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
20**年7月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8月26日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包括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凡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規劃,加強領導。
各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規劃、計劃的制定與實施,協調解決殘疾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協助政府開展殘疾人工作,發展殘疾人事業,并負責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扶助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 凡戶籍在本市范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可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六條 殘疾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法定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第七條 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民政部門應當確保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重度殘疾人本人的保障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當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八條 政府鼓勵社會各界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勞動服務企業,安置殘疾人數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經確認后,享受福利
篇2:銀川市扶助殘疾人規定(2019)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
20**年7月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8月26日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包括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凡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規劃,加強領導。
各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規劃、計劃的制定與實施,協調解決殘疾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協助政府開展殘疾人工作,發展殘疾人事業,并負責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扶助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 凡戶籍在本市范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可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六條 殘疾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法定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第七條 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民政部門應當確保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重度殘疾人本人的保障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當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八條 政府鼓勵社會各界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勞動服務企業,安置殘疾人數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經確認后,享受福利
篇3:殘疾人就業條例(201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8號
《殘疾人就業條例》已經20**年2月14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