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節約能源條例(20**)
?。?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建設節約型社會,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能源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堅持能源節約與能源開發并舉,節約優先的方針,遵循宏觀調控、市場導向、政策激勵、技術進步、全社會參與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的能源發展和節能規劃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節能中長期規劃,完善節能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節能機制,促進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會的合理用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工作負責,完善工作責任制和協調機制,建立保障和支撐體系,形成長效機制,將節能納入政府績效評估和考核體系。
第六條 省、市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節能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依其職責開展節能日常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活動,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節能的輿論引導和監督,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樹立節能新風尚,營造節能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節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含增加消費量)超過3000噸標準煤或者年用電量在300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合理用能評估。
設計方案沒有合理用能專題論證,專題論證達不到國家、省強制性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合理用能評估未通過的項目,依法核準和審批許可的機關不得核準、審批,建設單位不得建設;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強制性合理用能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的,依法驗收單位不得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經核準、審批許可的項目設計方案的合理用能評估報告,應當向省、市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部門、縣人民政府主管節能工作部門備案。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用能設備、禁止建設的耗能高的工業項目名錄和具體實施辦法,制定我省的相關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公布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制定我省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適時進行調整。
企業生產的用能產品達不到國家強制性能效標準和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省規定的限額指標的;或者生產過程中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省規定的限額指標的,應當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十一條 生產、銷售、進口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能源效率標識制度。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并在產品說明書上說明。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向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申請用能產品節能認證;產品取得節能認證證書的,享受國家及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未經節能產品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不得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節能認證標志。
第十三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中的重點用能單位由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部門確定。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中的重點用能單位由市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部門確定。
省、市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節能工作部門應當根據重點用能單位分級管理規定,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組織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及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根據節能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能源檢測資質和執業資格的能源檢測單位對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節能檢測。
能源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委托進行檢測,并對檢測結論負責,檢測不得影響企業正常運營。被檢測單位不得拒絕檢測。檢測費用由委托檢測的部門承擔。
第三章 合理利用能源
第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制定能源消耗定額,實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控制管理制度和獎罰制度。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用具有從業資格的人員,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節能工作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必要的檢測設備,嚴格能源計量管理,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經濟核算制度,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以及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超期限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達不到國家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用能產品。
第十八條 用能單位和個人應當逐步采取下列節能措施:
?。ㄒ唬└脑斓托е?、小燃煤鍋爐(窯爐);
?。ǘ┎捎酶咝Ч澞茈妱訖C、風機、泵類設備,實施電機系統節能改造;
?。ㄈ嵤┯酂?、余壓利用和替代石油改造;
?。ㄋ模┎捎酶咝Ч濍娬彰鳟a品、照明系統和新型節電光源;
?。ㄎ澹┎捎眉夹g成熟、效益顯著的先進節能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先進管理方式。
第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茉促徣肱c消費情況;
?。ǘ﹩挝划a品能耗、主要設備能耗和工藝能耗;
?。ㄈ┠茉蠢眯屎凸澞苄б娣治?;
?。ㄋ模┕澞苣繕撕凸澞艽胧嵤┣闆r;
?。ㄎ澹┯媚艿钠渌闆r。
第二十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能源生產、經營、運輸、儲存過程中降低能源消耗,防止和減少損失和浪費,提高能源開采、加工轉換效率及輸送效率,節約非生產用能。
第二十一條 供能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向用能單位保質保量供應能源,不得隨意緩供、減供、停供。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新建、改造和裝修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筑節能的標準,鼓勵采用節能新技術、節能門窗、新型墻體材料,推廣利用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
建筑物使用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筑物用能標準用能。鼓勵對既有居住建筑與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提高供電、供熱、空調系統效率,降低照明、采暖和空調能耗。
城市街道景觀燈、路燈等公共場所照明設施及商業廣告照明設施應當采用新型節能產品,安裝節能控制裝置。
第二十三條 在新建的開發區、住宅區和老城區改造中大力推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范圍內,對現有的分散供熱鍋爐實施逐步淘汰。
穩步推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制度,促進供、用熱雙方節能。
第二十四條 加強交通節能管理,優先發展以公共交通為核心的交通體系。
鼓勵開發、生產、銷售、使用節能型交通工具。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機動車輛、農用機械、船舶,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能耗標準。對能耗超標的,應當進行節能改造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報廢。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制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規劃,因地制宜,組織農村節能技術研究,推廣省柴節煤的爐、窯、炕灶、新型高效燃料技術。推廣沼氣、秸稈氣化、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小型水能、小水電等其他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利用。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用能和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當節約能源。國家機關節能工作應當作為政府節能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公共財政支持的單位應當完善節能規章制度,實施能耗定額和支出標準,制定降低單位面積能耗和人均能耗目標,建立能源計量、統計、核算體系,對建筑物及采暖、空調和照明系統進行節能改造,優先采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低能效設施。
第二十八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技術和設備。
鼓勵生活消費領域采用節能產品,合理、節約使用能源。
第四章 節能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節能資金,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動:
?。ㄒ唬┲卮蠊澞芄こ淌痉?/a>項目;
?。ǘ┩茝V成熟、有效、有廣泛作用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措施;
?。ㄈ┫蛏鐣峁┕澞芘嘤?/a>、節能指導,傳授節能技術和管理經驗等公共服務;
?。ㄋ模┬履茉春涂稍偕茉吹拈_發。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納入科學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在科學研究資金中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先進節能技術研究和新產品的開發、推廣和使用。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設備折舊和其它自有資金中安排資金,用于節能技術改造、科研開發和節能技術培訓。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全省開發、引進、推廣和應用先進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新材料的重點和方向,組織實施重大節能工程項目、重大節能技術推廣和示范項目。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節能科學技術研究、節能產品開發、節能技術成果推廣、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培養節能專業人才。
