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9.08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
【正文】關于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
〔20**〕京房改辦字第 078號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1999]21號,以下簡稱《方案》)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0]36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0]130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發放購房補貼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203號)等文件精神,按照與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政策銜接,協調推進的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面積核定、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下同)住房補貼計發和住房補貼發放過程中的紀律規定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無房、住房未達標職工的界定
(一)無房職工是指夫婦雙方均未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建住房及未通過各種補償購買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的職工。
(二)住房未達標職工是指夫婦雙方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和售價承租或購建的住房及通過各種補償購買的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經核定后的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本通知所稱規定標準是指職工的住房面積標準,其中,行政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的住房面積標準按規定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執行。
(三)行政機關公務員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為:科級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級、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科員、辦事員70平方米,副處級、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正、副科級80平方米,正處級90平方米,副局級105平方米,正局級120平方米。
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技術工人中的初、中級工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齡的初中級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80平方米。
(四)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財政部門核撥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按統一面積標準執行(見附表一),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全額核撥,部分補助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核撥。
二、職工住房面積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積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1、職工及其配偶按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購買或集資購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2、職工及其配偶按高于當年房改成本價集資購建住房的,其購建住房面積減去扣除面積部分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扣除面積=(職工購建房款-職工按當年房改成本價規定購房實付房價款)÷與所購住房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款×集資購建住房面積。
3、職工承租公房(含標準租私房)危改回遷的,其回遷住房中按房改成本價購得的面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4、兩個(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價格購買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按職工居住的居室面積和應分攤的面積之和核定,具體公式為:
職工住房面積=(本套樓房建筑面積-居室面積之和)×分攤系數+居室面積。
分攤系數為居住戶數的倒數。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并按規定辦理租賃變更手續成為承租人的,核定為變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
6、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7、職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現承租人或購買人無論是職工及其配偶,還是其子女,原則上核定為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積,超出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可核定為子女住房面積。
8、職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優惠價購買軍產房的,應核定為住房面積,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騰退后,可按有關規定申領住房補貼。
9、職工夫婦雙方已按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購)價承租或購建住房的,其陽臺建筑面積的5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復式結構的閣樓其建筑面積的70%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獨立使用的平臺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為職工住房面積:
1、職工及其配偶全額出資以市場價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場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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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3、職工及其配偶退還承租的標準租私房。
(七)職工住房核定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計算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承租住房的,按實測面積計算,也可以按租賃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積;購買住房的,按產權證上注明的建筑面積計算。
職工現住高層住宅,采用實測方法計算建筑面積的,在扣減10%的建筑面積后作為
核定面積;采用使用面積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積的,核定面積不減少10%。
三、無房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
(八)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住房補貼采取分段方式計發,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一次性方式發放,計算公式為:
一次性住房補貼=(無房老職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職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
無房老職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采取按月方式發放,1999年1月1日后至機關事業單位開始發放補貼期間的月住房補貼一并補發,按月補貼退休后停發,具體發放計算公式為:
職工按月住房補貼=職工當月基本工資×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
(九)1998年12月31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新職工)住房補貼采取按月發放方式,發放計算公式和發放時間跨度與無房老職工的月住房補貼發放相同。
(十)無房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資是指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資。其中,行政機關公務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行政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行政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事業單位職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崗位目標管理津貼之和;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為本人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事業單位普通工人為本人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十一)1998年12月31日前已離退休的無房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按職工1998年月均基本離退休費計算,基本離退休費不包括國家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和各部門自行發放的各項補助。行政機關人員具體標準為:正局級800元,副局級700元,正處級570元,副處級510元,正科級440元,副科級及副科級以下380元;工勤人員中高級技師480元,技師和高級工430元,中級工、初級工及普通工人370元。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1998年月均基本工資參照行政機關單位有關人員標準確定。
