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遼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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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修正)

 ?。?980年7月10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管理,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安定、整潔、文明、繁榮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所有城市必須制訂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必須以城市規劃為依據,實行統一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宣傳教育,充分依靠群眾,并組織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第三條 省城市建設局是省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市的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置相應的城建管理機構和人員,或由市城建管理部門設立派出機構和派駐人員。

  第四條 城市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農業社隊等單位和所有居民,均應自覺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

  第五條 城市應當對工業、農業、生活居住、商業服務、文教衛生、公安、人防、電力、郵電、園林綠化、道路交通和各種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在規劃和建設中,應當結合舊區改造,注意節約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六條 征、撥用地范圍內,如有農田、房屋、樹木、管線及其他工程設施,用地單位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動遷、補償。

  經過批準征、撥的土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撥,不得索取額外財物。對征、撥用地內的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第七條 已征、撥的建設用地,其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準自行交換、轉讓、出賣或出租。對征而未用超過六個月的建設用地,或長期閑置不用的院內土地,城建規劃部門有權收回,另行安排。退給生產隊耕種的已征土地,其所有權仍屬于國家,國家建設需要時,應即交還。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占用國有非耕地,須經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并照章繳納占地費;臨時占用農業耕地,城建規劃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給予補償。臨時占地以一年為期。不得在臨時占地內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設施。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采掘砂、石、土時,其采掘地點、范圍及采掘方式,均須經市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并照章交納采掘費用。如進行爆破作業,還須經公安部門批準。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十條 城建規劃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重點建設地區和各類公共設施,都要做出詳細規劃,妥善安排。修建一切工程,無論軍用、民用、生產、生活、院內、院外、地上、地下、陸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都必須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請市城建規劃部門組織房產、市政、公用、公安、人防、環保、衛生等有關單位進行審批。經現場定線,核發執照,方準施工。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居住區的建設,必須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進行。建設住宅,要同時建設庭院的道路、綠化和各項市政公用配套項目以及文化教育、商業財貿、醫療衛生、消防、郵電等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住宅等各項民用建筑,要逐步做到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利用山坡進行各項建設時,要嚴防水土流失,保護地表植被。

  第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設施,均屬違章建筑。對違章建筑,有關單位不準施工、撥款、供料、供水、供電。強行施工者,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有關條款處理。

  第十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必須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實行文明施工,保持場地整潔。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拆除暫設工程,清除垃圾殘土,做到工完場凈,經城建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整。逾期不清整者,由城建管理部門代為清整,場地清整費用從工程尾款中扣繳。

  第十四條 建筑物和各種設施都要經常保持完好、整潔,注意市容和安全,不準濫行張貼、涂寫。不準在臨街墻面上任意扒門、堵窗。不得在陽臺上任意加窗、砌墻、亂擺、亂掛。

  第十五條 宣傳板、標語牌、廣告欄、畫廊等設施,必須經常保持整潔、美觀。其設置地點,由城建管理部門會同宣傳、廣告部門進行安排,并照章繳納管理費。

  第十六條 城市中各種有歷史意義和藝術價值的古建筑等歷史文物,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損壞。文物保護單位和城建規劃部門要規定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隨便增添新建筑物,并注意保持周圍環境的風貌。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地形、水文、地質等勘測工作,須經城建規劃部門同意。各項建設工程都應采用城市的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勘測成果送城建規劃部門統一歸檔。各種測量標志和氣象設施等,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移動、毀壞。

  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管渠、堤壩、隧道、路燈、供水、煤氣、交通、消防、人防、電力、電訊、熱力等設施以及河道、水庫,都必須嚴加保護,不得擅自占用或毀壞。

  第十九條 為方便群眾,繁榮市場,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門應在不影響市容、交通、消防、衛生和市政、公用設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按照城市規劃和實際需要,積極創造條件,合理布局,統一安排臨時的、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場和商亭、菜棚、攤床等用地。未經市城建、公安部門批準,不得在劃定區域外任意設置商亭、菜棚和擺攤售貨。

  第二十條 不準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不準在城市防洪堤壩、水源、水庫、溝渠等用地及防護地內挖土、開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傾倒垃圾,不準在地下管線上部挖土、建房和進行爆破作業,不準擅自拆除、改裝、接引城市的各種公用管線。

  第二十一條 凡因施工作業或其他需要而臨時占用、挖掘道路、空閑地的,須經市城建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并向城建管理部門繳納占地費、破路費。挖掘道路,必須設置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并限期修復。占用、挖掘期滿,必須立即清理場地,報城建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各有關部門新建和維修城市道路及各種地下管線,必須于三個月前提出計劃,周密準備,由城建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安排,按計劃進行,避免重復破路,造成損失。

