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20**年7月2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及其安全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點燃引火線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能夠產生聲響、煙光等的各類鞭炮、焰火。
第四條 自治區對煙花爆竹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供銷合作社應當根據其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煙花爆竹的安全經營管理,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煙花爆竹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銷售條件,確保生產、經營安全。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對發現和舉報的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有功人員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生產、銷售安全管理
第八條 設立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經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予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9)
寧夏回族自治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20**年7月2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及其安全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點燃引火線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能夠產生聲響、煙光等的各類鞭炮、焰火。
第四條 自治區對煙花爆竹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供銷合作社應當根據其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煙花爆竹的安全經營管理,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煙花爆竹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銷售條件,確保生產、經營安全。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對發現和舉報的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有功人員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生產、銷售安全管理
第八條 設立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經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予
篇3: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XX工業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瘜W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保護環境,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系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三條凡在學校教學、科研等活動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第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該限制性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實驗室管理處是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指導校內相關單位制定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監督制度執行,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
(二)受理和審核校內危險化學品的申購,對于管制類化學品負責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采購監管。
(三)監督和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調撥和廢物處置等各項活動,定期開展校內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情況檢查或進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及時整改。
(四)組織開展學校危險化學品有關的安全教育和人員培訓活動,指導和監督校內各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泄漏事件或引發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報上級有關部門并協助進行事故應急處理。
第七條學校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檢查和監督工作,并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與考核。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操作規程和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督促規章制度的執行,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
(三)督促單位內各實驗室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制度及劇毒化學品等高?;瘜W品的臺賬,同時建立和管理本單位臺賬,每季度向實驗室管理處備案。
(四)組織開展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工作。
(五)本單位安全管理員或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人退休、離崗,或其他與危險化學品相關的人員變動時,須及時安排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并監督做好危險化學品的賬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險化學品遺失、管理缺位等問題。
第三章 申購管理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符合教學、科研工作實際需要,使用單位和實驗室應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和用量,嚴禁超量購買和儲備。
第九條對國家限制使用或重點監控的危險化學品如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等的申購,實行逐級審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購買申請書,嚴格控制購買數量,同時落實儲存條件和安全防護措施,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后提交實驗室管理處。
(二)實驗室管理處統一報送公安部門審批,獲得準購證后方能實施采購。
第十條學校提倡開展微型化、無害化綠色實驗,減少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量。在嚴格執行相關法規的前提下,經過實驗室管理處的批準,實驗室之間可進行危險化學品的交換共享,盡量避免重復購置和閑置浪費現象。嚴禁校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購買、接受或轉讓危險化學品。
第四章 儲存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化學特性和安全特性分類存放,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嚴禁在實驗室超量儲存危險化學品。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盛裝容器或包裝物應選用與其性質和用途相適應的安全材質,所有容器或包裝物應有清晰的標識或標簽。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場所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安全特性,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蝕、防盜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實驗操作人員應熟悉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物質安全數據表,即MSDS文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做好個人安全防護。
第十五條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必須單獨存放于符合安全標準的場所并實施重點監管,嚴格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領取和雙人使用,建立管理臺賬和使用記錄,定期檢查庫存情況,保證賬物相符。
第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泄漏等安全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對于危險化學廢物,即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及其盛裝容器和受污染包裝物等,應嚴格加強收集、存放、回收和處置工作的管理,嚴禁隨意棄置,防止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具體按《XX工業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本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理暫行辦法》(校實驗〔2016〕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