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政發〔20**〕60號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自治區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廉租住房實行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方式;堅持“補貼貨幣化、運作規范化”的原則。
第三條 廉租住房補貼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辦法。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風險保證金和管理費用的余額全部;
(三)當年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上;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四條 廉租住房房源:
(一)騰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資購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采取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過減免有關稅費抵頂的部分房屋。
第五條 烏蘭察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監督管理工作。各旗縣市區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補貼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且經同級民政部門批準,連續享受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鎮低保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的;
第七條 20**年度廉租住房補貼標準為中心城區為每月每人5元/ ㎡,其他旗縣市區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補貼標準由建設(房產)、價格、財政等部門測算確定,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人均住房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年年底前,中心城區要做到應保盡保,旗縣城區基本做到應保盡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3平方米的城鎮低保家庭,中心城區要在20**年底前基本做到應保盡保,所有旗縣市區要在20**年年底前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到2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城鎮低
篇2:杭州市區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2009年)
杭政辦函〔20**〕240號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市房管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為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進一步擴大廉租住房貨幣補貼覆蓋面,提高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的能力,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20**〕1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政辦〔20**〕17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元。
二、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狀況變動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而將原有房產轉讓的,原有房產不納入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房產面積核定范圍,且不在補貼面積中扣除,但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有房產轉讓未滿5年的,貨幣補貼按照補貼標準的50%發放;轉讓滿5年的,貨幣補貼按照標準全額發放。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統一按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發放補貼。
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賃房屋的總建筑面積應不低于36平方米,并且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其實際支付房租低于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仍按照補貼標準發放補貼。
五、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經濟收入情況發生變化后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自《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有效期屆滿次月起,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50%發放補貼。
六、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成員需入住公辦或民營敬老院、養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機構的,經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書面意見,由申請家庭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按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向其入住的養老機構發放補貼。申請家庭成員入住養老機構的實際費用低于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仍按貨幣補貼標準發放,超出實際費用部分發放給申請家庭。
七、本實施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