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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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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94年8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26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以熱愛祖國、保衛祖國為內容的的國防觀念和國防知識教育。
第三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組成部分,應當長期堅持,注重實效。根據不同對象,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知識教育與軍事訓練相結合。
第五條 進行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自治區、市(行署)、縣(市、區)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委員會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規劃;
(三)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
(四)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五)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理論研究工作。
國防教育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武裝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宣傳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社會宣傳教育計劃,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大、中、小學的不同特點,把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內容,并組織、督促

篇2:學院武裝部國防教育科工作職責

  學院武裝部國防教育科工作職責

  國防教育科在武裝部的領導下,依據《國防法》等規定,開展武裝軍事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防法》,組織對全體師生員工開展國防教育。

  二、開展大學生軍事理論課教學和軍事訓練活動。

  三、認真做好大學生征兵報名、體檢、政治審查和送兵等工作。

  四、協助做好大學生退伍安置和復學工作。

  五、做好學院預備役人員登記,完成上級交給的各種執勤和應急任務。

  六、做好人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七、建立完善武裝信息檔案工作。

  八、做好擁軍擁屬、擁政愛民工作。

  九、做好軍烈屬、傷殘軍人、復退軍人的走訪慰問等工作。

  十、完成武裝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1994)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94年8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26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以熱愛祖國、保衛祖國為內容的的國防觀念和國防知識教育。
第三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組成部分,應當長期堅持,注重實效。根據不同對象,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知識教育與軍事訓練相結合。
第五條 進行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自治區、市(行署)、縣(市、區)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委員會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規劃;
(三)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
(四)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五)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理論研究工作。
國防教育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武裝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宣傳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社會宣傳教育計劃,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大、中、小學的不同特點,把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內容,并組織、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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