p; (十二)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由其他單位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無房職工,其1998年月標準工資由調入單位比照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月均標準工資確定。
(十三)無房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計算公式中的職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過32年的,按32年計算,不足32年的,按實際工作月之和計算;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按實際年數計算,建立住房公積金前離退休的,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十四)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為0.66,年度工齡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3元。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工齡補貼額今后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四、住房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發
(十五)職工住房不達標的,按差額面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
差額補貼=(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其中,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年度基準補貼額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今后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十六)住房已達標老職工因職務晉升、技術等級晉升等原因成為未達標職工的,其級差補貼一次性發放,計算公式為:
級差補貼=(屆時年度基準補貼額+屆時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級差面積
其中,級差面積=職工晉升后住房面積標準-職工晉升前住房面積標準。
按月計發補貼的無房老職工和新職工,職務、技術職稱晉升時,不再發放級差補貼。
(十七)職工已按房改價購買現住房且未達標的,不再辦理退房手續,可申領差額補貼;職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達標的,可繼續承租現住房,申領差額補貼;職工承租平房、簡易樓、筒子樓、危險房、違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歷史意義的住房、不可售軍產房以及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及大專院校內與機關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無其他住房的,經所在單位同意,騰退其現住房后,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具體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額=(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十八)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危改政策,對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或標準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實行貨幣補償的,結合職工其他住房情況核定面積后,按差額住房補貼與拆遷補償款(不包括提前搬家獎勵費、搬家補助費等)二分之一的差額計發,具體計算公式為:
住房補貼額=(年度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拆遷補償款×1/2;
差額面積=職工住房面積標準-職工現住房核定面積。
五、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批程序
(十九)機關事業單位要在住房普查的基礎上,做好本單位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的審核認定工作,考慮到資金情況,20**
年先發放離休職工、無房新職工和退出標準租私房承租職工的住房補貼,因此,機關事業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先行做好上述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申報工作。
(二十)機關事業單位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程序:
1、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住房補貼申請,填寫《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表》
(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二),并經配偶所在單位審核蓋章;
2、單位將申請住房補貼職工的住房情況、職務、工齡、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額等情況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為期10天的張榜公示,經公示有異議的,單位要進一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領取住房補貼資格;無異議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房改(房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核后分別在《申請表》上蓋章并簽署意見;
3、單位按隸屬關系到市或區房改辦開具完成住房普查證明;
4、計算本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年度需求量,填寫《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申請匯總表》(見附表三),將匯總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證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5、主管部門按一級預算單位匯總住房補貼需求量(含電子版文件)上報同級財政部門。
(二十一)市、區(縣)財政部門核準機關、事業單位上報的補貼申請表,并根據全市、區(縣)各單位補貼資金需求情況和單位售房款的情況分年度安排解決資金,補貼資金按單位隸屬關系由市、區(縣)財政部門分別負擔。
(二十二)單位有售房款的,先用售房款發放本單位無房和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后,申請財政補助。市、區(縣)財政部門將核準的住房補貼金額,按財政與單位經費繳撥關系,分別撥付到一級預算單位。
(二十三)企業離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資金由離休人員所在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確有困難的企業,由同級財政解決。
(二十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交由地方街道辦事處代發退休費人員,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對其進行住房面積核定后,凡符合發放住房補貼條件的,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發放,原單位已撤消,由其上級單位核發。
六、住房補貼發放過程中的有關紀律規定
(二十五)單位應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補貼個人帳戶,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劃入個人帳戶,按規定支取。
(二十六)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開展北京市城鎮職工住房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號)的要求做好職工住房普查和本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核發工作。
(二十七)各單位要公開住房補貼發放辦法,對享受住房補貼職工家庭的住房狀況、補貼數額要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對不如實申報住房狀況,弄虛作假領取住房補貼的個人,一經發現,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補貼資格,已發放的住房補貼要全額收回,情節嚴重的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和紀律處分。
&
nbsp; (二十八)各單位要如實上報職工住房狀況、計算補貼額度,不得瞞報售房收入、虛報無房和未達標老職工以及新職工人數等取得住房補貼資金。住房補貼資金應??顚S?不得挪作他用。對單位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九)市、區(縣)房改(房管)、財政、監察部門要分別對同級單位的住房補貼發放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群眾舉報和檢查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應及時嚴肅認真查處。
七、其他事項
