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綜〔20**〕64號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市區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省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閩政〔20**〕32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漳州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是指市、區兩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履行社會公共保障職能,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提供廉租住房配租安置,以滿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本規定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在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規定所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機構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五條 漳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兩級財政、發改、民政、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稅務、物價、監察、統計、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得低于10%,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帳核算、??顚S?。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
集、撥付、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廉租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房源的籌集渠道:
(一)收購舊住房和空置商品房;
(二)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騰空的舊公有住房;
(三)新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會捐贈和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安置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新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享有的政策優惠為:
(一)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二)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享受國家、省政府規定的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城市綠化賠償費等項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兩倍的;
(二)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滿5年以上的;
(三)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或撫養關系的;
(四)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2平方米的。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除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二)、(三)外,還應同時具備無房戶和符合城市低保標準的條件。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原則上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主。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書面委托書。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在每年三月份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辦;
(三)市住房保障辦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市住房保障辦;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辦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房保障辦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辦申訴。
第十七條 已準予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
應當與區民政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書》。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根據協議約定,自行在市場上選擇適當的住房。區民政局按照核實的金額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 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承租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補貼金額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租,低于核定補貼金額的,按實際發生金額發放補貼資金。
第十九條 對已登記的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辦發給編有序號的《享受廉租住房實物安置輪候卡》,按序號實行輪候。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原則上給予優先解決。
第二十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對于不接受實物配租方案的家庭,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的資格,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使用面積、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和廉租住房租金的控制標準,由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房屋租賃市場變化情況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在每年的三至四月間向受理機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受理機關應當按規定程序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調整,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罰。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或偽造有關證明,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出本規定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累計六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四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辦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在45日內將承租的廉租住房退還產權單位。逾期不退還的,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實施。20**年7月 13日發布的《漳州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規定》(漳政〔20**〕綜77號)同時廢止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
住建部 財政部 發改委/20**1202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財政局、發展改革委,上海市城鄉建設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天津市城鄉建設交通委、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重慶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45號)等文件精神,從20**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從20**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購改租等方式籌集,下同)建設計劃調整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20**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可繼續建設,建成后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二、整合公共租賃住房政府資金渠道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調整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含20**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設。原用于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于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
從20**年起,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以及租賃補貼資金繼續由財政部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補助投資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投資,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肅、四川、云南四省藏區、新疆自治區及新疆建設兵團所轄的南疆三地州等財力困難地區傾斜。
三、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與運營成本、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定價機制,動態調整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適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可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采取租金減免。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
各地可根據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的變化,動態調整租金減免或補貼額度,直至按照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四、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準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眾。各地可以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輪候排序規則,統一輪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標準執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項目建成后,要優先解決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剩余房源統一按公共租賃住房分配。
五、加強組織領導,有序推進并軌運行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資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務的重要途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舉措。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完善住房保障機構,充實人員,落實經費,理順體制機制,扎實有序推進并軌運行工作。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