支持節能咨詢、評估、檢驗檢測、認證等市場服務體系的發展,依法規范節能服務市場和行為。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綜合資源規劃、電力需求管理、能源審計、中小企業能源評估、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自愿協議,建立節能投資擔保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單位未按照節能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修改,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用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能源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結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檢測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檢測資格。
對從事節能評估、節能產品認證等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或者結論嚴重失實的,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耗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其產品低于國家制定的強制性用能設備能效標準和超過國家、省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節能工作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 生產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的單位,不按規定標準注明統一能源效率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使用偽造、冒用、隱匿能源效率標識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淄博市節約能源條例(2014)
淄博市節約能源條例(20**)
?。?0**年10月24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15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市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經營、管理以及與節能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節能工作應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堅持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社會參與、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實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用能單位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工業、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農業、商貿、旅游等是重點節能領域。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組織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活動,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公民的節能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刊播節能公益性廣告,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節能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節能工作。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工業、建筑、交通運輸、公共機構、農業、商貿、旅游等重點節能領域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編制本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市標準化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實際制定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定額,作為對產品能耗指標分析評價、行業準入、新上項目節能審查、企業考核的依據。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定額,應當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鼓勵企業采用國際先進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區縣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下達年度節能目標,并對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責任考核??己嗽u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履行情況。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重點用能單位下達年度節能目標,并對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責任考核??己嗽u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重點用能單位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增容、更新和改造鍋爐、窯爐、中央空調機組等高耗能設備,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需要上報國家和省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進行節能審查。
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核準或者備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成后試運行三個月內,應當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節能驗收。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節能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查通過:
?。ㄒ唬┦褂脟?、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的;
?。ǘ┯媚茉O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ㄈ﹩挝划a品能耗不符合限額標準的;
?。ㄋ模┏鰠^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的;
?。ㄎ澹┎环蠂?、省和市規定的其他節能要求的。
第十五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制定限期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生產、進口和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應當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十六條 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決定對超出能耗限額的能源征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或者執行懲罰性電價。
第十七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指標完成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預警調控方案,確定區域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重點用能企業單位產品能耗等指標的節能預警控制線。
超出節能預警控制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節能預警調控方案,對超出節能指標的高耗能單位采取調控措施。
第十八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以及重點用能設備、生產的用能產品的能效指標進行監測。
用能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監測資質的能源監測機構實施監測。能源監測機構應當按照能源監測技術規程和有關技術標準出具監測報告。
第十九條 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省統計信息發布制度和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區縣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節能服務產業,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發展。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節能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能源審計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為委托單位提供節能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節能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殚?、復印或者摘錄用能單位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臺賬、財務賬目、原材物料消耗和產品報表等資料;
?。ǘτ媚軉挝坏挠媚軋鏊M行現場檢查;
?。ㄈ┮笥媚軉挝粚τ嘘P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ㄋ模τ媚軉挝坏挠嘘P產品、設備和工藝流程等進行錄像、拍照;
?。ㄎ澹└鶕枰獙τ媚軉挝坏哪茉蠢们闆r進行監測;
?。┓?、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節能監察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用能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制定考核獎懲制度,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統計、能源利用狀況分析等基礎工作,開展能效對標、能源審計、清潔生產,推行先進的節能技術和信息化管理模式,有效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當優化資源配置,降低網損,提高輸供電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符合規定的利用可再生能源、熱電聯產和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發電運行。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民用建筑實施節能改造。
建筑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省和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民用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鼓勵建設單位建設優于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的綠色建筑。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建設智能交通運輸管理系統和智能交通控制系統,逐步提高交通運行效率。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
鼓勵發展、使用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國家和省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和使用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應用新型高效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的農用機具。
第二十八條 商貿、旅游單位應當進行用能設施節能改造,遵守控制公共場所室溫、限制使用塑料包裝制品、抑制商品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日用品消費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編制節能規劃,制定年度節能計劃,采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總量,完成節能目標。