(三十)對1999年9月1日《方案》印發前去世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不再發放住房補貼;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補貼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根據其住房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核發,并由其繼承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支取手續。
(三十一)職工離退休后異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且當時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原工資關系所在單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二)本通知的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機關、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貨幣分配按《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京國土房管方字[20**]1027號)執行,其中企業離休干部住房面積的核定和住房補貼的計發按本通知規定的機關離休干部的標準執行。
(三十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遠郊區縣對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年度基準補貼額測算后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二○○三年九月八日
附表一:核撥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系事業單位人員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附表二: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表
附表三: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匯總表
篇2: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2010修正)
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20**修正)
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和法規之間不銜接的規定作出修改
20、將《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刪去。
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單位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治安秩序,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gg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機關、團體、事業和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含有國有、集體資產的股份制、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必須堅持依靠群眾,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
第四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各單位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
第五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β毠みM行法制宣傳教育,預防和減少職工違法犯罪;
?。ǘ┴撠焹炔恐伟补芾?/a>,消除治安隱患,預防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ㄈ┱{解、處理內部糾紛,消除不安定因素,維護單位穩定;
?。ㄋ模┳龊糜休p微違法犯罪行為、勞改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
?。ㄎ澹﹨f助公安機關依法監督、考查和教育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和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以及勞動教養院外執行人員、被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的刑事被告人;
?。┴撠煴締挝簧嫱饣顒?/a>的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ㄆ撸┞鋵嵰Σ课缓推渌攸c部位防范措施,確保安全;
?。ò耍┌l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及時采取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保護好案件、事故現場,搶救人員和物資,協助公安機關偵破;
?。ň牛┡浜瞎矙C關管理本單位的集體戶口和外來人口;
?。ㄊ﹨⑴c所在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下列治安保衛責任制度:
?。ㄒ唬╅T衛、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ǘ┓阑鸢踩贫?;
?。ㄈ┮兹?、易爆、劇毒、菌種、放射源等危險物品和槍支彈藥管理制度;
?。ㄋ模┟孛墚a品、材料、文憑、資料、計算機軟件、印鑒等保密和管理制度;
?。ㄎ澹┈F金、票據、文物、貴重物品管理制度。
?。┪镔Y存放、持出和車輛管理制度;
?。ㄆ撸┲攸c、重要部位保衛制度;
?。ò耍┘w宿舍、招待所、食堂、浴池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制度;
?。ň牛┲伟脖Pl工作檢查、獎懲制度。
第七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的治安保衛責任人。其職責是:
?。ㄒ唬嵤┯嘘P治安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ǘ┙M織制訂和實施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ㄈz查各項治安保衛措施的落實情況,消除各種治安隱患;
?。ㄋ模┕芾肀締挝坏闹伟脖Pl隊伍,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ㄎ澹Q定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獎懲事項。
第八條 單位應根據需要,設立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其組織形式和人員配備由單位自行決定,但須向公安機關備案。
單位設置保衛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應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單位保衛機構是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管理部門,業務上應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條 公安機關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的職責是
?。ㄒ唬┲笇挝唤⒔∪伟脖Pl責任制,監督防范措施的落實;
?。ǘ┲笇Ф酱賳挝婚_展治安防范檢查,消除治安隱患;
?。ㄈ﹨f助單位培訓保衛工作人員;
?。ㄋ模┲笇挝槐Pl機構開展業務工作;
?。ㄎ澹z查單位執行有關治安保衛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單位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緊急報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抓緊偵破。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依法履行指導、監督權限,不得干預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單位、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ㄒ唬﹪栏駡绦兄伟脖Pl制度,治安防范工作有顯著成績的;
?。ǘ┓ㄖ菩麄鹘逃鋵?,幫教、疏導工作到位,長年無職工違法犯罪,工作有明顯成效的;
?。ㄈ┘皶r發現、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災害事故,有重要貢獻的;
?。ㄋ模┯掠跈z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抓獲現行犯罪分子或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治安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單位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災害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3000元至2萬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處罰時,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起訴且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主管部門應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015)
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20**)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8號
《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1月27日
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單位內部安全防范,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以人為本,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將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內容,支持、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與公安機關共同研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范,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 對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治安保衛重點
