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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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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創造整潔、文明的市容環境,保障居民身體健康,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經費。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并嚴格執行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教育并做好本單位的環境衛生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市容環境衛生教育,維護市容環境衛生。
第六條 鼓勵、支持設計、生產、建設、安裝等部門從事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與技術開發。推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推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并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毀壞、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舉報人應當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篇2: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2修正)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修正)

  (20**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20**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20**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

  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的文明、整潔、優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市轄區的城市化地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多方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堅持管理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監察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關規定、有礙市容市貌的行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規劃、建設、環保、公安、工商、文化、商務、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責任和要求,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劃分確定,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ㄒ唬┍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ǘ┍3汁h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等;

 ?。ㄈ┌凑沼嘘P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監察機構處理。

  第十一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禁止有礙市容的下列行為:

 ?。ㄒ唬┰诘缆穬蓚冉ㄖ?、構筑物上及其門前、窗外、陽臺、屋頂堆放和吊掛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物品的;

 ?。ǘt口、煙囪、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搭建房屋、棚亭(圍墻)、圍墾和設置牌匾、收購點的;

 ?。ㄋ模┰诮ㄖ锿俗尩貛?、城市綠地、文化體育用地、旅游風景名勝地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

  違反本條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畫廊、報欄、交通標志、候車亭、垃圾箱等設施,應當整潔美觀、安全牢固,不得有礙市容觀瞻。設置單位應當定期維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責令拆除。

  第十四條 不得在電桿、樹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張貼、懸掛各種廣告、宣傳品。不得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廣告和宣傳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對實施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實施的單位和個人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啟閉?!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園林綠地、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照道路街景規劃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道路兩側建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道路街景規劃要求或者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透景圍墻內外應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建,逾期未改建的,責令拆除。

  第十七條 禁止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居民住宅破墻開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區域的居民住宅未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建筑物立面結構。未經批準已經破墻開店的,必須恢復原狀;建筑物進行門面裝修,應當符合市容市貌標準。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禁止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和堆放物品。露天燒烤攤點及其他臨時經營攤點應當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劃定的區域、時間段內經營,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擅自搭設檐蓬、遮陽布或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堆放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其違法經營、堆放、搭設的物品,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負責責任區的衛生、綠化、美化,并承擔清雪鏟冰任務。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色調、材料和時限設置。

  設置單位應當定期維修、更新,保持戶外廣告設施整潔、美觀、安全、牢固,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拆除,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閑置、空置的,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設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利用閑置、空置戶外廣告設施做公益性宣傳或者自行拆除。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利用機動車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更換。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期滿立即拆除,并清理現場。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兩側行道樹及綠化隔離帶內樹木和花草的行為:

 ?。ㄒ唬├脴淠敬罱ńㄖ?、牽繩掛物、倚靠重物、釘、刻、削樹木的;

 ?。ǘ╇S意攀樹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條等損壞樹木的;

 ?。ㄈ┰诰G地內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污水、堆放廢棄物的;

 ?。ㄋ模┪唇泩@林管理部門批準,砍伐、移植樹木或者破壞綠地的。

  違反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市區道沿石以上停車場的統一管理,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設置技術標準的要求。

  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停車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建成的停車場使用功能或者將停車位挪作他用。

  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停放,不得有礙市容觀瞻。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四款規定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的;

 ?。ǘ﹣y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的;

 ?。ㄈ﹣y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裝物的;

 ?。ㄋ模﹣y丟廢電池等特殊廢棄物的;

 ?。ㄎ澹﹣y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的;

 ?。┰诼短靾鏊屠占萜鲀确贌龢淙~、垃圾的?! ?違反本條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1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裝袋放到指定地點。居民住宅的裝修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

  臨街商鋪的裝修垃圾,應當做到隨產隨清,不得占道堆放。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居民處50元以下的罰款;無法確定行為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負責清運。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集市貿易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按照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集市貿易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將垃圾裝袋放到指定地點?!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在道路兩側栽培和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封閉式圍擋、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建設工地車輛出入口應當硬化。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擋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施工臨時設施,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臨街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燃放煙花爆竹產生的紙屑等廢棄物,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市轄區的城市化地區飼養豬、羊、牛、兔、雞、鴨、鵝、食用鴿等畜禽。

  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除。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本市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進行有償處理,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棄物的產生,積極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有償收集、運輸?! ?單位產生的廢棄物,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有償收集、運輸。

  廢棄物的集中處置,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必須實行袋裝化。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產生醫療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違反本條規定將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將有毒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由批準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規范。