第三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能源審計。
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進行能源審計。
第三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符合規定條件的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配備具有能源管理師資格的專業節能管理人員。
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和大型用能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能源月度信息。
第三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能源月度信息進行審查。發現重點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實施能源審計,并根據能源審計情況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ㄒ唬┪慈鐚崍笏湍茉蠢脿顩r報告的;
?。ǘ┪赐瓿赡甓裙澞苣繕说?;
?。ㄈ┠茉从嬃繑祿?、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ㄋ模┕澞芄芾碇贫炔唤∪?、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于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 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等行業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適合自身行業特點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統。
鼓勵其他用能單位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五條 鼓勵建立節能交易平臺,發揮市場調節機制作用,推進用能單位節能量交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研究開發共性和關鍵的節能技術和設備,建立節能技術交易市場,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多渠道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多種合作機制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七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節能設備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和節能設備。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技術產業化項目、節能示范項目、循環經濟及清潔生產示范項目、節能環保產業示范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ㄒ唬┕澞芗夹g、產品的示范和推廣;
?。ǘ┕澞芗夹g改造和技術升級;
?。ㄈ┲攸c節能工程的實施;
?。ㄋ模┕澞墉h保產業示范、循環經濟及清潔生產示范;
?。ㄎ澹┕澞苄麄?、培訓;
?。┕澞軝C構能力建設;
?。ㄆ撸┲С珠_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標準體系建設、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自愿協議;
?。ò耍┕澞鼙碚?、獎勵;
?。ň牛┤嗣裾_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調控、稅收優惠等政策,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活動:
?。ㄒ唬┩茝V、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和新能源車輛;
?。ǘ┥a、使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ㄈ┎捎脽犭娐摦a、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ㄋ模╅_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和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ㄎ澹┰谛陆?、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節能建筑材料、節能技術和產品;
?。ιa、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ㄆ撸┥a單位按照國家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限額先進值生產產品;
?。ò耍┕澞芊諜C構按照市場機制參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用能管理;
?。ň牛﹪?、省和市確定的其他節能活動。
第四十條 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利用經濟、技術等政策措施,鼓勵節約用電和電力消費削峰填谷,提高用電效率。
第四十一條 鼓勵用能單位以行業能耗先進水平的量化指標為基準,調整用能結構、加快節能技術改造、強化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
?。ㄒ唬┙ㄔO單位開工建設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
?。ǘ┙ㄔO單位將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
對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國家、省和市列入淘汰名錄或者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達到治理要求,情節嚴重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能源審計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開展能源審計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月度信息或者信息內容明顯不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能單位使用未取得合格證書的大型用能設備操作人員,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節能監察或者偽造、隱匿、銷?、篡改有關證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阻礙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a、進口、銷售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ǘ┯媚軉挝晃窗凑找幎ㄅ鋫?、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
?。ㄈ┙ㄔO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
?。ㄋ模┕矙C構未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第五十四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蠗l件的節能評估報告予以審查通過的;
?。ǘξ唇浌澞茉u估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予以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
?。ㄈ┎话匆幎ㄆ谙藿M織節能驗收的;
?。ㄋ模┬孤镀髽I商業秘密的;
?。ㄎ澹├寐殑罩阒\取不正當利益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ㄒ唬┲攸c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ǘ┠茉磳徲?,是指受委托的節能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的節能法規和標準,依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的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
?。ㄈ┖贤茉垂芾?,是一種基于市場運作的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即由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資金、技術和全過程服務,在客戶配合下實施節能項目,在合同期間與客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節能收益的節能機制。
?。ㄋ模╇娏π枨髠裙芾?,是指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和優化用電方式,在完成同樣用電功能的同時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達到節能和保護環境,實現低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ㄎ澹┠苄?,是指企業為提高能效水平,與國際國內同行業先進企業能效指標進行對比分析,確定標桿,通過管理和技術措施,達到標桿或更高能效水平的節能實踐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2012)
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20**)
?。?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20**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節約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約能源(以下簡稱建筑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建筑節能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市容、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將建筑節能納入全市節能目標考核,培育建筑節能市場,健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教育,推動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筑,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建筑節能示范工程。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等。
第六條 本市鼓勵建筑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鼓勵農村村民個人建房采用建筑節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應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七條 本市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建筑節能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節能,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的節能管理,發展綠色建筑等內容。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節能目標評價責任考核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目標評價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可以組織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節能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等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在本市初次銷售建筑節能材料、設備或者技術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節能技術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統計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指標體系。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機關辦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統計工作,同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電力、燃氣等能源供應單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用能統計工作,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并將測評結果在明顯位置進行標識:
