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銀川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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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政發〔20**〕112號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審批管理,滿足本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根據建設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均適用于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銀川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是全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領導機構,下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經住辦)設在銀川市住房保障局,負責組織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作,銀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購買者的資格審查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第五條 市物價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發改委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項目開工前核實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報經市住房領導小組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應當是具備下列第(一)、(二)項條件,且符合(三)、(四)項任一項條件的家庭: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口;
(二)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65%的家庭;
(三)住房困難戶,是指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
積在15平方米(含本數)以下的家庭;
(四)城市重點工程需要安置且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拆遷戶。
第八條 未婚職工居民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應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漢族,男22歲,女20歲;少數民族,男20歲,女18歲)。
未婚職工的家庭收入及住房標準以一人計算。
第九條 離婚家庭無房一方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離異前家庭只有一套住房;
(二)離異時間必須滿3年。
第十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本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已參加房改購房的;
(二)已參加集資建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三)已購買過商品住房的;
(四)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未退出的;
(五)從外市、縣調入,在本市工作不滿兩年或在調出地已參加過房改購房或已享受過其它住房優惠政策的;
(六)單位獎勵贈送過住房的。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60-65平方米以內。家庭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定在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單身人員限定在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下。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程序依法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方可出售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購買資格審核制度。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市房改辦申請并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
銀川市重點工程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取得由市住房保障局統一印制的《重點工程拆遷安置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
第十四條 符合本暫行規定的購房人辦理《資格證》的,應當到銀川市政務大廳領取銀川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并附有關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
購房人取得《資格證》后,可隨時申請購買全市任何單位向社會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發放前應向社會公示。

篇2: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規定

呼政發〔20**〕53號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進一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對象及購買程序,根據建設部等四部委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區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購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及市四區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者的資格確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戶口,無房(無房屋產權)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上年度市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20**年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20**年為14055元)的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達到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

(三)因舊城區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遷人。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初審、復核和批準購買程序:

(一)申請人應持戶口、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向所在城區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審批表》。外來務工人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制定;

(二) 申請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單位或街道辦事處住地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統一匯總報市房產管理局。

區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公示期的投訴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對審查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三) 市房產管理局對區政府報送的材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政府網站或當地報紙向社會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發給《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并載明準購面積。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對公示期間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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