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5.09.26
【實施日期】1995.09.26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以下簡稱城),保障城建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城建法規)的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市和建制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建監察,是指城建監察機構對違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城建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的城建監察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建監察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城建監察機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配備專職或兼職城建監察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城建監察工作,為城建監察機構提供所需的經費和配備必要的裝備。
第六條城建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城建業務,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執法實踐經驗;
(二)具有中?;蚋咧幸陨衔幕潭?
(三)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全國統一制發的《城建監察證》。
第七條城建監察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下列行為實施監察:
(一)違反城市規劃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損毀城市道路、橋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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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11修正)
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修正)
?。?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發布 根據2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四、將《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按照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違法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p>
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現代文明城市建設,規范城市建設監察工作,保障建設法律、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監察,是指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監察工作,其所屬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和監督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監察職責。
第六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組織(以下稱建設監察組織)履行建設監察職責,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委托行政執法的行為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委托條件的,有權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建設監察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建設監察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h(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ǘ┚哂惺煜そㄔO法律、法規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ㄈ┚哂袕氖滦姓谭ɑ顒铀璧慕涃M;
?。ㄋ模┚哂袑`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能力;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設監察職責包括依法行使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風景名勝、房地產、建筑市場、勘察設計咨詢等方面執法情況及違法行為的監察。
第九條 建設監察組織依法行使下列建設監察職權:
?。ㄒ唬z查權;
?。ǘ┱{查取證權;
?。ㄈ┲浦惯`法行為權;
?。ㄋ模┈F場處理權;
?。ㄎ澹┬姓幜P建議權;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建設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覚C關或事業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ǘ┦煜び嘘P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文化和專業知識;
?。ㄈ┙涍^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建設監察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建設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監察人員在履行公務時,應當佩帶行政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秉公辦事。
第十二條 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第十三條 建設監察組織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建設監察人員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當場處罰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報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外,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查處,并指定兩名以上建設監察人員具體承辦。
第十六條 建設監察人員對建設違法行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建設監察組織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 建設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后,建設監察組織應當向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報告調查結果。
對重大建設違法行為查處的結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查處案件時,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對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難以在限期內作出決定的,可向上一級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按照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違法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
第二十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及建設監察組織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建設行政執法文書。
第二十一條 建設監察實行回避制度。建設監察人員在查處案件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監察人員回避,由其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的監察行為、辦案質量等方面進行評議考核。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建設監察組織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直至取消建設監察資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男蟹ǘ氊熁蛘邽E用職權、濫施處罰的;
?。ǘ┣址府斒氯撕戏嘁娴?;
?。ㄈ┳璧K行政執法監督的;
?。ㄋ模馗?、檢舉、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ㄎ澹┰谛姓谭ɑ顒又嗅咚轿璞?、索賄受賄的;
?。┯衅渌`法失職行為,經督查未改正的。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建設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建設監察人員依法履行建設監察職責或者對建設監察人員以及檢舉、揭發當事人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