  第二十二條 各種車輛要按公安部門和城建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按指定的地點停放。履帶車及其他對城市道路有破壞作用的車輛通過城市道路、橋涵前,必須報經公安部門和城建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保護路面的措施。對道路、橋涵有損壞時,按規定繳納賠償費。機動車試剎車,必須在指定的路段進行。

  經營停車場的單位,須照章向城建管理部門繳納占地、占道費。

  第二十三條 凡從城市各種地下管線接引文管,拆遷、改裝原有管線,或穿越明渠、堤壩修建地下管線,須經城建規劃部門同意,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施工結束后,報經原批準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禁止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對排水設施有腐蝕、堵塞等危害的污水和有毒害的氣體。特殊情況,必須排放有害污水時,須報經城建管理部門審批。對排水設施造成損壞、淤堵者,由排放單位賠償、補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在水利資源的開發利用上,必須對城市用水和農業用水實行統一規劃,做到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資源,要由水利部門會同地質、城建、環保等部門負責管理,嚴加保護,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水源衛生防護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嚴防污染。

  第五章 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有綠化城市、保護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任。城建園林管理部門,要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加強綠化管理,組織群栽群管,把樹木花草栽好、育好、管好。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地不得侵占。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園林綠地不得改作它用。非法侵占園林綠地的,必須限期退出。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和風景區內,不準采砂采石、開荒種地、傾倒污物、毀損花木、踐踏草坪,不準放牧、捕鳥、燒荒、埋尸,不準擅自修建各種建筑物和工程設施。在風景區周圍五百米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事先征得市城建園林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城建園林部門依靠專業隊伍和群眾義務勞動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國家;各單位投資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各單位;私人庭院自種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個人。

  城市中一切樹木的采伐和更新,均須經市城建園林管理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三十條 為建設和維護各類建筑以及電力、電訊、供水、煤氣、排水、道路、交通等設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樹木時,須經市城建園林管理部門同意,并在市城建園林管理部門指導下進行。移植和砍伐樹木,應按規定繳納補償費。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模范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有顯著貢獻者,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對違反本條例和支持、包庇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有關人員,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對當事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罰款或其他經濟制裁:

  1.擅自轉讓、交換、出賣、出租城市土地或擅自改變城市國有土地用途者;

  2.違章占地、占道、占用堤防、河道、溝渠、公共綠地者;

  3.進行違章建筑,拒不聽從處理,或在臨街墻面上任意扒門、堵窗以及濫行張貼廣告、海報、啟事,亂涂、亂畫,不聽勸阻者;

  4.毀壞市政、公用、環境衛生、園林、交通、消防、人防、測量、氣象等設施以及各種公有建筑者;

  5.各項建筑和管線工程不按限期清理場地、拆除暫設工程者;

  6.擅自在城市管網上接引管線、安裝設備者;

  7.任意向城市排水管渠排放有害污水、有毒氣體者;

  8.任意在城市水源、水庫、防洪堤壩及其防護區內或城市綠地建房、挖土、開荒、放牧、埋尸、傾倒垃圾、污物者;

  9.擅自砍伐樹木、毀損花草、破壞名勝古跡以及破壞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者;

  10.有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造成損失者。

  第三十三條 違章單位拒不繳納應交費用和罰款時,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照章繳納。如仍然拒交,由人民法院裁決,銀行代扣。個人違章應交的罰款,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或由其家庭交付。罰款之百分之五十上繳財政部門,其余部分用于城市建設事業。

  第三十四條 對拒不執行本條例,破壞城市建設,損壞公共財產,擾亂城市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礙城市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情節嚴重者,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與國家有關法令、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令、規定執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有抵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與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城市規劃、房產、環境保護、環境衛生、交通、消防、治安、水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按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本條例制定本地區的城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以及有關各項補償、收費、罰款標準和辦法,并報省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14)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

 ?。?0**年10月30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13日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7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其檔案業務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下列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ㄒ唬┙邮蘸捅9軕斢谰煤烷L期保存的城建檔案;

 ?。ǘ┦占驼骷匾某墙n案;

 ?。ㄈ┎捎矛F代科技手段修補、完善、管理城建檔案;

 ?。ㄋ模┚幹聘鞣N檢索工具,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工作;

 ?。ㄎ澹┍O督和指導城建檔案業務工作,培訓業務人員;

 ?。﹨⒓咏ㄔO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ㄆ撸┙M織和參與城建檔案學術研究活動;

 ?。ò耍┬麄髫瀼爻墙n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ň牛┢渌婕俺墙n案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第六條 對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獎勵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報送、移交、接收

  第七條 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或者移交:

 ?。ㄒ唬┕I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機密級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建設工程檔案;

 ?。ǘ┏鞘械叵陆ǎ嫞┲镆约肮┧?、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工程檔案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ㄈ┙ㄔO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ㄋ模┯嘘P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登記,并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相關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第九條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檔案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因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檔案,給利用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由檔案提供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報送工程檔案的具體要求,并及時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條 報送城建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n案資料應當是原件。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報送副本或者復制件的,復制件上應當注明原件的保存處,并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

