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修正)
?。?996年12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14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環境質量,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建設和從事城市建設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管理,是指對城市建設規劃和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的建設管理及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管理。
第四條 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方針,實現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建設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先進的設計方案和施工技術,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設水平。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土地、工商、交通、環保、電力、郵電、水利、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建設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建設行業管理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服務標準,接受公眾監督,為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宣傳和社會公德教育,開展創建文明城市活動,不斷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建設管理,并有權對城市建設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對違反城市建設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布和宣傳,并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供電、通信、人防等各項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建設專業規劃時,必須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各項專業規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征求市民的意見后,方可報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建設城市廣場、立體交通、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必須把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納入建設和改造計劃,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建設實行綜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項管線、桿線等設施,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一次性集中建設,其建設資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其中屬于供電、通信等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由電力、郵電等有關部門承擔。
在城市規劃區內,自行建設的專用道路、管線需要與城市道路、管線連接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業區和住宅區,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建設停車場。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建設與城市人口、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章 管理與維護
第十九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衛設施養護、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制定養護和維修的年度計劃,核定養護、維修費用,并對養護、維修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衛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必須按有關養護、維修技術規范,定期對其負責的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其完好和正常運轉,并接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嚴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擺攤設點。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限期清退,恢復城市道路功能。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嚴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報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期限清理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但因突發性地下管線故障,需要破路搶修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及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由設置或者養護單位負責養護。檢查井、箱蓋及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設置或者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
城市道路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時修復和更換破損的照明設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設施正常運轉,經處理的污水水質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
向城市排放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排放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
嚴禁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防洪設施的維護,有計劃地清除泄洪河道阻水障礙,保證泵站正常運轉,確保城市汛期安全。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獲得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按時向用戶提供其產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停止生產和供應。因特殊情況需要局部降壓或者暫停供應的,必須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城市燃氣生產、供應和使用的安全。
在集中供熱區域內,不得建設分散供熱設施。
第二十七條 定時、定線、定點運行的公共客運交通車輛,需要改變規定的運行時間、線路和停車站點的,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因工程建設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需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共綠地、道路綠化等,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居民的庭院綠化,由該單位和居民負責養護,并接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規劃區內具有重要歷史、科學和觀賞價值的園林、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劃定保護范圍,按有關規定嚴加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雕塑,必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報經批準。
建設具有紀念性和重要歷史意義的雕塑,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觀整潔、完好、美觀,對影響市容的殘墻斷壁及危險房屋、構筑物等,由建筑物產權和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必須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必須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責任區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街道各項環境衛生設施及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建筑垃圾清運到規定的垃圾處置場。禁止亂堆、亂倒建筑垃圾。
在城市規劃區內運行的裝運液體、散裝貨物的車輛,必須按規定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 對城市建設管理實行行政監察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城市建設活動依法進行。
第三十八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城市建設監察執法體制,對城市建設監察執法隊伍實行統一管理,監督城市建設監察執法隊伍依法對城市建設各項活動進行綜合監察,不得進行重復處罰。
第三十九條 城市建設監察執法人員,必須熟知有關城市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忠于職守,清正廉明,秉公執法,文明執法。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建設監察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監察執法人員對城市建設活動實施監察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檢查,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十一條 城市建設監察執法人員實施監察時,必須佩帶統一的城建監察標志,出示城建監察證件。無城建監察證件和未出示城建監察證件的,被監察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二條 城市建設活動必須接受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城市總體規劃、各項專業規劃確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環衛設施用地、園林綠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地等不得占用;確需占用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有關機關在審批時,應當征求相關單位和市民的意見。
第五章 維護建設資金
第四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由財政投入、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有償使用、公用事業合理計價、吸引社會資金和引進外資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資體制。
第四十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的財政投入部門和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增值稅、城市增容費等稅費收入中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部分,必須按確定的預算數額和分配比例撥付,不得截留。
第四十五條 國家和省已經規定的城市建設管理的各項收費必須按規定范圍和標準足額征收,不得隨意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也不得隨意減免。確需減免的必須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先維護、后建設的原則,??钣糜诔鞘惺姓迷O施的維護和建設,以及直接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的其他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并確定分配預算,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實行定期審計制度。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維護建設金的征收情況、使用計劃、使用范圍、投資效益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加贸鞘兄饕缆纷鳛榧Q市場和停車場及擺攤設點的;
?。ǘ┥米酝诰虺鞘械缆返?,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并恢復城市道路原狀的;
?。ㄈ┪磳υO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及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
?。ㄋ模┰诩泄釁^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ㄎ澹┰诠补┧艿郎现苯友b泵抽水的;
?。┥米栽诔鞘泄┧?、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ㄆ撸┥米越ㄔO城市雕塑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未辦理有關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用事業生產經營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亂堆、亂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或者毀壞市政公用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地等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承擔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衛設施養護、維修和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有關養護、維修技術規范定期對其負責的設施進行養護、維修,并拒絕接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氣、供熱的,或者擅自改變公共客運交通車輛的運行時間、線路和停車站點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罰款處罰時,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罰款收入按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設、公安、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設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東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82年11月10日原則批準,山東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12月15日公布的《山東省城市(鎮)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篇2: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14)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
?。?0**年10月30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13日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7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其檔案業務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下列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ㄒ唬┙邮蘸捅9軕斢谰煤烷L期保存的城建檔案;