  違反本條規定,隨意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則,規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化糞池和儲糞井糞便外溢時,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和使用人要在24小時內處理和疏通,不及時處理和疏通影響環境衛生的,對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或者使用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全市的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十二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違反本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經營城市垃圾糞便收集、清運、處置等環境衛生作業的服務企業和從事車輛清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方可從業。   第四十七條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達到市容市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響,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和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編制垃圾轉運站、垃圾糞便處理廠(場)、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場所、車輛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加快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以保證居民生活的需要。

  第四十九條 編制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區域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并征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

  從事綜合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及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違反本條二款規定的,責令其補建,并處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機場、車站等交通集散地和大型商場、文化體育設施、旅游景點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及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其補建;并對未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未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處建設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建設項目配套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   第五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拆除、遷移、改建、封閉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拆除、封閉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按照現行衛生標準補建。

  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的,處建設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投訴受理制度并公布投訴電話。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監察機構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其他部門不得再行使。

  第五十五條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和提供服務的區域,未設置或者未提供的,不得對行為人實施處罰。

  第五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文明執法,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闯鍪咀C件、未按照規定著裝執法的;

 ?。ǘ┪词褂靡幎ǖ男姓谭ㄎ臅土P沒專用收據的;   (三)粗暴執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ㄋ模┐蛄R、侮辱當事人的;

 ?。ㄎ澹┪磳嵭辛P繳分離制度的;

 ?。┣终蓟蛘咚椒謺嚎畚锲返?;

 ?。ㄆ撸E用職權、徇私枉法,隨意處罰當事人的;

 ?。ò耍┩婧雎毷?、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ň牛斒芾淼耐对V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七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旗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2修正)

  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1月26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26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修訂 20**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28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區。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以區為主、街為基礎、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科學化、規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加大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創新管理體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綜合管理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的具體職責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按照本條例關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建立市容環境監督員制度。市容環境監督員協助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宣傳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勸阻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環境衛生設施、景觀燈光設施、戶外廣告設施等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自覺性。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其正常作業。

  第十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二條 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

  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有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按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缆芳叭诵羞^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責任人為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其中,正在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責任人為建設單位;

 ?。ǘ嵭形飿I管理的居住區,責任人為物業管理單位;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責任人為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

 ?。ㄈ└黝惿唐方灰资袌?,責任人為市場開辦單位;

 ?。ㄋ模C場、車站、碼頭、橋梁、隧道、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及其管理范圍,責任人為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

 ?。ㄎ澹┏鞘蟹秶鷥鹊暮拥?、湖泊的水域及岸線,責任人為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

 ?。┙ㄔO工地,責任人為建設單位;待建地塊,責任人為業主或者管理單位;

 ?。ㄆ撸┪幕?、體育、娛樂、游覽、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責任人為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

 ?。ò耍C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所在責任區域,責任人為該單位。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所在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責任區的責任要求存在爭議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予以確定。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ㄒ唬┍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ǘ┍3汁h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

 ?。ㄈ┍3汁h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有權對責任區內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查處。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條 本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標準。

  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國家對風景名勝區的容貌標準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保持整潔。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遮陽篷等設施應當符合設置規范,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觀的,應當與城市風貌及周圍景觀相協調,并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定期維護。

  第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設置燃氣、電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地下管網檢修井和溝渠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井、溝相應部位設置標志,逐一編號登記并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應當定期巡查,保持井蓋、溝蓋完好、正位。

  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發現井蓋、溝蓋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當在半小時內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井蓋、溝蓋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可以向所在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半小時內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及時通知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更換、補缺或者正位。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更換、補缺、正位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一千元罰款,但罰款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井蓋、溝蓋。違反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故意損毀、盜竊、非法銷售或者收購井蓋、溝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上空及住宅、樓宇之間或者樓頂設置架空管線、無線電基站、塔(桿)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的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堆放、晾曬、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選用綠籬、花壇(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及要求進行。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涉嫌無證(照)經營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以機動車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區人民政府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臨時設攤經營的區域,經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在臨時設攤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經營時間、地點等管理規定,保持場地清潔。

  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舉辦活動的,應當保持活動場所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臨街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積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船應當保持整潔和外觀良好,車船容貌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二十四條 本市景觀燈光設置規劃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設置景觀燈光設施,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五條 門面招牌、戶外廣告、指示牌的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觀、安全牢固和亮化設施功能完好。門面招牌、戶外廣告、指示牌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門面招牌應當符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設置規范。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并嚴格按照批準要求和期限設置。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逾期不拆除或者改正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電線桿、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施上涂寫、刻畫。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并按每處五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指使涂寫、刻畫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張貼、懸掛宣傳品的,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保持整潔美觀,文字規范,無破損、無殘缺。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擅自組織張貼、懸掛宣傳品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ǘ慕ㄖ飪?、車內向外拋擲廢棄物;

