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廉租住房規定

1466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政發〔20**〕77號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問題,多渠道建立穩定的廉租住房房源,依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銀川市中心城區即四環高速路圍合范圍內所有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
本暫行規定所稱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簡稱新建住宅小區)是指本暫行規定施行之日起新申請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以及商品房住宅小區。
第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單套建筑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二)每套獨門獨戶,設有臥室、廚房、衛生間和上水、下水、供電、供暖、有線電視等設施;
(三)入住后不需要進行二次裝修就能夠正常使用。
第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根據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按以下要求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設成本暫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計算,建成后產權交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一)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按照建筑面積5%的比例配建;
(二)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區按照建筑面積3%的比例配建;
(三)原則上必須在開發建設的小區內配建廉租住房,因規劃等原因確實不能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采取建設單位異地建設或者繳納建設成本(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代為建設。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建設單位,在劃撥土地或者確定商品房住宅小區供地價格時以土地價款抵頂廉租住房建設成本。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與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明確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項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設協議。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小區時,應在首期建設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
第七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小區規劃時,應嚴格審查建設單位是否規劃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未配套建設的,必須要求按照本暫行規定配套建設,否則,不予辦理規劃建設手續。
第八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預售手續時,應審查建設單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套建設協議的情況,并具體負責接收在新建住宅小區中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辦理移交手續。
第九條 靈武市、賀蘭縣、永寧縣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唐山市商品住房開發項目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實施試行辦法(2008年)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政發〔20**〕13號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冀政〔20**〕95號),拓寬保障性住房供應渠道,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古冶區、豐潤區、豐南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范圍內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其他各縣(市)、開發區、管理區、工業區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項目。

  第三條 商品住房開發項目應按照本辦法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四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建設比例按項目總建筑面積(不含教育等公益設施,下同)的10%確定。其中,城中村改造項目按照回遷安置用房以外總建筑面積的10%確定。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商品住房開發項目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規劃、財政、國土、建設、物價等部門以及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指導、監督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開平、豐潤、豐南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下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市中心區(路北區、路南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古冶區、開平區、豐潤區、豐南區范圍內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建筑總面積、戶型設計、室內裝修、設施配備、設計變更等審核工作;負責核發《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意向書》,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確認協議書》;參與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驗收;負責交接、銷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第六條 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當年擬出讓的商品住房建設用地計劃、建設規模、所在區位,確定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是否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

  第七條 確定為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具體商品房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配建項目),進行土地競價出讓前,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根據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出具《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意向書》,明確建筑面積總量、戶型面積及比例、房源選擇方案、室內裝修設施設備標準等。

  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對集中的原則建設。

  《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意向書》應在土地出讓公告或招標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讓

  合同中予以約定。

  第八條 確定為不宜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非配建項目),應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具體數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會同當地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根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應配建規模和項目開發建設成本共同確定。

  非配建項目在土地出讓公告或招標文件中需明示應交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數額。

  第九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優惠政策,其分攤項目用地按劃撥方式供地,劃撥價格計入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裝成本、按建筑面積分攤的配套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稅費應單獨核算,不得攤入保障性住房以外其他房屋建設成本。

  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項目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相關規定審核確定。

  第十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45-70平方米。

  第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設計應納入配建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房屋質量標準、建筑安裝材料、設備等與商品住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的室內裝修、設施等應滿足基本居住需要,具體的室內裝修及配套設施標準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確定。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意向書》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保障性住房詳細規劃設計。規劃部門在審核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事先征求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對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面積、數量、房源位置等方面的意見。

  配建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確定后,開發建設單位應與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簽訂《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確認協議書》,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具體樓號、房間號、戶型面積、套數、裝修設施標準、建設標準、產權移交、產權登記等事宜。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標注保障性住房所在樓號。

  第十三條 配建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到發改、國土部門申請辦理配建項目相關手續時,應出示《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意向書》;到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配建項目相關手續時,應出示《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確認協議書》。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將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預、銷售許可證發給當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由開發單位組織驗收,并與商品住房同時交付使用,項目分期開發的,應在首期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對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并向保障性住房產權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按《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確認協議書》的約定,將保障性住房產權移交給當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同時提供產權初始登記相關

  資料,并協助當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辦理權屬登記。

  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應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劃撥土地。

  第十七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納入配建項目統一物業管理,其中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八條 非配建項目應在領取土地使用證前足額交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和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售房款應全額上繳財政,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優先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九條 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產權初始登記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根據相關規定返還保障性住房項目資本金。