?。ㄒ唬┬陆?、改建、擴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ǘ┥暾垏液捅臼泄こ藤|量獎項的建筑;
?。ㄈ┥暾埦G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ㄋ模┥暾垏液捅臼惺痉豆こ痰慕ㄖ?。
第三章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四條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狀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在設計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照有關規定公示建筑節能信息。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等要求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審查的資料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部分的技術資料。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設置建筑節能設計專篇,并應當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民用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供熱系統調控、室內溫度調控和用熱計量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包括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熱源的熱力出口及熱力站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供熱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第十八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進行查驗,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記錄查驗、檢驗情況。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過程節能管理,采取措施降低建筑施工能耗,并定期向統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施工能耗情況。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筑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節能分項、分部工程,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文件。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節能檢測、檢驗,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二十二條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熱水和照明等,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稍偕茉蠢迷O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使用以粘土為原料制成的墻體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辦理產品保險的建筑節能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綠色建筑
第二十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特點,制定本市綠色建筑設計、施工、評價等標準和指標體系。
第二十七條本市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區,新建城鎮等民用建筑,推行綠色建筑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綠色建筑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本市綠色建筑的相關標準進行編制和審查。
第二十九條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應當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保證綠色建筑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對綠色建筑項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當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綠色建筑項目的設計文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第三十二條綠色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綠色建筑專業評價機構對綠色建筑施工過程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評價結果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綠色建筑評審。
第三十三條綠色建筑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按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筑標識。
第三十四條被國家確定為綠色建筑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貼。
第五章既有建筑節能
第三十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既有建筑的能耗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統籌組織實施。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并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公共機構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筑物的能耗現狀、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進行科學論證。實施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并考慮可再生能源的優先利用。
第三十七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內容,主要包括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通風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
實行集中供熱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用熱計量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
第三十八條舊樓區綜合改造、房屋修繕、建筑結構改造以及外檐翻修等項目,應當同步進行相應的建筑節能改造。
第三十九條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權人、供熱單位等共同負擔。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共同負擔。
商場、酒店、寫字樓等既有商業性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負擔。
第四十條既有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達到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節能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四十二條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居住建筑的供熱單位還應當加強建筑用能系統的能耗監測,采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三條本市建立民用建筑運行能耗監管信息系統,對建筑用能進行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監測。
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電、用熱、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和數據采集傳輸裝置正常運行,并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節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提高供熱系統的用能效率。
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四十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居住建筑供熱能耗指標和公共建筑用能定額。
建筑運行能耗高于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筑的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等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并采取相應措施提高運行能效。
第四十六條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額或者居住建筑供熱超指標的,實行超定額、超指標加價。具體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民用建筑運行能耗低于定額或者指標的,低于部分可以通過交易市場進行有償轉讓。具體交易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用能運行的科學研究,發布建筑用能指導信息,對建筑用能單位相關人員予以培訓和指導。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z查建筑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ǘz查民用建筑用能分項計量、數據采集傳輸和能源審計實施情況;
?。ㄈz查建設工程節能管理措施執行情況;
?。ㄋ模z查新建建筑節能工程和節能改造工程實施情況;
?。ㄎ澹┴撠熋裼媒ㄖ\行能耗的監督管理;
?。┴撠熋裼媒ㄖ媚芙y計和能耗調查,組織建筑節能技術培訓和指導;
?。ㄆ撸┦薪ㄔO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建筑節能監督管理事項。
第四十九條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時,有權進入建筑物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建筑節能有關的資料,對于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提出改進意見。
第五十條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運行能耗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筑節能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或者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建筑節能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標準和供熱計量標準組織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重新組織驗收;逾期不重新組織驗收的,處以建設項目節能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O計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ǘ┰谑┕D設計文件中不設置建筑節能設計專篇的;
?。ㄈ┬陆ü步ㄖ辉O計用電、用熱用冷、用氣、用水等分項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
?。ㄋ模┬陆嵩吹臒崃Τ隹诩盁崃φ静辉O計供熱計量及其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的。
第五十五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列入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建筑能效測評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建筑能效測評報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撤回虛假報告,停止其六個月內在本市從事建筑能效測評活動,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的資格認定。
第五十七條建筑運行能耗高于指標或者定額的居住建筑供熱單位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短旖蚴薪ㄖ澞芄芾硪幎ā罚?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