 ?。ǘ┙ㄔO工程文件、圖紙簽字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等不具耐久性的書寫工具;

 ?。ㄈn案資料應當真實、齊全、完整、字跡清楚、規格統一;

 ?。ㄋ模┙ㄔO工程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ㄎ澹└鞣N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工程項目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將工程聲像、電子檔案一并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現狀資料;沒有現狀資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補測、補繪,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預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預驗收完畢。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補充、完善,并重新提請預驗收。

  未進行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或者預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組織工程檔案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測繪,形成竣工測繪成果,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 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報送或者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十八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以及其他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應當在三年內全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九條 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城建檔案目錄。

  第二十條 開發區的建設工程檔案由所在地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跨市、縣(市)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有計劃地收集、征集、恢復、完善缺失的以及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城建檔案。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建檔案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建立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

  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信息及時導入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信息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n案館館庫選址、設計、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ǘ┡渲眠m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恒溫、恒濕、防盜、防火、防蟲、防磁、防塵、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設施;

 ?。ㄈ┬枰谰帽4娴臋n案,采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ㄋ模╇娮訖n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備載體存放環境。同時進行異地備份;

 ?。ㄎ澹┙n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檔案綜合信息。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檔案管理人員,做好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報送、移交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館藏檔案結構、案卷目錄信息,方便社會公眾利用。

  第二十八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毀、涂改等行為。

  第三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梢允杖〕墙n案服務費。其服務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馄谌齻€月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馄谌齻€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馄诹鶄€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馄诰艂€月以上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o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記入建設行為不良信用記錄:

 ?。ㄒ唬┪磁c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的;

 ?。ǘ┪窗凑展こ踢M度編制、收集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

 ?。ㄈ﹫笏偷慕ㄔO工程檔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ㄋ模┪丛谝幎〞r間內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p毀、丟失城建檔案的;

 ?。ǘ┥米蕴峁?、抄錄、公布、銷?城建檔案的;

 ?。ㄈ┩扛?、偽造城建檔案的;

 ?。ㄋ模┟髦4娴臋n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城建檔案損失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檔案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11修正)

  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修正)

 ?。?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發布 根據2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四、將《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按照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違法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p>

  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現代文明城市建設,規范城市建設監察工作,保障建設法律、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監察,是指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監察工作,其所屬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和監督建設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監察職責。

  第六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組織(以下稱建設監察組織)履行建設監察職責,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委托行政執法的行為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委托條件的,有權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建設監察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建設監察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h(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ǘ┚哂惺煜そㄔO法律、法規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ㄈ┚哂袕氖滦姓谭ɑ顒铀璧慕涃M;

 ?。ㄋ模┚哂袑`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能力;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設監察職責包括依法行使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風景名勝、房地產、建筑市場、勘察設計咨詢等方面執法情況及違法行為的監察。

  第九條 建設監察組織依法行使下列建設監察職權:

 ?。ㄒ唬z查權;

 ?。ǘ┱{查取證權;

 ?。ㄈ┲浦惯`法行為權;

 ?。ㄋ模┈F場處理權;

 ?。ㄎ澹┬姓幜P建議權;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建設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覚C關或事業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ǘ┦煜び嘘P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文化和專業知識;

 ?。ㄈ┙涍^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建設監察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建設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監察人員在履行公務時,應當佩帶行政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秉公辦事。

  第十二條 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第十三條 建設監察組織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建設監察人員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當場處罰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報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外,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查處,并指定兩名以上建設監察人員具體承辦。

  第十六條 建設監察人員對建設違法行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建設監察組織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 建設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后,建設監察組織應當向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報告調查結果。

  對重大建設違法行為查處的結果,建設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查處案件時,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對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難以在限期內作出決定的,可向上一級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按照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違法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

  第二十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及建設監察組織查處建設違法行為,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建設行政執法文書。

  第二十一條 建設監察實行回避制度。建設監察人員在查處案件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監察人員回避,由其所屬建設監察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監察主管部門的監察行為、辦案質量等方面進行評議考核。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建設監察組織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直至取消建設監察資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男蟹ǘ氊熁蛘邽E用職權、濫施處罰的;

 ?。ǘ┣址府斒氯撕戏嘁娴?;

 ?。ㄈ┳璧K行政執法監督的;

 ?。ㄋ模馗?、檢舉、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ㄎ澹┰谛姓谭ɑ顒又嗅咚轿璞?、索賄受賄的;

 ?。┯衅渌`法失職行為,經督查未改正的。

  第二十四條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建設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設監察主管部門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建設監察人員依法履行建設監察職責或者對建設監察人員以及檢舉、揭發當事人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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