  第二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項目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改正前,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該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已經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暫停辦理該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分期開發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下期相關審批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開發建設單位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擅自銷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其銷售行為,將其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同時將該情況通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地產開發資質核發機關提出注銷或降低企業資質的書面建議,并將開發建設單位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3:端州城區房地產開發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公共用房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2007)

  (肇府辦[20**]50號)

  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端州城區房地產開發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端州城區房地產開發配備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暫行規定》(肇府[20**]60號),保障端州城區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20**年11月1日起,凡新出讓用作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在土地招拍掛出讓前,由市城鄉規劃局依據端州區中小學校布局規劃和社區建設規劃,在宗地規劃要點中明確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面積要求。

  房地產開發用地是指以商業出售為目的用作住宅建筑或商住混合建筑的建設用地。

  二、20**年11月1日前已出讓但未建設的房地產開發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用地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在進行規劃報建時,由市城鄉規劃局在建設項目基底紅線圖及其附件上明確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

  (一)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后因開發商自身原因造成超過兩年未建設的或報建的容積率大于原出讓合同約定的;

  (二)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報建的容積率大于原出讓合同約定的。

  20**年11月1日前已出讓但未建設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屬于上述情況的,則按其他有關文件規定和規劃技術條件要求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設施。

  三、市城鄉規劃局在按照房地產開發單位的規劃報建計算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面積時,其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分別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凈用地面積和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總建筑面積為準?;鶞实貎r以住宅用地類計算,(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以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基準地價為準。

  四、20**年11月1日前已出讓但未建設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其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

  和社區公共用房面積,分別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后因開發商自身原因造成超過兩年未建設的,其配套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分別以凈用地面積和總建筑面積計算;

  (二)招拍掛方式和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報建的容積率大于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面積按超出原合同約定的容積率部分計算;

  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建筑面積=(報建的容積率-合同約定容積率)×凈用地面積×4%

  需配套建設的社區公共用房建筑面積=(報建的容積率-合同約定容積率)×凈用地面積×1%

  (三)如原出讓合同未約定容積率的,則按超出《肇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居住建筑中高層上限標準的1.2倍計算。其中按舊城區標準的是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列為舊城改造或城中村的項目。

  五、土地出讓后超過兩年未建設的計算日期為: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核發之日起至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止。未建設的房地產開發用地是指:20**年11月1日前未領取建設項目基底紅線圖,或已領取建設項目基底紅線圖但在一年有效期內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在有效期內未開工的建設用地。

  六、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市城鄉規劃局按核定的房地產開發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根據本實施細則和肇府[20**]60號文計算標準,計算出(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配套建設補償金。配套建設補償金須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由建設單位一次繳清。

  七、同一宗用地實施分期建設(報建),一次性完成全部建筑設計方案審批的,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和應交的配套建設補償金按每期建設(報建)的比例分攤;沒有一次性完成全部建筑的設計方案審批的,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和應交的配套建設補償金按每期建設(報建)的實際面積計算。

  八、房地產開發項目送審建筑設計方案須在方案中注明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范圍及面積。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面積應符合相關規范建設的標準。市城鄉規劃局審查建筑設計方案時,應征求端州區的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主管部門意見,并采納合法合理的意見。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須在申請表中填寫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

  九、自行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該項目規劃驗收時,建設單位須提供有關部門的接收證明。中小學校的接收單位為端州區教育局,社區公共用房的接收單位為項目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其中自行配套建設中小學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須在該項目的80%工程完工前完成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及規劃驗收并移交。

  十、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和應

  交的配套建設補償金由市城鄉規劃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計算,其計算結果存入該工程電子檔案,由辦事窗口根據電子檔案填寫繳費通知。辦事窗口確認建設單位已繳費后發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十一、市城鄉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核定總建筑面積。因建設單位少申報建筑面積造成規劃驗收后房屋無法確權的,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十二、已領取建設項目基底紅線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通過重核紅線或重審方案造成比已審方案的容積率增加,其增加部分超過1%或建筑面積超過200㎡的,新增部分仍需執行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規定。

  十三、自行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配套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符合規劃技術條件要求的,且達到肇府[20**]60號文規定應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的90%以上,不足肇府[20**]60號文規定部分不再收取配套建設補償金。

  十四、處理爛尾樓等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原則上不執行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和社區公共用房的規定。

  十五、本實施細則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十六、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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