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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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

  20**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和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并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執法。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五條 凡屬于國家確定的招標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含工藝生產線)、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除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外,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招標項目,應當先行獲得批準或者取得相關證明后才能進行招標。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進行項目核準、備案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準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招標內容。招標人對核準的招標內容作出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所確定的招標內容。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資源和自然地域環境等條件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前款規定項目,屬于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的,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其邀請招標應當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 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并應當在核準的范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應當如實載明委托招標的范圍、期限、招標代理費等內容。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期限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有關招標人的規定;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不得將代理的招標事宜轉讓他人辦理。

  第十二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站等媒介發布,也可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屬于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民用建筑項目,其招標公告可在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

  第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基本概況以及資金落實情況;

  (三)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

  (四)完成招標項目的時間;

  (五)對投標報價和投標有效期的要求;

  (六)編制投標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七)評標方法和標準;

  (八)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以行業、地區的準入條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業績等情況進行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等文件中載明,并明確相應的審查標準和方法;未載明的,不得以資質和業績等情況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六條 需要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未載明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七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發放招標文件時,只能向投標人收取工本費,不得以發放招標文件作為謀取經濟利益的手段。

  第十八條 招標項目進行有標底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設計方案、有關標準與定額、資金概算以及市場價格等情況合理編制和確定標底。

  每一標的只能確定一個標底。招標人不具備編制標底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標底或者指定他人代為編制標底。

  標底及標底的編制過程應當保密,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鼓勵招標項目不設立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投標人報名的時間,自招標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方案及其說明;

  (三)投標報價和投標有效期;

  (四)招標文件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后,可以提交新的投標文件;新的投標文件未超過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的,招標人不得拒收。

  第二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必須有投標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簽字。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投標文件中必須有聯合體各方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簽字。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文件中必須有該個人的簽字。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文件應當密封。在開標前,除投標人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未密封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向招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招標人應當于三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一般按不高于招標項目估算值的百分之二計取,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屆滿后,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后,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仍少于三個時,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由招標人報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可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開標時應當公開標底。

  第二十七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范圍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開標記錄由主持人、投標人、記錄員及有關監督人員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開標后,招標人不得對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及招標項目規模等實質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標投標活動無效,招標人應當賠償由此給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開標后,投標人終止或者部分終止投標文件效力的,視為廢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該投標人不得計入投標人數。

  第三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可以設立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或者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中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招標項目屬于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和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的專家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投標文件中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印章、簽字的;

  (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有效期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

  (五)除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可以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且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議書的;

  (七)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

  (八)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時,投標人應當如實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拒絕澄清、說明或者在澄清、說明時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明顯低于標底的,可以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或者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或者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該投標。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個,沒有達到預期競爭性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沒有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招標。國家規定可以不重新進行招標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投標情況、廢標處理和否決投標情況、合格的投標情況、評審方法和標準、評審報價或者評分比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需要澄清或者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且不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名。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發出中標通知書五日內,應當將投標保證金全額退還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對招標過程中獲知的投標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予以嚴格保密。未經投標人同意,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圖紙、資料等提供給他人。

  第六章 監 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在十日內組織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或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并有權查閱、復制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實施監督或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中獲知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檢舉人、控告人的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可以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實施監督過程中,不得違法增加招標投標程序和審批事項,不得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項目的招標內容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而未經核準,擅自進行招標的,或者對核準的招標內容作出變更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核準手續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才能進行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經批準擅自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發布招標公告即開始招標,或者未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在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招標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資格認定或者超范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利益關系的;

  (三)通過發放招標文件謀取經濟利益或者假借招標違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不按規定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使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或者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成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二)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中標人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的。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監督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招標人指定標底編制單位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干涉評標活動的;

  (三)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收取費用的;

  (四)接到檢舉和舉報后未按規定組織處理的;

  (五)未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的;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違法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序有特殊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ㄒ唬┘夹g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ǘ┎捎霉_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ㄒ唬┬枰捎貌豢商娲膶@蛘邔S屑夹g;

 ?。ǘ┎少徣艘婪軌蜃孕薪ㄔO、生產或者提供;

 ?。ㄈ┮淹ㄟ^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ㄋ模┬枰蛟袠巳瞬少徆こ?、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ㄎ澹﹪乙幎ǖ钠渌厥馇樾?。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ㄒ唬┚屯徽袠隧椖肯驖撛谕稑巳嘶蛘咄稑巳颂峁┯胁顒e的項目信息;

 ?。ǘ┰O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ㄈ┮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ㄋ模撛谕稑巳嘶蛘咄稑巳瞬扇〔煌馁Y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ㄎ澹┫薅ɑ蛘咧付ㄌ囟ǖ膶@?、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ㄆ撸┮云渌缓侠項l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ㄒ唬┩稑巳酥g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ǘ┩稑巳酥g約定中標人;

 ?。ㄈ┩稑巳酥g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ㄋ模儆谕患瘓F、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ㄎ澹┩稑巳酥g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ㄒ唬┎煌稑巳说耐稑宋募赏粏挝换蛘邆€人編制;

 ?。ǘ┎煌稑巳宋型粏挝换蛘邆€人辦理投標事宜;