第七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ㄒ唬V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重點時政類報社、重點新聞網站等重要新聞單位,廣播電視發射傳輸臺;
?。ǘC場、港口、火車站、汽車渡口、跨江大橋、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運營單位,地鐵、輕軌、公交、長途客運等公共交通企業;
?。ㄈ﹪揽萍脊I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儲存單位;
?。ㄋ模┩ㄐ胚\營企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單位,大型數據中心運營單位;
?。ㄎ澹┐笮湍茉磩恿υO施、水利設施運營單位,水、電、油、氣、熱力等生產、輸送、供應企業;
?。┐笮臀镔Y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ㄆ撸┙逃?、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ò耍┎┪镳^、檔案館、圖書館、美術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ň牛┭兄?、生產、實驗、銷售、運輸、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單位,實驗和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ㄊ﹪液褪≈攸c建設工程單位;
?。ㄊ唬┐笮蜕a性工業企業以及關系國計民生的食品、藥品等生產、加工企業;
?。ㄊ╆P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對國家或者所在地區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治安保衛重點單位。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單位涉及國家秘密、危險物品、貴重物品、重要設施的部位和出入口、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其他對單位工作等起關鍵作用的部位和場所確定為治安保衛重要部位,并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八條 未列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治安保衛非重點單位)應當將下列部位、場所確定為治安保衛重要部位:
?。ㄒ唬┥婕皣颐孛艿牟课?;
?。ǘ┲笓]調度中心、計算機網絡中心、監控中心;
?。ㄈ┦杖?、存放、保管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的財會室;
?。ㄋ模╀N售、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部位;
?。ㄎ澹┥a、存放、經營或者展示金、銀、珠寶、珍貴文物、珍貴藝術品等貴重物品的部位;
?。┤藛T密集場所。
第三章 治安保衛措施
第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
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單位工作的,該負責人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共同責任人。
第十條 單位應當將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納入單位管理目標,保障治安保衛工作必需的經費和裝備。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下列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ㄒ唬╅T衛、值班、巡查制度;
?。ǘ┲伟脖Pl重要部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ㄈ﹩挝粌炔康南?/a>、交通、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ㄋ模┲伟卜婪督逃嘤?/a>制度;
?。ㄎ澹┲伟卜婪对O施的維護管理制度;
?。┲伟搽[患排查、整改制度;
?。ㄆ撸﹩挝粌炔堪l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發事件的報告制度;
?。ò耍┲伟脖Pl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ň牛┢渌嘘P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十二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和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國家、省有關規范,設置安全防范措施。
沒有相關標準、規范的,單位應當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確定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員,根據安全防范需要設置必要的視頻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緊急報警裝置、實體防護裝置或者其他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實施重點保護。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建設及其使用的產品和設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的要求;視頻監控應當能夠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圖像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十日;視頻監控、入侵探測、緊急報警裝置應當按照規定和需求與公安機關聯網,或者與單位監控室、值班室相聯。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學校、幼兒園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將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開展應急演練時,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到場指導。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可能引發治安突發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治安突發事件,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第十五條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安全預警或者發生治安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以及國家和省重大活動等特殊時段,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采取應急處置、安全防范措施,增加治安保衛力量,加強重要部位、重要設施的巡邏守護;加強出入口控制,必要時設置防爆安檢設備或者車輛阻擋裝置,確保安全。
第十六條 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單位應當加強對管理范圍內人員的教育管理,維護單位內部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
第十七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明確治安保衛機構,配備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和保安員(以下統稱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非重點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或者明確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不設機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其中,大中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和保安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將治安保衛機構和人員的設置、配備、變更情況,自設置、配備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治安保衛管理人員在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業務指導下,從事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管理工作。單位治安保衛管理人員應當年滿十八周歲,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治安保衛知識。
第十九條 單位可以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也可以將保安服務外包給保安服務公司,或者將保安服務作為物業服務的一部分外包給物業服務企業。
保安員應當依法取得保安員證,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 單位治安保衛機構和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培訓,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隱患;
?。ǘ└鶕枰?,查驗出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ㄈ┴撠煴締挝恢伟惭策?、守護、檢查、報警監控,記錄相關情況;
?。ㄋ模┚S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發事件立即報警,并采取相應的救援、控制等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ㄎ澹┒酱俾鋵崋挝粌炔恐伟卜婪对O施的建設和維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绦衅渌麅炔恐伟脖Pl任務。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為治安保衛人員履行職責配備必要的防護、救生、通訊等器材、裝備。
