核算。下列費用不得列入定價成本:

 ?。ㄒ唬┎环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ǘ┮蚓栀?、贊助和支付罰款、違約金而產生的費用;

 ?。ㄈ┡c定價的商品、服務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ㄋ模┎环舷嚓P商品、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暫時無法進行定價成本監審的,定價機關可以根據權限制定試行價格。試行價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二條 制定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

  定價聽證實行目錄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省定價目錄制定本省定價聽證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聽證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其他利益相關方、相關領域的專家以及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的代表等組成。消費者的比例不得少于聽證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其中應當有低收入消費者。

  定價聽證應當公開進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其依據等材料提前送達聽證參加人,并向社會公開聽證方案、聽證參加人名單和聽證參加人主要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定價聽證具體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接受社會監督,并進行價格跟蹤調查、評估。商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等發生較大變化時,定價機關應當適時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第四章 價格調控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價格信息引導和應急機制,制定價格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用于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來源、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擴大收儲、臨時性價格補貼或者制定保護價格等調控措施。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開展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為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相關價格政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預警網絡和報告制度,開展價格巡查或者專項調查,采集、分析、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市場供求等變動情況以及警示信息。

  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異常變動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價格應急監測。有關經營者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第二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監測預警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具有行業代表性的經營者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接受指定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根據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并確保報送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價格主管部門對其指定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貼,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 價格檢查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職權。

  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價格監督檢查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相關經營者或者行業組織采取提醒、約談等措施;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ㄒ唬┲匾纳唐泛头諆r格異常上漲或者可能異常上漲的;

 ?。ǘ┦袌鰞r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的;

 ?。ㄈ┏霈F人民群眾集中反映的價格問題的。

  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相對封閉區域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有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業主或者管理單位采取提醒、約談等措施;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三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法律、政策、信息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制度,及時為經營者提供相關服務。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爭議調解機制,根據消費者、經營者和行業組織的申請依法、及時調解價格爭議。

  第三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價格信息共享機制。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民生價格監測信息和價格警示信息。

  第三十三條 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時遇有財物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情形的,可以委托價格認證機構進行價格鑒定(認定)。價格認證機構開展價格鑒定(認定)不得收取費用。

  價格鑒定(認定)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相對封閉區域內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向社會發布有關價格信息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提供定價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價格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秸▋r權限擅自制定、調整價格的;

 ?。ǘ┻`反規定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

 ?。ㄈ┎粓绦蟹ǘǖ膬r格干預措施的;

 ?。ㄋ模┬孤秶颐孛?、商業秘密的;

 ?。ㄎ澹┻`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行政處罰的;

 ?。┯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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