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2003)

5676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8.0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10.01

  【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王岐山

  二○○三年八月四日

  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

  第三條 本市的城市建設檔案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保障其與城市建設需要相適應。

  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依法行使監督和指導職權。

  第五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全市應當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對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科學管理和利用。

  各分局城市建設檔案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城市建設檔案專業知識,并按照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形成、編制、整理、歸檔城市建設檔案的實際情況,設置專門的檔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收集齊全和安全保管本單位的城市建設檔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編制,并經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各分局城市建設檔案機構(以下統稱城市建設檔案館)檢驗合格后,方可移交。編制城市建設檔案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檔案館編制。

  第九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下列城市建設檔案:

  (一)城市建設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包括規劃、勘測、設計、建設和市政、環衛、公用、園林、人民防空等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二)建設工程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文件及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建設基礎資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齊全、準確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原件。

  第十一條 本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地下交通、人民防空等專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現狀圖和資料。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補測、補繪結束后6個月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十二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應當及時整理城市建設檔案,通知并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保管。

  建筑物、構筑物產權變動時,原建筑物、構筑物產權人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必須隨同產權一并移交給新的產權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設檔案館寄存。

  第十三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各分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向城市建設檔案館按時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建設單位城市建設檔案形成、編制、整理、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編制、整理、歸檔工作應當指派專人進行具體指導。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市建設檔案館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建設

  工程檔案預驗收情況。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接收進館的城市建設檔案實行科學規范管理,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建設檔案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配置適宜保管、利用城市建設檔案的專門庫房和必要設施,采用先進技術,防治有害物質,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修復。

  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城市建設檔案保管期限以及應當保密的密級。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定期對保管的檔案進行鑒定。對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列出銷毀清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對具有密級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和利用,以及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布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目錄。

  單位和個人持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利用

  未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

  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捐贈、委托保管城市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見,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充分利用城市建設檔案信息資源,建立城市建設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城市建設檔案綜合信息,為社會提供城市建設基礎數據、城市建設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等。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查閱施工地點有關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資料。

  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移交齊全、準確的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資料。未移交以及未按時移交工程檔案資料,或者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不齊全、不準確,致使其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因無法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或者查閱的檔案資料內容不準確造成施工破壞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的,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業務

  培訓工作,利用媒體、展覽等形式向社會開展愛國主義和國情、市情教育。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各分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83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2: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14)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

 ?。?0**年10月30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13日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7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其檔案業務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下列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ㄒ唬┙邮蘸捅9軕斢谰煤烷L期保存的城建檔案;

 ?。ǘ┦占驼骷匾某墙n案;

 ?。ㄈ┎捎矛F代科技手段修補、完善、管理城建檔案;

 ?。ㄋ模┚幹聘鞣N檢索工具,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工作;

 ?。ㄎ澹┍O督和指導城建檔案業務工作,培訓業務人員;

 ?。﹨⒓咏ㄔO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ㄆ撸┙M織和參與城建檔案學術研究活動;

 ?。ò耍┬麄髫瀼爻墙n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ň牛┢渌婕俺墙n案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第六條 對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獎勵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報送、移交、接收

  第七條 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或者移交:

 ?。ㄒ唬┕I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機密級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建設工程檔案;

 ?。ǘ┏鞘械叵陆ǎ嫞┲镆约肮┧?、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工程檔案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ㄈ┙ㄔO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ㄋ模┯嘘P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登記,并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相關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第九條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檔案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因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檔案,給利用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由檔案提供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報送工程檔案的具體要求,并及時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條 報送城建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n案資料應當是原件。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報送副本或者復制件的,復制件上應當注明原件的保存處,并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

 ?。ǘ┙ㄔO工程文件、圖紙簽字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等不具耐久性的書寫工具;

 ?。ㄈn案資料應當真實、齊全、完整、字跡清楚、規格統一;

 ?。ㄋ模┙ㄔO工程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ㄎ澹└鞣N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工程項目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將工程聲像、電子檔案一并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現狀資料;沒有現狀資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補測、補繪,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預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預驗收完畢。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補充、完善,并重新提請預驗收。

  未進行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或者預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組織工程檔案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測繪,形成竣工測繪成果,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 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報送或者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十八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以及其他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應當在三年內全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九條 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城建檔案目錄。

  第二十條 開發區的建設工程檔案由所在地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跨市、縣(市)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有計劃地收集、征集、恢復、完善缺失的以及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城建檔案。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建檔案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建立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

  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信息及時導入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信息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n案館館庫選址、設計、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ǘ┡渲眠m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恒溫、恒濕、防盜、防火、防蟲、防磁、防塵、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設施;

 ?。ㄈ┬枰谰帽4娴臋n案,采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ㄋ模╇娮訖n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備載體存放環境。同時進行異地備份;

 ?。ㄎ澹┙n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檔案綜合信息。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檔案管理人員,做好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報送、移交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館藏檔案結構、案卷目錄信息,方便社會公眾利用。

  第二十八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毀、涂改等行為。

  第三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梢允杖〕墙n案服務費。其服務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馄谌齻€月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馄谌齻€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馄诹鶄€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馄诰艂€月以上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o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記入建設行為不良信用記錄:

 ?。ㄒ唬┪磁c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的;

 ?。ǘ┪窗凑展こ踢M度編制、收集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

 ?。ㄈ﹫笏偷慕ㄔO工程檔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ㄋ模┪丛谝幎〞r間內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p毀、丟失城建檔案的;

 ?。ǘ┥米蕴峁?、抄錄、公布、銷?城建檔案的;

 ?。ㄈ┩扛?、偽造城建檔案的;

 ?。ㄋ模┟髦4娴臋n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城建檔案損失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檔案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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