?。ǘ┦占驼骷匾某墙n案;
?。ㄈ┎捎矛F代科技手段修補、完善、管理城建檔案;
?。ㄋ模┚幹聘鞣N檢索工具,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工作;
?。ㄎ澹┍O督和指導城建檔案業務工作,培訓業務人員;
?。﹨⒓咏ㄔO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ㄆ撸┙M織和參與城建檔案學術研究活動;
?。ò耍┬麄髫瀼爻墙n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ň牛┢渌婕俺墙n案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第六條 對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獎勵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報送、移交、接收
第七條 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或者移交:
?。ㄒ唬┕I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機密級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建設工程檔案;
?。ǘ┏鞘械叵陆ǎ嫞┲镆约肮┧?、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工程檔案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ㄈ┙ㄔO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ㄋ模┯嘘P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登記,并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相關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第九條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檔案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因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檔案,給利用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由檔案提供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報送工程檔案的具體要求,并及時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條 報送城建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n案資料應當是原件。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報送副本或者復制件的,復制件上應當注明原件的保存處,并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
?。ǘ┙ㄔO工程文件、圖紙簽字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等不具耐久性的書寫工具;
?。ㄈn案資料應當真實、齊全、完整、字跡清楚、規格統一;
?。ㄋ模┙ㄔO工程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ㄎ澹└鞣N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工程項目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將工程聲像、電子檔案一并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現狀資料;沒有現狀資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補測、補繪,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預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預驗收完畢。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補充、完善,并重新提請預驗收。
未進行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或者預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組織工程檔案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測繪,形成竣工測繪成果,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 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報送或者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十八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以及其他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應當在三年內全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九條 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城建檔案目錄。
第二十條 開發區的建設工程檔案由所在地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跨市、縣(市)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有計劃地收集、征集、恢復、完善缺失的以及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城建檔案。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建檔案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建立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
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信息及時導入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信息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n案館館庫選址、設計、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ǘ┡渲眠m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恒溫、恒濕、防盜、防火、防蟲、防磁、防塵、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設施;
?。ㄈ┬枰谰帽4娴臋n案,采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ㄋ模╇娮訖n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備載體存放環境。同時進行異地備份;
?。ㄎ澹┙n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檔案綜合信息。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檔案管理人員,做好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報送、移交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館藏檔案結構、案卷目錄信息,方便社會公眾利用。
第二十八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毀、涂改等行為。
第三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梢允杖〕墙n案服務費。其服務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馄谌齻€月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馄谌齻€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馄诹鶄€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馄诰艂€月以上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o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記入建設行為不良信用記錄:
?。ㄒ唬┪磁c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的;
?。ǘ┪窗凑展こ踢M度編制、收集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
?。ㄈ﹫笏偷慕ㄔO工程檔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ㄋ模┪丛谝幎〞r間內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p毀、丟失城建檔案的;
?。ǘ┥米蕴峁?、抄錄、公布、銷?城建檔案的;
?。ㄈ┩扛?、偽造城建檔案的;
?。ㄋ模┟髦4娴臋n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城建檔案損失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檔案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11修正)
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修正)
?。?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發布 根據2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四、將《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按照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違法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p>
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現代文明城市建設,規范城市建設監察工作,保障建設法律、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監察,是指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監察工作,其所屬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和監督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監察職責。
第六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組織(以下稱建設監察組織)履行建設監察職責,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委托行政執法的行為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委托條件的,有權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建設監察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建設監察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h(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ǘ┚哂惺煜そㄔO法律、法規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ㄈ┚哂袕氖滦姓谭ɑ顒铀璧慕涃M;
?。ㄋ模┚哂袑`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能力;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設監察職責包括依法行使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風景名勝、房地產、建筑市場、勘察設計咨詢等方面執法情況及違法行為的監察。
第九條 建設監察組織依法行使下列建設監察職權:
?。ㄒ唬z查權;
?。ǘ┱{查取證權;
?。ㄈ┲浦惯`法行為權;
?。ㄋ模┈F場處理權;
?。ㄎ澹┬姓幜P建議權;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建設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覚C關或事業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ǘ┦煜び嘘P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文化和專業知識;
?。ㄈ┙涍^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建設監察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建設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監察人員在履行公務時,應當佩帶行政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秉公辦事。
第十二條 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第十三條 建設監察組織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建設監察人員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當場處罰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報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外,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查處,并指定兩名以上建設監察人員具體承辦。
第十六條 建設監察人員對建設違法行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建設監察組織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 建設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后,建設監察組織應當向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報告調查結果。
對重大建設違法行為查處的結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查處案件時,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對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難以在限期內作出決定的,可向上一級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按照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違法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
第二十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及建設監察組織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建設行政執法文書。
第二十一條 建設監察實行回避制度。建設監察人員在查處案件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監察人員回避,由其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的監察行為、辦案質量等方面進行評議考核。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建設監察組織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直至取消建設監察資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男蟹ǘ氊熁蛘邽E用職權、濫施處罰的;
?。ǘ┣址府斒氯撕戏嘁娴?;
?。ㄈ┳璧K行政執法監督的;
?。ㄋ模馗?、檢舉、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ㄎ澹┰谛姓谭ɑ顒又嗅咚轿璞?、索賄受賄的;
?。┯衅渌`法失職行為,經督查未改正的。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建設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建設監察人員依法履行建設監察職責或者對建設監察人員以及檢舉、揭發當事人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