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發展公路事業,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以下簡稱公路路產),維護公路管理秩序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管養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路產屬于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檢查。公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公路主管部門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路路產的義務,并有對違法利用、侵占和破壞公路路產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自治區交通廳主管全區的公路管理工作,并授權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區干線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行署、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公路管理工作。
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所設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使公路主管部門對公路路政的管理職權。
第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做到:
(一)專職路政管理人員佩戴“中國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及指揮旗(燈)。
(二)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佩戴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制做的袖標,并持有自治區公路管理機構核發的專用證件。
第三章 公路路產管理
第九條 公路邊溝(截水溝)或者邊坡坡腳外緣,川區不少于1米,山區不少于3米范圍的土地為公路用地。
因養護、修建公路,需要取土采石料場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核準。
在經核準的公路料場取土采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索取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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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鎮江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2003)
鎮政發〔20**〕26號
二○○三年二月八日
鎮江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維護公路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路政管理。 第四條 市、轄市、丹徒區交通局是公路路政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市、丹徒區交通局依法委托所屬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實施公路巡查;
(二)實施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
(三)對特殊情況下利用、占用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超限運輸車輛、特種車輛行駛公路進行審批,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養護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五)制止、查處各種違法違章利用、侵占、污染、毀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五條 建設、國土、規劃、公安、工商、水利、城管、衛生、林業、監察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公路路產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部門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七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部門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八條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利用公路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設置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二)傾倒渣土、垃圾,焚燒各類廢棄物;
(三)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谷曬場,設置障礙;
(四)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溝渠,填埋公路邊溝;
(五)在公路邊坡、公路用地種植或放牧,砍伐或焚毀公路行道樹,破壞公路綠化;
(六)其它損壞、腐蝕、污染公路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九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以及在公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 在公路兩側從事采礦和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安全;可能危及的,從事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應在作業前報告當地公路管理機構,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應征得公安機關同意,采取防護措施,方可施工、采礦。
第十一條 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須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它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害程度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在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的車輛,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車輛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規定。交通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設置載貨車輛軸載質量及車貨總質量的檢測裝置,對載貨車輛進行免費檢測。載貨車輛應當接受車輛限載檢查。
第十三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超過公路或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
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部門批準;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勻速行駛。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因超限運輸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
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應作為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項目,通知公路管理機構進行勘驗、索賠。對受損的公路安全設施,公路管理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安排修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交通標志以外的其它標志。
第十六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交道口,應當嚴格控制。確需增設的,應經公路管理機構與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屬于經營性公路的,還應當征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增設的平交道口,應當滿足行車視距要求,并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設計、修建。
所有與公路搭接的道口,不得妨礙交通和公路養護作業,搭接道口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一)搭接道口基面低于公路;
(二)場地平整,與公路搭接的平交道口不少于100米路段的路面應當采取硬化措施;
(三)保證搭接路段公路排水暢通;
(四)按公路交通標志規范要求設置安全標志和設施;
(五)搭接道口宜林路段按公路管理機構要求進行綠化。 不符合要求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不予整改的,公路管理機構可責令其恢復原狀或封閉道口。
第十七條 從事公路改擴建、大中修和在公路用地范圍內進行養護、維修及其它施工作業,新建公路、橋梁施工影響現有公路通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并于施工之日前十五日報公路管理機構,經批準后組織實施?,F場管理方案未經批準的不得施工。施工需要分流或中斷公路交通的,應當報經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并發布公告。
公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處或施工路
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和安全標志。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繞行標志;影響夜間行車安全的,還需要設置紅燈警示信號。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條 公路沿線地方政府應根據公路等級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3-5米為公路用地范圍,規劃設計綠化帶,建設公路綠色通道。
各級人民政府確定公路用地范圍后,由交通主管部門及所屬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國土、規劃等部門勘察定界、登記造冊,明確界線,豎立界碑。
第十九條 公路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地向公路管理機構移交齊全、完整、準確的公路路產檔案及相關批文、技術資料,保障公路路政管理順利實施。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還應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第三章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
第二十條 距公路兩側邊溝外緣,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圍內為建筑控制區。
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經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后,由公路管理機構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標樁、界樁。
第二十一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或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設置電桿、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已有的各類建筑及設施應按有關規定,逐步遷移到公路建筑控制區以外的建設規劃區內。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原有建筑物改、擴建,應事先征得交通部門同意后,規劃、建設部門方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開工前,公路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送項目批準書和設計文件,以保障在建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順利實施。
第二十二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學校、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筑群,其建筑物外緣與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間距:國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縣道不少于一百米,鄉道不少于五十米,并應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通行安全與暢通。
第二十三條 除城市規劃區外,公路沿線建設規劃應征求交通部門意見。公路沿線建設項目應當在批準的規劃區域內進行建設。在公路沿線建設規劃區域內修建建筑物,應事先征得交通部門同意,國土、規劃、建設部門審查同意后發放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和公路沿線建設規劃區域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越權或違法批準修建任何建筑設施。
第二十四條 因歷史原因公路路段已形成街道的,公路沿線人民政府與公路管理機構應按規劃遷移建筑物或實行隔離式管理,不得在原集鎮兩側沿線延伸。規劃和新建公路應當合理避讓已建成的第二十二條所列的建筑群。
p; 第二十五條 國道、省道沿線公路集鎮環境由所在地鄉鎮政府實行長效管理,集鎮新、擴建項目應按塊形集中布局,只能單向垂直與國道、省道連接。
公路沿線集鎮環境長效管理標準為:
(一)建立機動車停車場、小商品市場、農貿市場、停車站點,并加強規范管理。
(二)實行公路集鎮段環境管理責任制,應做到綠化美化、衛生整潔、無亂貼亂掛、無亂停亂靠、無亂擺攤點。
(三)公路集鎮段應做到無違章搭接、無打谷曬場、無邊坡種植、無亂倒垃圾、無占道堆物作業、無人為損壞綠化。
(四)公路沿線集鎮店名、廣告、燈飾應規范、美觀、完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區進行路政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 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正廉潔,熱情服務,秉公執法,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收費、罰款;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
(三)擅自提高路產損失賠、補償標準;
(四)強行要求過往車輛帶貨帶人;
(五)刁難或勒索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用于路政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路政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將處理結果答復當事人。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鎮江市交通局負責應用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