 ?。ㄈ┰诘缆坊蚬矆鏊鶔伻?、焚燒紙課、冥票等喪葬用品;

 ?。ㄋ模┰诼短靾龅鼗蛘吖怖占萜鲀确贌龢淙~、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ㄎ澹﹣y倒污水,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斀譀_洗石料;

 ?。ㄆ撸┰诔鞘械缆?、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

  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十元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雞、鴨、鵝、豬、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違反規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

  飼養寵物、信鴿,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應當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及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公示工程開工及竣工時間。

  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建設單位通過合同約定由施工單位負責處置建筑垃圾的,由施工單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倒。

  違反第二款規定,未經核準處置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集、運輸、處置的餐廚廢棄物及其他相關非法物品,并處三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交由取得許可的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違反規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公共廁所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污水處理系統。未接入貯(化)糞池或者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應當傾倒在指定場所的容器內。

  貯(化)糞池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定期疏通,防止糞便外溢。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臨街建設工程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檔或者圍墻遮擋并保持完好、整潔,硬化進出口通道,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落實車輛沖洗保潔措施。停工工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違反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清理和平整場地。

  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車輛駛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

  未經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利用施工圍擋發布商業廣告。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清除污染物,并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第四款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運輸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泥漿、糞便和其他流體、散裝物品,應當使用密閉車輛運輸;運輸碎石料、黃沙等容易泄漏、散落或者飛揚的物品,裝載物不得超出車輛擋板高度,并應當采取密閉措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污染路面的,責令及時清除,并按污染路面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前,應當持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通行證。車輛通行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路線、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未申領車輛通行證或者未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從事車輛清洗業務,應當按照行業標準配置導水池、污水沉淀池等必要設施,防止污水流溢。

  從事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等作業留下渣土、枝葉等雜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維護城市道路、維修管道、清理窨井、疏浚管道等產生的淤泥及其他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并清理作業場地。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及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

  進行水面漂浮物打撈和船舶垃圾、糞便接收作業的,應當及時清運至指定場所,防止污染水域。

  船舶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處置。

  第三十九條 應當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廢棄物進行處理,鼓勵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提高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

  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逾期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日加收欠繳費用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并將加收滯納金的標準告知當事人。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欠繳費用總額。

  第四十條 推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社會化。

  鼓勵具備相應資金、技術、人員、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企業。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應當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

  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責任單位采取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進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國家和本市有關作業服務規范,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對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清掃、保潔,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進行。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按照簽訂的責任書或者合同的約定處理。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務、財政等部門,按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垃圾轉運站、建筑垃圾、糞便消納場所和生活垃圾處置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環衛車取水點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建設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新建住宅區、工業區、旅游景點、車站、碼頭、港口、機場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套建設垃圾收集和轉運站、公共廁所、環衛車取水點等環境衛生設施。

  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違反規定,不建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補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各類公共場所、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未按照規定和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和標準設置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糞便消納場所應當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較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拆除、遷移、封閉公共廁所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八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城市容貌標準、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及各項規定,作為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執法人員錄用、教育、培訓、考核機制,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制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規范、佩帶明顯標志,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及時上繳國庫,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辦理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實行統一受理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許可決定制度。行政許可的條件和受理、審查、決定的程序應當公開,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巡查制度、市容環境衛生投訴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的,應當依法辦理,并將處理情況回復投訴人。

  第五十二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或者阻礙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漏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男谐鞘泄芾砺氊?,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對依法應當處理的投訴不處理的;

 ?。ǘ┻`反規定收費、罰款或者不使用統一罰款收據的;

 ?。ㄈE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ㄋ模┌?、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ㄎ澹├寐殭噌咚轿璞?、貪污受賄的;

 ?。┎痪邆湫姓谭ㄙY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序執法的;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緱l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者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他廢棄物。

 ?。ǘ┍緱l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及道路、交通等市政設施,交通運輸工具,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戶外載體,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櫥窗、燈箱、實物模型以及張貼等形式發布的介紹商品、服務或公益性內容的設施。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以面積為單位進行處罰的,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計算;以體積為單位進行處罰的,不足一立方米按一立方米計算。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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