第二十一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欠ㄏ拗扑巳松碜杂?、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ǘ┛垩?、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ㄈ┳璧K依法執行公務;
?。ㄋ模┎捎帽┝蛘咭员┝ο嗤{的手段處置糾紛;
?。ㄎ澹﹦h改或者擴散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孤对趦炔恐伟脖Pl工作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ㄆ撸┻`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組織治安保衛人員開展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的職業健康保障,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單位治安保衛人員的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因履行內部治安保衛職責受傷、致殘、死亡的單位治安保衛人員的醫療、撫恤等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傷殘評定等規定執行。符合追認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挝唤ㄔO治安保衛隊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ǘ┍O督、檢查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單位有違反內部治安保衛法規行為的,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ㄈ┙拥絾挝粌炔堪l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發事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監督檢查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被檢查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影響,不得對單位和當事人故意刁難,不得在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不得泄露監督檢查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為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設備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安全技術防范服務機構、設施施工單位。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單位執行本條例情況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ㄒ唬┮髥挝恢伟脖Pl工作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ǘ┎殚?、調取、復制與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有關的文件、視聽資料等材料;
?。ㄈ嵉夭榭磫挝粌炔恐伟脖Pl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查看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設置和運行情況;
?。ㄋ模├脝挝槐O控設備檢查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落實情況;
?。ㄎ澹┓?、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方法。
第二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不超過六十日。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條 單位認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內整改完畢的,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前向發出整改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延期整改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延期整改期限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對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三十條 對因客觀原因整改未達到規定要求,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通報單位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對無正當理由整改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逾期不整改依法處理,并將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情況提供給信用征信機構。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將單位逾期不整改行為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通報單位主管部門,督促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
?。ㄒ唬┻`反第七條規定,未確定治安保衛重要部位并報公安機關備案的;
?。ǘ┻`反第八條規定,未確定治安保衛重要部位的;
?。ㄈ┻`反第九條規定,未建立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的;
?。ㄋ模┻`反第十一條規定,未制定和落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的;
?。ㄎ澹┻`反第十三條規定,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制定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未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治安保衛非重點單位未制定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
?。┻`反第十七條規定,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設置、配備、變更治安保衛機構和人員未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的;
?。ㄆ撸┻`反第十八條規定,任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擔任治安保衛管理人員的;
?。ò耍┻`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組織治安保衛人員開展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
?。ㄒ唬┻`反第十二條規定,未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設置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設置不符合要求的;
?。ǘ┻`反第十三條規定,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未制定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ㄈ┻`反第十五條規定,在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時段,未按規定采取應急處置、安全防范措施的;
?。ㄋ模┻`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設置、明確治安保衛機構、配備治安保衛人員的。
第三十三條 單位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整改期間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整改或者因整改期間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除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給予處罰外,還可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治安突發事件的問題,導致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或者未按規定報告治安突發事件情況,并開展現場處置工作的,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保安服務公司、物業服務企業和保安員為單位提供保安服務,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保安服務管理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拥絾挝粓缶蟛灰婪男新氊?,造 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正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的;
?。ǘ┎蝗鐚嵱涗洷O督檢查情況、未按照規定時限復查單位整改情況,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ω熈钕奁谡牡膯挝?,未復查或者經復查單位未達到整改要求,作出復查合格決定的;
?。ㄋ模挝换蛘弋斒氯斯室獾箅y的;
?。ㄎ澹┬孤┍O督檢查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閱挝恢付ɑ蛘咦兿嘀付ò踩夹g防范產品和設備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安全技術防范服務機構、設施施工單位的;
?。ㄆ撸┻`法違規實施處罰的;
?。ò耍┢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履行單位治安保衛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治安保衛重要部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履行單位治安保衛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