 ?。ㄈ┎煌稑巳说耐稑宋募d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ㄋ模┎煌稑巳说耐稑宋募惓R恢禄蛘咄稑藞髢r呈規律性差異;

 ?。ㄎ澹┎煌稑巳说耐稑宋募嗷セ煅b;

 ?。┎煌稑巳说耐稑吮WC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ㄒ唬┱袠巳嗽陂_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ǘ┱袠巳酥苯踊蛘唛g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ㄈ┱袠巳嗣魇净蛘甙凳就稑巳藟旱突蛘咛Ц咄稑藞髢r;

 ?。ㄋ模┱袠巳耸谝馔稑巳顺窊Q、修改投標文件;

 ?。ㄎ澹┱袠巳嗣魇净蛘甙凳就稑巳藶樘囟ㄍ稑巳酥袠颂峁┓奖?;

 ?。┱袠巳伺c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ㄒ唬┦褂脗卧?、變造的許可證件;

 ?。ǘ┨峁┨摷俚呢攧?/a>狀況或者業績;

 ?。ㄈ┨峁┨摷俚捻椖控撠熑嘶蛘咧饕夹g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ㄋ模┨峁┨摷俚男庞脿顩r;

 ?。ㄎ澹┢渌撟骷俚男袨?。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ㄒ唬┩稑宋募唇浲稑藛挝簧w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ǘ┩稑寺摵象w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ㄈ┩稑巳瞬环蠂一蛘哒袠宋募幎ǖ馁Y格條件;

 ?。ㄋ模┩煌稑巳颂峤粌蓚€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ㄎ澹┩稑藞髢r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稑宋募]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ㄆ撸┩稑巳擞写ㄍ稑?、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ㄒ唬┮婪☉敼_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ǘ┰诓煌浇榘l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婪☉敼_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ǘ┱袠宋募?、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ㄈ┙邮芪赐ㄟ^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ㄋ模┙邮軕斁苁盏耐稑宋募?。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ㄒ唬┮孕匈V謀取中標;

 ?。ǘ?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ㄈ┐ㄍ稑诵袨閾p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ㄋ模┢渌ㄍ稑饲楣潎乐氐男袨?。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ㄒ唬﹤卧?、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ǘ?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ㄈ┡撟骷衮_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ㄋ模┢渌撟骷衮_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ㄒ唬敾乇芏换乇?;

 ?。ǘ┥秒x職守;

 ?。ㄈ┎话凑照袠宋募幎ǖ脑u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ㄋ模┧较陆佑|投標人;

 ?。ㄎ澹┫蛘袠巳苏髟兇_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σ婪☉敺駴Q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ㄆ撸┌凳净蛘哒T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ò耍┢渌豢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o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ǘ┎话凑找幎ù_定中標人;

 ?。ㄈ┲袠送ㄖ獣l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ㄋ模o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ㄎ澹┰谟喠⒑贤瑫r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第七十九條 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十條項 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髮σ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ǘ┮笤u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ㄈ┮云渌绞椒欠ǜ缮嬲袠送稑嘶顒?。

  第八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招標投標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第八十四條 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12修正)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修正)

  (20**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投訴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五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八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蛘咭試匈Y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九條 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他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招標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二條 辦公用品、交通工具、藥品、電力等貨物和物業管理、保險等服務項目需要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招標投標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接受招標人的委托,與招標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從事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及投標咨詢服務。

  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代理費用,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發展和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獲批準,建設用地征用手續已經辦妥;

  (二)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需要的技術資料。

  第十六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標人要求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省重點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標或者委托招標的組織形式,采用自行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下材料,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權限于發售前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招標文件。

  第十九條 采用公開方式招標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權限,在國家或者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

  第二十條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中予以聲明。

  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人資格;

  (二)資質等級;

  (三)注冊資本、財務、人員、技術、設備、管理狀況;

  (四)過去履行類似合同情況;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作為投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因地域、行業、所有制不同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一條 施工和監理項目招標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重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施工、監理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一)招標項目選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招標項目建設條件較為復雜的;

  (三)招標人認為應當踏勘項目現場的。

  第二十三條 招標項目一般不設標底,需要設標底的,只能設一個標底;標底應當由招標人根據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編制和確定。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

  標底必須嚴格保密,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合同估算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內確定。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加蓋本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的印鑒。

  投標人委托他人編制投標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為同一項目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投標活動。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入主持,所有投標人以及被邀請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參加。

  第二十八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印鑒的;

  (三)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而未提供的;

  (四)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的。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并宣布。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開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在招標、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處罰的。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

  第三十三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開標后三十日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期限。投標人拒絕延長的,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期限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后十日內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十日。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確定中標人。

  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委員會一般應當推薦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并予排序。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審批等方式干預中標人的確定。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備案報告。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并與中標人在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有關單位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調查處理并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同級行政監督部門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監督,受理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審查備案過程中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標活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招標結果無效,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布招標公告不合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發布招標公告而招標的,招標無效,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的,標底無效,并由行政監察部門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干預中標人的確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泄露標底、串通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賄賂、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逗鲜〗ㄔO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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