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1997.06.12
【實施日期】1997.08.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計量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區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區計量監督管理工作;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凡從事與計量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的義務和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 計量檢定和認證
第六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遵循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進行,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下列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
(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
(三)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且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
使用前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并到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檢定。
第八條 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進行計量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1997.06.12
【實施日期】1997.08.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計量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區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區計量監督管理工作;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凡從事與計量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的義務和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 計量檢定和認證
第六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遵循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進行,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下列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
(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
(三)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且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
使用前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并到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檢定。
第八條 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進行計量
篇3: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對違反規例的業主或其所雇之施工單位,將根據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賠償經濟損失
5.凡裝修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其進場施工,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在本小區裝修資格,直至訴諸法律。
6.業主或住戶如不遵守協議,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物業客戶服務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違反規例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
◇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佩帶出入證、衣冠不整及勸阻不聽者。
◇不遵守規定的裝修作息時間,造成其他業主投訴的,不按規定時間施工,制造噪音。
◇隨意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散裝料和超長重料)及沖洗地面將水沖向電梯,破壞電梯裝飾。
◇擅自拆裝進戶門及開戶方向。
◇擅自改裝智能化系統。
◇擅自移動電視天線插座位置和線路。
◇損壞公共設施或有不文明現象。
◇擅自在主梁和墻體剔鑿致使鋼筋裸露等。
◇過道和外墻受到損傷。
◇擅自拆除間隔墻。
◇擅自將防盜門裝出規定的位置外,將窗花裝出外墻及將防盜網裝出外墻。
◇擅自拆除室內配電箱,改動線路或加裝電表,亂拉電線,超負荷用電。
◇擅自改動供水系統,改動上下水、電線(開關盒)。
◇擅自拆改供暖管線及供暖設施,改裝地熱不符合供暖公司相關規定。
◇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天臺、屋面及不得隨意拆掉陽臺配重墻。
◇擅自拆改煙道,堵塞排氣孔。
◇擅自移動消防設施。
◇業主未經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審批同意,私自動工裝修。
◇因裝修改造而造成樓層滲水、漏水、管道堵塞。
◇因裝修而使樓板結構面層受損。
◇因裝修而造成樓宇窗戶及窗套受損、滲水。
◇私自封陽臺、加設檐篷、裝防盜門、網、附加建筑物或伸展室外廣告及標志等。
◇進行室內間隔房間時,未按規定采用輕型材料。
◇裝修隊及施工人員未經批準私自搭接公共電路。
◇安裝空調時,空調機不按指定位置安裝
◇私自改造了燃氣管道,安裝燃氣用具等。
◇隨意改變窗臺、窗框、玻璃、陽臺、護欄、戶門顏色和格調。
◇隨意改變陽臺功能。
◇隨意拆改墻體,在承重墻、梁、柱上穿孔、削薄、挖槽。
◇填塞地漏和排水管道。
◇隨意向窗外拋扔物品,丟棄裝修垃圾,利用公共部位、場地加工裝修材料。
◇夜間隨意在業主家中留宿。
◇不得隨意安裝太陽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